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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自身监督筑牢检察工作发展之基

2010-08-15李书勤

中国检察官 2010年7期
关键词:检务监督制度内部监督

文◎李书勤

强化内部自身监督筑牢检察工作发展之基

文◎李书勤*

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目前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现状

一是外部监督过于“软”,失于“宽”,监督效果不佳,监督流于形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的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检察公开日活动、阳光检务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大都体现在一种形式或者具体个案方面。在这些形式化的监督上,往往还因为内部制度、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条件的制约,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大打折扣。而来自社会的监督,更是不关痛痒,触及不到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内部监督失衡,刚性略显不足。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虽然通过巡视,或者通过检查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卷宗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但这也只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督,是对大体上的把握,使得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过于松散,势必造成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被弱化。有时甚至出现故意规避指导监督的情况,那时的监督就显得更孱弱和无奈。

三是自我监督局限于程式化,认知程度不高。在检察机关内部虽存在着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但这些监督大多为事后监督,且由于检察院一盘棋思想,在关系到单位、干警利益或权力的威慑、诱惑时,这种监督有时会受“自我保护”、“家丑不可外扬”意识的影响而失去作用。

二、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必须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外树良好的执法形象

一是强化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观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把公正执法作为执法的核心和灵魂。在具体办案中既要强化追诉漏犯漏罪的问题,解决好打击不力问题,也要解决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的生命线,摒弃没有质量的数量。从执行程序到实体,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办法,减少办案中的个人权力行使,真正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程度的统一,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公正。

(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长效机制

监督靠制度作保障,制度靠监督去落实,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度建设至关重要。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健全发现问题的机制、纠正错误的机制、追究责任的机制。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完善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对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制度。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三)必须进一步完善检务督查,加大督促查处力度

一是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可以由上级院督察下级院和本院各部门办理的案件,也可督察某个办案环节;二是加大对执行制度不力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加强对作风纪律建设情况的督察,重点解决对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滥用警车警械、公车私用等问题;要建立检察机关一体化督察机制,实现检察系统内部交叉督察,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在一定辖区内实现统一协调的一体化督察机制。

(四)必须把强化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依法制约的机制,扩大阳光检务的范围,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方式,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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