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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2010-08-15张录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规制财产当事人

张录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张录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原先所固守的婚姻观念在不断的变化。非婚同居作为男女两性间的一种新的共同生活体,逐渐从非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上升到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非婚同居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面对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族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法律有必要在维持婚姻尊严的同时,尊重非婚同居的事实在先性,合理规制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利益。

非婚同居;形成原因;法律后果;法律救济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内涵

简而言之,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世界部分国家在成文法中直接规定非婚同居的定义,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08条规定:“非法同居”[1]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有的国家没有在制定法中明确非婚同居定义,但存在判断非婚同居关系的考虑因素,如英国法院认为:是否一起住在同一座房屋;是否有日常的生活;关系是否稳定和持久;怎样安排财政问题;是否有性关系;怎样抚养子女;对于当事人的关系他们的目的和动机可能是什么。[2]《法国民法典》第5条对“同居”做出抽象概括的规定,强调是以“组织共同生活”为目的,“一个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为特征的”结合。[3]

我国法律没有就非婚同居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强制规定的婚外同居,法律不予保护,也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所探讨的非婚同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一的两性结合。两性关系的个体性,是男女两性和谐生存的必要。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存在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

2.无同居障碍。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稳定地同居生活。非婚同居关系的实质是组织共同生活,当事人双方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形成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同居生活一般是以性关系为主要依据,持续的性生活是非婚同居的重要标志,但并不是惟一的依据。无性同居,只要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彼此存在日常生活的相互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也应纳入本文的非婚同居。

4.充分的意思自由表示。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拥有持续同居的意思,反对任何一方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无法相互协调和适应,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5.无婚意的追求。非婚同居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同居者并不是追求婚姻的实质效力,他们更愿意保持这种同居关系,不愿受婚姻约束,不追求产生与婚姻等同的效力,他们通常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不是婚姻关系,这种类型的非婚同居是替代婚姻和自主处理两性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与事实婚姻的界定

单就实质而言,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二者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事实婚姻是相对法律婚姻而言,是男女双方未依结婚之形式要件成立婚姻,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是可以转变为事实婚姻的。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的男女可能存在不具备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情况,如同居一方或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2)效力不同。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全部效力,同居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的男女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法律也只是作了非常有限的规定。(3)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内核,当事人主观追求婚姻,社会评价即周边亲朋好友也就此识别为婚姻。而非婚同居双方不以追求婚姻为目的,对外也不一定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非婚同居产生的原因

(一)性观念和道德观念的转变

长期以来人们排斥和否定婚外性行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破坏了贞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被视为很神圣的性关系己变得更加独立和为人们所默认,认为非婚同居是违反社会道德伦理常规的行为而为人们所不齿的观点,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的日益增加而有所改变。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与社会地位的提高,贞操己不再是换取对男人经济依赖的一种重要筹码,性完全是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和自由。在非婚同居日益普遍的今天,尽管其未被大多数人们所践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无形中已为人们所接受或认可。

(二)对经济状况变化的理性反应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提。确切地说,同居是个体出于种种原因而选择的回避婚姻的一种结合方式。奥本海默指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的时间。这时,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4]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就业压力加大,年轻的男女刚参加工作就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而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从经济学上来讲具有“l+l>2”的效应,大家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处境,并且认为同居可以比婚姻能更有效地改善自身的状况。因此,可以说,同居是当事人基于经济状况的理性选择。[5]

(三)法定婚龄偏高导致同居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结婚年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高。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男少女的身体发展越来越趋于成熟,男子一般在十八、九岁,女子一般在十六、七岁就基本发育成熟。生理和感情成熟了,社会环境允许,自然就有了性的要求。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他们达不到结婚的年龄,只好选择同居。此种情况在农村较为普遍。

(四)害怕离婚的心理导致同居

许多人选择同居,并非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反这是因为法律意识较强,害怕离婚导致不良后果。据网上调查显示,越是发达的城市,不婚族越多,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有财产、有修养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他们害怕一旦结婚后再离婚,会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特别是会因为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和后患。至于银发族选择非婚同居,也多是怕一但结婚后彼此处不来而闹离婚,还要分割夫妻财产,给本应清静的晚年带来麻烦。[6]

三、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随着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凸显了设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婚同居中的弱者利益难以保障。由于一些人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目的是为避免承担婚姻的义务,因此同居关系当事人中的弱者,往往是女性或因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女方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为共同生活所作的非经济贡献往往难以得到补偿;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遭受男方的暴力和虐待的情况可能比婚姻更为严重,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保护;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无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

(二)非婚同居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往往受到损害。众所周知,长期、稳定的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而非婚同居具有不稳定性,它很难为子女创造和维系这种最佳的成长环境。

(三)非婚同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由于我国的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同居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因损害赔偿和财产等问题得不到现行法律的有效救济,就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非婚同居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手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我国缺少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例如,在松散的两性关系中违背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性伦理;通过非婚同居来逃避共同生活债务,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等。

总之,基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婚姻道德观念的改变,以及非婚同居的具体缘由等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产生和存在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但由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抚养纠纷、损害赔偿、规避法律等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必要跟进相关法律制度,既保障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自由,又预防和处理非婚同居可能导致的纠纷及社会问题,以期维护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完善非婚同居的法律救济

(一)完善法律制度,肯定非婚同居的法律特性

家庭法在不断扩大其调整范围的同时,其自身也在不断地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和家庭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家庭法所设计的婚姻家庭制度,应为人们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让人们选择最适合其本人的家庭生活。家庭结合方式的多样化是家庭法任意化发展的一个方向,家庭法的重要意义在于赋予当事人行为以效力,从而引导和保护其权利。事实婚姻的准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存在婚意的当事人追求婚姻效果下非婚同居的情形,但对不获得事实婚姻评价和单纯追求同居的非婚两性关系仍是法律空白点。尽管我国目前改变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性和谴责性的评价,但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化解,非婚同居的现实法律问题在目前法律状态下无法得以圆满的解决。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两性关系的处理更加多元化,当法律的规定与社会事实情况脱节时,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和指导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尽管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非婚同居从遏制到承认再到保护是各国法律的较为一致的选择。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理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二)确立婚姻第一性地位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应保持中性立场,对其存续期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合理的规范,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法律价值还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仍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依然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依然是法律保护的首位。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仅是作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尚不如婚姻作为社会制度的地位。因此,从价值体系上看,应弱于或不及婚姻的保护。在保证婚姻第一位性的前提下,维护同居生活不可或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对现存家庭关系保护局限性的一种补充。

同居关系的私人性表明在两性关系领域存在着较大的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预留空间,同时,两性关系实现自由平等的主要工具就是契约(协议)。非婚同居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自治行为,当事人依据自由意志创立和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基础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愿,将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协议作为解决处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根据,是法律规制非婚生活共同体的一项基本原则。同居协议约定的范围既可在财产关系中,又可涉及一定的身份关系,对于未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公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同居协议,法律应予以充分尊重。承认同居协议优先性,强调主体的平等性,排除强权和特权,不仅在人身关系上有利于男女的实质平等,而且在财产关系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同居协议优先适用,则进一步表明法律仅在当事人就同居期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存在有效协议的情况下予以规制。[7]

(三)合伙原理引入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

同居财产的归属包括同居前的财产归属、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财产的处置以及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同居前的财产归属各自所有,不生疑义。但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加以处理却是长期困扰的法律问题。有学者建议,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加以解决,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原理处理[8]。尽管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与普通财产的合伙关系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采用合伙原理处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有其合理性:第一,同居者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合伙原理。第二,合伙原理既可以解决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又可以解决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关系,更加全面地调整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三,合伙原理追求公平正义,其妥善地分辨了个人财产和合伙团体财产,合理维护同居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第四,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合同的外部效力的体现。同居期间当事人与第三人所发生的债务,以同居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同居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确定女性同居者性损害赔偿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与非婚同居,司法实践中大多以女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流等结果,男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对女方损害不予救济。但是,众所周知,女方身体损害与同居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受害者一方承担,明显有失公平,故法律应规定女性同居者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以予救济。

[1]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9,(2):33.

[2][英]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M].屈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4.

[3][法]米雷耶·德韦尔·富尔戈德.同居[M].郑文彬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9.49-53.

[4][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3.

[5]尹 皓.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7.

[6]徐 宏.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25.

[7]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规制[J].比较法研究,2009,(2):37.

[8]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J].法学研究,2002,(1):78.

DF55

A

1672-0547(2010)01-0069-02

2009-11-29

张 录(1984-),男,安徽寿县人,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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