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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伦理视角下高校贫困生社会支持探析

2011-02-09黎春娴

中州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贫困生伦理责任

黎春娴

(漳州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系,福建漳州363000)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系改革的进行,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质得到了突出强调。高校收费实行成本分担制,加上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别的存在,以及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的部分国企职工下岗等原因,一些相对贫困的家庭无力承担昂贵的高等教育费用,高校里面已经出现了一批数量可观的贫困学生。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近年来,贫困生的人数和比例呈迅速增长趋势,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总数已高达300多万人,各高校贫困生的平均比例高达20% -25%,特别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8%。而这些数字随着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的玉树地震、2010年的旱灾、水灾等)的发生还在不断的上升。

这些贫困生由于经济上的贫困而引发的一系列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随着大学收费标准的提高而很快纳入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者的研究领域。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个方面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对贫困生提供有力有效的社会支持,从而确保高校贫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那么,在高校贫困生社会支持的运作过程中,如何保障作为高校贫困生求学路上“保护神”的社会支持得以有效、有力的实施呢?对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又何以得到持续?其持续的现实可能性和合理性又何在?对于这些问题,“责任与伦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

在中国的语言文字中,对“责任”的解释是多义的。在《汉语大辞典》中,责任的含义有三个:一是使人担负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三是由于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伦”和“理”原本是两个分开的词,二词连用,则是指处理人们之间不同的关系以及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在中国文字中,道德和伦理的含义是相似的,都是指社会和个人经过一定方式的治理、协调,使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秩序和准则。”[1]而提出“责任伦理”这个概念的则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韦伯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人们的价值处境,把伦理分为了心志伦理(Gesinnungsethik)和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韦伯认为,责任伦理的准则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而心志伦理的准则是根据自己的目的来判断行动,不对行为的后果负责,“后果则委诸上帝”[2]。

我们在文中引入责任伦理的概念,保留了韦伯在这一概念中的道德感、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赋予了责任伦理以新的意义。第一,它与传统的社会文化相连,是千百年来中华文化的积淀;第二,它又与现代的政治制度紧密相关,是现代的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第三,它极具有普适性,这种“责任伦理”都为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接受并奉行。因此,当我们用这个研究视角来分析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时,它就表现了这样的内涵:第一,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是国家(具体体现为政府)责任之一;第二,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表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第三,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彰显了家庭伦理、家族伦理甚至社会伦理的重大意义。

二、政府责任下的高校贫困生社会支持

对贫困学生进行帮助是早期慈善团体或政府创办学院的目的之一。16世纪末,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将穷人收容到济贫院,一些济贫院就慢慢发展成学院,演进为大学(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学院的创办人意在帮助贫困学生,在大学教师的教导下从事学习。[3]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对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主要是经济资助。政府成为学生资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伦理。这主要是由政府的角色和教育的产品性质决定的。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应者,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主要由政府供应。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首先意味着国家为每个公民平等地提供教育条件,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支持和帮助是应有之义。因此,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应当根据责任伦理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学生资助的政策制订行动,为学生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而履行应尽的政府职责。

对于贫困生问题,我国政府一直都比较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从立足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明确要求。自1994年以来,教育部协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各高校也纷纷采取措施,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扶助工作,不断完善资助体系。至今为止高校已逐步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勤、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制度体系。从实施效果来看,2009年新增审批贷款学生102.1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87亿元。各级财政共下达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经费112.2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69.53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2.76亿元。全国高校有50014名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约4亿元;约有60.47万名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30.23亿元;约有403.96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78亿元,使众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了资助,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府承诺,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赞誉。[4]

多元化的资助制度圆了一个又一个贫困学子的求学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奖学金制度以学习成绩为主要测评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并不仅仅针对贫困学生。有些贫困生的学习环境比较差,成绩不很理想,奖学金制度就很难惠及到这些成绩平平的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几年来,也遭遇了很多困境。还款比例低,容易造成坏死账,使得银行的贷款风险大、贷款成本高,因此银行对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很多银行只愿意跟就业形势好,还款机率大的名校合作,不愿为普通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而后者却是对助学贷款需求比较多的“大户”。总之,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制度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而制度的完善同样体现着政府的责任伦理。政府可以凭借明显的资源优势,完善目前多元化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如政府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保障高校济困资金的来源,为高校济困助学工作拓展更大的空间。同时政府要积极鼓励各种形式的捐资助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扶贫济困活动,引领社会和企业资金介入高等教育助学领域,成立各种助学兴教基金和专业学术基金及各种奖学金,扩大奖学金的受助面和受助金额,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足够的社会福利。

三、企业责任下的高校贫困生社会支持

企业作为社会大系统的经济法人,其行为必然对于法人组织的内部及外部的社会系统产生耦合和互动,表现为从社会中获取资源,通过组织内部转化,然后向社会贡献产品或服务,因而其行为已经不是个体的行为,而是社会体系运行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5]承担社会责任,就不能只是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企业发展壮大,有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资本积累后,应该在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还积极帮助发展各种社会事业,采取各种方式回报社会,如发展公共卫生保健事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社会养老事业,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为特殊人群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科技进步,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等,特别是可以通过慈善捐献帮助贫困地区、救助贫困人群,用自己的财富造福社会,以自己的爱心和行为回报社会。这样既表现了企业的道德良知,又建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地位。此项责任实质上是企业对社会的回馈,它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表现,也是对公众寄于企业期望的回应。

在高等教育的资助上,企业尤其是一些知名的企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民生银行在2005年10月参加了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扶贫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同时捐助3100万元设立“民生教育扶贫基金”,用于支持6000名贫困大学生,并在全国修建50所民生学校。1997年,碧桂园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国强个人出资创立了“仲明助学金”,每年捐赠100万-200万元以资助贫困大学生。截至2008年,杨国强已捐出1500万元,有4847名大学生受益。苏宁电器以发放回家路费的方式,资助高校贫困大学生。这个公益活动已连续开展了4年,累计捐助学生超过2000人次。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在湖北开展“爱在湖北——2007年湖北大学生勤工俭学资助行”活动,出资500万元并提供5000个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此外,一些以企业或企业捐资的基金会在高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及补助金,以及设立勤工俭学基地等等,也是这些企业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参与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的良好例证。

企业的上述行动是企业主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以社会公民的身份融入社会的优秀表现,也是企业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自我诠释。任何社会公民对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不能仅仅承担基于契约的角色义务,还要有比这种契约义务更加神圣的社会道义,只有这样才能合力推动人类社会向更加美好的未来发展。

四、家庭、家族、社会伦理下的高校贫困生社会支持

中国人很重视血缘关系,家庭和睦与家族兴旺是人们所期盼的,有些大的宗族甚至可以留有部分专门的钱物来接济、照顾族人中的老弱病残者。血缘关系就如同一张“社会”支持网,最大可能地保护了家庭和家族中的弱者,尽管其空间范围以及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地缘关系的情感——乡情,也形成和维系了人们之间的互动圈。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一个好汉三个帮”就是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互动圈功能之发挥的写照。我们可以认为,这些都是较为“原始”的“社会支持”。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交往与互动范围已非传统农业社会所能比拟,社会支持已经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性。每一个贫困生是生活在一个由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织就的网络中,每一个贫困者又都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相应的社会支持。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细胞,在社会发展和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个人而言,家庭是重要的福利提供者,它能提供物质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高校的贫困生主要来自经济不发达、自然灾害严重、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失业下岗工人家庭。高等教育被这些人看成是目前我国社会流动渠道中,社会弱势阶层(农民、下岗工人等)实现向上流动,“出人头地”的最主要、最便捷的渠道。因为教育也是一种投资。通过投资子女、兄弟姐妹上大学,让他们接受高等教育,实现贫困生自身甚至整个家庭向上的社会流动。贫困生的家庭普遍希望通过子女上大学来改善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希望自己的儿孙以此光宗耀祖,从此改变家庭、个人的艰难命运。在这点上,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社会的活力在什么地方,中国文化的活力我想在世代之间。一个人不觉得自己多么重要,要紧的是光宗耀祖,是传宗接代,养育出色的孩子。”[6]因此,为了支付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很多家庭一方面是勒紧裤腰带省吃俭用,一方面是举借外债,甚至卖房子、卖血来为孩子交纳学费和生活费。家庭成员间互助和支持的责任感大大促进了家庭成员对这些贫困生的支持效果。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和“付出”也成为贫困生在学校努力学习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在笔者所进行的访谈中,有很多贫困生的家庭都为他们上学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有的是父母在外面打工赚线,有的是兄弟姊妹到外面打工赚钱,甚至还有弟弟妹妹为了哥哥姐姐上学而自己辍学外出打工赚钱供其上学的例子。这些家庭成员把对贫困生的各种支持看成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

尽管如此,由于家庭本身经济力量的薄弱,家庭对贫困生的经济支持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贫困生求学还得到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的支持。从中国文明发展的道路来看,中国进入文明社会是在保持和加强氏族公社组织形式的条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发挥集体力量,通过发展农业生产而实现的。因此,集体协作的需要使得氏族制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程度群体意识的宗法制,从而将家庭内的血缘关系外推至家族、氏族乃至整个社会。梁启超认为:“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尤存也。”[7]正是在这种家族主义为基石社会结构中,中国社会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的独特的社会构造,也形成了比较完善和严密的家庭、家族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家庭内成员相互帮助,而且要求宗族内成员相互帮助。这些家庭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结成一个网络家庭,相互照料、互相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网络家庭不只是局限于直系家庭关系,而是扩展到超出同一父母范围的亲属家庭,如叔伯、舅父、堂姐弟、表兄妹等。贫困生考上大学,不仅对于他的家庭来说是一个莫大的喜事,而且对于他的家族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家族成员觉得上大学对于一个家族来说是光宗耀祖的事情,而这个“宗”、“祖”就是和贫困生相同的“宗”、“祖”。叔叔伯伯、姨妈舅舅等亲属在得知自己的家族成员里面有人考上大学以后大都以各种形式如放鞭炮、给钱、购置一些必备的生活用品或者精神鼓励等方式来对贫困生予以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等。因此,不仅古代而且当代,贫困生的社会支持功效的发挥是摆脱不了家族的影子的。

高校贫困生是社会的弱者,那么对于这些考上了大学却没有足够的学费和生活费的“骄子”来说,家庭和家族的帮助也许还是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毕竟上大学的经费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这个时候发动一些社会力量来进行捐助和扶持,就彰显了社会伦理的巨大作用。社会伦理是社会建设中最根本的正义底线。社会伦理规范人的行为,同时人的行为构成了社会伦理的内容。我们可以用“同情心”、“类”等字眼来奠定现代伦理生活的基础,但是,斯密“理性人”的设计和韦伯“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源起说又证明了现代社会是人理性追求的必然结果。在既非血缘、姻缘又非地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联系,与其说是靠感情不如说是靠理性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在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的时期,社会包括任何个体都有责任来保证弱势者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以让弱势者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不但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意。富庶起来的社会和富裕起来的人们在行使享用高等教育发展成果权利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对高等教育给予回报。人们的爱心和同情等道德感,唯有借助责任才能获得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些社会慈善人士、爱心人士、一些社会组织等等都可能伸出援助之手。在媒体和学校宣传的努力下,个人的社会责任感被充分激发出来。有的是以企业的名义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有的是以“无名氏”的身份直接和学校的贫困生联系,结成一对一的帮助关系。这些各种各样的社会救助的方式反映了我们社会中社会伦理在贫困生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对各种不幸者给予及时的救助,帮助其摆脱暂时的窘迫和困境,鼓起追求幸福生活的勇气,实际上是以集体的力量与不幸抗争。对于施助者而言,通过切实地理解和关爱他人,能够体验到自身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行为也体现了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各方参与、共同建设的巨大潜能。

五、结语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的来源。做好贫困生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解决好高校贫困生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是维护高校、社会的稳定及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落实党和政府温暖工程的具体表现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要求。在对贫困生社会支持的工作中,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完善制度规范,减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阻力,确保政府在这一工作中的中心责任。同时,政府还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社会法律、机制、舆论、道德等各方面的资源,激发各个层面的责任伦理意识,从政府、学校、媒体到家庭、社会组织、个人编织一张强有力的贫困生社会支持网络,以提供更加有效的社会支持。

[1]余仕麟.伦理学概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4.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钱永祥,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60-261.

[3]博伊德·金.西方教育史[M].任室祥,吴元训,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50.

[4]中国教师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EB/OL]http://www.xszz.cee.edu.cn/show_news.jsp?id=1908.

[5]单忠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44.

[6]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14卷[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387-388.

[7]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M]//饮冰室合集·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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