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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伦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

2010-08-15李东春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唐律亲亲刑罚

李东春

封建伦理法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

李东春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中国古代社会伦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唐律疏议》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从立法思想中以儒家“三纲”、“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到法律保护的封建家庭与家族的社会关系,到与封建道德的关系以及用刑的持平,无不体现出了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传统法制观念。可以说,儒家的伦理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唐律疏议》;伦理法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司法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伦理法特点,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对后世以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作为唐律的核心法典《唐律疏议》,从立法思想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与封建道德的关系,无不体现出其与儒家伦理思想水乳交融的关系。

一、“三纲”、“亲亲”、“尊尊”是唐律的指导原则

“德理为礼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以儒家极力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作为法律的根本任务。

位于三纲之首的“君为臣纲”所体现的君权亦成为唐代封建法典重点保护的对象。儒家认为“三纲”是天职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就是“反天之道”为天下所不容,据此确认了君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企图推翻皇帝统治,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宫殿,背叛皇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于篇首,作为“十恶”重罪,予以严厉地打击。

而作为皇帝统治基础的大臣,根据“刑不上大夫”的要求,唐律对士大夫阶层有着特殊的照顾。唐代贵族、官僚无论地位高低,一旦犯罪,均可以享受与之相应的特殊照顾,有罪而无刑,重罪而轻刑。并且发展出了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特权利”,即所谓:议、请、减、赎、当。“议”,又称“八议”,即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起之于三国曹魏年间,是对八种地位最高的特权人物犯罪作减免处罚的规定。

唐律充分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身份的差异直接影响罪名和量刑。贵族官僚如此,普通百姓亦是如此。唐代百姓有良贱、尊卑身份的差别,贱民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从事民事上的往来,如与良人发生冲突,处罚较常人加重;反之,良人侵犯贱民,减轻或不受刑罚处罚。唐律处理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以服制为根据。

所谓服制是以男性为中心划定亲属的范围与远近的制度。根据《丧服总图》,共有五种规格的丧服,即所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根据服制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二、封建家族是唐律的重点保护对象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没有随着国家的建立而瓦解,而是转化为了家族和宗族,二者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不断发展,成为了封建制国家重要的统治基础和统治单元。由此,唐律非常重视维护封建家族,以此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就是这一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

亲属之间犯罪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亲亲得相守匿”的是孔子。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开始转化为法律的原则。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原则发展到唐代,则更加体现了对封建家族的保护,唐律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唐代的相隐还不仅仅是有罪不告发,向有罪的人通风报信,使之逃往,也不为罪。当然,十恶不赦之罪不在相隐的范畴。

可以说,封建国家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充分尊重了封建家庭的自治权,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封建家庭与家族的稳定性,不因为一般的犯罪而影响家长与族长对家庭、家族的统治,使得一般的犯罪在家族内部得以解决,这样既节省了统治者的公权力花费,也增强了家长、族长的权威。为此,竟不惜采用屈法申礼的手段来维护家族伦理。

三、刑罚手段为封建王朝历代中最合理最宽平者

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是儒家思想一贯的主张。在“礼法结合”、“务在宽减”思想的指导下,唐律与历代刑律相比,有“用刑持平”“得古今之平”的美誉。随着汉代缇萦上书废除肉刑,经过历代封建王朝的简化合和规范。唐律建立了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最文明规范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

(一)笞刑

笞刑由上古时代的“鞭扑”演化而来。汉时笞则用竹,唐时改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的细棍抽打犯人的腿或臀,以示侮辱,是对轻微罪行的一种教育惩戒。笞刑由轻至重又分为五等:笞十至五十。

(二)杖刑

杖刑是较笞刑为重的刑种,使用较粗的木棍锤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由轻至重也分为五等:杖六十至一百。为防止行刑过重将人击毕,唐律还规定行杖时不得易人,累决笞、杖者,击打的次数不得超过二百下。

(三)徒刑

徒刑是收监奴役,剥夺人身自由的较重刑罚。唐律规定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在封建时代,监狱的条件恶劣,一般人很难熬得过三年,因此徒刑三年已是很重的刑罚。

(四)流刑

流刑即放逐于海岛或边远荒凉地域并强制劳作,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惩罚。唐朝又将流放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五)死刑

死刑在上古时代称为“大辟”,其处死的方法可谓五花八门,正式入律者至少有数十种之多。更有甚者,一人犯罪,全家乃至合族蒙难,遂有连坐、族诛乃至夷三族、灭九族之刑。《唐律》废除了种种酷虐的行刑方式,将死刑规定为两种:绞、斩。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是否允许在死后保留完尸。在古人看来,若使身、首异处,则死后灵魂便升不了天堂,因而绞、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种。

《唐律》在规定了“五刑”的同时,还明确认可了“赎刑”的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对每一个刑种的赎金数额——按犯罪的轻重由铜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疏议》还特别加注解说明:赎刑主要适用于疑罪,即对指控的罪行因证据不足难以确证的罪案。此外,对于符合“八议”条件的贵族、官僚等,凡判处死罪以下刑罚的,皆可留官收赎,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贵族官僚人等“以钱赎罪”的特权。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它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不仅对后世宋元明清历代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越出了国界,对日本、朝鲜、越南、泰国等东亚各国封建法制的建立发生过重大影响。日本有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仁井田升评论说:“7世纪的唐律,比16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卡罗林纳法典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也可以同17世纪德意志刑法典相媲美。”

《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古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律的典型,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典型,那么,中国的《唐律疏议》则堪称为封建法律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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