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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现代农业专题报告(三)——方正县、通河县、巴彦县现代农业发展情况调研

2010-09-14哈尔滨市专顾委农村经济专家组

决策 2010年3期
关键词:三县产业化现代农业

哈尔滨市专顾委农村经济专家组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同时,“一号文件”还提出了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的六个目标和方向。对于现代农业来说,农民始终是其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经营理念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组织起来的农民进行产业化经营,应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另外,政府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也应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应该通过一种适当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政策和制度,而不应该是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应该把这份经营自主权交给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来实施。政府所要做的是制定好规则进行制度创新。

二、三县现代农业发展的简况

方正、通河、巴彦三县均处于哈尔滨市东北部,均为农业大县。其中方正县拥有耕地面积 91.5万亩、劳均耕地面积为 15.5亩;通河县耕地面积142.9万亩,劳均耕地面积为 23.4亩;巴彦耕地面积为 345万亩,劳均耕地面积为 13.9亩。均高于黑龙江省劳均耕地面积 10.6亩。

2000年以来,三县致力于农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特别是方正、通河两县,方正县耕地面积从 2000年的 53.4万亩增加到 2008年的 91.5万亩,增长率为 71.3%,通河县从 2000年的 63.9万亩增加到 2008年的142.9万亩,增长率为 123.6%。其次,农业生产总值也取得了很大发展,如方正县 2000年农业总产值为 2.1亿元,到了 2008年增加到了 5.04亿元,增长了 1.4倍。另外,涉农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也都得到了很大发展,数量和产值不断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00年的 5年提高到了 2008年的 7.5年。

虽然三县的农业总体水平较高、发展速度很快,但从发展的质量上来看,现代农业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就重点针对调研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发展状况和制度安排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三、三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情况的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情况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综合反映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更新程度和新型农民程度的一个指标。2000年以来,三县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很快的发展,特别是 2007年 7月 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后两年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表 1),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数也逐年增多(表 2)。当前,摆在农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如何发展的问题,也就是如何通过调整政策法规来使合作社更健康稳定的发展。

表 1 方正、通河、巴彦三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2000~2008)

表 2 方正、通河、巴彦三县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数(2000~2008)

通过调查和分析,按照合作社的创办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三县的农民合作社分成三种类型:村干部领办型、龙头企业领办型、种粮大户领办型、农民自发创建型(具体统计特征见表 3)。参与调查的合作社共有 25个,其中龙头企业领办型均为村干部领办型,这是因为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兼任了村干部。从分类来看,72%的由村干部领办,说明农民合作社大部分具有“官方”的性质。调研中对农民的访谈也说明了这一点,在问到“是否参加合作社”时,大部分村民的回答是“村里也没有合作社啊!”或者“村干部让入就入呗!”。种粮大户领办型占到 20%的比例,这个比例超出了我们的预料(当然,也有可能是由于调查样本点选择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种粮大户作为农业生产领头人在农民中的影响力也是很大的。调研时很多农民有这样一种观点,就是做什么事情的时候,都会考虑周围人做这件事是否取得成功或带来实际的好处。这说明了在农业政策实行过程中示范作用的重要性。农民自发创建型占到 8%,说明虽然有些农民有了自我发展的想法,但是大部分农民自主意识还不是很强,“随大流”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

表 3 四种合作社的调查统计表

从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来看,三县大部分(70%以上)的合作社主要从事稻米的生产和加工,这主要是因为三个县的主要农产品就是稻米。另外,还有 20%的合作社从事养殖业生产(如奶牛合作社、肉牛合作社)、特色产品生产(如木耳加工专业合作社、饲养蜜蜂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服务(如农资合作社、农技服务合作社)。从合作社经营业务类型来看,大部分的合作社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很少,只能占到 2%左右。而在农户需求方面,大部分农户(调研农户的 90%以上)对技术、生资提供等服务均有较迫切的要求。供求矛盾突出,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于大部分农民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冒这个风险。如在调研中,当农民被问到“想没想过要组建一个服务型的合作社为大家服务”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回答,“想过,但是万一赔了怎么办?”说明大部分农民都存在着“输不起”的思想,或者更深入地说,是社会保障对农民的关心太少了,以至于他们没有胆量去尝试迫切想要的东西。

从现存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来看,各个合作社参差不齐。从几个兴办比较成功的合作社来看,合作社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品牌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很强,可以作为典型进行推广。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都能够把握市场信息,例如在对巴彦县洼兴镇增收村增收水稻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时,负责人王宝贵告诉我们,他们社现在的主导产品就是有机大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满足温饱的基础上,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增收合作社对于食品的质量认证特别了解,他们还专门从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农科院聘请专家进行有机水稻种植的技术指导。另外,合作社的服务意识也很浓,他们对社员进行有机水稻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服务,包括种子、化肥等生资的购买,水稻种植中的技术培训,产品的统一包装和销售。通过服务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购买生资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产品销售比同类产品价格要高,另外,合作社如年底有盈利,还会给社员进行分红。合作社还比较有品牌意识,现在他们已经给自己的有机大米注册了品牌。所以,虽然合作社发展水平不一,但是几个好的合作社已经给我们树立了榜样,这种好的模式值得进行总结和推广。

另外,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注意(见表 4)。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现存合作社起步资金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另一些由村集体和龙头企业来提供,社员入社股金一般只有 100元左右,解决不了太大问题。产生这种现象原因主要在于农民对于合作社的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一个合作社负责人告诉笔者,“一般社员都会在看到其他人入社获得实实在在利益的时候才会入社。”在调查的 25家合作社里,有 17家(占 68%)提到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另外,很多合作社认为政府行政审批过程太过繁琐。其中一个合作社负责人提到,他们合作社一个普通的经营项目拿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需要盖 30多个章,从一开始设计到现在已经 3年了,还没有批下来,而另外一些合作社,由于有关系,很快就批下来了。这种现象在另外 10个合作社访谈中也有提到。国家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合作社运营过程中的另一大问题。现有的合作社法是 2007年 7月 1日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这部法规里主要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而对于合作社应该如何运营并没有过多规定。所以,很多合作社负责人遇到很多现实情况不知道如何去做,政府也没办法对其进行政策指导,而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另外,还有一些问题,例如 5家合作社认为合作社缺乏技术指导和技术人才,8家合作社认为政府的多头领导让他们不太适应。

从前面对合作社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的这两年里,合作社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性和现实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需要对合作社运营的方式进行改进和探索,其中,农业产业化运营是一个好的方式。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的分析

从调研三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情况来看,主要有“企业 +农户”、“合作社 +企业 +农户”、“合作社 +农户”、“合作社办企业 +农户”等形式。其中,主要是“企业 +农户”、“合作社 +企业 +农户”、“合作社 +农户”三种。

“企业 +农户”的形式是调研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比较老的形式。我们对调研地区中的方正、通河两县 2000~2008年的涉农企业数量和涉农企业雇佣农民人数进行了统计(见表 5)。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涉农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从2000年的 68户增加到了 2008年的 301户;雇佣农民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同期人数从 2120人增加到了 3900人;而同期的企业平均雇工规模却逐年减少,由平均每户企业雇佣 31人降低到了 13人。涉农企业中农民自发成立企业数在不断增加,并且其占涉农企业的比例也由 2000年的 7.4%增加到了 2008年的 28.2%。统计数据表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开始经营农业相关项目,而农民自发成立企业的增多也表明农民的产业意识、市场意识的增强。但是,随着涉农企业的增多,企业平均雇工规模减少,说明新成立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创办企业力量的薄弱性,很难带动大量的农民脱贫致富,它们的发展需要政府更进一步的扶持。

表 4 合作社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表 5 方正、通河两县涉农企业数及雇工人数(2000~2008)

“合作社 +企业 +农户”是三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另一主要形式。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合作社引入产业化经营体系中来,合作社的加入确保了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体系中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在这种经营方式里,合作社代表了农户的根本利益,他们不仅为农户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还能代表农户与企业进行沟通,保证产品按合同价格销售。

“合作社 +农户”又称为“市场 +合作社 +农户”,这种产业化经营形式是比较普遍的一种,主要集中在没有涉农企业的农村地区。农民集中起来,成立了合作社,以合作社来应对市场。这种以合作社直接应对市场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合作社 +企业 +农户”模式中的交易费用。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现有法律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完善,因此在市场活动中,合作社的主体地位会比较尴尬。

另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是“合作社办企业+农户”,以这种方式经营的比较少。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只发现一例这种情况,这个村子的支部书记兼任了合作社的社长、并担任所办企业的董事长。笔者对这家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这是一家以生产富硒米为主的企业,还是一个生产绿色水稻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营业务是帮助和扶持社员进行绿色稻米的种植和生产,为社员提供统一购买生资、统一销售给社办企业等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社员在合作社里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在购买生资中,由于统一购买并且大量直接从厂家进货,节省了成本,保证了质量;合作社办企业保证按照规定价格收购稻米;年底合作社还根据盈利情况给社员进行分红。除此之外,社员还可以享受到合作社免费的技术指导服务。而社办企业,也能从这一模式中获得好处。例如:直接从合作社社员手中购买稻米,节省了交易费用,并且保证了稻米的质量。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合作社和企业同属一个人进行负责,当企业和合作社的目标产生冲突时(例如对稻米的价格产生争议),可能会不可避免地牺牲社员的利益。

由以上四种产业化经营形式来看,都各有利弊。“企业 +农户”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形式,优点在于农民可以直面市场,自主性比较强,但缺点在于农户的弱质性,使他们在市场中缺乏话语权。“合作社 +企业 +农户”把合作社引入了体系中来,使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增加了交易成本。“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办企业 +农户”是新兴的两种产业化形式,都很好地解决了交易成本过大和农民的弱质性问题,但还存在着一些小的弊端,例如法律对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及形式规定不明确、合作社办企业与合作社的潜在的利益不一致等问题。这些还需要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农业制度创新方面的政策建议

其实无论现代农业发展的整体要求,还是农民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归根结蒂都要集中到农业制度安排上来。这里讲的农业制度,包括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组织制度等。从调研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县乡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合作社负责人,还是村庄负责人(村长、村支书、会计等)、普通农民,对政府的政策和农业制度都有很多的想法和建议(见表 6)。

从表 6我们可以看出,各不同阶层在农业生产或管理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一个相同点:资金短缺。产生资金短缺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的财政政策,另一个是农村金融制度。各阶层反映出的另一些困难,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力、缺乏公共设施和专业技术等,都可以归因于政府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的缺陷。因此,当前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就是要对现有的农业制度进行创新。

我国当前的农业基本生产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市场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也可以说,新的形势下“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其对应的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特征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也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从“分”的层次上来看。我国历次的农业制度改革基本上都是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一种改革形式。农民作为最基层的农业生产者,根据自己的实践总结出了很多好的经验,最后通过推广形成农业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经验。从方正、巴彦、通河的现代农业实践来看,农民更倾向于一种合作社带领的联合龙头企业或者合作社自办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他们更希望通过合作社这一农民合作组织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缺乏社会保障的他们又不敢把全部的资本都投入到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新生事物中去,他们更希望政府能站出来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保障。所以,在农户这个“分”的经营层次上,农民更希望得到的是一种“合”,也就是“合作生产、合作经营、合作收益”,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合作社 +企业 +农户”、“合作社办企业 +农户”等,这就转移到了“统”的层次上来。这个“统”与 20世纪 80年代初包产到户之后实行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统”的涵义发生了大的变化。当时主要寄希望于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能抓好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但事实证明,这种希望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而农民的经验则表明,合作社或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结合的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统一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当然,这种新型的“统一经营”需要政府从农业财政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业法律与法规等制度层面上来进行规范和保障。例如,对于农业财政支出来说,就应该在加大农业支出的基础上,做好资金预算和审批,把支农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并且要最大效率地使用资金。农村金融制度更应该改革。当前的农村金融存在农业项目贷款难、农户小额贷款难、农村金融支持非农产业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农业项目和农民小额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降低农业贷款利息等。另外,针对新型的农民合作社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使农民、合作社、政府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和作用,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更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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