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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举措

2010-08-15姜再飞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期
关键词:承包期承包户承包地

姜再飞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1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主要问题及表现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全面发放到户,农民心里不踏实。二是有的地方集体预留机动地超过了耕地面积的5%限额。三是仍有少数地方城郊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四是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极少数地方甚至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竞价发包。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组织土地流转。二是有的村组织在流转中侵占农民合法流转权益。三是在流转中改变农业用途: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有的搞植树造林。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对象不明确。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流转,口头协议,现在免税补贴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但由于土地升值,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或提高承包金,受让方不同意,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村里,通过口头协议代为管理,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合同没有到期,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承包土地被征用中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征地项目、补偿标准不告知农民。二是补偿不及时,补偿标准低,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补偿标准更低。三是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机动地”、“五荒地”和“册外地”发包引起纠纷问题。过去承包金低时,农民对这几类地谁来承包,承包金高低并不关注,现在地价升值,甚至成倍上涨,农民纷纷要求承包,通过多种办法翻旧帐,找漏洞,试图推翻原来的发包合同,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甚至部分农民以种种理由要求现承包户终止合同,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户平均承包这些土地。

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矛盾往往集中到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时,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造成反复上访,越级上访。

2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针对这些问题,今后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思路是: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确保规范有序。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继续采取贴进农村,贴进农民的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各地要按土地承包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

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禁搞暗箱操作或仗权发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发包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机动地发包合同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以前合同制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合同的,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积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输出方和受让方要签定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鉴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核合同,对约定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容易引起纠纷的,要建议双方做必要的修改。

继续抓好延包后完善工作。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由于工作不细致,使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或承包经营权证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彻底解决,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纠纷隐患,因此要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抓紧组织做好有关延包后续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抓紧落实到户。再一方面,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的要将多留的机动地按公平合理原则分包到户。

妥善处理征用征收或占用农民承包地问题。凡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规定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限期兑现到位。

保证“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户在人不在”的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后应办理相关手续,退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侯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待定。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使这部法律尽快运用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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