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生活”、“精神健康”与社会公正
2011-02-14肖巍
肖 巍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084)
1 “精神健康”与“好生活”
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共健康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并对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2001年报告指出,全世界约有4~5亿各种精神和脑部疾病患者,每4个人中就有1人在一生中的某一时期会出现某种精神障碍。在我国,由于时代与社会的急剧变迁,不同阶层的人们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并在对于存在意义、自我身份和终极关怀的追求中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焦虑和困惑,致使精神疾病在社会上普遍流行和蔓延,并在青少年和大学生(知识)群体中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大约有1600万精神病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在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
在学术界,“精神健康”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然而无论怎样,从历史和社会角度研究精神疾病都不失为是一个正确的向度。尽管当代精神病学家会对福柯的“精神疾病”理论持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都会承认他的一个原点性陈述:“疯癫应被当作一个史学题目来探索”,“它是一种变动着的社会建构,而不是一个与历史无关的科学给定。疯癫的历史构成理性历史的一个本质部分。”[1]因而,健康/精神健康与疾病/精神疾病既包括描述因素,又具有评价成分,但其中的主观性却通常会被人遗忘。人们总是在把自己的主观喜好和价值观等成分嵌入健康与疾病、精神障碍与身体疾病范畴的同时,一味地强调这些范畴的客观性,而不去深究自己潜在的价值观和伦理意向的影响,“疾病”或“精神疾病”的范畴总会暗含着我们强烈的排斥态度,因为它们具有导致人们虚弱和失去能力的特性。因而,无论人们如何界定精神健康与精神疾病,都大体上离不开三种情况:“其一是纯粹评价的,不包括任何经验成分;其二是纯粹描述的,不包括任何评价成分;其三是由评价和描述两种成分组成。”[2]此外,任何概念的界定总与利益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些定义不仅关乎社会的健康保障体系,也与利益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例如制药企业希望放宽精神疾病及其产生障碍的定义,以便更多的人服用抗抑郁症药物。
面对界定精神健康的理论困境,或许更为明智的是采取一种否定性的或者底线的定义,即精神健康便是指没有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而精神健康的状态表现为“三个良好”:良好的个性人格、良好的处世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没有抑郁症、躁郁症和焦虑症等精神障碍,无需使用镇静剂、催眠剂和抗抑郁剂等药物。
尽管人们会对精神健康和好生活理解不一,但这两者之间肯定有着某种本质上的联系,“没有精神健康便没有健康。对于公民来说,精神健康是使其能够实现自主意识和情感潜能的来源,使其能够完成自己在社会、学校和工作生活中的角色。对于社会来说,公民良好的精神健康有助于社会的繁荣、团结和社会公正。相反,精神不健康会导致对于公民和社会体系的多重压力、损失和负担。”[3]可以说,精神健康是好生活的底线保障,因为只有精神健康的人们才能感受到“好生活”的存在和意义,并由此获得它所带来的幸福感。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近公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表明,在我国一些发达城市中,已呈现出幸福感与发达程度相背离的现象,而且北京居民的幸福感排在后2位。无独有偶,2004年,一位芝加哥大学教授对中国6大城市所进行的幸福指数测试也表明,虽然在同一城市里,富人比穷人幸福,但在一些经济更为发达城市,如北京和上海,居民的幸福感指数却比杭州和成都居民低,这也表明财富对好生活和幸福感的影响是相对的,其程度也小于人们的想象。鉴于这些调查数据,我们可以推测,幸福感并不能与经济发达直接联系,或者说,在经济发达之外,另有其他的、更为重要的构成幸福的因素。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挣钱是不得已而为之,财富显然不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东西,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因为别的什么理由。”可以说,任何改革和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都是让人们能够幸福快乐地过“好生活”。因而,在现阶段,我们不仅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应当注重对于这些因素的研究,因为从社会制度建构和个体精神世界培育方面加强和促进这些因素才是人们过上“好生活”和具有幸福感,乃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
2 精神健康关乎伦理
既然精神健康与“好生活”和幸福感有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精神健康的主要任务便是从底线抑制,进而从不同程度上锁住精神疾病的蔓延,为好生活和幸福感提供底线保障。如前所述,除了经济因素之外,精神健康、好生活和幸福感另有更重要的决定因素——伦理因素。
作为一个社会精神价值核心的伦理价值观以及由此构成的社会体制和文化是精神健康的根本保障,精神健康至少从五个方面关乎伦理:
其一,就社会制度建构而言,从积极意义上说,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可以带来经济的繁荣,也可以带来财富的公正分配,关注到弱势人群,使更多的人不必抑郁,过上好生活,提升整个社会群体的幸福感指数。从消极意义上看,尽管人们通常以健康与疾病的话语来概括精神障碍体验者所面对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实际上已经超越健康保健制度而进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而伦理及在它基础上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则为精神健康提供底线保障。
其二,就个体意义而言,经济富有以及由此带来的享乐或许并不是幸福,依据美国学者米哈里的说法,睡眠、休息、食物与性都属于恢复“均衡”的经验,它们并不能带动心灵的成长,也不能增加自我的复杂性。换言之,享乐虽有助于维持秩序,却无法在意识中创造新的秩序。[4]然而伦理则不然,它不仅有助于帮助个体和社会建立心灵的秩序,还可以带动人们心灵的成长。从根本上说,一个人的精神健康状态与其人生价值观和对于世界的理解和解释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不能拥有一个恒久的精神支撑,无法以宽阔的胸襟接纳自己的人生和周围世界,建立起心灵的秩序并不断地自我促进心灵的成长,便有可能成为精神疾病的受害者。
其三,社会的精神健康服务,以及教育整个社会重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问题也关乎重要的伦理思考。例如如何保证精神不健康或者精神残障人群获得同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和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机会?如何以法律和道德保证他们不会由于精神不健康问题而受到隔离和歧视,相反却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等问题都蕴含着深刻的伦理思考。2011年6月,上海一周之内便连续发生两起高楼抛子致死案,这实际上是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在种种社会和生活压力之下精神不健康问题走向极端的反映。
其四,伦理也是精神健康立法的基础。2011年6月10日,《精神卫生法(草案)》问世,它旨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并为公共社会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一领域,不论是道德原则还是法律法规都可以参照国际生命伦理学的三个纲领性文件——《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和《贝尔蒙报告》,这三个文献的核心都是强调对人的尊重、仁慈和公正,它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生命伦理学领域通用的原则。我国学术界更应当依据国际生命伦理学通用的原则,在生命伦理学关于对人的尊重、仁慈和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探讨“被精神病”现象,先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道德层面,讨论诸如精神疾病患者的自主性问题,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关怀和保护问题,以及如何通过社会制度和伦理文化建设使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公民权和生命尊严等问题。
其五,精神健康研究和精神健康伦理学科建设也必须借鉴伦理学的研究方法。精神健康伦理已经成为公共健康伦理的一个新分支,旨在研究精神健康领域的伦理问题,而伦理学研究的许多方法都可以成为精神健康及其伦理研究的方法。以往对于精神健康的伦理学研究大多关系到欺骗、隐私,以及对于研究对象的直接伤害等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也更多关注程序、统计参考资料及其解释等结论性问题。而当代社会对于精神健康及其伦理研究更需要应用一种伦理叙事的方法,注重对于每一位精神障碍者的尊重和倾听,并借此来颠覆现代性、客观性、权威性以及理性的话语霸权,察觉社会和其他压力可能导致的个体体验和记忆的中断,并由此遁入潜意识中的“精神疾病”诱因。
3 精神健康、好生活与社会公正
如前所述,“好生活”就是“精神健康”的生活,而精神健康关乎伦理,既然社会公正是当代伦理的主题,精神健康与好生活便在某种意义上与社会公正联系起来。当代德国政治学家阿克塞尔·霍耐特曾以“好生活”概念来描述个体的自我实现,认为只有社会公正才能保证主体成为一个享有自由和好生活的人,主体在这一追求过程中成为被人尊重,以及尊重人的人。因而,他似乎在坚持一种理念,即无论是精神健康还是好生活都离不开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他曾借用黑格尔关于“承认”的观点强调主体间关系是伦理共同体的基础,“承认”意指主体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每一主体都应把另一个主体看成与自己是平等的和分离的,一个主体只有得到另一个主体的承认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霍耐特更多地从伦理角度解释“承认”,强调承认的三个原则:爱、平等和价值,认为社会公正中包含了一种承认秩序,它为主体的好生活提供条件,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当被当作主体来看待,而这种对于人之尊严的承认便构成社会公正的核心。他也接受黑格尔对爱的阐释,认为爱并不是伦理本身,而是伦理的要素,对每一主体而言,被爱的经验构成其参与共同体公共生活的必要前提。可以说,他的这些看法与国际生命伦理学界纲领性文献的精神不谋而合,只是他把上述文献所强调的对人的尊重、仁慈和公正换成爱、平等和价值,把对人的尊严的承认视为社会公正的核心。
然而,霍耐特的这一理论受到美国女性主义政治学家南茜·弗雷泽的批评。她认为,霍耐特过多地求助于在伦理和个体心理层面解决公正问题,而没有看到社会公正实则是一个有着多重维度的社会结构。弗雷泽的公正观可以简化为三种公正诉求:社会——经济再分配的诉求、法律或文化承认的诉求,以及政治代表权的诉求,简言之便是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并以此形成一种经济、文化和政治三维互动的结构。对于弗雷泽来说,公正最一般的含义是平等参与。无疑地,它需要一种社会的制度安排,允许所有人都能以平等身份参与到社会中来。反之,社会不公正首先意味着设置制度障碍使一些人无法拥有这种平等身份和政治参与权。弗雷泽这一理论的特点在于:把平等身份与社会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让其在社会公正的三维结构中穿梭互动。弗雷泽自认为这一理论具有四个优点:其一、在现代价值多元主义条件下,承认诉求可以成为一种道德凝聚剂。要求人们承认和尊重差异,寻求不同道德价值观的人们都能够普遍接受的公正观念。其二、既然“错误承认”起源于身份服从关系和社会身份制度,而非是个体心理之间的差异,因而对它的矫正也意味着改变身份服从关系和社会的身份制度,而不是改变个体的心理。其三、反对抽象的社会尊重和平等权利观,要求人们在追求公正时,意识到由身份服从关系所导致的文化价值滑坡。其四、把“错误承认”解释为对于公正的侵害,并借此来推动承认与再分配诉求之间的整合。[5]弗雷泽也认为自己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社会公正问题:其一是哲学层面,切入点是弥补目前探讨社会公正的两个不同范式——分配与承认范式之间的分裂。尽管这二者都以规范性力量提出公正诉求,但在道德哲学中却处于分裂状态,因而需要相互连接。其二是社会理论层面,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与文化诉求分离的现实,必须使用这两种分析视角,旨在让人们意识到这两种诉求之间的相互融合。其三是政治层面,说明在争取社会公正的斗争中,必须把再分配和承认联系起来,而不是宣称两者之间的冲突。[6]
综上所述,无论是好生活、精神健康还是社会公正,以及人们生活的幸福感都不是简单和单一维度的范畴,而是与社会制度和个体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联系,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伦理观念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对于这些目标的追求也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视角,但当代社会背景下,更需要从社会公正——精神健康——好生活与幸福感的关联与循环互动中思考这一问题,从当代政治哲学理论的新观念和新发展中把握对于好生活、精神健康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1]Gary Gutting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Foucaul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50.
[2]Rem B.Edwards ed.Psychiatry and Ethics[M].Prometheus Books,1982:18.
[3]欧盟2005年绿皮书:《促进人口的精神健康:欧洲共同体走向精神健康的策略》.
[4][美]米哈里·契克森哈赖.乐趣,是幸福的真意[J].张定绮,译.读者,2011,(14):22.
[5][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耐尔.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4-26.
[6]南茜·弗雷泽.反对盲目乐观主义:答艾利斯·杨[M]∥[美]凯文·奥尔森编.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高静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