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礼仪文献中所见投壶礼
2010-08-15揣静
揣 静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投壶是古代宴会礼仪的一种,正如郑玄云:“投壶者,以其记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也。”[1,P1565]投壶由射礼演变而来,属吉礼。《左传·昭公十二年》有“晋侯以齐侯宴,中行穆子相,投壶”[2,P1295]的记载,可证明投壶在此时已成为正式礼仪。但专门记叙礼序、仪节的《仪礼》中并没有有关投壶的记载。现根据《礼记》投壶、少仪篇,《大戴礼记》投壶篇以及其它相关文献,将投壶仪节、步骤整理如下:
一、所用之物
矢:所投之物。因投壶属射事,所以称矢,又称“筹”。据《礼记·投壶》记载:“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1,P1573]即矢是用柘木或棘木制成,制矢时不剥去树皮,为的是让矢“坚且重”。根据投壶处所的不同,矢有二尺、二尺八寸、三尺六寸三种。《大戴礼记》载“矢八分,”[3,P449]应指的是矢的圆周。
壶:投矢之的。投壶在燕饮间进行,所用之壶就是席间的承酒器。《礼记·投壶》载“壶颈修七寸,腹修五寸,口颈二寸半,容斗五升,壶中实小豆焉,为其矢之跃而出也。”[1,P1573]壶内装有小豆,是为了防止投入的矢反弹出来。
筭:计算投中次数的筹码。木制,长一尺二寸。
中:盛筭器。木刻而成,状如伏兕,或伏鹿,背上凿孔,立有圆圈以盛筭。据《仪礼·乡射礼》载“大夫兕中……士鹿中。”[4,P247]而孔颖达《礼记正义》疏曰:“以经云主人请宾,是平敌之辞,与《乡饮酒》、《乡射》同,故知是大夫、士也。若诸侯,则《燕礼》、《大射》每事‘请于公’,不得云主人请宾也。”[1,P1566]由此可知,《礼记》与《大戴礼记》所记投壶礼是士礼,所以用鹿中。
马:胜筭。投壶礼三番而止,每胜一轮则立一马,用来表示所胜次数,木制,刻作马形。郑玄曰:“马,胜筭也。谓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1,P1568]因投壶由射而来,故将胜者比为将帅,所以刻作马形。
觞:饮酒器。因投壶常与饮酒相伴随。
瑟:乐器。投壶同射礼一样,投时以乐为节,故有此物。
鼓:乐器。
鼙:乐器。
二、参与者及其职掌
主:参与投壶者。
宾:参与投壶者。
司射:主持投壶礼的人,一般由主人的属吏充任。
司正:见于《大戴礼记》。“司正曰:‘正爵既行,请为胜者立马。’”[3,P445]乡射礼时主人以辅助自己进行大祭祀和飨宴宾客时迎宾的相(主人属吏)担任司正,投壶亦然。掌正宾主之礼。
酌者:为负方酌酒,由胜方子弟充任。
弦者:郑注曰:“鼓瑟者也”。实际上弦者应指全部乐工,《礼记正义》曰:“案下有鲁鼓、薛鼓,节亦有鼓,以弦为重,故特云‘命弦者’。”[1,P1569]
大师:乐工首领,掌协调音律。
除此之外,《大戴礼记·投壶》中还记载有主党、宾党若干人:
乐人:国子中能奏乐的人,属主党。
使者:执事之人,属主党。
童子:乡人中来观礼的未成年人,属主党。
庭长:众宾之长。乡饮酒礼有众宾之长一人,投壶有时在庭,则众宾之长为庭长,为宾党。
冠士立者:乡人来观礼中的成人,属宾党。
关于主党、宾党的划分,宋太常博士陈祥道《礼书》云:“主人以仁接宾,则乐人,乐宾者也;使者及童子,事人者也;故属主党。司射,作人者也;庭长,正人者也;故属宾党。”[5,P109]可见,主宾党的划分是遵循着以宾为尊的原则的。
三、具体过程
(一)、请宾投壶
即主人邀请宾投壶。《礼记·投壶》载:“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1,P1565]“枉”、“哨”皆是曲而不正之义,这是主人的谦逊之词。
投壶之前必先行燕礼,宾主已脱履升堂,可知此时主人在阼阶之上,面向西边的宾。而由《乡射礼》将射之时,司射升自西阶,面向北告于宾,故知司射奉中在西阶面向北,执壶之人贱于司射,在司射之西。
宾推辞两次后,在主人的“固请”之下答应,说“敢不敬从”,就是恭敬的遵从主人的建议。
(二)、送矢就筵
即主人引导宾就投壶之筵。因投壶处所在两楹之间,宾同意投壶后,行再拜之礼,两拜之后接过主人捧着的矢,主人行礼拜送,因主人授矢时手中有物不便拜,故先授而后拜。然后主人由使者手中接过矢。这时主人要独自到两楹之间投壶的处所,《礼记正义》云:“言将有事于此也,”[1,1567]即为宾指示投壶之位。主人退反,西向揖宾,请宾就投壶之筵,宾主各就其筵。
宾主席位的设置正如《礼记正义》云:“宾席、主人席皆南乡,间相去如射物。”[1,P1567]物是射礼举行时表示射者位置的符号。即是说投壶时宾主席位面向南,其间距离和射礼时两物的距离一样。由《仪礼·乡射礼》“物长如笥,其间容弓”[4,P236]可知,投壶宾主席间有一张弓的距离。又据《周礼·冬官考工记·弓人》“弓长六尺有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有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6,P1183]可知,宾主席的距离在六尺六寸至六尺之间。
(三)、度壶并筭
即设置壶、中等器具。宾主就位后,司射于西阶之上由执壶人手中接过壶,向东进于两楹间测量距离,摆放壶。壶在宾主席前,即在宾主席南,壶距宾主之席各二矢半。
根据孔颖达《礼记正义》,投壶的处所有三处:室中、堂中及庭中。“日中则于室,日晚则于堂,太晚则于庭,是各随光明处也。矢有长短,亦随地广狭。室中狭,矢长五扶;堂上稍广,矢长七扶;庭中大广,矢长九扶。”[1,P1568]扶就是四指并拢的长度。五扶为二尺,七扶长二尺八寸,九扶长三尺六寸。不论在室中、堂中或是庭中投壶,壶都摆放在距宾主之席二矢半的位置,也就是说,室中投壶时,壶距席五尺,堂上则为七尺,庭中则为九尺。
司射设壶完毕,返回西阶之上取中,“稍进东而设中”,[1,P1568]并将中里放入八支筭,而后向东,手中另拿八支筭,站起来。其余的筭横放在中的西面。《礼记正义》曰:“此约《乡射》文,实八筭于中,今此投壶,射之类。故云:‘亦实八筭于中’”。[1,P1568]一筭对应一矢,投壶每人四矢,所以筭的数量应为人数的四倍。
(四)、宣布规则
壶、中都设置妥当,之后司射先后走至宾主席前宣布规则:“顺投为入,比投不释,胜饮不胜者。正爵既行,请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1,P1568]
投壶时,以矢头入壶为中,即“顺投”。宾主更替而投,连续投的,即使投中,也不计分。四矢投完为一局,胜者酌酒饮于不胜者,喝酒完毕后司射取一马插于胜方筭前地面,此即所谓“立马”。“礼以三马为成,若专三马,则为一成”。[1,P1569]三局终了,只设一马的就拿过来并设在二马这边,以表示对胜方的庆贺。
随后,司射又命令乐工“奏《狸首》,间若一。”[1,P1569]即每次演奏节奏的快慢要一致。古代礼仪活动都必须配乐,正所谓“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7,P625]《狸首》与《驺虞》、《采蘋》、《采繁》皆为《毛诗》篇名,原诗失传,《大戴礼记·投壶》有曾孙之诗,孔颖达认为是《狸首》之诗,其诗如下:“今日泰射,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大小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质参既设,执旌既载。大侯既亢,中获既置。”“弓既平张,四侯且良。决拾有常,既顺乃让。乃揖乃让,乃隮其堂,乃节其行,既志乃张,射夫命射,射者之声,获者之旌,既获卒莫。”[3,P450]
据《礼记·射义》举行射礼时,“天子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卿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繁》为节。”[1,P1641]而此士投壶奏《狸首》的原因,孔颖达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即非诸侯投壶而奏《狸首》者,义取燕饮之仪,犹如乡射奏《驺虞》,不计人之尊卑。”[1,P1569]
至此,投壶的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
(五)、投壶
繁琐的准备程序之后,投壶开始。司射分别向宾主报告矢以齐备,请他们轮流投壶。《礼记·少仪》篇记投壶之礼,《礼记正义》疏曰:“投壶礼,亦宾主四矢,从委于身前坐,一一取之。”[1,P1021]即投壶时将矢放于身前地上,一一取之而投。有投中者,司射就坐下由中取出一筭置于地面,以此计分,称为“释筭”。“宾党于左,主党于右”。[1,P1569]
(六)、数筭立马
一局投壶结束,司射为宾主双方数筭。数筭时,司射以两支为单位(称为一纯),用右手从地上将筭拾起放入左手,满十纯则将其竖放于面前地上,每十纯都相互隔开,剩下不满十纯的横放于下,如果剩下一筭则称为奇,竖放于余纯下。接着就拿着胜方多出的纯数宣布说:“某贤于某若干纯”。如果筭有奇数就把奇数说出来,如果双方得筭相同就说宾主均等。
(七)、行觞
随后进入罚酒的环节。即由胜方弟子为负方酌酒。此一部分《礼记》略写,由《仪礼》中可见梗概。《仪礼·乡射礼》云“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乃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4,P211]负方都跪着捧起酒杯说:“承蒙赐欢”。胜者也跪着说“请敬养贵体”。
(八)、庆礼
因投壶与射一类,也是三番而止。三局结束之后,为胜方庆贺,即为庆礼。第三局数筭立马之后,司射命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1,P1571]此时则由宾主中胜利一方亲自为另一方酌酒。然后,司射命使者撤去壶、马等物。至此投壶结束。
由其礼节、步骤可以看出,投壶古礼是非常庄严肃穆的。投壶作为射礼的替代,同样具有正己观德的内涵,所以此时的投壶准备过程繁琐,而投法简单。此后,投壶不断演变,投法日趋多样,而正己观德的内涵则逐渐淡化。
[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高明.大戴礼记今注今译[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六十六年.
[4]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清]林昌彝.三礼通释[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宋]郑樵.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