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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探析

2010-12-26李径

行政与法 2010年12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规制管理制度

□李径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探析

□李径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而得以建立和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在对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由此带来的后果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设想,力图从理论上对具体操作进行现实关照。

驰名商标;管理制度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由1883年签订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又称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俗称“名牌”。尽管这个名称日渐得到众多国家的广泛承认,但由于各种制约性条件的存在,至今各界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性的定义。但这种情况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一概念做出自己的理解,因为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已经获得了相对固定的内涵。在我国,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标识性强、商业价值大以及易受侵害的特征。正因为驰名商标对于企业发展、市场繁荣的重大作用以及它本身具有的特性,各国都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而得以建立和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概述

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一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至今已经跨越了一百余年,在巨变的历史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工商业也日渐繁荣,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种种侵害驰名商标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制定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也纷纷顺应这一潮流通过立法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我国于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缔约国,此后,我国逐渐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废止了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代之以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使得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可操作性更强。

驰名商标管理的很多具体规定与一般商标无异,申请、注册登记等等核心程序在这里没有必要做详细地阐述。只有我们把握了驰名商标管理的特殊性,才有可能对驰名商标管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出完善这一管理制度的构想也才更具有针对性。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管理应该着重于特殊保护与认定条件这两部分,可以说,这两部分正是其特殊性所在。

借鉴国内比较通行的观点,相对于一般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具有以下的特殊性:[1]⑴保护力度大。一般商标必须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即便未注册,依然受到法律保护。⑵保护范围广。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得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⑶争议解决的期限长。如果对方是以欺诈手段注册或者使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随时请求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⑷保护地域广。一般商标只在其注册国家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不仅在注册国受法律保护,而且在所有《巴黎公约》会员国内均受到法律保护。

除了特殊保护制度外,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也与一般商标有所不同。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几个要素是: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以及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指标诸如使用该商标产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等。

二、我国驰名商标管理现状

⒈立法不足。认定驰名商标不是目的.如何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发展驰名商标才是根本。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关于驰名商标和对其保护的直接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仅在涉及到个案,如抢注、注册不当等,不认定即无法解决该案件时才进行,并且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认定的效力只限于个案.对该个案之外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驰名商标的强保护是一种 “临时性保护措施”,而非“一次认定,终生有效”的超强保护。我国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和“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在实务中,多援引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定及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解决纠纷。

⒉公民的商标意识与守法观念淡薄。目前,很多人对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作用及保护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这种状况导致一方面许多企业或经济组织自己有驰名商标,但未能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或在同类产品上近似侵权或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如国内非常著名的香烟商标“红梅”、“云烟”被菲律宾的公司抢先注册;酒类中的“竹叶青”在韩国.“杏花村”在日本均被当地不法商人或销售代理商抢注。据统计,目前国内有l5%的驰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其中超过80个驰名商标在印尼被抢注,近100个驰名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驰名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内的驰名、知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成了境外抢注的热门。近年来如大宝在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诸如长虹、女儿红、红塔山、安踏、海尔、杏花村、王致和等著名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另一方面,部分商人无视他人的权利,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权肆意侵犯,酿成纠纷。如有不法商人采取与“喜之郎”品牌极为相似的商标“喜三郎”生产同类商品,与“康师傅”字形相近的"康帅傅"让人哭笑不得.这是既损商家又坑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⒊驰名商标管理中的怪现象。第一,法律保护成了广告资本。驰名商标本应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现在却成了商标权人积极追求的广告资本。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几乎所有商标权人都会在各种媒体上大肆宣扬,如:“热烈祝贺××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保护驰名商标不是授予“荣誉称号”。驰名商标既不是、也不应是卓尔不群的如意金箍棒和万能膏药,它应该是一种动态的事实,具有时间性,是一种动态的认定,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个案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给其注册人或所有人提供一个维权和进一步发展壮大自己的平台。第二、企业变被动认定为主动认定。有些企业不将精力集中于提高产品质量上,而是不惜借贷花钱或制造“假官司”来挤入中国驰名商标之列。“驰名商标”俨然成了企业竞相争夺的招财进宝的“金字招牌”。近年来直接关系民生的食品行业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事件,红心鸭蛋,三鹿奶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免检产品”这把保护伞,使企业有恃无恐。

⒋驰名商标异化。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指目前驰名商标呈现出的泛滥趋势,背离了商标法设定驰名商标的本意。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这些名号被一些地方政府热捧,翻开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报告,诸如力争年内新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多少家的目标比比皆是。政府的奖励也是企业的利益趋动,如一些企业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市政府奖励30万,省政府奖励50万等。企业发现,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耗费时间较长,需要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而且有名额的限制。而司法认证比较简单,法律审限是6个月,即使经过二审最多一年,因此众多企业选择司法认定作为驰名商标异化的窗口。很多企业要求进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目的并不是为了有助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件本身的争议,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希望利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相对于行政认定速度较快,选择性较大等特点,千方百计追求获得一纸含有针对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然后迅速将原本属于 “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迅速异化和膨胀成企业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不正当广告资源,用以不正当地获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⒌驰名商标被淡化。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驰名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者欺骗的可能性。”商标被盲目许可他人使用,所标识的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该商标信誉度降低。消费者对某一驰名商标背后所含的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有了足够的信赖,相信该商标的商品就是优秀的。而商标淡化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是不及驰名商标的,这样就会让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和误认,以为淡化商标的商品与原驰名商标的商品有着相同的质量或淡化商标与原驰名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久而久之失去了对驰名商标的信赖,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三、驰名商标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驰名商标只有具备了被认定条件,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被认定。但近年来驰名商标曝出的一系列产品问题事件却不得不让我们对驰名商标的公信力产生疑问。从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一直到三鹿奶粉事件,震撼我们眼球的都是如假包换的驰名商标,很多都是国家免检产品。这一系列事件对政府、企业和民众都造成了较大冲击,其背后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我们以特殊保护和认定条件为切入点,可以对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给出一种解释。

⒈从特殊保护的视角看。我们在强调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强势保护的同时忽视了对它的规制。我国通过加入《巴黎公约》以及颁布、完善各种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步骤,使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不仅基本形成了与普通商标保护相区别的特殊保护制度,而且形成了一种普通商标无法与之争锋的强势保护。

保护与规制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虽说可能有主有次,但决不可有所偏废。然而我们却发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规制驰名商标特殊权利的限制性条款却鲜见踪影,即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并未同时受到比普通商标更多的规制。相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似乎还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受到了更少的限制。例如[2],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使用未在中国注册但已在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如果违反了该条中“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则除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制止、限期改正、通报或者罚款的处罚外,并不会被“禁止使用”。再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该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对抗相关注册商标,即它在一定程度上还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特殊保护。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如果“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最重处罚可以达到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权利人可能会失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通过上述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普通的注册商标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失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未在中国注册但已在中国使用的驰名商标所受到的处罚力度却要小得多,仍然可以对抗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种过度重视保护而缺乏相应规制的制度设计背后,透射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进而容易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和相关公众之间出现利益失衡,即在驰名商标的掩盖下,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相关公众的选择极易受到误导。

⒉从认定条件的视角看。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逻辑上理应具备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该商标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条件概而言之就是商标必须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这是遵循“驰名商标单一认定标准模式”的做法。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驰名商标产品问题事件清楚地表明,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单一认定标准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在现实操作中,驰名商标往往会得到“免检产品”的称号;根据相关规定,成为免检产品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几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一旦获得“免检产品”这一“金牌”之后,具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能否一如既往的保证质量就成了一种自律的行为,这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暴露在无保障的被动信任中。其实,我们更愿意相信,除去宣传等工作之外,驰名商标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品质量过硬。而一旦由驰名商标的“产品”变成了驰名商标的“免检产品”,质量因素的重要性很可能就不在人们的首要考虑范围之内了,因为名声已经证明了一切,商标的符号意义已经成为一种实体,成为左右人们选择的首要因素。自从免检制度实行以来,各方面的看法就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说到底是政府的一种“自我免责”,而这种免责从根本上会给国家信誉、政府声望带来危机,一旦如三鹿奶粉之类的恶性事件浮出水面,人们在质疑驰名商标和免检产品的同时,更多地是对政府信誉的怀疑。因此,在认定条件上仅仅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为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一个刚性的规定,很难保证不出现问题。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设想

针对驰名商标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初步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

⒈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强化对驰名商标的规制,克服单纯强调特殊保护的片面意识。在市场过程中,卖方一般是占据着信息的主导地位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如果不加以规制,正是在强化这种不平衡,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对驰名商标的规制机制,如可以考虑要求驰名商标产品比非驰名商标产品更为严格的质量标准等等。国家相关部门应对此重视起来,早日启动立法议程。以使今后对目前执法过程的纠偏有法可依。

⒉将质量标准明确地作为一个认定条件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可在《商标法》第14条现有的认定因素中明确质量因素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⒊废除免检制度,不再对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进行国家免检的认证。建议驰名商标产品和现在普通的非免检产品一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时质检。这样既维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从根本上支持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健康发展,使得它的商品和服务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准。

⒋加大对驰名商标违法的处罚力度。针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我们有理由要求驰名商标权利人承担比非驰名商标权利人更大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考虑设立仅针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处罚条款,比如,设立驰名商标的“公开除名制度”。总之,加大处罚力度就是要提高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违法成本,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平衡。

[1]王梦飞.驰名商标法律规制综述[J].商场现代化,2007,(03):313.

[2]邓建志.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中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5,(12):50.

(责任编辑:张雅光)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China

Li Jing

Although well-known trademark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as the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improved and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the paper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status and the consequences on the basis of a brief analysis,targeted to improve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management system proposed the idea of trying to carry out specific operations from the reality of theoretical attention.

well-known trademarks;management system

D923.43

A

1007-8207(2010)12-0067-03

2010-09-20

李径 (1984—),男,吉林长春人,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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