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根源
2010-08-15吴金群
吴金群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根源
吴金群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其治理结构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而且必须在政治上是合适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治上的是否合适甚至比经济上的是否有效更为关键。60多年来,意识形态的影响、政府的介入以及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中的博弈共同构成了我国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根源。新中国成立初期,意识形态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后,意识形态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起着主要的制约作用。政府则为了实现政治理想、提高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目标而广泛介入了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从静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方向由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决定;从动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乃是各主要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不断演化过程。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政治根源
所谓国企治理结构,就是指协调国有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时期,这套制度安排主要围绕着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老三会”而展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包含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权结构、高管薪酬、财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制度安排的创立、变更以及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过程即为国企治理结构变迁。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片面强调甚至默认了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效率逻辑与经济基础,而常常忽视政治因素的重要影响。实际上,企业既存在于经济环境之中,又深受嵌入于其中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需要其治理结构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而且必须在政治上是合适的[1]P405。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治上的是否合适甚至比经济上的是否有效更为关键。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方向与路径。
一、意识形态的影响
意识形态是人们对于世界看法的一套信念,它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2][3]P53。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新民主主义意识形态下,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份得到了并存发展。其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得到了优先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和扶持劳动人民的合作经济与公私合营经济;利用、限制和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对于个体经济,则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积极而又慎重地引导其发展,走向共同富裕。随着新政权与社会的稳定,党和政府就着手对国营企业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的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民主管理制度,即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就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而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各大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厂长负责制或者是党委领导制。1953年以后,党和政府逐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和经济的“条条管理”,在全国范围推行了“一长制”。一长制能够比党委领导制更能体现责任到人,加强统一指挥,避免互相推诿扯皮,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无法协调企业内部的党、政、团、妇等组织的关系、与上级领导机关实行的党委领导制不易衔接、与企业管理民主化目标有一定的冲突。因此,1956年9月,刘少奇在“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提出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值得一提的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是超前的意识形态直接催生的结果。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颁布以及全国上下兴起的学习热潮,党较好地消解了各种异质的意识形态,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取得了在国内压倒一切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对交出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虽然有些恋恋不舍,但他们又“自愿”地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的信仰体系诱发了社会主义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建立,而这一套制度为了实现其内含的意识形态目标,就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公共政策,这些公共政策大大地改变了当时的企业治理环境与实践。在自由市场逐步消亡、国家基本控制了商品的供销渠道、原材料缺乏、资金短缺、企业效益严重下滑、以及在企业内部所有者的权利与管理者的权威受到工人的严重挑战等背景下,私营企业主就只能钻进意识形态设定的唯一通道了。
改革开放前的国企治理结构虽在不同的时点有所差异,但都与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属于典型的行政型治理。其最大特点就是两权不分,政企不分,从而导致企业治理中的资源配置行政化、经营目的行政化与经营者人事行政化[4]P294。改革开放后,如果从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地位、收入分配制度与基尼系数等三个维度来透视,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已在国家主导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5]。这一转变可以1992年为界分成前后两个时期。1992年之前,属于中国意识形态转型的探索阶段,党从革命意识形态的概念库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概念符号,对其进行重新强调与解释,成功地把意识形态从传统全能社会主义的“革命信仰”引向了后全能主义的世俗化阶段。从1978到1984年,中国刚刚从“左”的禁锢中走出来,国营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乃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这一背景下,国企治理结构的改革就只能采用不具有意识形态负面冲击且容易被当时观念接受的形式,即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改变了企业治理的外部机制,提出了“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并于1987年发展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与此相适应,实行国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正式成为主导性的改革思路。然而,整个改革进程始终都是在主流意识形态框定的场域内进行。这就是“笼子与鸟”的理论,也就是说,企业是一只鸟,不能老是绑着它的翅膀,要让它自由地飞。但是,国营经济体系是一个大笼子,鸟再怎么飞,也不应该飞出这个笼子。所以,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国企治理结构变迁实际上是一场“笼子里的变革”。
1992年以后,中国的意识形态转型开始具有了明确的目标,一个连贯的向市场体制转变的战略开始出现[6]P14。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针对左派思潮原教旨主义地反对市场化改革的保守倾向,提出“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7]P375,从而结束了理论界诸多关于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此,国企治理的外部机制开始了发生质的变化。也正是这一年,我国将“国营企业”开始改称为“国有企业”。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12月颁布的《公司法》,则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也为被市场经济国家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相对于产权改革而言,公司制度是一个具有较少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因此,本应与公司制改革同步进行的产权改革,在实践中是稍稍滞后的。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以及随后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时地会有意识形态的冲击与忧虑。20世纪80年代的股份制试点以及90年代初两家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全面的股份制改造打下了基础。然而,股份制改造会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是否一致等问题一直萦绕在决策者心目中,生怕触动了敏感的意识形态神经而使改革半途而废。比如,国有股权必须占绝对控股地位、而且不可上市流通的规定就是当年为回避意识形态争论而设计的近乎绝妙的想法。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至少蕴藏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国有股一味的“独大”不仅是一种控制性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二是股权分置问题,近2/3左右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我国股市的发展出现畸形。在国有股减持失败后,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中国已逐渐步入“后股改时代”。虽然“大小非”问题依然困扰着中国股市,但股权分置改革仍将以时间最短、进展最顺利,及对改革成效争议最小的重大制度变革而载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史册。
二、政府的介入
一般来说,政府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仅指政权系统中的行政部门,而广义的政府则包括行政、立法与司法等所有的政权体系。在我国,因为存在特殊的党政体制,处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也可以被纳入到广义政府的行列。本文所讨论的政府主要是指广义政府,即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者。我们不能假定政府只有政治目标,但是可以假定政府的目标不是纯经济的[8]。而且,在制度变迁中政府的政治目标通常支配着经济目标[9]。在总体上,我国国企治理结构变迁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这一过程在本质上属于政治性决策,并由政府来推动。尽管有许多其他因素共同影响着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但与政治决策者的改革意愿相比,都只能处于从属性地位。我们可以把政府介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目标函数简单地描述为:F(I,L,S)=F1(I)+F2(L)+F3(S)。其中,F1(I)代表政治理想,F2(L)代表政府合法性,F3(S)代表社会稳定。I、L、S分别代表影响这三个分目标的因素集,而 、、则表示这三个分目标在整体政治目标中的权重。
所谓政治理想,就是在政治系统运行过程中,人们对稀缺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一种价值追求。它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应然”状态的一种信仰,不仅为人们的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柱,也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了必要的行动指南。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心目中,就是要创造“一个纯粹公有制成分、实行产品经济、分配上大体平均、限制‘资产阶级权利’的自我封闭的‘社会主义’乐园。在这个社会里,产品并不丰富,但是分配平均;社会分工极为模糊,但是‘公正’;所有制成分单一,但是‘纯洁’”[10]P130。为逐步地实现这一政治理想,政府利用强大的行政压力、无声的资本渗透和剧烈的群众运动这三大武器[11],使得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企业治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消灭了市场,建立了计划经济;在所有权结构上,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单一的公有制;在控制权方面,“工人阶级领导”为政府与工人提供了相互合作的信念基础。同样地,改革开放后政府介入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也是(虽不仅仅是)为实现某种政治理想。只不过,此时的政治理想更多地具有“迂回”的特点。正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的导引下,国企的外部治理机制逐渐从计划经济转轨到了市场经济;在所有权结构上日益呈现出多元化与混和的特征;普遍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政府合法性,也就是公众基于某些价值标准而对政府管理所表示的认可。它是政府阐述其权力来源的正当理由,也是公众自愿接受政府管理的价值依据。政府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适当介入之所以能够提高其合法性水平,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可以弥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中的市场不足与失灵;政府推动国企治理结构变迁具有诸多的优势;政府主导的改革可以改善国企的绩效并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如果政府介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能够给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带来净福利的增加(即帕累托改进),那么,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得到显著的提高。然而,这种理想状况很少能够出现。因此,次优的目标就是在作了卡尔多-希克斯补偿以后,某些利益群体有净福利的增加。但遗憾的是,因为市场的“交易失灵”与政府“二次分配失灵”同时存在,这一次优目标也不一定能够实现。更为现实的情况是,在政府介入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过程中,有些利益群体得利了,而有些利益群体受损了。为谋求合法性水平的提高,政府就需要保证从得利群体获得的政治支持大于受损群体施加的政治反对。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P82。因此,一旦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人类本能的魔鬼就会被充分调动起来,甚至不惜牺牲社会运行的有序性和连续性,社会动荡或不稳定便由此产生。具体而言,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会滋生不稳定因素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贫困(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导致了人们的“渴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不断滋长“颓丧”,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个根源。二是管理层的腐败大量涌现。当国有企业职工发现他们还在为生活上的入不敷出苦苦挣扎时,经理们却在大肆挥霍公有资产。许多企业破产倒闭,他们的厂长经理却因此暴富,成为“穷庙里的富方丈”。三是某些利益群体的被剥夺感日益增强。工人在丧失国家的有效保护,又没有自己组织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市场鞭子”和管理者专制的受害者[13]。在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过程中,弱势群体体验到了强烈的被剥夺感,而且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已经被明确地唤醒。同时,他们被许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一定会梦想成真。但是,在既定制度指引的航向上又看不到实现梦想的希望。此时,那些在长久等待中希望落空的弱势群体,就可能会利用他们几乎唯一可用的资源——骚乱的权力。
为实现政治理想、提高政府合法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政府积极介入了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其方式主要有:第一,引导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方向。我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政府拥有更多的“日程安排权”[14]。政府不仅可以利用市场机制逐渐诱导最佳治理结构的形成,更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设定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方案并强制推行。因此,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选择,还是两权分离、承包制、公司化与股份制改革,我国政府在引导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方向上发挥的作用都比较显著。第二,建立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法制基础。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是有关企业治理的公共契约,它可以节省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签订具体合同时所要花费的成本。我国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法制基础经历了一个从弱到强的历史过程,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并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企业治理规范体系。其中,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和1997年实施的《证券法》是两个标志性法律。第三,拓展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选择空间。政府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的集合[2]。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过度规制已得到大大放松。同时,竞争性市场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各利益相关者作出更多的自主选择。比如,经理人市场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并可通过代理权的争夺来降低代理成本;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完善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减少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并为股权的分散提供某种可能;产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则可以迫使代理人在营造自己独立王国时有所收敛。
三、利益集团的博弈
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由已经意识到存在共同利益的人们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的目标,以自觉的方式联合起来参与政治过程,并试图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决策的非政权性集合。国营企业的效率低下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被注意到了,但是在1978年以前,对这一问题的改革思路都局限于行政性的放权和收权,即部门和地方之间经济管理权力的重新划定,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行政机构增减的循环往复之中,不仅没有触及传统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而且形成了“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又死”的死乱循环。改革伊始,无论是政府官僚利益集团、经营者利益集团还是职工利益集团都有通过提高企业效率来分享更大“业绩蛋糕”的冲动与需求,同时又比较容易地(尽管可能是肤浅地)观察到了传统国企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所以,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企业改革就从放权让利开始,围绕着“权利换效率”这个中心展开[15]P47。放权让利式的国企治理结构改革,促进了企业的增产增收,实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帕累托改进。然而,放权让利只是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一种过渡方法,国营企业在本质上还是难以改变行政附属物和计划工具的地位,让官僚利益集团与经营者利益集团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势必摩擦不断并滋生腐败。而且,因为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和激励的不兼容,陷入了放权不足则企业仍然缺乏能够行使优化配置资源的充分自主权,放权太多又导致内部人控制使所有者失去最终控制权的困境。
企业利润的连续下降,使得官僚、经营者与职工等利益集团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1985年后,国务院对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了试点,并于1987年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全面推广。其基本思路是: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在企业以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其与国家间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由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实现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实践证明,承包制较大地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了国营企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只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以合约的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作了新的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包制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缺陷也开始显现,比如:承包制虽然能够对好的绩效进行激励,但却难以对坏的绩效进行惩罚,所谓的“大棒”像根细长的面条那样软弱无力;承包制下的国企产权出现了“场内”与“场外”两个所有者,并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承包制下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依然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极易发生“鞭打快牛”与权钱交易;经营者常常无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通过拼机器拼设备,让员工加班加点,追求自身短期利益的最大化。
有必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全面推广承包制改革之前,在国内少数地方实际上已经开始了股份制的试点。与股份制试点相适应,199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从此,新中国中断了近50年的资本市场又徐徐开启。既然承包制与股份制几乎是在同时进入决策者视野并在实践中进行试点的,那么为什么在1993年之前,中国国企改革的主导方式是承包制而不是股份制?这一改革路径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股份制的认识水平还非常有限,又因长期受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依然担心股份制改革的政治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各个主要利益集团的共同选择,而且这一制度选择在总体上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对于中央决策部门而言,选择承包制而非股份制,有助于延长他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生命。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采用承包制而不是股份制有助于增加预算外收入,从而增加其可支配的预算规模。对于经营者利益集团而言,承包制可以使企业保留国有身份,继续享受国家计划的保护。同时,职工利益集团选择承包制既可以保住其铁饭碗,又可以在提高收入水平的同时享受在职的闲暇。所以,承包制而不是股份制是当时各主要利益集团的共同选择。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12月,我国颁布了公司法。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目标的确立与公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开始了经济型治理的深度探索。在某种程度上,探索的进程与最终的结果都取决于利益集团间的力量对比。从静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方向由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决定;从动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乃是各主要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不断演化过程。中央决策部门一方面主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因为担心在此过程中会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国企职工的就业无法保障(从而危害社会稳定),对股份制改革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即使他们预见到了公司化与股份制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但还是担心在充分试点与建立配套制度之前贸然推进企业改革会引发职工利益集团的不满,危害其政治前途。对于地方政府而言,1993年“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从预算外收入中划出,导致预算外收入大幅下降。1994年的分税制又使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剧减。更严重的是,1993年以后,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企业)的亏损额急剧增加,地方财政来源于国企的收入大大减少,而且还得为国企的巨大亏损埋单。因此,地方政府积极主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在计划经济年代,经营者可以利用企业的国有身份享受优惠与照顾。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与商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的国有身份不仅享受不了多少的优惠,反而因为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严、机制不活等原因而在与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屡屡受挫。此时,现代企业制度给了经营者美好的憧憬。相对来说,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低一些。企业的改制,一般不会大幅度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但是,由于改制后会加强企业管理,促使生产率的提高,影响职工对闲暇的享用(部分职工还可能会失去工作岗位),而这必然会损害职工的总体福利水平。更何况,改制以后的企业一般会失去国有企业的传统身份,职工的地位也就从“主人”转变为“雇工”,这又会造成职工的心理损失。所以,如果没有足够的补偿,职工往往会反对企业的改制。因此从总体上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企治理结构的改革主要是由官僚利益集团发起、经营者利益集团支持、职工利益集团权变的博弈场景下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掌握着主导制度变迁最为重要的权力资源,官僚利益集团的作用最为关键。
四、结论与启示
60多年来,意识形态的影响、政府的介入以及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中的博弈共同构成了我国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根源。新中国成立初期,超前的意识形态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后,滞后的意识形态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起着主要的制约作用。政府则为了实现政治理想、提高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目标而广泛介入了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从静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方向由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决定;从动态角度看,国企治理结构的变迁乃是各主要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不断演化过程。
历史表明,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3]中译本序P1。同样的道理,历史将继续证明,人们现在作出的选择可能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路径。人们只有充分考虑到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逻辑,才能准确地理解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历史,并进而更好地把握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未来。显然,意识形态、政府以及利益集团等政治因素还将影响国企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革。透过政治根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的企业治理改革不能盲目地去追求“全球趋同”,因为各国的政治差异比经济差异更难以消除。无疑,这一发现对于我国的国企治理结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提醒的是,本文强调了国企治理结构变迁的政治根源,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背后的效率逻辑与经济基础,我们只是强调了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政治视角,试图提醒人们在狭隘的新古典工具箱内难以发现所有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唤起人们对国企治理结构变迁背后政治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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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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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4479(2010)04-0023-06
2010-03-02
浙江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点课题“保增长背景下的我国政企互动模式研究”(09JDLB003Z)。
吴金群(1975-),浙江东阳人,经济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与企业、地方政府与区域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