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廉政思想及其当代意蕴探究
2010-08-15高千张英魁
高千 张英魁
(1.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 日照 276826;2.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公元前 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古典政治学的创始人。在西方哲学、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称赞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1]恩格斯称他为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2]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十分丰富,涉及法律、教育、社会稳定等领域。虽没有明确提出廉政思想,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其政治思想,便会发现城邦的廉政思想也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理论基点和他本人的现实追求。因此,研究和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廉政思想,从中吸取有利于我们当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益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廉政思想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针对当时社会现实构建了理想国家的轮廓,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策略。其中廉政思想是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政权执政者的行为规范及其指导思想为研究对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至善性
实现城邦和个人生活的至善是进行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即指出:“我们看到,所有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 (com-munity),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它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3]在这段话中,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一切共同体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善业而建立的,一个人之所以要参加某种共同体,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的善。在所有共同体中,城邦是最高、最有权威,并且是一切包含了其他一切共同体的共同体,因此,城邦的目的就是追求和实现个人和城邦生活的至善。正是从这种至善国家目的论出发,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著名的命题。在他看来,家庭、村落只是使人们的生活成为可能,而实现自给自足、“过上优良的生活”则在于国家。只有城邦才可以使人们“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4]所以,每个人都是与城邦密不可分的,个人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5]
(二 )正义性
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 (人间的)是非曲折,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6]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事物与应该接受事物的人;二是相等的人配给到相等的事物。第一个方面中的事物指政治权利和公职,公职的分配方式与政体性质;接受事物的人指城邦要素,即财富、才德、自由身份。第二方面中关系到两个平等原则: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7]
数量相等指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8]主要指平等人之间的平等。在不同政体下,这一原则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在民主制下,所有行政与军事官职向一切公民开放,不设或设极低的财产资格限制;任官采用抽签方式;而在寡头制下,任官采用选举方式;议事会与陪审法庭若由贫富两方组成,则穷人出席不给予津贴,富人不出席处以罚款。凡是符合此项标准的,给予数量和容积上的平等官职;就“公民”个人而言,他们享有的权利的确是平等的。比值相等指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9]主要是指不平等人之间的不平等。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富人享有比例上更多的权利,穷人的权利份额就少。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不平等”引起的内讧是导致政体变质的主要原因。
(三 )善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合理的政治制度并非一定导致政治清廉,关键在于执政者是否具有“善德”。执政者也是影响廉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其能力、素质和品德就至关重要。只有执政者有善德,才能实践善行,治理才有善政,城邦才能成为善邦。执政者只有在善德的支配、约束下,才能正确使用权力,从而表现出廉政的行为。亚里士多德严厉抨击了一些城邦统治者的不义之治,“在我们今日的希腊……许多人都倾心于建立专制霸国,统治各族,借以取得物质的繁荣。……我们全都可以看到那里并不是一个幸福快乐的社会,他们的立法家是不足称颂的。那些颂扬霸道的说法,以及实行霸道的法制和政策没有实际的好处而违反正理,不应当为政治家所崇尚。”[10]他并且进一步指出“掌握权力就不顾正义,这种不问是非 (义或不义)的强迫统治是非法的。”[11]都会引起骚乱或政变,甚至统治者生活细节的不检点也可能成为引发革命或政变的导火线。只有具有“善德”的的执政者才是人,才能坚持廉政道德,方能实现廉政。因此,选拔执政者就尤为重要。
二、亚里士多德廉政思想的内在逻辑
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一命题,说明人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政治成了人的一个特殊性质。这一性质必须与人所追求的目标相一致,也应和城邦的目标一致,“准确的说,城邦的统一在于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也就是说人的优异性和良好生活的获得”,[12]否则它将不能成为人的性质。所以,人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善,就必然成为政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其目标是争夺权力。为防止因权力争夺产生政治腐败、政体变质,亚里士多德主要从以下层次来论述廉政思想的:
(一)实现廉政的外层保障:良法为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虽然聪明睿智,但个人的才能总是有限的,而且人总是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性又是自私的,所以要推行善政,建立“至善”城邦,必须实行法治、反对人治。人治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13]而“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14]因为“他相信法律凝集了无数代人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与教训,包含着一种时间和历史的智慧,从而超越了每一个具体时代具体的人——无论他是多么优秀的哲学家或者立法家——的思想和想像力”[15]即使法律规定有所不及的时候,也能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范式指导。在他那里,法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6]也就是良法为治。其法治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法律必须依据政体制定。持久的政体是建立在依据价值或才德而定的平等原则之上的,所以要让政体得以持久就必须要创制优良公正的法律。“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定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府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第二,良法还应该是大多数人制定的,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因为“在许多事情上众人的判断要优于一人的判断。”[17]
(2)法治优于人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首先,法律是没有感情的理智,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因为人有感情往往会循私情而淡忘理性,并由此导致偏见和腐化,而法律由于没有感情不必徇私而得以保障公正。“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18]其次,法律是经过众人思考、商议之后制定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汇集众人之智慧,而人治仅为个人智慧,众人智慧显然胜于个人智慧。对此,他指出:“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19]最后,法律还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亚氏认为,既然人难免凭感情行事,而感情又是经常变动的,因此人治根本没有稳定性可言。而法律由于它自身的“非人格化”特征,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便成为约束众人行为的规则。反之,“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就会使公民无所适从,“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弱了。”[20]从此可以看出,法治显然优于人治。
(3)法律的至上性。法律一旦制定,就应该具有权威的惟一性、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在城邦生活中,一切事物都必须以法律作为衡量的惟一尺度。“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21]任何公民、团体、立法者,都必须恪守法律,把法律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作为政治权利的规范化,始终成为一切政治活动的依归,因为法律“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起着统治作用,并能作出最妥善的裁决。”[22]
依据城邦政体制定的法律,是政体形式的集中体现,更是城邦目的的必然反映。这些法律对追求个人与城邦生活的至善,实现个人真正的幸福,防止因权力腐败造成的损害公民利益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巴克所指出的“柏拉图想要建立一种人治,相反,亚里士多德致力于让中立不偏倚的法律成为国家真正的统治者”。[23]
(二)实现廉政的中层保障:合理的制度设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对个别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各种组合方式不同将造成政体形式上的不同。”[24]三个要素中,第一个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关;第二个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的行政要素;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关的组成。
(1)议事机关。在城邦中主要负责战争与和平、结盟与结盟、法律、死刑等方面的事务。这些方面的权力归属不同,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以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归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把个别事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25]第一种安排具有明显的平民主义特征,第二种安排是寡头主义的特点,第三种是共和主义安排。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同的安排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政体,在各种政体中分配议事权的方法可以相互借鉴。
(2)行政机关。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的各种官职分配是构成政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不同政体在官职的数目、权力的范围、官职的任期等方面差别很大。要构建一个优良的政体,必须清楚一个城邦应由什么性质的官职和应有多少官职,哪些官职又是为必须的,在小城邦内尤为重要。在官员的任用上,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有什么人来任命各类官员,从什么人中间选拔官员,以什么方式任命官员。”[26]
(3)审判机关。亚里士多德指出,各政体在法庭审判方面的差异可以用三项标准来衡量:“①法庭由什么人组成;②法庭审理什么事情;③法庭的成员以什么方式产生。”[27]以此为标准,组成方式有四类:“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员审判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其成员审判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28]
在实践中,不同的政体对三类机关的组织方式是不同的,但制度安排要合乎绝对的正义。最后亚里士多德又指出,每个城邦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组织方案,以有利于政体的稳定和保全。同时要避免组织机构向其它政体性质发生变化,以免导致政体的变质。
(三)实现廉政的内层保障:公民教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理想的共和政体下,要实现最优良的治理,不仅要重视法律的作用,而且还要注意对公民“善德”的培养。因为“权力并不掌握在陪审员、议事人员或公民大会的成员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审法庭、议事会或平民大众手里”。[29]法律在实现廉政、约束人们行为方面能取得较为直接和明显的效果,而教育则更多地体现了潜在的深远意义。从特质上讲,法律倾向刚性,教育属于柔性。这也符合现代管理理论,“管理应该刚柔相济,且应以柔性管理为主。”前苏联政治学家涅尔谢相茨也认为:“巩固现行的制度,也应当依靠适合于政治形式的国家教育这样的手段。”[30]
亚里士多德指出“欲达到理想城邦的最大幸福,必须公民都具备四德:勇气、节制、正义、智慧(明哲)。”即抵御外辱要有勇气,对待私欲要有节制,参与公事要有正义,辨别是非要有智慧。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对公民的“善德”教育,他在《政治学》中从第七卷第十三章至第八卷,详细地阐述了公民教育的思想,认真分析可以看出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公民教育的重点是美德和理智。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优良公民,他认为,向善乃人之本性,只有至福之人拥有外在诸善、身体诸善和灵魂诸善;只有至福之人具有勇敢、节制、公正和智慧的德性;第二,公民教育的手段是习惯养成与理性操修。对于公民教育,亚里士多德指出“人们所由德成善者出于三端,这三端为出生所察的天赋,日后养成的习惯,及其内在的理性。”[31]这三端是培养人生诸善德的根基。要使人们在此根基之上形成善德,就必须进行教育和启导;第三,“遵循自然”的分阶段教育理论。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年龄段,根据儿童身心和灵魂发展特点,安排和设置不同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以及教育要求,以达到德智体全面的发展。
三、亚里士多德廉政思想的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廉政思想体系,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所设想的廉政方案在当时根本无法实施。亚里士多德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之一,在他的廉政思想里必然打上他所属阶级的烙印。其思想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对于我们今天仍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为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服务。
(一)依法治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进行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
依据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法律是增进、实现和维护“至善生活”前提;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主张法治,仅在法律不完备之处实行人治,但也不忽视道德的作用、正义的培育。这一系列措施是实现城邦至善、保持政体优良的必要措施,是预防腐败、实现廉政的重要途径。因此,借鉴亚里士多德的“外层”法治思想对于当今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腐败现象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上升趋势,其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主观随意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因此,首先要尽快颁布廉政法、肃贪法、行政规范和监察等具有基本性质的法律,让反腐工作走上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培养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为实现廉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所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就成为实现廉政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进行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制度首先要包含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因素,作为构成城邦的基础,每一因素必须要充分发挥其功能才能维持城邦的有序运行;其次,制度安排必须公正,要合乎绝对的正义,以平等和均衡为要旨。在理想政体里,各种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这样公正的制度就不仅使整个城邦没有造成混乱和纷争的局面,而且使全体或大多数人愿意维持现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因而从整体上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亚里斯多德的“中层”制度思想对于当今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在现阶段,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一是要加快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操作规则,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二是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用制度规范行为,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坚持实行公检法、人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和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设。监督不力是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未能得到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有足够的权威和效能,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到持久、有效的遏制。
(三)强化公民教育,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是进行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
亚里斯多德认为,公民最重要的品质是美德和理性,在他看来,公民教育最基本的内容也是美德和理性的教育;通过培养公民的习惯和理性来对其进行教育;公民教育应从儿童时期开始,不同的阶段应进行不同的教育。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教育目的是培养优良的公民,因为一个优良的城邦必须拥有优良的公民,公民应具有城邦所要求的善德,这主要通过教育才能养成。所以其教育思想对于防止政体变质、实现廉政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他看来:“……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32]因此,亚里斯多德的“内层”教育思想对于当今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在基础教育中注重人的心智的全面发展。通过智育、德育和美育等不同渠道来促使个体的和谐、全面发展,才能塑造出真、善、美理想个性。这既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长远目标,又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第二,在公民教育上,针对不同群体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当前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学习教育,使党真正成为“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33]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出的目标,也是我们进行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219
[3]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 9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4.
[4][13][14][16][17][18][19][21][22][24][26][27][2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3卷).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140、169、171、162、173、132、163、165、162、196、173、180、99.
[5][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1卷).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16.
[7][8][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5卷).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34.
[10][11][28][31][3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7卷).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351、347、207、384、406.
[12]DarrellDobbs:Aristotle’sAnticommunis m[J].University of Houston,2001.
[15]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8.
[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2卷).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1.
[23][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卢华萍译.长春:吉林人民出出版社.2003:16.
[2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 4卷).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16.
[30][前苏联]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8.
[3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