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2010-08-15张宝新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5期
文◎张宝新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文◎张宝新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死亡赔偿的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2条。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应结合相关法理和立法背景。第一,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近亲属。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尽管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但在事实上形成了与死者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可以认定为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成员,进而扩展解释为“近亲属”。此外,由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虽非近亲属但主要依靠死者生育扶养的人,亦应视为与死者具有“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的近亲属。第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标准。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把握如下几点:(1)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独立并存的赔偿项目。(2)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赔偿,其计算以差异化模式为原则。第三,关于第17条的适用。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相同数额仅限于“死亡赔偿金”部分。第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数额。应当认定近亲属(尤其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无需证明。其他不属于近亲属但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如果可以证明其确实存在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作为特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第五,相关财产损失赔偿与第三人的法定直接请求权。侵权责任法列举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包括:救治费用、误工收入及丧葬费。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