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阈下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分析
2010-08-15梁胜初
梁胜初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广东 汕头 515071)
建言立论
和谐社会视阈下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分析
梁胜初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广东 汕头 515071)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关键在于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平等,重点在于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另外,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是重要途径。
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权利 非政府组织
利益表达是指由社会各阶层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公共权力主体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政策输出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政府决策的时候,社会各个利益群体、阶级、阶层都应该有自己的声音,使得政府的决策能够协调整个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而且在某个群体的利益受损时,该群体具备伸张自己利益的渠道。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社会才能够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1](P17)。因此,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和有效反映,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利益表达的过程是缓解甚至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充分的利益表达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缓和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前提
和谐社会应该“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2](P243)。利益关系的协调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协调,其中最根本的是利益关系的和谐,没有利益关系的协调,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协调利益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P1)。不同行为主体的具体利益是不同的,为此,行为主体要通过行为来表达、追求、实现、保护、发展自己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和利益严重失衡,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都能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任务之一。要协调利益关系,最基础的问题是要有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一个社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公共政策能否迅速、准确、公正地回应社会各群体平等表达的利益要求,取决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
2、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稳定就谈不上发展。社会稳定包括多个方面的内涵,其中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序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政治稳定作为所有政治系统追求的基本目标,系指整个政治系统开放有序、充满生机,民主政治得到充分发展的这样一种良性运行状态。这就要求政权对各个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利益进行维护和协调,缓和与化解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政治系统中的决策者必须全面深入了解社会各个方面以及个人的利益要求,但是这必须以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基础。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利益需要,而利益表达是满足民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培养民众对政府的服从、忠诚与合作,取得他们对政治系统运行的支持和配合。
民意的畅通是舒解和缓和社会不良情绪的前提。促成民众利益诉求的合法有序表达,是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发生社会过激行为,造成不可收拾的社会后果,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3、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证
充分的利益表达是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如果没有基于利益分化基础上充分的利益表达,就不可能有在广泛的利益综合基础上而形成的政策。”[3](P199)政府只有在各种不同的利益充分地表达、博弈和竞争中,引导民众实现各项政治目标,形成合意的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并在此过程中实现民众的利益愿望,才能实现社会利益和谐均衡。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正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首先,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提供充足的信息,弥补政府决策的有限性。正如西蒙所说:“人是有限理性的人,其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度的。”[4](P46)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决策者也是有限理性的人,制定的公共政策也无法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没有利益表达机制或者利益表达机制处于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很可能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和有限性,致使行为决策难以对有关利益主体的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利益表达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民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他们也将很多的信息传递给了政府决策者。这些信息有助于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目标更加准确,减少因信息扭曲而带来决策的不确定性,甚至失误等。其次,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使公共政策的执行更加具有可行性。经过社会各阶层充分的利益表达所制定的政策,一般都能够尽可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这样的政策一经出台,可以很快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极大地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可行度,易于达到预期的既定目标。最后,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降低公共决策的成本。一方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益表达将民众意愿传递给政府决策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搜寻、辨别公共政策问题的成本。另一方面,受到民众广泛接受的政策,其可行性也降低了执行的成本,使政策的运行更加顺畅。
二、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平等是关键
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至少包括利益表达机会的平等、利益表达能力的平等和利益表达效果的平等,利益表达机会和利益表达能力直接影响到利益表达的效果,关系到各个利益群体在政治系统中话语权的强弱,关系到政府决策和政策输出能否对各种利益诉求作出合理回应。当前,因利益表达主体成熟的程度不同,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了各个利益群体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利益表达能力的不平衡,在政治系统中各个利益群体话语权强弱不均。具体表现为强势群体利益表达呈扩张趋势,他们占有大量社会资源,赢得更多的利益表达空间,同时遮蔽了其他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在政治系统中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能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各种手段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多地向强势群体倾斜。弱势群体既没有掌握多少社会资源,也没有能力去利用社会资源。他们缺少有效的渠道表达利益要求,因而在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已经出台的、反映他们利益要求的公共政策,在执行中时常变形走样。
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真正平等,最根本的措施在于要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使法定的权利和事实的权利统一起来,让广大公民真正享有法定权利,而不是让权利仅仅停留在纸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P18)。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是这些权利只有经过具体实施才能落到实处,变成事实上广大公民真正享有的权利。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纸上的法”都能够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弱势群体无法实现法定权利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强调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保证弱势群体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和利益表达机会的平等。在制度安排上,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主流取向。要实现不同的社会群体平等地享有利益表达权利,就必须消除不同利益群体在话语权上实际存在的不平等。
三、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是重点
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群众自治组织、信访与对话等等。这些制度化的渠道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然而,利益表达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的某些环节阻碍了利益表达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因此,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拓展利益表达的渠道,清除利益表达的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利益表达主体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使之成为各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主渠道。人大代表制度是各个政党、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表达各自的民意和利益,形成公共政策、国家法律、决议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重要的利益表达渠道,但由于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其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必须增强人大回应社会利益需要的速度和能力,落实其代表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此,必须坚持人大代表选举的标准,代表选举应看候选人是否愿意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来代表选民的利益,而非其他标准;必须逐步推进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并不断改善选举过程,候选人不仅要由组织产生,更多的应由选民产生,以增强候选人之间实质的竞争;必须建立和完善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沟通制度,比如人大闭会期间走访选民的制度,向选民征集提案来源的制度、代表每年向选民汇报的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多数选民的基本利益,保证人大代表功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政治协商制度把各族各界代表人物聚集在制度框架内,为各民主党派发挥政党功能提供一条制度化的渠道,也为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表达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政治舞台。使政党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合作与协商而得到协调,从而维持各党各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有序参与、利益的有效表达和平衡。要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制度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必须推进政治协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组织的协商讨论并不总是被公民社会的某些部门很好地接受”[6](P136-137)要以制度保证重大决策前充分发扬协商民主。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创新民主监督途径;优化政协议题的形成机制和协商对话机制,以有效的协调和平衡社会的多元利益要求。
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制度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是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公民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信访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信访渠道不畅,信访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着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的实现。信访作为利益表达的渠道能否积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将信访纳入法制和理性的轨道,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强化信访的民意表达功能,而逐步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把信访制度塑造成一个公民参与政治和行使表达自由的重要平台。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利益表达的渠道作用。大众传媒覆盖面广、传播迅速、信息量大、影响广泛、内容丰富,是公民利益表达最迅速、最广泛、最丰富的渠道。政府及其管理者应重视大众传媒在促进公众正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体制的创新,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多元和快速,使其不至于在表达环节上产生堵塞和淤积。转变大众传媒只能为政治宣传,为意识形态服务的观念,加强传媒的沟通作用,使传媒的导向向基层转移、向百姓过渡。创新传统传媒工具的节目编播形式,注重传媒与利益各方的互动,以客观的形式反映各方的呼声。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兴的传媒资源,增强公众直接与政府接触并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机会。加强新闻传媒立法,既保证公众的表达自由,又能使大众传媒和表达机制规范化,达到繁荣和有序两种作用。
四、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是重要途径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能够提高民众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形成合理的社会群体,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设计。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是重要途径。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三足鼎立”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力分享的世界里。在这个世界中,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私人组织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7](P77)“在多元主义的体制中,治理包括了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主体:政党、立法机关及其分支机构、利益集团、中间人、组织……等等”。[7](P4)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现代公共治理发展的趋势。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不断分化重组的现实要求转变政府垄断公共治理的局面,建构“政府—非政府组织—市场”的三位一体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治理新模式。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公共治理模式和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还没有形成。这就需要政府转型,下放政府权力,培育多元的公共治理主体。
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之一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力平台。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相对于强大的政府而言,公众总是处于弱势的,想要实现个人的利益要求公众必须联合起来与政府对话,非政府组织把分散的个人意见和利益诉求以集中的、制度化的、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向政府反馈,把众多散落的繁杂的个人意志聚合起来形成“公意”,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因此,它是一种必要的社会稳定的社会参与渠道,是国家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有力依赖和工具。
培育非政府组织,根本措施是要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在公共治理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出现的,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当前我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治理中要努力建立一种竞争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一方面体现在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的补充和支持者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政府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支持,在这里我们所提倡的是支持而不是支配,即政府既要帮助非营利组织发展又要避免过多干预其内部事务影响其独立性。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纲领[N].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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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6
A
1671-2803(2010)06-0072-04
2010-09-03
梁胜初(1971—),男,湖南省涟源市人,中共汕头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法政教研室副教授,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胡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