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司法审查之考辩
2017-12-22郗志豪
摘 要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事件在近些年不断出现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各高校目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等规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基础上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学校管理自主权形成单一处置、程序不当、缺乏救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
关键词 大学生 纪律处分 司法审查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郗志豪,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0
一、大学生纪律处分之内涵辨析
(一)大学生纪律处分之内涵
纪律有三种基本涵义:一是惩戒与处罚;二是通过某种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由此可见纪律就是通过外部强制约束以实现自律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纪律解释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教育管理辞典中将纪律泛指为各类组织保障其利益和活动正常进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综上所述纪律是以维护集体利益为目的,以惩罚,约束为手段,作用于特定的群体或集体的一种行为规则、规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高校纪律处分行为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这五种。
(二)大学生纪律处分观点和困扰
1.大学生纪律处分的学者观点
特别权力关系说:受大陆法系“特別权力关系”相关学说,将纪律处分解释为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从而排除了司法审查的介入;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学说认为,不能将包括学校在内的数量甚巨的社会组织视为行政主体;行政特别关系说:基于高校对内行政管理特点形成与学生特别关系,其涉及教育基础法律关系和教育监护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说:为高校和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说: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学习型法律关系,表现为“教育法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高等学校纪律规范就是为了实现高等学校对秩序的基本要求。
2.现阶段大学生纪律处分困扰
《规定》的颁布与落实在加强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为大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除开除学籍外6到12个月解除处分这一规定是否会造成学生违纪行为的增长与泛滥以及学校确定处分,解除处分的裁量困难。从学生心理出发:既然各级处分当一定期限应当予以解除,那么是不是在某些校规校纪面前就可以自我放松又或是利用违纪行为为自己谋取一个好的成绩。从学校出发:既然处分可以解除,那么具体如何判定处分,处分解除的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如何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或者遏制学生违规违纪的情形。我认为处分解除的规定不能成为大学生逃避应有的责任追究的途径,因此《规定》也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首先,解除期限的设置上,警告类处分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在6到9个月进行解除;记过类处分根据其严重程度在9到12个月进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达12个月期限进行处分。其次处分的生效一定要得到保障如考试作弊撤销成绩不再恢复,在处分期限内严格剥夺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甚至根据其处分的严重程度增加剥夺其获得表彰、奖励权益的期限。
二、大学生纪律处分主要法律问题及成因
(一)学生纪律处分依据认定不合理
以网络课程为例,其囊括专业领域名校名师的教学资源。2016年7月,有记者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随机发放了430份问卷,显示仅有33.33%的受访者自主完成,通过搜索引擎高达50%, 16.67%有到电商平台购买“代刷”服务。以大学为例,某同学被超星平台监测出网络课程学习中存在不良行为,提交至学校教务系统。那么此行为是否涉及考试作弊及相关的纪律处分将提交给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良登陆记录是否可成为学校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如何达到公平公正,学生受到处分后又应当如何寻找救济途径。这是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学生纪律处分受理主体及性质不明确
自1998年“田永告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起,由纪律处分引发的受教育权纠纷开始进入到行政诉讼的领域。此类问题现今一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部分人认为纪律处分的所有种类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部分人认为只有开除学籍一项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他部分则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只有与学生学籍有关的处分才存在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列。后者的观点正是大体上我国目前面对此类相关案件所采取的方式。此外,属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引发了几类问题。因为依据宪法精神来讲,不论是哪种诉讼都是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受教育权益为原则。学校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更是一种对学生受教育结果的有效证明。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损益性处罚,因此不论是处分中的哪种处罚都会多多少少在不同方面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及受教育的成果。
(三)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不当救济保障不力
以2008 年学生诉高校行政处分诉讼案件为例,河南某高校在校学生甲要求同学乙为其替考英语四级,乙在实施该行为中违规被抓,为此学校做出处分开除学籍。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撤销高校处分决定,理由为高校处分行为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依法有权处分但未能证明其尽到告知、送达等相关义务,因此在程序上违反了对原告的权利保障规定显失公平。据此,法院责令高校为原告恢复学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学校直接对其处分的行为折射出高校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没有经过体系化的流程,没有为学生提供申辩,维护自身权力的机会,这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也反映了现今大学中这种对法定程序执行的草率与武断。
(四)纪律处分应接受司法审查
广义的司法审查是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裁决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制度。狭义的司法审查是通过对行政行为及其涉及的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避免国家相关行政机关侵害组织和公民等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进行维护其利益的行为,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司法审查具有五大标准:
第一,法定程序的适用是否合规。
第二,法律法规的适用正确与否。
第三,证据的确认和适用是否确凿充分。
第四,是否滥用职权。
第五,是否显失公正。
纪律处分等行为虽属于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学校拥有相应的自治权,但自由裁量应当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因此自由裁量权不应是含糊不清的、不受约束的权力,而是有法可依的权力。
三、我国大学生纪律处分及司法审查之完善
面对国内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应完善我国相关司法审查的规范,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
(一)学校学生应依法行使自我权利
学校在在进行自主管理,实行自治是首先要做到遵循宪法的精神,其次学校对学生处分的程序需完善且执行要正当,做到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理可依、执行从严、执行从谨。学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首先要了解法律了解宪法精神,在遇到问题时,遇到不公平不正当处分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也绝不是违法违纪的保护伞,因此学生不仅要学会知法、守法、用法,更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学校应保障正当程序的合法适用
以美国对学生处分为例,在“德伯戈格诉凯利案”以前,福利津贴领受被认为是一项特权,一直是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不接受依据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但在公共教育领域该观念却消失得较早。借鉴比较后我们可以看到,美国高校对学生违纪处理设置了三个层次,即通过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长,按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类别来进行区别处理,其中:
第一种类型,显著轻微以及首次实施的危害较小的违纪行为,结合违反纪律的程度和性质,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核实,按照学校规定进行适当的违纪纪律处分。
第二种类型,性质严重以及数次实施的危害较大的违纪行为,学生纪律委员会根据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体事实情况和相关卷宗材料,召开规定程序的听证会保障学生权益。
第三种类型,为充分发挥程序正当性,受处分学生可提请校长对学生纪律委员会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进行最终裁决。如果学生对最终裁决仍然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这时司法审查就会介入。法院通过对处分程序的审查来判定程序是否正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合法。
(三)完善校内纪律处分申诉和撤回机制
根据《规定》针对其处分撤回机制要引起学校的重视。各学校应及时研究解读新规定,并对自己学校的管理规定及时完善,更新,与新规定做好衔接尽快落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申诉的途径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学生申诉,完善高校纪律处分的相关监督机制。在适当情形下使司法审查介入以保障法律法规使用的合法性以及程序实施的正当性。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诉权。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学校主管学生德育工作的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支部、教学处、学生处、工会、团支部部门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由各年级部选派,每个年级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中教一级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学校团委学生会、年级部德育处学生联合会选派。
(四)加强救济力度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学生对高校处罚行为的起诉往往结果不同,同一性质、类型的案件,存在驳回起诉或支持诉讼请求截然不同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对高校因纪律处分而实施的处罚在法律属性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鉴于高校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主权,因此涉及纪律处分的行为被赋予了独立性,不成为司法审查或司法介入的對象。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化一定程度上忽略教育纠纷引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有观点认为学生纪律处分由于主体适格原因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查作为权力保障机制必然彰显其救济法律属性,司法机关应对此类案件案由进一步明晰,学生可统筹自治规则、纠错机制、监督机制、司法审查保障等,实现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