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违纪生的教育及建档工作
2010-08-15陈建和
陈建和
(丽水学院医学院,浙江 丽水 323000;丽水卫生学校,浙江 丽水 323000)
谈违纪生的教育及建档工作
陈建和
(丽水学院医学院,浙江 丽水 323000;丽水卫生学校,浙江 丽水 323000)
违纪生;教育;建档
当今中专生眼界开阔,思想活跃,自我意识及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理解,求知欲旺盛,成人感十分明显,较多考虑个人友谊和对真、善、美的追求。这是中专生的主流。然而,一部分中专生也存在一些不正常心理,且由此引发了许多违法违纪行为。若对这些行为加以客观分析、正确认识,并设计合理思想政治教育程序和方法,将有利于促进中专生身心健康发展,探索出中专生思想道德教育规律。
1 建立转化档案,优化育人效果
为严肃校纪校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据此,对违纪生的教育资料归档分为2类。
1.1 仅受到批评教育的违纪生,资料收集归档后暂由各班主任负责管理
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根据学生管理条例够不上处分的学生,可给予批评教育。此类违纪生的转化教育资料大多来自于班主任,班主任可将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转化教育计划、教育结果等材料建成可随时利用的档案。有关教师能持档追踪监控,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并可将教育进程中取得的成绩,暴露的不足,目标实施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建议等,定期作出评价、小结、记录,以便班主任对此类违纪生的教育方案进行调整、修改。转化教育工作较复杂,班主任应不遗余力地将其进行到底,直到违纪生“康复”“痊愈”。
1.2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资料收集归档后由学校负责管理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不但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转化教育,直到处分撤销。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经验,包括处分文件、转化教育计划、家庭联系册及撤销处分文件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2 了解心理动态,消除心理障碍
对违纪生进行处分,实质上是另一种教育措施。加里宁曾说:“教育是对教育者心理上施行一种确定的、有目的和有系统的感化作用,以便在受教育者身上,养成教育者所希望的品质。”教师要让学生养成自己所希望的品质,就需做大量、艰苦的疏导、沟通工作。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往往心理失衡,如果调节不当或不及时,就会产生自卑心理,甚至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而自卑自弃,或对教师存有疑心、戒心等。因此,教师应了解违纪生的心态和性格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工作,使其对自己和处分都有正确的认识。
2.1 动之以情,消除戒备心理
教师应真心实意地尊重、爱护违纪生,并将严格要求渗透在爱之中。鲁迅先生曾说:“教育植根于爱,爱是教育的前提。”教师应主动关心、爱护、尊重违纪生,在生活上细心体贴,在学习上帮助提高,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违纪生。教育实践告诉我们,爱是一种最有效的教育手段。教师付出的爱可以温暖一颗冰冷的心,使浪子回头。当违纪生体验到教师对自己的一片爱心和殷切期望时,将变得“亲其师而信其道”,进而信任教师,把教师的严格要求看做是爱的表现,并乐于接受。
2.2 尊重信任,平等对待,唤起自尊心
教师应当尊重、信任违纪生,逐步消除他们的疑虑和自卑心理,唤起其自尊心。在此基础上,针对违纪生的具体情况,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坚持正面教育,使他们一分为二地看待自己和处分,认识到有过错并不可怕,只要认真吸取教训,就能“吃一堑,长一智”,变坏事为好事。
3 捕捉闪光点,适时加以鼓励
教师只有以平等、爱护的态度对待违纪生,寻找、捕捉他们的闪光点,才能做好违纪生转化教育工作。同时应注意违纪生受挫后的情绪,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3.1 对违纪生要求要适度
对违纪生要求过高,他们会认为高不可攀,望而却步;要求过低,不利于培养其学习毅力和克服困难的决心。因此,要做到“大目标,小步走”,循序渐进。
3.2 让违纪生获得成功
教师可以布置一些违纪生力所能及的任务,在其完成之后给予适当奖励;也可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兴趣小组、社团,参与校园活动、班级建设,向积极、健康、有意义的生活迈进。
3.3 让违纪生充分发挥才能,展示自己的长处
让违纪生有被肯定、被表扬的机会,能够展示闪光的一面,从而树立自信。例如,护理班一女生,厌学,成绩落后,曾因夜不归宿而被学校处分。其他学生大多轻视她。可她歌唱得好、舞跳得棒,学校开文艺晚会时,她的精彩表演赢得师生阵阵喝彩,也为班集体获得荣誉。班主任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一亮点,特别召开了“欢迎你早日归队”的主题班会。会上,班主任对她作了适当的评价,并给予其应获得的荣誉。让她在成功的喜悦、温暖的关怀中,逐步树立进取心;同时,给她指明努力的方向。从此,她刻苦学习,改过自新,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毕业证书。
为了深入探索育人规律,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建议各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思想教育档案、学生心理保健档案,以便较好地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及潜在意识,必要时对其思想活动、情绪周期进行监控,以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
G4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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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0)01-00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