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020-08-12陈鸽
妇女生活 2020年6期
陈鸽
問:贾某与张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小贾。随着小贾慢慢长大,周围人议论纷纷,说孩子长得不像贾某。贾某起了疑心,带孩子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小贾真不是贾某亲生的。贾某十分气愤,要同张某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其养育小贾的抚养费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贾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鉴定结论显示小贾非贾某的亲生子,张某的过错行为已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对贾某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贾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另,小贾与贾某之间无血缘关系,贾某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已承担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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