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文化与构建法治中国的思考
2010-08-15吴明林
吴明林
(广西工学院 法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一、博大精深的中国礼法文化
中国一直以“礼仪之邦“而闻名于世。“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论语》中云:“不学礼,无以立”。荀子称“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1]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进程就不能不谈以儒家传统思想为内核的礼法传统。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礼是法的精神理念与载体,因此,理清了“礼”这一传统文化线索,就基本理清了中国的法治文化。
1.礼的含义
礼是什么?或曰礼是一种道德伦理规范,或曰典章制度,或曰自然法,或曰宗教……其实,正如有学者说的,礼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礼就是礼。瞿同祖先生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撰写辞条时,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入手,对“礼”给出了一个经典定义:“礼是封建时代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与准则。”李安宅先生在《礼理的社会研究》中认为,礼等于文化,包括民风、民仪、制度、仪式、政令。外国学者埃德蒙利奇先生认为,礼是存在于社会地位转变的时间界线的标志,意味着一种神圣和禁忌;礼是文化的一种,是抽象观点的物质表现,神和精神的外在化;礼表现为一种等级秩序,是一种过渡的仪式;礼是一种献祭的逻辑,使捐献者在人的世界和神的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陈戍国先生在《先秦礼制研究》中对礼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他认为“在古代,‘礼’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政教刑法,朝章国典,一概称之礼;狭义上的“礼”,则专指当时各级贵族 (太子、诸侯、卿、大夫、士)经常举行的祀享、丧葬、朝觐、军旅、冠昏诸方面的典礼。”《礼记》有云:“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礼是人的标志、文化的标志,礼是一种人性、伦理、情感化的东西,它要求人们有理有义。因此,礼作为一个弥散型的文化符号与复杂的文化现象,并不仅仅指某种确定的规范与准则,它还蕴涵着这一系列规范与准则下的秩序运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取向等等。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它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强有力的渗透,说它包罗万象并不为过。
2.礼制的渊源与发展
礼产生于阶级社会以前,起源于原始宗教、风俗和交换。古人云:“礼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礼以义起,它是一个群体在形成共同心理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最原始的礼是先民祀神祈福的仪式,“礼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4]殷商已有礼之记载。周礼则演化为一整套表明贵族等级的礼仪规范。西周统治者在夏、商“天讨”、“天罚”等神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政治主张,并将之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理论依据。西周时期的“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亲亲”的核心是孝,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的核心是忠,其所维护的则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周礼对后世影响深远,奠定了后世“礼”的基调。[5]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政局动乱,礼法传统有所松弛,这为法家思想的昙花一现提供了机遇。
汉朝,封建统治者从政权统一出发,思想上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6]政治与法律两者的关系是“刑者 ,德之辅;阴者 ,阳之助也。”[7]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专任刑罚”而亡国的教训,认为“专任刑罚”,“立狱治罪”,只能“诛恶 ”,使人“畏法 ”,而不能“劝善 ”,不是治本的办法。要想治本,必行“仁义”,立学校 ,兴教化 ,“定五经 ,明六艺 ”,使百姓“晓于礼义而耻于犯上”,也就是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行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礼制对汉朝的礼法、司法与行政制度烙上了深深的烙印,“春秋决狱”便是典型。[8]隋唐时期,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高峰。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至唐代也臻于完善,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也即“一准呼礼”。唐朝以后,礼教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教条日趋僵化,甚至束缚了人们的思想。礼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征像,它以“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为立法依据,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礼注释经典。[9]
3.礼法的表现
“自周公总结夏商之礼“制礼作乐”、完善“礼治”体系以来,礼经战国与秦的凌夷,至汉代复兴,自此,两千余年来一直是中国人的“纲纪”。[10]“历代也均把“制礼作乐”、“修订礼书”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礼”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整合手段与价值追求。从横向说,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可纳入礼的范畴。上至朝廷的治国安民,下至百姓的安身立命,无不以礼为准则,所谓“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1]从纵向上说 ,“夫礼 ,始于冠,本于婚,重于表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12]“礼”对于一个人从生到死、整个过程都要起规制作用。“礼”的这种统摄一切的性质也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发展。所谓“礼法不分、以礼入法、以法率法、礼在法中”一直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如同瞿同祖先生所言:“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13]可见,礼既是中国封建法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库全书提要》有云:“唐律一准乎礼”。从这个层面上说,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可称之为“礼法文化”。梁治平先生将这种“法律与道德合而为一的混合物”、以礼为主导的“完整的秩序”称作为“礼法秩序”,他将西方文化名之为“私法文化”,而将中国传统文化称为“礼法文化”。[14]荀卿有云:“礼,法之大分,类之纲纪”。对这种礼法文化的解读也是反思传统文化和社会的一个极好的切入口,以它为基础,可起到提纲契领的作用。
4.礼法文化的历史作用考察
传统礼法文化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有重大的影响,其积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礼法思想内核的儒家思想实质上是一种人本主义学说,它十分关注人的存在。在个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为仁由己 ”、“修身 ”、“慎独 ”等观念 ,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道德学问和人生志向方面自主自强的重要意义;在团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人之大伦”,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某些特殊性人际关系中维系情感和谐、恪守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在群体性方面,传统儒家十分强调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四端之心和“仁者爱人”的崇高理想,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而有力地突显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普遍性“泛爱众”的重要意义。[15]
(2)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礼法文化与制度促进了中国的统一、秩序与稳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法形成了一套完善、严密的系统,它包括各种典章制度、礼仪文化与道德规范,构成了稳定的心理预期;礼法合一的思想囊括了整个中华民族的人生观、价值观与道德操守,它通过一整套伦理道德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治阶级通过礼仪教化,统一思想,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二、法治中国的概述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这表明我们将要建立一个法治文明国家的决心。具体的谈法治,离不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内涵的那个经典命题,“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7]本文对法治中国的论述也是以亚氏的这个经典命题作为逻辑起点,法治意味着良法之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生活方式,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就现代社会来说,法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当包括:(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与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加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16]“对法治构成要件的分析,目的不仅仅在于揭示法治应当遵循的目标或模式,而在于探索法治可能遵循这些目标或模式的条件。”[17]应该说,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在法治的技术层面上作了细致深入的工作,主要表现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三、礼法传统对构建法治中国的局限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传统的礼法结合的文化传统给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辉煌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近代之后,这种蕴涵着丰富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的礼法文化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方面却走向了极端,它束缚了人性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中国落后于世界的文化因素。综合起来,礼法文化的主要局限性为:
1.礼法伦理道德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民主、理性、自由、正义、平等等,但是礼法文化是一种“人治”与“治人”的文化,本质上是“德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它的主要缺陷表现在:在个体性维度上,它以等级尊卑观念压抑着自由平等观念 (自我意识、人格独立、个体自由、人人平等)的形成发展;在群体性维度上,它以私德至上观念压抑着社会公德意识的形成发展,以亲情至上观念压抑着民主法制意识的形成发展,以致严重地干扰了现代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观念的确立与巩固。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将特殊性人际情感凌驾于普遍性原则规范之上的特殊主义观念,滋生了诸如走后门、拉关系、裙带网等一系列腐败现象[18]。因此,倘若我们继续维系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尤其是一味宽容和守护它的那些陈旧腐朽的特殊主义观念,其结果只能是与现代化发展洪流南辕北辙,最终导致传统儒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衰败,成为所谓“博物馆中的历史收藏物”(约瑟夫·列文森语)。
2.法律的道德化
“以礼入法”所引起的重大问题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从积极意义上说,将道德、人情溶于立法与司法之中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综合性,但是以礼入法对法律的损害也极为严重。在传统社会中,政治、伦理、宗教浑然一体密不可分,法律从属于道德,司法从属于行政。由于礼的绝对权威,法律成为推行礼的工具,导致了法的权威被削弱,法很难有一种独立的品格,人们法观念也日益萎缩。清代思想家戴震有言“人死于法,就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法律追求的是明确性和稳定性,而“礼”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以礼入法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同罪异罚等现象便是例证。再者,“礼”的核心是维护等级制度,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最终沦为维护不平等秩序的工具。
3.理性精神的贫乏
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理性被归结为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向往,亦即一种价值取向。有学者在归纳古典自然法家的“理性”概念时,认为,“所谓理性,在它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常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19]理性的重要作用体现为一种进取与反抗的精神,一种积极入世的态度。近代西方的改革与革命大多数是以“理性”作为战斗的旗帜。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中国文化传统所特有的“情理 ”精神 ,亦即以“情 ”为“理 ”、主张“合情即合理”的人文精神。它极大地突显了情感因素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它与西方文化传统所特有的“理性”精神是不同的。[20]
建立文明法治的国家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后果。目前我国的法治之路正在逐步拓展,因此,如何更快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成为法治中国的核心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语境,特别是充分估量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对这个“法律治理的事业”的影响。一个现实的可能就是我们充分的挖掘传统礼法文化中积极的因素,扬长补短、兼收并蓄,以海纳百川的气概放眼世界,大胆而又创造性地借鉴四方成熟的法治经验。只有这样,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才能转变为现实。历史是具体而又生动的,对于中国的法治之路,我们拭目期待!
[1]见荀子《礼论 》.
[2]见《荀子 》卷十 ,《议兵篇 》.
[3]见《礼记·曾子问》.
[4]见许慎《说文解字》.
[5]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42页.
[6]见《汉书·董仲舒传》.
[7]见《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8]同 [5]95页.
[9]同 [5]170页.
[10]马小红.礼与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215.
[11]见《荀子 》卷一 ,《修身篇 》.
[12]见《礼记·昏义》.
[1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7.
[1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5]刘清平.后儒家论纲:颠覆传统儒家弘扬儒家传统[EB/0L].http://www.confuchina.com/08%20xiandaihua/hou%20 rujia.htm.
[1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4.
[17]同上 195页.
[18]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2).
[1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44.
[20]刘清平.人为与情理——中国哲学传统的基本特征初探[J].中国哲学史,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