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特指问句探析
2010-08-15冯炜
冯 炜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刑法典,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及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法典,亦是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的标志。
《唐律疏议》由律文 (含注文)及律疏组成,律疏对律文及注文逐句逐条进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属有权解释,即律疏与律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疏议》法律解释的基本手段为训诂,因此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与律学史上意义重大,在汉语史领域也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已有学者指出:“《唐律疏议》是一部法典,但注文、疏文 (含“议”和“法律问答”)又显示其是一部律学、应用训诂学实践的专书,这种律学与训诂学紧密结合的交叉性特点,能很好地体现法律与语言、法律解释与训诂训释的紧密关系……”[1]
《唐律疏议》采用的律学训诂方式之一为法律问答体,以“问曰”、“答曰”的形式虚拟对话,预设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并给以详尽解析。这种问答体疏证共出现178处,含184例疑问句。
关于疑问句的分类,学界认识并不统一。笔者采纳吕叔湘先生的分类方法,把疑问句分为四类:特指问、是非问、正反问、选择问。[2]《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中的特指问句出现87例,是非问句出现2例,正反问句出现87例,选择问句出现8例。
特指问句“用疑问代词和由它组成的短语来表明疑问点,说话者希望对方就疑问点作出答复。”[3]特指问句不像是非问句、正反问句、选择问句那样答案就包含在句子中,而是要求对方仅与疑问点有关的人、物、原因、处所、方法、事实等作出答复,因此这种疑问句要使用疑问代词。
《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里的特指问句共有87例,疑问代词的使用较为集中。多数使用体词性疑问代词“何”(共62例),部分使用谓词性疑问代词“若为”(共23例),个别使用体词性疑问代词“几”(共2例)提问。
一、“何”(62)
疑问代词“何”在先秦时代即已出现。“‘何’在殷墟甲骨文、西周甲骨文、西周金文中都见不到,但在西周传世文献,如《诗经》(雅颂)、《尚书》(周书)、《逸周书》(真文献)和《周易》(卦爻辞)中都可见到。所以可以说,‘何’在西周时代已用得较为广泛了。”[4]
《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特指问句里的疑问代词“何”使用非常频繁,共出现62例用例,充当的句法成分主要有定语 (57)、宾语 (3)、主语 (1)、与“须”组成短语作状语 (1)。
(一)“何”作定语 (57)
1.“何”与名词“罪”组成固定搭配 (51)
“何”作定语修饰其后的中心语“罪”,此种用法最多,在“何”充当定语的57处用例中出现51处。“何罪”询问某种 (某类)犯罪的罪名或处罚办法,与前面的动词组成动宾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
①合科 (当、得)何罪 (34):W50(T37,21)(为行文方便,我们用W代表问答体疏证,T代表律条。W50指第50处问答体疏证,T37指此问答出现于总第37条律文中,在《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中的顺序为21。下同)、W55(T39,23)、W69(T63,31)、W75(T80,35)、W78(T120,38)、W79(T120,38)、W83(T160,42)、W101(T260,56)、W102(T260,56)、W113(T284,64)、W115(T285,65)、W116(T286,66)、W119(T292,68)、W122(T295,70)、W135A(T322,81)、W136(T331,82)、W141(T336,85)、W147A(T345,89)、W148(T346,90)、W154(T359,96)、W160(T372,101)、W162(T375,102)、W164(T383,104)、W165A(T385,105)W166B(T397,106)、W170(T460,110)、W171(T461,111)、W172(T465,112)、W173(T468,113)、W174(T471,114)、W177(T483,117)、W178(T487,118)。
②各有 (得、合)何罪 (11):W48(T37,21)、W57(T40,24)、W71(T65,32)、W81(T142,40)、W85(T169,43)、W88(T178,46)、W90(T182,47)、W98(T257,54)、W114(T285,65)、W126(T305,74)、W129(T308,76)、W140(T336,85)、W161(T372,101)。
③各合得何罪 (1):W84(T160,42)。
④复合 (有)何罪 (3):W18B(T20,8)、W89(T178,46)、W103(T262,57)。
⑤欲科 (处)何罪 (2):W76(T94,36)、W94(T243,51)。
例1 W50(T37,21)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赃满三十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赃并尽,合科何罪?
例2 W85(T169,43)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征之物,或将入己,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例3 W89(T178,46)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
例4 W94(T243,51)问曰: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准依律文,各合处绞。有人私有甲二领并弩四张,欲处何罪?
2.“何”修饰其后表示官职、律条、朝代等的中心语 (6):W1(T5,1)、W3(T6,2)、W10(T17,5)、W31(T30,15)、W40(T33,18)、W60(T41,25)。
“何”单独使用作定语,既修饰有生名词 (人),也修饰无生名词 (官职、朝代、律条、原因、差异等)。“何”与其修饰的中心语组成疑问点,要求答者回答有关的官职、触犯的法律条款,以及法律术语的比较等。
例5 W60(T41,25)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余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举讫,余官何故得罪?
(二)“何”作宾语 (3):W44(T34,19)、W72(T73,33)、W80(T128,39)。
例6 W72(T73,33)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三)“何”作主语 (1):W63(T45,27)。
例7 W63(T45,27)问曰:有七品子犯折伤人,合徒一年,应赎;又犯盗,合徒一年,家有亲老,应加杖。二罪俱发,何者为重?
(四)“何”与“须”组成短语作状语 (1):W127(T306,75)。
例8 W127(T306,75)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二、几 (2):W54(T38,22)、W91(T189,48)
“几”最晚在上古中期就已经成为询问数量的疑问代词,《诗经》里已出现“几”的用例。《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使用疑问代词“几”提问的特指问句共有两例:
例9 W54(T38,22)问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过致者应减几等而科?
例10 W91(T189,48)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三、若为 (23)
“若为”是中古汉语里新兴的疑问代词,据考证,“‘若为’大概出现于南北朝时期,但用例少见,到唐代才可以见到许多例子。‘若为’作为疑问代词,相当于古代的‘何为’,也就是‘如何’、‘怎么’的意思。”[5]吕叔湘认为,“若为的构成方式跟怎么 (<作物)相同,都是一个疑问代词加一个表作为的动词。”“若为的一系见于川东的朗格跟吴语的哪能、捺亨等 (现代吴语的研究102):这些未见得是直接出于若为,因为不带作为义的动词,但出于若 (>哪)的一系是没有问题的。”[2]受此启发,很多学者作了进一步研究。笔者基本认同冯春田的结论:“比较而言,指示代词性质的‘若’跟疑问代词性质的‘若’(‘若为’、‘若’)的来历都跟‘像似’义动词的‘若’有关,只是后者在汉语发展变化中这个‘像似’义动词的‘若’经过了一个‘若何’的组合过程,由此获得了疑问的功能。而这个具有疑问功能的‘若’跟名量词‘’复合就成为了询问人或事物、具有体词性质的‘若’,跟‘作为’义动词‘为’复合就形成了询问情状或方式、具有谓词性质的‘若为’”。[6]
《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问式里的“若为”均作状语,表示“怎么”、“怎样”、“如何”,主要用来询问处断办法、刑罚措施、罪名等。
“若为”的使用有两种情况,一种直接修饰动词,一种修饰动宾结构。
(一)直接修饰表示“处置”意味的动词 (18)
“若为”作为疑问代词直接修饰其后表示“处断”意味的动词,有的已形成固定搭配:
①若为科断 (7):W25(T26,11)、W33(T30,15)、W36(T31,16)、W47(T37,21)、W64(T45,27)、W92(T190,49)、W147C(T345,89)。
②若为处分 (4):W9(T17,5)、W16(T18,6)、W39B(T33,18)、W61(T44,26)。
③若为科处 (1):W49(T37,21)。
④若为科 (1):W165B(T385,105)。
⑤若为处断 (1):W70(T65,32)。
⑥若为决放 (1):W27(T27,12)。
⑦若为准定 (1):W43A(T34,19)。
⑧若为留分 (1):W96(T249,53)。
⑨若为与夺 (1):W176(T478,116)。
例11 W25(T26,11)问曰:犯死罪听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死罪以下,若为科断?
例12 W61(T44,26)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准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随从,然乙事发逃亡,甲遂称乙是首,官司断甲为从,处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为处分?
例13 W96(T249,53)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例14 W176(T478,116)问曰:律云:“拷满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应议、请、减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为与夺?
(二)修饰动宾结构 (5):W11(T17,5)、W59(T40,24)、W150(T351,92)、W153(T357,95)、W168(T447,108)。
“若为”修饰其后的动宾短语,如“若为追毁告身”、“若为科首从之罪”、“若为科罪”、“若为作首从分财”、“若为分财”,询问具体的处罚办法。
例15 W11(T17,5)问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职事五品;或有从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当罪,若为追毁告身?
例16 W59(T40,24)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不知情,若为科首从之罪?
四、结语
(一)《唐律疏议》问答体疏证的特指问句约占全部疑问句的47%,特指问句的疑问代词以“何”居多,约占71%。
(二)87例特指问句,句末都没有使用语气助词。李佐丰 (2005)把特指问句分为两种:一种使用谓词性疑问代词,是谓词性特指问句;另一种使用体词性疑问代词,是体词性特指问句。前者接近叙事句,主要是要求回答的一方叙述事实,经常不用语气词;后者接近论断句,主要是要求回答的一方作出论断,常用助词,主要用“也”,也可以用“焉”、“矣”,有时还可以用“哉”、“乎”、“与”、“欤”、“邪”、“耶”等。[7]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无论是使用谓词性疑问代词“若为”还是使用体词性疑问代词“何”与“几”,句末都没有语气助词,体现了作为法典的书面语体风格,即语言的庄重、严谨与规范。
(三)疑问代词作介词宾语时前置,作动词宾语时未前置,前置与后置呈现出并存共用的格局。先秦两汉时期,疑问句中疑问代词作宾语一般要前置,到了魏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后置的用法,唐初的文献中也有前置与后置并存的现象,说明此期疑问句的语序正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之中。
[1]王东海.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9.
[2]吕叔湘.吕叔湘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10,265.
[3]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13.
[4]张玉金.西周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12-113.
[5]冯春田.近代汉语语法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153-154.
[6]冯春田.试论疑问代词“若为”“、若”的来源[J].语言科学,2008(6):573-579.
[7]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2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