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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域中的政治合法性

2010-08-15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合法性基础政治

李 亮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中最基本而又最具有现代性问题之一,近年来也成为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人类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对象。西方各个不同的思想学派见仁见智,对“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见解。政治合法性在进入我国的政治理论研究视界后,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综合大家的观点,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就是一个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作为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应是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

中外学者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见仁见智,形成了许多对政治合法性的解释。国外比较有名的有韦伯、哈贝马斯、利普赛特、阿尔蒙德、夸克、思古德等。韦伯作为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他认为合法性就是指对一种政治秩序的信仰和服从。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利普赛特认为合法性是评价性的,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2]阿尔蒙德把合法性看作是一种体系文化,它表现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和与对政治秩序的自觉遵守。法国学者夸克认为:“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3]思古德在《什么是政治合法性》一文中提出“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4]合法性作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学概念被引入以后,逐渐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王浦劬认为:“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5]胡伟认为:“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性。”[6]林尚立认为:“从合法性的原本含义以及政治统治的内在原理来说,合法性应该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合法性指的是制度、权力与社会基本信仰价值的内在一致性程度;合法性指的是权力的委托者对现实制度和权力的认同、支持和忠诚程度。”[7]综合考察中外学者对合法性这一概念的各种理解,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诸如“信仰”、“支持”、“服从”、“赞同”等带有某种心理倾向的词汇,这也是他们能够达成共识的一点,就是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信仰和忠诚,反映社会对政治系统认可状况和程度的政治关系,简单的说就是政治认同。这就是政治合法性的内涵所在,也是政治合法性的功能所在。

二、政治合法性的要素

政治合法性的要素也就是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构成问题,简单的可以理解为“统治者靠什么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公众为什么要支持统治者的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指合法性的来源与源泉或者合法性资源。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斯·韦伯概括了三种合法性基础: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建立在某个领袖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概、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法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性合法性。这三种合法性基础只是从经验主义出发进行的总结,历史上很多统治形式都是这三种类型的混合,只是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有差异。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众素质的提高,理性力量的增强,个人主体意识的参与,传统型权威也会失去神秘感。超凡魅力型权威也会伴随着英明领袖的逝去和新的建设的开始,它的合法性基础也会慢慢的消耗掉。在这三种类型中,只有法理性权威能得到公众长久的支持和认同。合法性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一个“合法律性”的问题。姚大志曾指出:“在现代的法制国家,国家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意味着国家必须合法地制定法律。严格说来,法律并不能赋予国家权力以合法性,因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还是一个问题。”[8]所以说,传统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适合现代政治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构成现代社会政治合法性的要素主要有:

1.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就是使特定的政治秩序合理化的理论体系”[9],即执政党向民众灌输具有自身主体特色的信仰和价值理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如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是以暴力强制为后盾,同时又借助这种文化领导权为其暴力强制提供合法性。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个方面。意识形态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支撑,有助于培养成员对于政治权威的和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情感。

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国家总是利用意识形态来论证自己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道义性,从而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奠定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正如毛泽东在 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所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制造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在革命时期,我们党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向人民群众灌输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展示社会发展的良好前景,动员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的翻身解放而斗争。在建设时期,党要从理论上论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人民群众中间确立共产主义信仰,最大限度的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建设社会而奋斗。意识形态在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都发挥了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为政治合法性奠定了坚实的理念基础。

2.施政绩效

绩效,指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其中最根本的是指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发展的业绩。只有持续的经济发展,才能奠定社会的物质基础;只有持续的经济发展,才能为自己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正如利普赛特所说:“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10]日本学者山口定认为,“从长期角度来看,即使是缺乏正统性的政治体制,只要它能长期成功地满足人们对效用的期待,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转化为正统性。”[11]良好的施政绩效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之一。国外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表明,政党能否上台执政、取得执政的合法性地位,关键看其能否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流,实现本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日本自民党1955年上台以后,采取暂时搁置政治争议、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对策,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因此长期执政达38年之久。苏联为了适应工业化和美苏争霸的需要,国民经济朝重工业和军事工业方面严重倾斜,致使农、轻、重工业呈现畸形发展的趋势,日常消费品严重短缺,人民群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最终导致苏联经济状况恶化,最终人民对执政党失去信心,苏共解体。

3.社会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会在长期的社会政治实践中形成一些最基本的政治共识或者说政治价值理念,这种共识为人们评判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构成了民众支持和认可某一个政治秩序的道德底线。”[12]这就是社会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就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公正就是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安排,而制度体系的公正是根本。正义作为制度的理念,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的理念,确定了社会利益合作和义务分担的合理办法,它是处理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最高价值和标准,也是衡量制度本身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德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赫费指出,“从概念上廓清政治的正义性观念,尽可能的使它成为可应用的标准,成为正义原则,一直是哲学的最高任务 ”。[14]

如果说,施政绩效为合法性提供了实证的经验性基础的话,那么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则为合法性提供价值的基础。社会公正程度的高低成为判断执政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价值尺度。公正已经是人类普世性基本价值之一,也成为政治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变成了一个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引起社会不安的国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和城乡发展差距的继续扩大,已经开始有引发一些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危险,为此,我国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巩固党的合法性基础。

4.民主法治

到新世纪初,民主已经成为不以任何人和任何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时代潮流,在这种大背景下,民主政治必然对一个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政治民主为民众的政治表达、政治参与、政治选举等政治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利普赛特在《政治人》中就指出:“一般来说,即使一种政治制度具有合理有效性,但如果在关键时期剥夺了新兴群体参与政治的机会,该制度的合法性仍将成为问题。”[15]“一个民主的政党,才能最大可能地把民众吸引到自己周围,才能集中党的成员和党的支持者的智慧,更科学地执政或对政治权力的运作施加影响,才能大大提高决策的效率,才能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遏制消极腐败现象。”[16]尤其在现代政治中,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选举已经成为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依据,民主的宪政制度也成为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基础。政治民主,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石和根本源泉,也是保证民众对执政党执政自愿而长久的认同和信任的唯一方式和途径。正如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中共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勃焉”的“历史周期律”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过经典性的阐述:“法治应该包含两种含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7]这是一个守法和立法的问题,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会自觉守法。对一个国家来说,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也离不开权力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否则,秩序得不到保障,发展也将成为奢谈。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要最终确立其政治的合法性是根本不可能的。作为执政党来说,其合法律性主要有两点:一是其产生是符合法律而不是非法获得政权的;二是在取得了执政地位以后应当自觉将自身置于法律之下。如果非法获得政权,其当时不会存在执政合法性;如果在政治活动中把政党的意志强加在法律之上,藐视法律的权威。不以国家宪法为准绳,就会从根本上丧失其执政的合法性。

三、从系统角度准确把握政治合法性的内在要求

那么政治合法性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怎样运行的,这必然涉及到政治合法性的系统性问题。政治合法性作为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和简单相加,系统中的各要素不是孤立的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使政治合法性这个系统能够有效的运行,实现结构功能最大化。必须把握两点:

(一)把握整体性

意识形态、施政绩效、社会价值、民主政治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四个基本要素,每个要素只是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靠某一个要素来维系政治合法性显然是不够的。美国政治社会学家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把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分为三个方面:意识形态来源、结构来源和个人基础来源。他认为意识形态可以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有助于培养共同体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就是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借助于结构,每一个政治系统当局发挥作用就有了角色依据,同时也为控制政治权利的使用提供了标准。个人基础可以为更好的赢得政治系统中成员的赞同。三种合法性基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同样,在政治合法性的四要素中,如果单纯的重视一个要素,最终也会危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合法性模式在一定时间内,在与世界相对隔绝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人民的广泛支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个人利益意识普遍觉醒,文化和意识形态开始世俗化和理性化,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力量就会减弱。单纯以施政绩效为主的合法性模式也有其局限性。亨廷顿提出了合法性的“政治困局”命题,他指出:“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18]“由于它们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政绩的标准之上,威权政权如果不能有好的政绩,将失去合法性,如果政绩好了,也将失去合法性。”[19]这一点对威权政府更加明显,没有好的施政绩效自然会失去合法性,但如果有了好的施政绩效,民众就会关注其他问题,比如民主、自由、公平等,单纯将合法性建立在施政绩效这一基础之上,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最终会失去合法性。追求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合法性模式,容易导致人们过于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绝对的平均主义,导致效率低下,发展停滞,也会危及政治合法性。过于强调民主,无论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容易导致决策成本的提高和决策周期的延长,更要命的是,在利益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当诉求有别、立场各异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纷纷涌入政治竞技场,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时候,很可能演化成一种持久争吵和无所举措的局面,最终影响政府的权威。以法律为中心的合法性模式容易导致合法性就是“合法律性”,以致于产生法律实证主义趋向。韦伯就是典型代表,他曾自豪的说:“今天,流传形式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20]一种统治不管它维护的是谁的利益、被统治的群体理念是什么,只要它是根据法律程序确立的,就说它是合法的。这是一种抽去了实质内容和价值追求的合法性,是形式化、工具化的合法性,在合法性问题上没有什么真理和正义而言,这种合法性基础必然不会牢固。可见,意识形态、施政绩效、社会价值、民主法治四个要素之间必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能偏颇。

(二 )突出重点性

意识形态为政治合法性提供理念基础,施政绩效为政治合法性提供实证的经验基础,社会价值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价值基础,民主法治为政治合法性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四个要素在政治合法性的维持和强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每个历史阶段,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点突出某个要素或某几个要素,不能等量视之。

合法性的基础是多元的、历史的,是一个流动变量,起主导作用的要素也会不断变化。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其合法性基础也在相应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意识形态为主的合法性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国家政权,证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优越性,确立中共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持续宣传和强力灌输以马克思主义为主流的意识形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成为共识,奠定了当时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第二阶段是以施政绩效为主的合法性模式,主要是经济绩效。经过“文革”的十年浩劫,以意识形态为主的合法性基础不断弱化,1978年,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坚决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并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心一心一意搞建设和发展。把合法性的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施政绩效为中心上来,成功实现了合法性的第一次转型。第三个阶段是以社会价值为主的合法性模式,主要表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上个世纪 90年代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也出现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阶层差距不断扩大,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对合法性基础构成了严重的挑战。我党在继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开始注意通过促进社会公正来扩大自己的合法性基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了获得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来转换合法性基础,突出重点要素,发挥主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变得愈益突出,要求必须更加重视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必须突破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传统分析模式,争取有所突破和发展。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个系统,一个由统治者利用意识形态、施政绩效、社会价值、民主政治各要素相互影响和作用以获得被统治者政治认同的系统。

[1]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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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姚大志.哈贝马斯与政治合法性[J]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3)

[9]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10]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7

[11]转引赵虎吉.比较政治学[M]: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2

[12]岳天明.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 -基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学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

[1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4]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 -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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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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