2010年“法律维权”回顾报道
2011-02-14
编者按
医疗行业越来越离不开法律维权,2010年发生的新闻事件如“产妇缝肛门”,以及各种与病历、非法行医、知情同意等相关的一次次的重大事件拷问着我们,医护人员的权益得到了怎样的维护?每一次重大事件的背后,我们基层医务人员要吸取的经验又有哪些?
法律维权版一如既往地以以案说法、圆桌讨论、维权热线、医法讲堂的形式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报道了重大新闻事件、典型案例、基层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及产生的法律问题。在竭诚维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同时,我们也用心地为基层医务人员总结教训。岁末之际,本期将对过去一年法律维权版的报道给予总结、分析,让我们一起回顾2010年的报道吧!
关键词 病历
修改与篡改病历 将医疗机构置于被动地位
详见 第2期、3期、15期、19期
法律维权版曾连续深入地报道了医疗机构修改与篡改病历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往往热衷于“完善”病历。病历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医疗机构修改与篡改病历的行为不但没为自己“加分”,反而将自己处于诉讼的被动地位。
点评 医疗机构要保证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来书写病历,发生医疗纠纷后切忌擅自给病历“换脸”。病历作为医疗诉讼的证据之王,绝对不可篡改和修改,否则,只能成为医疗事故鉴定的“把柄”而在诉讼中败诉。但是目前,医生对修改与篡改病历的理解还不到位,对于修改与篡改没有正确区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修改都是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历管理,使病历书写既能符合相关规范,又能为自身保留证据,同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 医患关系的死结
详见 第7期、11期、14期、18期、24期、28期、40期、44期
由于医生的诊疗行为以患者的生命和身体为对象,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显得尤为重要,知情同意是患方一项权利,医方有义务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正因为如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诊疗活动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近年来,由患者未享受到知情同意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长,因此重新审视和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一项重要责任。但是由于医患双方的地位、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即使在医方进行了详尽的告知后,患者的知情同意这项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并没发挥足够的作用。知情同意需要患方和医方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护,知情、同意将成为医患沟通和互动的必然归宿。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实施,基层医务人员执业风险仍需关注
详见 第48期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涵盖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全部内容,医务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松绑,即对于医患双方都不能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者不能证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诉讼,由以前的医疗机构承担败诉责任改为由患方承担败诉责任。举证责任的改变能够减轻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时刻考虑举证的精神压力,有利于临床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避免“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
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对于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薄弱的基层医疗机构、农村卫生所(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来说,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如乡村医生能否书写门诊病历等),导致在医疗侵权举证规则改变后,基层医务人员在执业中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减轻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关键词 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仍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隐患
详见 第4期、20期、30期、32期、35期、36期、42期
2010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评选中,“卫生部彻查社区医务人员执业注册范围时发现,卫生服务机构7成医师超范围行医”,这一新闻备受基层医务人员的关注。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多表现为医务人员未更改注册执业范围,未注册为全科医生,和超出自己的注册范围和地点行医。
点评 随着新医改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卫生经费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基层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有所改善,但是人才的引进和发展仍然滞后,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是最突出的问题。
为了满足基层的医疗需求,“非法行医”应时而生,一些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医生”进入医疗队伍,解决了患者就医需求的同时也给他们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阻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从2010年起,连续3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希望政策的实施能彻底消除“非法行医”这个在基层医疗机构根深蒂固的隐患。
关键词 转诊
转诊需履行法定程序和注意转诊义务
详见 第8期、33期、34期、39期、43期
由于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转诊就成为医疗机构常见的行为,我们对医疗机构在转诊中的注意义务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先后进行了报道。
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往往只注重患者的“急”,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诊,在转诊时也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对患者造成了损害。
点评 基层医疗机构和接受转诊的上级医疗机构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转诊,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依据患者病情和医疗机构技术条件,对于没有能力救治的,要按照医学常规对情况危急的患者进行合理、力所能及的急救处置,基层医疗机构在转送过程中要携带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并有医护人员陪同。基层医疗机构面对转诊患者,切忌一转了之。
关键词 医疗机构行为
医疗机构规范行为 避免纠纷的保护伞
详见 第12期、13期、17期、26期、41期、38期
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这对医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层医疗机构只有规范和完善自己的诊疗行为,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才是避免医疗纠纷最重要的利器。
点评 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合法规范是规避风险和医疗纠纷的根本。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行为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医疗机构只有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才能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在诊疗中一定要规范诊疗行为,尊重患者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确保医疗机构的行为得到患者的认同和理解,这对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也能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最终使和谐的医患关系回归本位。
关键词 超范围行医
缝肛门事件背后的“超范围行医”
详见 第32期、35期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注册的类别执业属于“非法行医”。助产士作为协助产科医师处理难产并负责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婴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及技术指导的重要角色,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产妇正常的接产。“缝肛门事件”中助产士“好意”地帮助产妇处理了痔疮问题,却引来了网络上和医疗领域的热议,再次将医患矛盾推向风口浪尖。
点评 在产妇分娩过程中,遇到产妇出现其他问题,如一般的慢性病在分娩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等情况,助产士是否可以处理?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在人员配备不足,医务人员分工不明确的情况下,助产士是否可以参与分娩过程的其他工作?这在本刊法律维权第35期已给予了详细报道,一种观点认为,助产士的工作职责不应扩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分娩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助产士有处置权。
然而,无论何种观点,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实施的任何医疗行为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特殊情况的,也要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遵从医疗规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