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2010-08-15王申成
王申成
(大连社会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13)
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王申成
(大连社会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13)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必须处理好以下七大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政府转型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法行政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
地方政府 和谐社会 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执政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目标。地方政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落实这一价值理念和执政目标的关键。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的实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些重大关系。
一、正确处理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所以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这是由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所决定的。温家宝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特别强调:“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地方政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中要避免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立起来,认为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就是应当放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错误倾向,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片面理解,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的;二是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割裂开来,形成“多中心”的错误倾向,这种认识本身就是违背逻辑的,中心只能有一个,多中心就是没有中心,“多中心”这种错误认识是极其有害的,必须在实践中加以克服。
坚定不移地抓发展、促和谐,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在认识深度和工作力度上下功夫,全面贯彻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当前特别要注意避免和防止“三种错误倾向”:一是防止把科学发展观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未结合实际工作去贯彻落实;二是防止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仅作为一项具体工作或阶段性任务,没有作为统领全局的长期性、战略性指导方针来坚持;三是防止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对立起来。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它还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没有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仅经济发展最终难以持续,社会难以和谐,政权也难以巩固。可以说,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问题。
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键是从当前最为突出的矛盾入手。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政府的财政资源大多用于经济建设领域,而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领域的投资则明显不足,导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要改善宏观调控,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建立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制度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要重视防止和克服以下倾向:一是“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在一些人的思想里,总以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蛋糕做大了,其他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二是“经济指标硬,社会指标软”。由于一些同志的“政绩观”、“发展观”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总以为抓经济增长是实的,抓社会发展是虚的,担心抓社会发展,在社会事业上花钱,会减缓和妨碍经济发展。
三、正确处理政府转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公共治理的和谐直接影响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其公共政策和治理方式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和谐政府”,所以,必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政府转型,积极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暴露的问题凸显出政府职能定位的缺陷。在经济建设型政府的定位下,构建和谐社会将会遇到强大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只有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型,才能打破体制性障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当前,我国改革处在关键时期,并已进入到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改革阶段。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要重点为社会提供经济性公共产品、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制度性公共产品。
政府转型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强化自身对利益关系分化和重组的变革与调整能力,在平等、公正、有序的原则基础上,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和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公众的利益诉求能够畅通表达,把公众的呼声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第一信号,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地配置公共资源,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期,往往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现阶段,由于我国处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发展期,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各种社会问题更加突出、容易激化,对社会的和谐安定影响极大。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心稳定,人心稳定的基础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则必须依赖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因此,地方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但稳定不一定和谐。在两者之间,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目标,社会和谐比社会稳定层次还要高要广。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因为“和谐”是没有上限的。但是和谐社会却有底线,如果社会的不和谐突破了这个底线,社会将不稳定。因此,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时,要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与发展,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确保社会充满活力的前提下,使整个社会活而不乱,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改革中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要自觉把社会和谐作为稳定工作的最高目标,坚持以和谐指导稳定工作,以和谐检验稳定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五、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统一体,既要注重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市场注重效率,主要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政府注重公平,主要考虑如何合理分配蛋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们在分配领域中的基本方针,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出现了重效率、轻公平的现象,对公平的重视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党中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然而,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丝毫不意味着轻视效率,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既重视提高效率,又重视促进公平。不言而喻,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不是那种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公平”,而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分配公平。这就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处理得好是可以相互促进的。社会公平绝不是也不应该牺牲市场中的效率原则,更不能改变30多年的市场取向和改革的方向。但同时,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则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型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将促进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能。既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又要通过宏观调控,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既要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又要防止两极分化,使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六、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这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和维护依法治国思想,实行依法管理。通过民主法治,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社会利益,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实现公平正义。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和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明,政府依法行政,政令畅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则和谐;反之,政府机关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任意所为,就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动荡。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当前尤其要抓紧依法建立利益诉求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舆情汇集与表达机制,防止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和矛盾;逐步有序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七、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
胡锦涛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这里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和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是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已成为检验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社会,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目前,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沿用着过去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同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应“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坚决克服一切恩赐思想和包办代替的做法,在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效能的同时,善于通过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各类群众代表会议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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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2803(2010)06-0076-03
2010-10-22
王申成,大连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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