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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

2010-08-15张诺诺

关键词:解除权行使秩序

张诺诺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

张诺诺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价值一直是法理学讨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法理学角度思考合同解除制度,用一种逆向的方式思索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能够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理解,更准确的理解具有实践性的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解除;价值;价值目标

合同解除的价值可以解释为“在解除权人与解除制度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合同解除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不能把合同解除的价值理解为独立于解除权人和解除制度之外的存在物。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解除权人通过认识、评价进而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合同解除制度适应和服从解除权人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对主体的从属关系。当合同解除制度被具体适用符合或者能够满足人们解除合同的需要时,才会在解除权人与解除制度之间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合同解除也才有价值可言。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合同解除价值的追求和企盼。由于合同解除制度所特有的规范和效力,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也必然是多方位、多角度的,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合同解除的价值既然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它的价值目标必然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是二者的统一。首先,合同解除的主体是合同关系发展中的产物,并且始终处于社会联系之中。其次,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外化和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合同解除的客体,其功能也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第二,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其主观性是因为合同解除的主体即解除权人的需要为基准或参照的,如果解除权人没有解除情形出现而实施解除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需要,也就不可能解除合同。从这一方面看,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而具有主观的性质,表现的是主体的预见和期望。但是,解除权人的需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解除权人的社会实践决定的,而且解除权人的需要只有通过法律的客观存在功能才能得到满足。因此说,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又是客观的,即它所表现出的预见和期望是对价值关系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反映。承认合同解除的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要源于解除权人实践性的解除活动。

第三,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所谓相对性,就是合同解除价值目标的条件性,它表现为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差别、多样和多元化。所谓绝对性,就是合同解除价值目标的普遍性,尽管合同解除的法律价值观念和主张作为一个整体有鲜明的差异或对立,但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目标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也可能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第四,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目的性体现了合同解除的本质和社会目的,合同解除的目的是打破原有不符合解除权人缔约目的的合同履行秩序,以解除的方式建立新的秩序。手段性则是合同解除自身具有的特征。前者可以说是合同的外在特征,而后者则是合同的内在特征。解除权人通过解除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手段性最终是服务于目的性的。

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和效率等价值目标。

一、合同解除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自然界的基本属性之一,也为合同解除的一般特性。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转过程中,事物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事物发展变化具有某种程度的规律性,事物运动的前后过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连续性,事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确定性[1]。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秩序,一个社会的秩序都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在不同层次的展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合同解除制度的秩序价值是合同在缔结合约后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不再仅仅是以文字为媒介的固化形式。秩序价值在契约关系中的本质就是为解除权人提供一系列稳定的信息,使解除权人可以更合理地行使权力,把原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解除行为降低到最低的限度,从而使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并建立新的秩序。

秩序价值“它是人类在实践中所创立的法律体系经过有序化的过程形成的结果或状态”。[2]合同解除秩序价值的力量来源于最初缔结合同的合法与合理,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合同解除的秩序价值能否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免于行使,主要取决于合同能否正常的履行,合同解除权人能否有效行使解除权要以秩序为条件。(1)合同解除的秩序价值是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制度的遵守来实现的。在订立契约关系之初,当事人双方自觉、积极地按照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实施作为或不作为,以期达到合同目的,都是要使契约所关系的秩序呈现出稳定性,有序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当合同的秩序被打破,出现解除情形时,按照事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或者法定的解除制度的要求行使权利,建立一个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新的秩序,从而实现合同解除制度的秩序价值。(2)合同解除制度的秩序价值是通过解除权行使来实现的。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契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有时并不全能自觉遵守双方所缔结的契约,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和冲突,甚至有的参加者不顾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以合法有效的契约掩盖非法目的。此时,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及时解决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冲突,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就需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纠正错误。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合同法对解除权人的保护功能,是形成合同解除秩序价值的重要途径,即解除权人不按合同解除的秩序行使解除权不仅会打破了解除制度所建立的秩序,其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是解除权人本应享有的权利也不会得到支持。

众所周知,商品价值的实现由交换来完成,经济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也是促使合同解除成为解决因合同而发生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随之而来合同解除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合同解除调整因合同纠纷而起的经济秩序逐步深入,合同解除对于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解除制度与秩序具有直接的、内在的关联。秩序作为合同解除的基本价值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预防或消除生效合同履行不能这种无序状态的发生,实现合同解除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合同解除在维护秩序价值方面的作用,集中表现为合同解除权行使使因合同缔结而产生的经济活动摆脱随意性和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和连续性。

美国学者彼得·斯坦指出:“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于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3]。合同解除制度所确认的法定解除权制度体现了主体的利益,在约定解除权不能发挥效能的时候,能够以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地保证合同解除制度保护的秩序价值的实现。解除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因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权利人因合同解除制度使其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合同解除的秩序价值得以实现。

二、合同解除的自由价值

从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角度看,自由就是人在遵循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表现为主观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生效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行为不仅要受到解除权人自己意志的指引,同时,客观必然作为一种不依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外部力量,会对解除权人的合同解除行为施加作用,即成熟的客观解除情形。如果说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志与合同解除的客观必然性是一致的,合同解除权人就会觉得自己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完全是自己意志的外化,对解除行为的任何限制都是不存在的,解除权人也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反之,解除权人的意志与合同解除的客观情况相冲突,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解除权人的意志最终不得不服从于客观必然性。此时,解除权人就会感觉到外部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在强迫自己,使其觉得自己是不自由的。因此,合同解除自由价值的核心就是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对合同解除自由价值的理解同样也离不开对自由理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制度保证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合同解除的自由价值是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自由的确认与保证。合同解除自由价值的实现不是合同订立就有的,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产生的自由,是选择后的自由。具体而言,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缔结合同,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权人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选择继续履行是解除权人的自由;解除权人是在刚发生解除权时就实施解除权,还是在解除期限届满之前行使权利也是权利人的自由。解除权人的自由就是在满足解除条件时,自己决定解除合同或选择放弃解除权的权利。

三、合同解除的平等价值

人类社会一直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在寻求实质的平等,而法律就是实现平等过程中最基本的手段之一。法律作为公共行为准则,一直以追求平等和公平为目标,平等因而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平等可能关注诺成合同的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平等的保护问题、关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做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的问题、并关注在适用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序的均衡问题[3]。

与自由、秩序等价值准则一样,平等作为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也是合同解除的价值追求。合同解除制度中,针对生效合同产生的解除关系是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而产生的,合同本身是在平等主体之间构建的契约关系。细言合同解除制度的平等主体,包括以下内容:

11合同解除制度设定了合同主体资格。缔结合同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才能从事缔约的活动。不合格的主体参与合同关系,有可能会导致交易危险,最终造成经济无序的状态,因而合同解除前提是针对已生效的合同,生效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有明确规定的。不合格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不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1合同解除制度设定和保护了合同主体的权利。如果缔结合同的主体双方或一方不明确,或约定中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就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设定和保护合同主体的权利,建立和维护合同秩序,进而维护经济生活秩序,是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

31合同解除制度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合同解除通过规定了合同主体行使解除权前后,可以从事哪些行为,不可以从事哪些行为,使合同主体知道其行为界限,并对违反这种界限的行为不予法律保护或施以法律制裁,从而使合同解除的秩序得以正常化。我们认为这种平等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平等,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生活在完全相同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下,当事人的平等必然带有相对而不是绝对的性质。面对合同解除制度,双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和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这一制度制定出来以后,任何人无一例外,应平等地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平等在合同解除价值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合同解除的自由价值目标有着特殊意义。我们知道自由是合同解除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合同解除权行使时没有平等主体,平等法律关系作保证,合同解除的自由价值就失去平台。自由价值的发挥实际上由平等价值来保障的,实现自由价值要求以平等为条件,自由理应是平等的自由,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有真正的平等[5]。细化到合同解除中,平等价值的位置不能为其他任何价值准则取代,而是与合同解除的其他价值交织在一起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我们知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有时基于约定,有时基于法定;无论何种情形,解除权都是为一方所行使的形成权。在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解除权人是一样平等的,这是由合同的属性决定的,解除权人因此不享有特权而同样受到法律约束。最初参与合同缔约关系的当事人,不论现实中是否曾有隶属关系或不对等的地位,都因合同的缔结而成为平等主体。在合同解除关系中,不仅强调对解除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强化对相对方合法利益的维护,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二者地位上实质的平等。

合同解除中应遵循主体平等、地位平等的要求,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每个人原则上都有具有平等地参加缔结条约和解除条约的资格,不问其性质,不问其经济实力。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采取强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其二,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没有隶属和服从关系,只有当事人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出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制度已有的法律规定作为衡量平等与否的客观依据,不但可以使我们获得行使解除权平等与否的结论,而且还可以依据合同解除的规定平等地分配合同解除之后产生的权利义务,使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有新的发展空间。

四、合同解除的公平价值

合同解除对于合同利益关系的调整,目的是要达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最终的公平。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当事人最初大多是本着公平的观念在契约中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它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上概括和提升出来的一套有关社会关系的理想模型和原则。契约关系中的公平多以双务合同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性。在这种等值性受到破坏时也就是缔约之初的平衡遭到破坏,可能产生的一种情况就是解除原合同。而在行使解除权时,公平解除已存在的合同关系问题就是要求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解除合同,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解除行为。解除权的行使是对有效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一种救济手段,救济手段不能在使自己一方免于受损时而损害另一方的价值,解除权行使过程中的风险应尽量合理分配,公平的价值观念使得解除权的行使有方向,有遵循。

公平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11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公平要求及体现。公平是指一种公正、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或品质,同时也是一种公平交易或正当行事的原则或理念。从合同解除关系来看,合同解除确保的是当事人双方法律行为的公平,表现为同类主体的同等对待。主体所有财产上的公平、已有的交易流转关系中的公平、责任分配上的公平。解除权人的民事活动,是否违背了公平观念,解除合同的行为和解除合同的程序中存在瑕疵的可能性不是很多,除非因催告情形的出现而导致解除程序的可能延长外,最终往往需要从结果上看是否符合公平的价值评判标准。解除行为一旦造成当事人之间极大的利益不均衡,除非相对人自愿接受,否则其可以依法提出抗辩。可以说公平原则是合同解除关系中至关重要的道德精神与法定准则。

21是合同解除适用公平价值的要求和体现。在合同解除的程序中,可以看出涉及最多的是解除合同中在确定的权利义务中如何体现公平,在具体的法律责任中如何保证主体之间的公平。合同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的标准正当行使解除权。应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考虑到相对人的利益,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的准备,顾及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行使解除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激化矛盾。前者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表现合同解除中的公平,而后者主要是从动态角度表现公平的实现方式。合同解除以公平为其价值目标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修复因合同解除引起的合同关系变动,使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安全稳定感”不被破坏,“恢复和补偿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6]”

有人说公平应当包括在平等之中,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但是笔者认为平等价值注重的是主体地位的平等,而公平价值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平等是形式上的表象上的,而公平是实质上的即结果的,平等实质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公平的内容之一。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实然和应然的结合,作为一种规范的体系,需要公平这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的指引。一是合同解除体现了公平的价值,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公平的模式,确立和维护一定的公平秩序。二是合同解除可以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公平观念。合同解除是一种符合解除情形后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靠契约的相对稳定性与普遍有效性和国家强制性结合在一起,使其支持和保护的具体社会契约活动深入人心。笔者认为这一层面的合同解除是在固定、创制、修正着公平的观念。合同解除制度是为保障公平而存在的,虽然公平并不是合同解除的唯一目标,但它一定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标,也就是说保障公平,实现公平是合同解除的重要任务和思想。

五、合同解除的效率价值

效率这一词在英语中用efficiency或efficient表示;经济学中使用这一概念的广泛程度位居各学科之首。而经济学中更多的是关注资源配置的后果,认为以某种产出与投入的比比另一种产出与投入的比更优的状态。合同解除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之一,是契约关系日益增多及社会高速发展的需求。合同解除作为对生效合同关系的调整机制,有利于对因合同而产生的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权利。解除制度应用于已生效的合同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同合同解除制度作为成文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效率高低;合同解除调整的结果反映或体现了合同的社会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合同解除的效益高或比较高;反之,如果合同解除调整的结果与解除合同的目的相背离,则法律的效益就可以说低或比较低。合同解除的效率价值同样要求人们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具体适用在合同解除程序上,就是解除权人将解除的意思传递给对方,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制度为权利人设定的这种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了解除权人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耗费达到其预期的法律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效率,符合社会运行规律的制度,有利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实现。

效率作为合同解除追求的目标,对合同解除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对合同解除调整对象的影响。合同解除的调整对象是生效合同关系,这是由合同解除这一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将效率作为合同解除的价值目标,使合同解除最终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矛盾迅速解决,不但强化了合同解除的调整职能,而且加速了合同解除之后新的资源配置关系的形成。

21对合同解除调整方法的影响。合同解除对效率价值目标的追求,可使合同解除的方式方法更具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合同解除对解除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方面,一旦解除情形出现,解除权人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产生解除效果,这种符合效率要求的权利保护方法已成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方式。

31对合同解除中权利义务分配的影响。承认和保护解除权人的利益需求,使这种利益需求成为权利,可以激励解除权人在制度范围内尽可能的实现其需求,而不逾越解除制度的范围。同时也应调节这种利益冲突,使被解除权人的义务成为自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合同解除的整个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双方利益的衡量、选择、取舍的过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对双方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高速整合的过程。

41对合同解除程序的影响。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如果不需要经过催告,解除权人将解除的意思表示给对方,合同即告解除;如果需要催告,解除权人给出的合理期限届满,相对人如果没有作出合理的调整,解除权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由此看出合同解除将效率作为其价值目标,使合同纠纷解决的程序过程大大缩短,不但可以尽快地解决纠纷,而且也可以降低解除程序中的成本。

[1]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2311

[2]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641

[3][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1王献平,译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1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71

[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

[6]李宝君,吴元国.浅析网络格式合同的订立[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7,(5):1221

The Value Goal of the Contract Rescission

ZHANG Nuo-nuo

The value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jurisprudence discussion at all times.The value of contract rescission means the positive or usefulness of the contract rescission that reflected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the contract rescission system.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ContractRescission System from a jurisprudence point of view,and pointout its basis legal value in a direction opposite to normal to,so asperceive and comprehend a practical contract rescission system correctly.

Contract Rescission;value;value goal

DF4

A

1008-7966(2010)03-0084-04

2009-12-18

张诺诺(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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