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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视阈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

2010-08-15陈云云

创新 2010年6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决策

陈云云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 扬州 2 2 5 0 0 2)

协商民主视阈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

陈云云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 扬州 2 2 5 0 0 2)

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党内协商民主对当前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虽然协商民主并非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惟一路径,但党内民主的推进无疑可以借鉴协商民主的若干合理之处。具体而言,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从协商民主中汲取符合国情和党情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有益的元素,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协商民主;党内民主;党内协商民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切实推进党内民主”作为党加强自身建设的突破口和关键之举。20世纪末期,西方学者率先提出协商民主理论,随后中国也开始关注协商民主,并积极探索如何将其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相结合。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1]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梳理、论证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存在共性的基础上,阐释党内协商民主理论的深刻内涵,并揭示其对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协商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对党内协商式民主一直进行着广泛而深刻的探索。虽然党的一大《党纲》并没有对协商民主作具体规定,但《党纲》是在全体代表讨论、协商基础上通过的,彰显协商民主的精神和理念。此外,党内的政策、制度不仅有利于协商的孕育,而且本身也具有很强的协商色彩。

(一)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重视协商

早在1948年,毛泽东就指出:“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在会议之前,对于复杂的和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又须有个人商谈”。[2]由此可见,在毛泽东看来,党员对党内具体事宜的充分协商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有效形式。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充分认识“文革”中“一言堂”、“家长制”对党内民主严重危害的基础上,重新激活党内协商的优良传统。1980年,邓小平在总结党的历史教训时明确指出“党内讨论重大问题,不少时候发扬民主、充分酝酿不够”。[3]330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进一步发展了在党内民主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思想,认为:“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不允许个人说了算。”[4]287-288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5]等一系列重视党内民主协商的新举措,使其步入细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二)党内民主制度蕴含协商色彩

无论是从党的历史传统还是思想文化基础来看,党内具有适宜协商民主生长的诸多资源。有学者认为,要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首先必须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把所有的协商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政治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6]总之,从制度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党内的重要制度具有协商特色,其中以民主集中制最为突出。就如学者所说:“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奋斗中所形成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决策制度,十分强调决策前的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决策后的集中行动。”[7]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民主协商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方面强调集中之前的广泛、公开调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自由讨论、酝酿协商,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另一方面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对各种意向、观点的包容和决策后的集体理性。民主集中制无论是平等自由地协商讨论,还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体理性,在某种意义上都体现出丰富的协商精神,这些“耦合”特质,正说明了协商式民主对党内民主建设的现实意义。

二、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具有共同遵守的原则和理念

(一)平等性

平等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和理想,在民主制度设计中占有突出位置,因为“民主意味着平等”(列宁语)。注重协商主体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的首要原则和基本要素之一,离开平等,协商无从谈起。协商民主就是主体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所追求的平等是机会均等。

党员平等地参与党的活动,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内民主得以实现的基石。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党员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3]331这表明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民主的主体是党员,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党的各级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也必须由所有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同时注意倾听每位党员意见,允许党内存在不同声音。对于协商民主所彰显的平等性理念,在发展党内民主时必须予以坚持和高扬,只是协商民主的活动主体和场域存在差异(协商民主的主体不一定是党员这一特殊群体,场域不一定在党内)。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构成要素和鲜明特色。陈家刚指出:“作为一种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是指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8]协商民主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合法性。

党内民主的推进也应依循党法(《党章》及相关规定),秉承“依法治党”的理念,以“多数人(党员)”的意愿为基本点,凝聚集体智慧,通过民主、科学、合法的程序,使党所制定的路线、方案和决策具有合法性。此外,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形成的“集体理性”,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和遵守,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党内民主的合法性原则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党内的政治活动必须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大多数党员的意愿,并且对全体党员具有“法”的约束力。

(三)程序性

民主不仅仅是目标,更是过程,而过程的民主离不开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方式和先后次序)。协商民主,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遵从程序原则,将程序看作是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正如科恩所说:“合理的多元主义会导致程序民主概念。按照这种定义,源于合法性的民主谱系只能通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以及与公平过程相关的价值来体现”。[9]陈家刚也认为,“(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线,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10]

党内民主建立在一整套程序规范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范才能得到真正落实。程序性既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目标,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必备要件。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程序民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4]554其中“程序化”当然也包括党内民主建设的程序性。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程序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扩大党务公开、实行“票决制”等等。

(四)公开性

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和特征,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也不是私下秘密进行的交易,“如果民主国家中,不论间接或直接民主,有治理权的公民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要想治理好这个国家是不可能的”。[11]协商民主的公开性首先是协商之前的议题和相关信息必须是公开的,反对信息不对称;其次是协商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和形式是公众知悉的,协商主体能够审视协商过程,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对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提出疑问和质询,有机会评论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12]再次是作为协商的结果也必须面向社会,使每位参与者享有知情权。

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公开性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必由之路。列宁曾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3]党内各项民主政治活动的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全体党员对党内各项事务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批评,避免私下的秘密交易,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防止民主成为走秀;另一方面可以使全体党员了解更多的党务信息,使党作出的各项决策更具科学性。此外,也只有通过党员对党内相关议题公开、透明的讨论,才能鼓励广大党员关心、了解、参与党务,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充分落实知情权,提高党内决策的质量。为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14]等一系列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和新举措。

(五)参与性

广泛的参与是实现各式民主的必要条件,没有参与就没有民主,缺乏充分参与的民主算不上真正的民主。协商民主、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参与性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协商民主鼓励各协商主体多元、多向地参与协商过程,充分调动成员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对相关事务发表意见,实现互动和交流。此外,参与能够为协商主体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发言权创造条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商民主意味着,协商规则是在协商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制定的,每位参与者都必须遵循协商规则,各主体的意见、偏好得以充分展现,同时参与者也享有自由的交往权,享有表达意愿的自由,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从党内民主的概念来看,“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有关规定,党员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定与管理”,[15]其中党员对党务的参与是党内民主实现的基本要件。党内民主的参与包括党内选举参与、立法参与、监督参与、决策参与等等。全体党员反复地、平等地、广泛地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党员个人素质、激发党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而且在增强整个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党内权利良性运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集体理性

“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12]而集体理性首先寓于协商过程之中,因为协商过程中,强调充分利用理性,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诉求,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集体的理性选择而不是权力。其次,协商民主的沟通是平等自由说理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理性,因为民主协商就是交换理性的对话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再次,协商的结果是各协商主体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16]

党内民主也体现鲜明的集体理性特色。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要“理性”。一方面,对于党内民主的基本理论要有一个理性的认知,比如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是什么?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党内民主推进的突破口、重点和具体路径又是什么?等等。只有在理性基础上厘清这些问题才能明确党内民主要向何处去,在具体实践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另一方面,理性决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使广大党员在党内民主讨论、民主选举、民主表决等过程中发挥作用,能更好地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见,作出符合实际的理性决策,保证党内民主发展的正确航向。第二,党内民主的推进需要集体智慧、群策群力。

三、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及其价值

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是在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具有共同点,即在原则、理念上有共通之处,这样党内民主方能借鉴协商民主。有论者认为,从党员权利、群众路线、党内制度建设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来看,在党内发展协商式民主具有可行性。[17]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必将为党内协商民主的发轫提供现实的依据。

(一)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

近年来,学术界就如何推进新时期党内民主的进程,众说纷纭,从“差额选举说”到“党内派别竞争说”,基于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这些建议基本属于竞争性民主。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应该由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和中国的总体特征来决定,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6]西方学者也认为:“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18]党内民主也不例外。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协商民主是同选举民主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9]正如李君如所说:“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协商民主机制。”[16]所以说,在当前民主政治新范式的视角下探讨党内协商民主,是在客观考虑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基础上,论证党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必然性,为研究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供新的视野。

党内协商民主是基于对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分析和把握基础上提出的,是将协商民主的理论、原则和原理运用到党内民主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概念。所谓“党内协商民主”,不同于党内选举民主,是指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党员按照有关民主程序和形式,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并遵守的、民主的、科学的、合法的路线、方案和决策的过程。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是:决策前可以协商,决策中可以协商,决策后也可以协商,使协商贯穿于党内生活的整个过程,其最大优势在于使多数党员的意见能真实地表达出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民主的决策。

(二)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和发展前景

党内协商民主的提出对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一,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选举民主作为推进党内民主的“两架马车”,两者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有利于拓展党员主体利益表达的渠道,实现双管齐下、优势互补;其二,能够转变决策理念,改进决策手段,优化决策环境,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合法化;其三,有利于强化党员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培育合作精神、使命感和责任感,防止党员的政治冷漠;其四,协商能够减少冲突,化解党内矛盾,促进党内和谐。实践层面,中国共产党在一些地区也进行了党内协商民主的试点工作,其中浙江省椒江的一系列做法具有典型意义,被称为“椒江模式”。从实质性民主角度观察,“椒江模式”围绕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合法基础、推进党内民主、提高执政能力,突显了党内协商式民主特点与精神,成为推动党内协商民主的一种尝试,其成功实践也为协商民主在党内的推进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重要启示。

总之,虽然协商民主并非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惟一路径,但党内民主的推进无疑可以借鉴协商民主的若干合理之处。具体而言,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从协商民主中汲取符合国情和党情的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有益的元素,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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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少宁]

Inner-Party Democracy Building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HEN Yun-yu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inner-party democracy are both hot topics in academic circle.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nsultation demonstrated the existence of democracy and the common inner-party democrac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ithin the party explained the profound meaning,and reveals i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on the inner-party democracy building.Although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not the only path to democracy within the party,the advance of democracy within the party can no doubt draw on some reasonable aspects of it.Specifically,that i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o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to take the people’s interests as the highest value to pursue,to learn the useful elements from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forming to the party’s and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to promote the new great project of the party building in the spirit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Fourth Plenary Session 17;deliberative democracy;inner-party democracy;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book=26,ebook=70

D262

A

1673-8616(2010)06-0026-04

2010-09-03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文明视阈下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构建与实践创新研究》(09BKS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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