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公民意识,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
2010-08-15杜昀
杜 昀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徐州师范大学 信息传播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9)
一、我国的政治现代化
所谓政治现代化,是指传统政治(专制政治或浅表型民主政治)转化为现代政治(高度民主政治)的社会变迁过程,是现代人类根据一定的目标自觉进行政治变革和推进发展的活动。政治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政治民主化。因为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目标就是政治民主化,政治现代化最集中的体现也是政治民主化。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社会政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党的权威来进行,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角度讲,整个社会政治取向仍没有太大的变化,从而导致出现“文化大革命”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灾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解构着传统社会的基础和权力控制社会的机制,与对个人利益的确认相结合,民主法制的呼声越来越大。邓小平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切实的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应当承认,由于深受传统意识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人的公民意识还很缺乏,因此要实现政治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培育全社会的公民意识。
二、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三个层面)。它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维护个体利益,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地参与政治,主动监督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
(一)公民意识的内在精神:追求主体自由和理性自律精神。
社会和国家矛盾发展过程,实质是人类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个性与社会性的悖论下,为摆脱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限制,而寻求主体自由发展的过程。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社会成员成了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各个独立的公民,个性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在国家生活中,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而主张其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公民这些合法权利的要求和理性的价值取向,展现着公民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因而在根本上呈现出的是一种主体自由自觉的现代文化。[1]
(二)公民意识的特征。
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是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人民的公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就是以公民及公民权利为基点和归宿的。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就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对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其对应的价值特征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个人自由意志本位。它的思想渊源是天赋人权。在国家出现以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就是要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最终价值和社会的秩序归宿就在于确认公民的权利本位、权利意识,国家、社会和法律都要服务于公民个人的权利。
公民意识的基础是社会责任意识。公民能否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是否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理性化体现,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秩序状态。只有所有公民都真正负起公民的责任,才能真正形成单个公民与他人、与国家、与社会在法律上、政治上的互动关系,也只有在这种互动中才能将政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一步落到实处,推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现代化的发展。
公民意识的基本精神是民主、平等意识。现代公民意识,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意识。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主体——公民自己替自己作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自觉关注和实现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贯穿于公民意识的基本精神是平等的精神。社会的所有成员在法律面前,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在人格尊严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这种平等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公正。
(三)现阶段我国公民意识的类型。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发达地区的物质文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不断缩小,但在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方面,在遵守公共道德,维护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尊重他人权利、义务的自觉性等方面仍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行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在不同区域及不同的阶层中,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养成也有很大差别。
一是成熟的公民。这部分人在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从人文主义出发,以理性和科学为核心,重视个人权利,有较强的民主法制意识、个人意识等。他们有较丰富的政治知识,对政治系统和政府输出活动都十分关心。他们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对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的输出行为表现出积极的参与热情,有很强的公民责任感。他们能主动地为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出谋划策。当个人遇到麻烦时能主动向政府呼吁,并相信政府能够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他们个性突出且能对公共事务和评价始终持客观的态度,并且由社会责任转变为政治上的信任。他们在社会开放中受到一定的现代民主意识的影响,对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有迫切的需要。他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觉承担起公民的责任,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反应强烈。
二是半成熟的公民。他们在社会交往和生产实践过程中,受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认识到公民的权利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从心底深处呼唤公民意识,注重用平等观念、法制观念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对民主有一定的向往。但由于自身和社会的原因,传统政治意识在他们身上仍有较大影响,他们对自己的权利认识模糊,对社会、国家信心不足或漠不关心。
三是不成熟的公民。这主要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物质基础之上,以儒家的人伦纲常为核心,轻视权利,重视义务,讲求人对自然的消极适应,在实践上产生宽厚忍让意识,个人的意识既依附于国家,又要受制于家庭,个人丧失了其作为主体的独立性的一些人。这些人在思想意识上受传统臣民意识的影响较大,社会交往狭隘,对社会的发展方向不清晰,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对于如何行使权利感觉朦胧。他们的这种臣民意识虽对于维护社会的表面稳定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会助长社会不平等和强权意识,当这种强权使他们无法承受时,其中一些人便会采取一种非理性的行为,激发起一种暴民意识和心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给社会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三、中国政治现代化呼唤公民意识的确立
(一)公民意识的欠缺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障碍之一。
政治现代化首先是以确立民主制度为标志的,如果说民主制度架构是政治现代化的一种外在规范,一种必要前提,那么民主权利和民主观念所表征的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表达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自由的公民意识,则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的标尺。国家形态的外在民主规范与公民理念、公民意识的内在民主自觉必须同步发展,它们是推进政治现代化的两个轮子。仅以建构制度性民主来推动政治现代化,缺少具有民主意识的广大民众参与运作,那么政治现代化充其量只是一种时髦的标识,对社会进步的实际意义将比期许的要小得多。当前尽管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状况尚不尽人意。在现实生活中,践踏民主、蔑视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人踊跃参与政治,共同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浓厚气氛,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公民尚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适应民主政治时代的公民意识。从历史上看,建立在落后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和完备的专制极权政治结构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极大地禁锢了人的思想,严重地压制了人的独立和自由,培育了浓厚的臣民意识。封建专制制度使整个社会都缺少一种独立的人格和自觉意识,人的个性几乎被完全抹杀了,无法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在当代中国,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人们的政治心态发生了变化。但由于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臣民心态依然存在,由客观历史孕育的奴性基因尚未发生根本性裂变,其诸多负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羁绊。
诚如威尔·杜兰特所说的:“有其人,必有其国”,“人和人不一样,政府与政府也不相同”,“国家是由构成这个国家的人组成的”,“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否则,千变万化,根本不变,还是白搭”。[2]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从西方先进国家引进科学技术、政治制度和教育体制,希望这样能够使它们尽快地跻身于先进国家之林,但结果往往是失败和沮丧。这些沉痛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的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3]
(二)积极探索培育公民意识的途径。
公民意识使国民具备起码的民主素质和政治辨别能力,尤其是对于人治文化传统悠久的社会,公民意识对民主政治国家的形成更具有激励作用。因此,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公民意识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内化和认同。任何社会的意识形态都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其核心任务是对其所反映和维护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制度提供信仰基础,也就是要进行合理化论证和合法性确认,从而使其阶级统治得以确立和维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完全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具有全民性,并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
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合理性、合法性价值追求,必然成为这一信仰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把公民意识培养列入其意识形态的修补工程,借此来巩固其社会制度,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主义秩序的稳定性。这反映了民主法治时代的意识形态构建走向,要走出简单的、机械的“姓资姓社”的思想误区,以公民意识为重要内容来构建新时期的意识形态,才能有效地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在社会成员中的合理性、合法性内化和认同,才能更好地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的良好社会秩序,调动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性、参与热情和创造能力,使其成为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在力量。
2.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使社会公众在公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积淀公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必须理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而不是相反面。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是派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社会相分离的公共权力。这种力量只具有暂时、历史的合理性,社会最终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为社会自身的生命力”。[4]公民社会和政治权力是一个社会的两极,它们各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公民社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治,同时,它的重要职责还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防范公共权力对人权的侵犯。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对公民的需要更快地作出反应,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同时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发展项目之中,可以极大地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并促进以官民合作为特征的治理和善治。总之,公民社会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土壤。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因此,当前任务是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承认并大力培育市民社会,为公民意识的产生提供社会环境机制,使社会主义在市民社会的自治实践中积淀公民意识。
3.辩证地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摒弃消极因素,培育人文精神,为公民意识的生成铺垫积极的观念基础。在中国的政治社会发展历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浸透着浓厚的宗法等级制度,使得国家本位、官本位成为基本的思维定势。与之相适应,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所倡导的,就是追求统治的和谐而漠视个体生命自由的存在的价值。人相对于国家而言,历来是被统治的对象,是义务主体,对国家仅仅是服从而没有权利,而相对于家庭而言,是一个被包裹在重重亲属关系中的人,背负着整个家庭的历史与荣辱,必须以家族的利益为己任。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个人的生死福患,而很少关注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必须消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发掘其中的民本意识,注重伦理精神、道德良知养成等合理文化资源,培育人文精神,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精神文化是民族精神的价值目标。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人文精神是自由、平等、科学、民主的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道德以及为共同富裕目标团结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相结合的新人文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的产物。新的理性的人文精神必须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的实践观念,才能将其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精神动力变为实践动力,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有了作为自觉公民意识的实践的人文精神,有了具有自觉公民意识的自觉的实践主体,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现实的动力。
[1]马长山.公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J].社会科学,1993,(8).
[2]威尔·杜尔特.探索的思想[M].北京:文化艺出版社,1991.
[3]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M].上海译文版社,199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