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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2010-08-15郭秀萍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贾某协议书违约金

郭秀萍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郭秀萍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关系到每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切身利益,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是很多大学生感觉到困惑的地方,文章从两者法律性质的区别入手,以真实案例阐释了其相同与不同点。

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民事合同

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①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②

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③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提请广大毕业生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部新法在给大学生带来利好消息的同时,由于用人成本大大提高,企业对招聘员工页变得非常谨慎,这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对大学生来说,要对新《劳动合同法》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才能更好得维护自己就业时的合法权益;

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一般情况下就业协议书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有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④

为了更为直观的了解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一下案例来说明一下:

(一)以案说法

贾某是山西某大学2007年应届毕业生。2007年3月28日,他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工厂、广东某大学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军工厂同意贾某毕业后到军工厂工作。⑤协议中明确: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2007年5月19日,军工厂通知贾某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于2007年7月20日来厂报到。贾某报到时,因其他原因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仅提供学校的证明。工厂为贾某安排了体检和住宿,并宽限三日内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在此宽延期间及其后的时间里,贾某并没能提交上述证件。此后,工厂未给贾某安排工作。2007年10月,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军工厂履行就业协议,给予安排工作。军工厂则辩称,贾某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及安排工作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某大学共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贾某与军工厂之间仅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贾某到军工厂报到,尽管贾某没有提供毕业证,但军工厂还是接收了贾某,已履行了就业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民事合同。贾某以双方签订就业协议要求军工厂安排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是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但劳动者的相应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⑥

另一则案例则说明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时候,将区分“婚前、婚后”,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

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公司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比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小张不服,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小张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这1万元?⑦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解决。

那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衔接的呢?在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在小张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入职的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张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广大毕业生最为关注的恐怕就是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问题。

不少毕业生求职时“骑驴找马”,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找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往往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违反就业协议。据了解,原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金额一栏是没有上限的,基本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不少用人企业为了留住毕业生,往往规定很高的违约金,甚至出现过高达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违约金。2005年版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开始对毕业生违约金金额规定了上限,即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⑧规定违约金上限不仅将大学生的违约风险降低到合理范围内,同时也可使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更加负责地填写“工资”一栏。往常不少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工资”一栏内随便填写一个数字,或者含糊写上“按国家相关规定”。当违约金与工资的数额挂钩之后,不少用人单位将不得不重视“工资”这一栏并认真填写,以免发生违约责任时不能明确违约金数额。

(二)如何维权

同学们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⑨首要的就是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定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认真填写主体双方身份的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码和当年办理的信息登记号,档案转移单位、地址以及邮编要完整准确,落户地址为毕业后户口将迁往的地址。就业协议书上的条款规定了服务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该由签约双方协商后认真填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确有必要对协议书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减,涉及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不会产生歧义;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划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为了避免在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约定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这些内容。⑩

最后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应事先约定。毕业生本人如准备考研、出国,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约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补充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对协议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和特别说明,只要补充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就都有义务遵守。在现实中,就业协议的补充条款中除继续深造的情况涉及的内容繁多,由于这些补充约定不可能进行格式化,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往在补充条款中对签约学生设置约束,在这里我们特别提醒大学生朋友们,当你们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对待“补充条款”中的有关内容一定要仔细慎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注:

①关于户口和三方协议的基本知识[EB/OL].大学生就业在线,2008年05月21日.

②就业协议书的性质[EB/OL].温州电大直属学院,2007年11月17日.

③就业协议书[EB/OL].新浪教育,2003年12月22日.

④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大学生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

⑤谢守成.大学生就业案例分析[M].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⑥许明.激发你的梦想: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⑦张建东,线联平.大学生就业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⑧谢守成.大学生求职策略与技巧[M].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⑨李福清,王国贞.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⑩就业协议书[EB/OL].互动百科,2010年6月3日.

DF525

A

1672-0547(2010)06-0057-02

2010-09-21

郭秀萍(1978-),女,安徽阜阳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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