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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工程拖欠款问题及综合治理对策

2010-08-15赵秀云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折价发包人价款

赵秀云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240

试论建设工程拖欠款问题及综合治理对策

赵秀云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240

工程拖欠款是我国建设领域的顽疾,近年来这种怪现象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建筑信用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工程拖欠款问题深层次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并试图寻找工程拖欠款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

工程拖欠款;成因;对策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始终在刺激经济增长、拉动需求、扩大就业上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工程拖欠款问题作为建筑业的一个“顽疾”,成为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扰乱建筑市场的严重问题。在全国开展的对已竣工工程拖欠情况的摸底调查中,截至2003年8月12日,通过网上上报,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拖欠工程款1756亿元,其中政府拖欠比例占到37%。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拖欠款问题的成因,试图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办法。

二、工程拖欠款现象成因分析

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形成,有其独特的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

表层次的原因是建筑产品特殊的流通形式。建筑产品生产的长期性、单件性以及投入资本巨大、资本周期长这些特性,决定了购买建筑产品需要采用分期支付、招标在前的交易方式,似乎形成了工程款可以滞后于产品制作这样一种交易心理。然而国外的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都很少出现工程拖欠款现象,可见在我国这一问题有其复杂的深层次原因。

从宏观上来说,我国市场体制、建设体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存在的某些急需改革之处,和缺乏一套有效的保证体系或风险转移制度来约束业主的行为,才是导致工程拖欠款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1.资金筹措环节的规范力度不够

目前一些甲方工程项目业主的心理是项目资金准备不足但急于开工形成,认为可以通过在建过程,向国家申请追加投资或其他渠道筹措,而到最后往往筹资目标落空;对于银行的贷款,有些银行是盲目贷出资金,并没有对业主的偿还能力做出审查,而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后,又蛮横的中断贷款,致使工程贷款缺乏稳定性。

2.招标投标的违规运作

虽然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垫资承包,但是有些建设项目招标方把承包商的资金垫付能力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作为参考招标的条件,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不利于生存;垫资参与投标,一旦中标,既承担着银行贷款高额利息的压力,又为以后的工程拖欠款瞒下了隐患。

有些企业为了承揽任务,低价投标承揽工程,开工后设法争取业主追加投资,弥补招标的标底价与投标价之间的差额,但追加不成便形成拖欠。

3.建设项目监督力度仍需加强

政府部门对于建设项目资金是否到位、招投标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健全、资质等级是否达标、质量鉴定是否过硬等问题,长期以来停留在缺乏强硬的执法监督手段和长效的防治机制的层面。对工程拖欠款问题单纯采用集中整治的方式,仍旧有一边清欠一边拖欠的现象出现。

4.建筑施工企业仍需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目前我国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对于企业管理意识不够,对于建设项目的承包选择、内部的施工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结算管理上的缺陷,使得施工企业无法及时合理的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防范和追讨工程拖欠款过程中成为“被动挨打”的一方。

5.仲裁鉴定对于纠纷拖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施工过程中的资料不齐、财务结算中的入账分歧、保修服务中的某些责任不明,都可能造成拒付;工程质量假定标准尺度不同,也是形成“质量纠纷拖欠”的缘由;建设中总包、分包、转包以及业主方肢解发包、甲方提供材料等,都会给经济合同的鉴定带来许多复杂因素,由于双方认知和执行标准的差异,又没有权威的裁决,最终只有走向拖欠的命运。

三、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防欠重于清欠,针对工程拖欠款问题的成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根本杜绝工程拖欠款问题的发生。

1.贯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执行程序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条法规,无疑是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一个利器,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为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拖欠款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

承包人在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应事先在与发包人订立的承包合同中对上述条款进行书面约定,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程序:

(1)催告发包人。即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必经程序。承包人在留置发包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2)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在承包人催告中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然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即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的价格,将该建设工程出卖给第三人,并从所获工程款中优先受偿,即发包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时,承包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3)依法拍卖。在承包人与发包人无法就工程折价达成协议,或者发包人拒绝履行协议时,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进行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并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加强政府监督职能

政府作为建筑项目的参与方,可以加强资质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此规范建筑市场。在企业资质标准管理的问题上,首先要优化资质类别设置,再者要使企业资质管理具有相当的层次性,用资质管理的办法,规范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存空间,使不同规模企业各得其所。此外,还应当注重主动的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日本建设主管部门是每5年一次资质复查,而根据我国的建筑业现状,可以让资质复查的频率保持2-3年一次。

3.引入担保保函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

在中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很难判断业主自身的清偿能力。保函在这里起到了一种把资金供应者和项目操作者捆绑在一起的作用,以连带责任的方式使业主责任得到了落实。鉴于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公司刚起步,实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工程担保制度在开始阶段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

4.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度

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加强工程建设中的认证、鉴证、准入、估价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时效性,除具有专业意义外,还为法庭提供依据。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向业主或施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投资分析、资金使用、成本核算、审计评估等,或在国家授权下全面监督债务人的一切金融活动。

5.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

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表现形式有:工程投标弄虚作假、恶性竞争;工程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等。对于当前的信用机制,可以建立信用调查核实制度、信用档案制度(包括信用记录考评制度和信用发布、查询制度)、信用不良警示制度、信用不良惩戒制度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中国建设网也专门设立红黑榜,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拖欠款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伴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信用环境的良好发展,我国政府清欠力度的加大,工程拖欠款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它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的影响足使业内人士深思,它的解决也将是一个漫长的综合的大格局的改变。

[1]何啸伟.治理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主要措施[J].建筑经济,2000,(12).

[2]刘猛.过度竞争、行业壁垒及其政策援助(二)[J].建筑经济,2000,(3).

[3]年鉴编委会.中国建筑年鉴[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5.

[4]年鉴编委会.中国建筑年鉴[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4.

[5]建设部工程拖欠问题的调查报告(摘要)[J].施工企业管理,2004,(2).

[6]申月红.冲破拖欠围城——建设领域工程拖欠问题透析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4,(1).

On Causes and Repayment of Construction Arrears

ZHAO Xiu-yun
(Tianjin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Institute,Tianjin 300240)

Construc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dustries in our society.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harmful factors to threaten it including construction arrears.This paper tries to find the inherent causes of the arrears and ways to resolve the problem essentially and effectively.

construction arrears; causes; measure

F407.9

A

1008-9055(2010)02-0077-02

2010-03-01

赵秀云(198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助教。研究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

责任编辑:鲁继平 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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