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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尴尬: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电影《真水无香》评析

2010-08-15熊小川

关键词:情理荷香法理

熊小川

法律的尴尬: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电影《真水无香》评析

熊小川

电影《真水无香》通过四个普通的案件把法官宋鱼水置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法律尴尬之中,引发了人们对现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的思考。一方面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另一方面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法官应该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构建。

《真水无香》;法理;情理;平衡点

在庆祝建国60周年之际,作为主旋律电影的《真水无香》被再次搬上银幕。影片是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法官的先进事迹为原型制作的,通过四个普普通通却发人深思的案件展开情节:张先生生产自己开发的产品却因为侵权输了官司;高中汉状告伪劣产品的厂商败诉后从广告牌上跳下;白发苍苍的陈老太太不依不饶非要找宋法官为53年前的冤案平反;林万成的荷香园老字号商标十年前被人抢注使他失去理智。这些案件把法官宋鱼水置于理想与现实、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法律尴尬之中。“电影是一门艺术,它本质上属于精神文化,是一种文化的产物。”[1]《真水无香》作为中国法官文化的一个直观载体,反映了在法治传统薄弱,老百姓法律信仰相对缺失的现代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真水无香》既为我们提出了法官无法回避的这一现实裁判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与代表。作为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对法律有足够的敬畏,极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诉讼的三角结构要求法官要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干扰,居中、独立进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影片中高中汉不服一审判决,但没有上诉,而采取了极端的方式选择爬上广告牌自杀,以死来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办案法官李聪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所导致的惨痛结果,以及引发的社会影响被停职审查。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聪依法判案并没有错,庭长宋鱼水据理力争为李聪辩解。因为她深知,法官的判决只能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法官通过证据只能看到法律事实,进一步推断出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客观事实取代法律事实。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连一个法官都保护不了,还何谈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法律上公正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具有影响和示范作用,尽管这个判决可能会牺牲部分秉着“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信念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是一个社会追求进步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也体现出一个法官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同样,在高中汉悔恨的眼泪中我们也看到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希望。

二、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

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却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国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纠纷。因此,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居中裁判者,而是还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还是社会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对社会负责,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影片中对于张先生的侵权案件,法官宋鱼水依法判决张先生输了官司,但是张先生仍然不服气,他无法理解法律怎么是这样运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案,社会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为了避免当事人带着对法律的怀疑和不解离开法院,法官宋鱼水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多次打电话约见张先生,不厌其烦地给他解释判决的理由,以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纠纷。影片中我们看到张先生从对法律的无知不解到对法律成熟思考的这一过程。对于陈老太太案件,法官宋鱼水更是以其高度的耐心与责任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向当事人解释法院不立案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老太太和法官宋鱼水成了忘年交,表示不再找宋法官了,因为她本来就是想把憋在心底半个世纪的委屈找人说说,她心里的那道坎终于是迈过了。可见,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说,法官的一纸判决不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官在最大限度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的成本,这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

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去息事宁人,也不是否认司法独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过审判引导社会理性前进,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决具有社会基础。公众的赞同为司法裁决设置了一个外部的边界;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司法观念绝不能够与公众的观念离得太远。”[2]换句话说,法官司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司法本身,而是在于解决纠纷,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真正目的。作为法官,应该明白这样的道理:“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3]

三、法官应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

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谚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撑。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合法理又合情理的事占据了绝大部分,一般来说,法官依照法理作出的裁判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理是吻合的。另一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法理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4]。因此,法理有时超越情理,与情理相悖离,法不容情,法理与情理冲突在所难免。为了平衡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维护多数人的民事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立法者有时不得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出不合情理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现实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人们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义相去较远甚至相悖时,在人们心中便会产生一种断案不公之虞。

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一直以来,法官都处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尴尬之中。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与体会: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自己却感觉不尽合理。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如何冲出重围,走出法律的尴尬,在二者之间找一个交叉点成为困扰法官判案的一个重要难题。在影片《真水无香》中,林万成任厂长的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尽管创出了“荷香园”百年的品牌,却因为不懂法律一直没有注册,结果不仅荷香园商标被东城荷香园食品厂抢注,还被反咬一口告其侵权,要求停止其使用荷香园商标并进行侵权赔偿。从法律事实上来讲,东城荷香园食品厂合法注册的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林万成必然败诉;从客观事实上来讲,东城荷香园食品厂的根在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如果依法判决西城荷香园食品厂侵权事实存在并进行赔偿,不仅砸了三百多名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工人的饭碗,而且没有尊重历史,有违情理。于是,法官宋鱼水与她的同事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用真诚和善意换了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对法律的认知和理性对待,林万成选择退休,年轻一代走上领导岗位,最后双方接受了法庭的调解,使这个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看到了希望和生机。

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以法治病的医生。”[5]法官应该象医生下药一样,给当事人开出最好的药方。法官在寻求法理与情理冲突之间的平衡点上,应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重要作用,就如法官宋鱼水所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坏的调解也好于最好的判决。”判决与调解相比,判决的工作模式相对简单,法官只要做到秉公办案,断而有据即可,而调解需要法官倾注更多的工作热情和社会责任,利用劝解、说服、教育的有效手段,根据案情找到和解的焦点,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恩怨,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调解作为一项东方经验,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为各国司法实践所借鉴,并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讲法”与“讲理”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而且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根本解决,有利于维护纠纷主体间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减少诉讼成本和诉累。因此,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优秀品质。2007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可以断言,调解作为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而且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综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公正和效率成为21世纪的司法主题,这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负责的同时,也必须对社会负责;法官应当承担对法律的责任,也应当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法官只有走出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藩篱,重视调解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追求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深厚的人道关怀完美结合,我们才能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

[1]高莉.试析《木兰辞》与美国电影《Mulan》中的中美文化差异[J].怀化学院学报,2006(3).

[2]毛煜焕,王银江.法官的社会责任[J].法律适用,2008(12).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90.

[4]杨立新.法理与情理[N].检察日报,2009-10-22.

[5]宝日.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J].政府法制,2009(11).

I207.351

A

1673-1999(2010)09-0164-02

熊小川(1978-),女,江西九江人,硕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珠海519085)艺术与传播学院讲师,从事影视创作与批评研究。

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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