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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价值

2010-09-19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

许 冉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目前, 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更不承认其无因性, 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 亟需构建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框架, 并在这一基础上, 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具备本质的统一性与互补性,二都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8-01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德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于它的争论从诞生之日起延续至今,焦点就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二者的关系,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此问题的争论也是趋于激烈,本文试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1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产生的历史初因

历史上,德国民法就物权转移登记曾采用实质审查主义,这种严格的实质审查主义引发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国家介入到对引起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加以审查的地步,造成审查时间长,手续繁琐,影响了交易的便捷。其实,出于登记官吏对于自己所为“不正登记”须负损害赔偿责任,造成审查过细,审查范围不断扩大。其结果是发生了对于个人私生活的干涉现象。可见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弊害而被推上了制定法之宝座。这是我们现今研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时应该特别注意的一点。

由此看出,该理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维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使第三人不受此影响而且得以与公示物权所有人进行交易;同时也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概念清晰。所以,只有“从第三人的角度”思考和应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才能正确理解和体现其功能。正如交易中有了第三人才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原理,当交易标的物尚未流转至第三人时,可视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处理,赋予无过错方选择继续占有标的物或价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双方都有过错,以有利于物的流转与租用为原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不知善意取得制度为何物的年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确实带来了一定情况下“恶人受意”的问题。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持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尤其应当看到,依据无因性理论,第三人在恶意的情况下,也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本身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违背的,而且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合法原则。

2 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如刘得宽先生所言: 在近代交易中, 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 在某种场合下, 以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 交易上安全),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原因如下:

第一, 善意取得制度对维护商品交易正常秩序, 促進经济交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易当事人交易的基础是信赖, 要求当事人弄清每一笔交易的对象是否是标的物合法的所有人, 未免强人所难,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 在交易完成后, 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 并且让受让人返还财产, 这不仅使受让人损失自己的部分财产,而且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

第二, 采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物尽其用原则的体现。从善意取得发生的根本原因, 我们不难看出: 受让人取得物时的心态是积极的, 是想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并加以利用的, 而原所有人是想转让、出借该物, 或者疏于管理该物,两个当事人对物使用的效果是有区别的。这时, 受让人更有可能合理使用, 所以,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受让人对该物的使用效用发挥到最大。

3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对我国物权法体系构建上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立法上并没有采取, 而善意取得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多方法律实际操作中, 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比较:

第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完全不同。前者是以区分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 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的, 而后者是从当事人之法律关系的外部对物上请求权的强行切断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即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对原物主追及权的强行限制。

第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需要第三人举证证明自己善意, 免除了交易安全保护的举证负担; 而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时, 第三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善意。

第三,无因性原则针对债权行为的瑕疵,其前提是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彻底分开,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瑕疵的影响。而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处分行为的瑕疵,因此,租凭、借用等债权行为都不可能适用该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各自有不同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相互替代的。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克服了过去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带来的“恶人受益”弊端。从交易安全保障体系来看,完整的交易安全保障体系应在三种情况下实现:一、只能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不具备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客观条件”的特定情况;二、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三、物权处分人无处分权的事实或客观必然性足以为第三人明知或判断时,或者说具备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客观条件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这种适用的理论基础仍然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只有在交易链中,从第三人的角度思考和应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才能正确解释和体现其功能。

总之,把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对立起来,只取其一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二者的作用具有统一性又具有互补性。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始终在民法体系中起着基石作用。

げ慰嘉南:

[1] 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J].《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6卷

[2] 马俊驹、于延满.民法原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孙鹏.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J].人大法律评论(第二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 孙宪忠.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J].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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