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2010-08-15吴丹
吴丹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 大丰 224100)
关于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吴丹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 大丰 224100)
刑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在于化解因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但目前刑事审判工作还没有发挥好这一功能,因而,我们必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应的对策,使其发挥好这一功能。
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是全国政法工作三大重点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刑事审判领域,审判工作的着眼点是化解因犯罪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文就社会矛盾化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做了初步的分析和构想,希望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能够有所体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对二者关系的认识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
法院的调解、判决工作都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简单的判决只是法律知识的运用,但真正能够从案件中找到矛盾的根源,进而平息矛盾,则更加考验法官的经验和水平。刑事审判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原则,而目标则是化解由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化解社会矛盾是检验刑事审判工作成败的根本标准
我院历来强调,案件处理是否成功并非以审管考核系统内的结案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数字为标准,而是以结果是否有利于案结事了、是否有利于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恢复犯罪所破坏了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作为评判标准。当法官办案自觉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评判标准时,能够使刑事法官的法律素养得到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刑事审判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途径之一
刑事审判作为社会的最后防线,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民事、执行、行政领域相比,刑事审判领域涉及的社会矛盾都是重大、恶性矛盾,积怨较深,当事人思想极端,工作难做,极易引起仇视社会的情绪,处理不当的后果不仅仅是引发上访、信访案件,还会遭到被告人、被害人或家属的敌视,甚至是报复。因此,准确地定罪和合理地量刑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刑事审判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保障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为了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以修复,避免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通过刑事审判加以规制,防止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和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总体而言,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其他性质的案件,时常遇到一些情绪过激、行为失控的当事人,有的甚至煽风点火,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伤人事件。必要时可以用刑法的力量予以惩戒,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二、社会矛盾体现的领域
就大丰市内的治安状况而言,总体犯罪率较低,恶性犯罪、暴力犯罪数量较少,且外地流动人口作案较多。从反映的社会矛盾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少数群众与政府对峙。我国当前正处在民主进程的建设时期,民众的民主和法治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政府的管理正在转型期,由此引发的官民矛盾较多,主要体现在妨碍执行公务、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方面。尤其是在公安机关抓捕、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政府拆迁决定等事项上,极易引起矛盾,动辄引起大规模上访、当事人不断越级信访的事件发生。
(二)政府管理存在疏漏。由于政府的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的交叉和疏漏,在权利的真空地带难免滋生一些犯罪现象。例如,由于对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不规范,导致涉黄、涉毒、涉赌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卖淫、介绍卖淫、赌博等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由于对校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由此引发的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校园暴力犯罪频频发生,各种网络犯罪的被告人也大多为未成年人。
(三)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矛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贫富阶层距离的加大使得部分心理素质较差的人民产生了悲观情绪,进而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如传统的盗窃、抢劫、强奸、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大多是由于被告人无正当职业,尤其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大量的人失业、居无定所,而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健全,无业人群很难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久而久之,难免产生邪恶念头。
(四)政府机构对内部人员管理失职。尽管我国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标准、奖惩机制等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政府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管理不严格,工作人员被金钱利益、攀比心理、思想麻痹等因素影响,大量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仍在涌现,加剧了民众政府的矛盾。
(五)社会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当前社会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商人为赚更多的金钱,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无证倒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冒充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犯罪因此产生,扰乱了经济秩序,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六)人民内部矛盾。一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主要原因是邻里纠纷引起的,因为口角、宅基地、耕地界址等原因引发矛盾,甚至有些积怨累计长达数十年。这类案件往往以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为主,加上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完善,只有少部分被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被害人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补偿,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处理好两者关系的重点难点所在
(一)重点
1.公正判决,加强调解。在刑事案件本身的处理上,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作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判决是根本。而对于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不能忽视,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是对承办人员办案能力的考验。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绝不能轻易下判,应当以说服当事人认罪服法、平息矛盾、撤回起诉为目标,才能避免纠纷的扩大化。
2.健全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院工作改革的重点。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受到的损害如果得不到赔偿,势必产生不满情绪,而损害的形成难以恢复原状,只有通过经济上的补偿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减缓矛盾,这也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
3.重视判后说理和回访工作。对于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律素质不高,难以理解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我院要求承办人员必须重视判决后的说理和回访工作。判决书简洁的事实叙述和对判决结果的表述过于苍白,难以真正使当事人从法律角度真正理解判决的理由,容易引起对法院的误会,而通过判后说理则能够有效地解决这样的难题。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回访工作也能够及时发现罪犯的心理问题,及时加以疏导,避免积累过久成为难以化解的矛盾。
4.廉洁司法,自我约束。鉴于大部分上访、信访案件的当事人普遍提出的贪污腐败、利用职权问题要重视,干警们必须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严格自律、廉洁司法。平时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观念,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干警一律严惩不贷。
(二)难点
1.当事人思想极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其思想更为极端,甚至有心理扭曲的情况,这对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单纯用法律来教育说服被告人还不够,法官应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做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矛盾的根源所在,彻底悔改。
2.案件日趋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犯罪也都呈现出手段科技化、类型多样化、影响扩大化的趋势。有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被告人与法院之间、法院各部门之间、政府各单位之间遇到争议时也都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在立法机构出台法律进行规制之前,已经引起的矛盾难以解决。
3.办案水平亟待提高。法院目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客观上确实降低了办案的效率,法院在人员配置上显得青黄不接:年轻的法官经验不足,年长的法官精力不够,兼具经验与精力的法官压力过大,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处理纠纷时难免会遇到处理不当的情况,埋下信访、上访的隐患。
4.矛盾激化难以调和。刑事审判庭处理的纠纷较棘手,被告人心理极端、被害人心怀仇恨,很难通过做工作使当事人的心境平和下来,若要做到摒弃前嫌则是难上加难。尤其是有前科、劣迹的罪犯、积怨多年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动辄以判决不公为由散布谣言,极大地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四、应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领域采取以下措施,将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一)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自觉地把刑事审判活动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来抓。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刑事法官在履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过程中,首要要牢固树立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刑事审判最终目标的理念。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精心审理好每件个案,通过高水准、高质量的审判,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正确把握和诠释法律,穷尽各种手段,查明事实,正确定性,精确量刑。我院刑事审判部门正在进行精细化量刑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制度和量刑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
(三)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最大限度实现罪犯回归社会。对于刑事审判而言,惩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接受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把审判环节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起始阶段,把审判活动提升为教育、矫正、改造罪犯的社会实践。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更是要自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庭审中加大教育力度,庭后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矫正——回归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四)强化对侵害公民权益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刑事审判领域的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审理的着眼点是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穷尽一切手段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受害人的财产,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五)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犯罪行为害人害己,往往对受害人和罪犯的家庭都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们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