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若干问题探讨
2010-08-15祝发东
祝发东
模拟法庭教学若干问题探讨
祝发东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模拟法庭应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性课程列入人才培养计划,且是每个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模拟法庭所用案例应在指导教师提出相应要求的基础上让学生自行寻找,最后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把关。所用证据由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根据案情自行寻找,指导教师在必要的时候给予指点。考核时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的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的结合、团队协作与个人表现的结合。
模拟法庭;案例;证据;考核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管是要学好它,还是要教好它,都要与实践紧密地结合。只有结合法律的实际运作,在动态中学习法律,才能更有效地学好法学理论知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要求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要有一定的实践能力。为此,各种实践性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广泛地运用,如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业实习教学法,等等。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法之一,模拟法庭教学在全国各法学院校都有不同程度的开展,但各地的做法不一,其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探讨,比如,要不要专门开设模拟法庭课?案例由教师提供还是学生寻找?证据由谁提供?如何考核?论文将在结合笔者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模拟法庭所用案例的来源问题
模拟法庭中所使用的案例,从最终来源上看,或是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收集、借阅,或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刊载的典型案例、报刊、互联网上讨论的热点案例、当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选取。但从提供案例的主体上看,不外乎指导教师和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两个。案例到底由教师提供,还是由学生自行寻找呢?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由教师提供案例,可确保案例的典型性、争议性和可辩性,为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缺点是学生参与程度不够,且易助长学生的依赖性。由学生自行寻找案例,可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学生的锻炼机会,缺点是学生可能抄袭网上现成的模拟法庭剧本,或是选择一个太简单的案例蒙混过关,使锻炼学生综合能力的初衷削弱或是落空。
既然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妨让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因为选择案例的过程也是一个培养有针对性地寻找资料、筛选和加工信息能力的过程。若由教师提供案例,则不但助长学生的依赖心理,还少了一个锻炼学生的良机。至于其中的缺陷,可由教师改进程序加以克服,如在学生寻找案例之前提出所寻案例应符合的条件,在学生找到案例之后做好把关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让学生重新寻找。在学生找出的案例中,要重点审查是否抄袭自互联网上的模拟法庭剧本。现在互联网上模拟法庭剧本非常多,但多数属于宣传、表演性质的,且良莠不齐。如果照搬现成的模拟法庭剧本,学生照着剧本表演,则无法取得模拟法庭应有的训练效果。学生参加模拟法庭,进一步熟悉庭审程序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更重要的是训练学生面对一个案件时,如何确定法律关系、如何寻找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证明对象、如何拟定证据调查计划、法庭上如何进行举证、质证,等等。
在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任务及要求,然后放手让学生去做,最后对照原先的要求进行评价,对做得好的进行肯定,对做得不好的提出改进措施,这是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模拟法庭所用证据的来源问题
有诉讼必有证明,要进行诉讼证明必须要有证据。一个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相应的证据少不了。这些证据从何而来?模拟法庭的证据来源,一是从法律实务部门借阅整个案卷,全案的证据自在其中;二是由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根据案情自行寻找。如果是一个表演性的模拟法庭,或是学生第一次接触模拟法庭的,第一种模式较为恰当。对于表演性的模拟法庭,有现成的证据自然省事许多,可以在提高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模拟法庭的观赏性上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有现成的证据可用,不但可以增加学生对证据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减小模拟法庭的操作难度,有利于学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开好模拟法庭的信心。
但对于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将模拟法庭作为必修课进行综合能力训练的学生来说,用现成的证据未必是好事。模拟法庭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设计模拟法庭时就要尽量克服局限性,让模拟法庭尽可能接近司法实践的运作。让学生根据案情自行寻找证据就是克服模拟法庭局限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司法实践中,安享现成证据的情况是极少的。面对一个案件,当事人、律师、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检察人员,要根据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而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证明对象,再检视手中已有的证据,看还缺少哪些证据,最后制定证据调查计划,去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要进行检视,如发现需要用证据去证明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应依职权主动去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需要调查收集相应证据的时候,同样没有事先规定好的途径可以依赖,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身处地地去找出相应的线索,进而去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
那么,学生如何自行寻找相应的证据呢?虽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操作规程,但大体上还是有些规律可循。寻找哪些证据,只能依前面所说的按照诉讼证明的步骤先确定证明对象,再拟定证据调查计划来确定。边调查收集证据,边检视手中所掌握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看是否能够证明相应的证明对象。如果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够了,可暂停;如果不够,那就继续努力,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用什么方法去找相应的证据?只能根据案情,设身处地地去“制造”相应的证据。比如,案情中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原告及其委托律师就要结合案情“草拟”出一份合同;有涉及案发现场的,就要还原现场,看能不能“找出”相应的物证,有没有监控设备或是摄影爱好者的存在从而“找到”视听资料,能不能通过走访、悬赏等方式“找到”目击证人从而获得证人证言;有涉及鉴定的,就要“制造”出一份鉴定结论,等等。
对于如此“制造”证据,是否可行呢?虽然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弊端,不是最优选择,但还可算是一种次优选择。首先,该证据并不是完全凭空捏造,而是紧密结合案情,有相应的基础。其次,这种“制造”证据的过程与司法实践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有某种相通之处。在现实的诉讼中,每个案件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都不是事先规定好的,而是要结合案情寻找线索,进而根据线索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再次,“制造”证据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要制造出契合案情的证据,不但要掌握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还要注意该证据自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协调性。最后,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证据意识,增强对程序的认识。每个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都是用事后所能找到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具有不可重复性,用事后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回到实践的方式检验其正确性。如何确保用事后所能找到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尽可能地接近事实真相,程序的作用至关重要。
当然,此间的弊端也要尽量地克服。首先,“制造”出的证据在质证时,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就不能着眼于“制造”本身,而应当聚焦于证据自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否则质证无法继续进行。其次,应当一再告诫学生,“制造”证据仅限于模拟法庭,只是模拟法庭中训练综合能力的一种工具,切不可在司法实践中也继续“制造”证据。
这样的做法,对学生来说确实是一种挑战。但有挑战,才会有思考。学生确有无法自行解决的困难时,指导教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这时的指导可以是设问式的,可以是方向性的,但决不可以越俎代庖。
三、模拟法庭的考核机制
模拟法庭既然作为一门必修课,就要进行考核。必要的考核,既是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规范教师教学活动的必要措施。但考核仅是手段,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与教师的教学效果才是目的,手段必须为目的服务。
模拟法庭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其考核的方式自然有别于理论性课程。在考核主体上,应注意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的结合;在考核内容上,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的结合、团队协作与个人表现的结合。
(一)模拟法庭的考核主体包括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中扮演角色的学生和旁听学生
庭审结束后,在模拟法庭中扮演角色的学生应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旁听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要对模拟法庭中扮演角色的学生进行评价。一个班级的学生,可根据实际人数分为若干个模拟法庭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在十至十五人之间。一个小组在进行模拟法庭开庭时,其他小组的学生旁听。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
模拟法庭的实施过程考核,可着重于模拟法庭成员的准备是否充分、态度是否认真、行为是否符合法庭规则、运用法律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语言表达是否精练和有条理、应变能力是否强等。过程考核应当在每个案件开庭结束后由教师与学生立即分别进行。结果考核的载体是诉讼案卷。每个案件开庭结束后,担任书记员角色的学生要将全案的诉讼材料归档,装订成一本诉讼案卷,里面应当包括担任模拟法庭中每个角色的学生名单、起诉书、答辩状、委托书、证据、庭审笔录、判决书,等等。将诉讼材料归档装卷,并作为考核的依据,既可从中看出模拟法庭成员的准备是否充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如何,又可促使学生端正态度,提升角色意识,认真做好准备。
(三)考核分值的分配比例
每个模拟庭的考核分数,诉讼案卷占30%,开庭表现占70%。开庭表现可再具体分解为:旁听学生评价占30%,指导教师评价占20%,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对本人的自评与对本模拟法庭小组其他成员的评价各占10%。诉讼案卷关注法律文书的格式、法律知识运用的正确程度及敬业态度等方面。开庭表现关注法律的运用、诉讼程序的把握、语言表达及临场应变能力等方面。一个学期下来,每个小组可开三到四个模拟庭,每个模拟庭都进行考核,最终的成绩取平均值。
(四)考核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评价时,要注意时效性、全面性与公正性。在开庭后,马上进行评价,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时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对所进行的模拟法庭记忆犹新,进入角色后的兴奋尚未完全消退,对指导教师或学生所作的评价,不管是优点还是缺点,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评价的内容要全面,既要讲到做得好的一面,也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尽可能都有所涉及,要实事求是,不能厚此薄彼。全面、公正的评价,让人易于接受,从而能有效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2.团队表现与个人表现的关系。这里的团队,既包括整个模拟法庭小组,也包括更小的团体,如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等等。评价既要关注团队协作情况,又要关注个人的表现。如果仅关注个人的表现,会抑制团队中较少表现机会的学生的积极性。个人表现方面,可由指导教师和旁听学生进行最佳角色评选。考核原则上以团队成绩为主,对表现突出被评为最佳角色的学生另行加分。
[1]陈思琴.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几点体会[J].新余高专学报,2006,(6):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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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9-00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