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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雀东南飞》看东汉时期妇女的“守节”

2010-08-15郭健敏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基础部江苏徐州221116

名作欣赏 2010年32期
关键词:孔雀东南飞刘兰芝妇女

□郭健敏(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基础部, 江苏 徐州 221116)

《孔雀东南飞》,又名《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是汉乐府民歌中的叙事诗杰作。它三百五十多句,一千七百多字,堪称“一首古代最长的叙事诗”①。诗歌研究者们,把它与北朝的《木兰诗》、唐韦庄的《秦妇吟》合称为“乐府中之三杰”。《孔雀东南飞》诗中叙述了一个感人肺腑的爱情故事。汉末庐江府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美丽贤惠,勤劳能干,她和丈夫情投意合,相亲相爱,却不为焦母所容,被休归家。兰芝的哥哥逼其改嫁,兰芝“守节情不移”,投水而死,仲卿闻讯,自缢而死。关于本诗,各方面的研究论述很多,本文尝试着结合诗歌的描述就东汉时期妇女“守节”的问题展开探讨。

“‘感于哀乐,缘事而发’是班固对汉代乐府诗歌的经典评价。本义指乐府的作者有感于事,心生哀乐,因此作歌以抒情。这实际上是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对乐府诗歌创作动机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乐府诗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使得在乐府诗的接受和传播过程中,诗歌本身所包含的故事性以及促使作者进行创作的背景(即所缘之事),也成为接受者和后人关注的重要内容。乐府诗歌的接受和传播带有鲜明的文事相依的传播特点。”②《孔雀东南飞》原诗中有一段记录“本事”的小序,讲述了故事的原委和此诗的写作缘由,序文曰:“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即诗歌的主人公刘氏被休后,发誓不改嫁,但家里却逼迫其改嫁,她最终为了保持贞节,毅然以自杀的方式来抗争。所以刘氏之死是为“守节”而死,由此我们把刘氏看作一个“从一而终”的贞节烈妇的楷模也不为过。

东汉时期,贞节观已经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变成许多女性的道德律条。贞节,作为妇女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实际上是对妇女精神的一种束缚。何谓贞节?《易·师》:“象曰:贞,正也。”《说文》:“节,竹约也。”段玉裁引而申之为“节制”。贞节连文始于汉代,张衡《思玄赋》有云:“伊中情之信修兮,慕古人之贞节。”《史记·田单列传》载有“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之语。西汉大儒刘向首撰《列女传》,其为妇女悬拟的贞节标准是:“避嫌远别”,“终一不更,勤正洁行。”东汉大才女班昭的《女诫》,是第一部系统化的女教著作。她出身名门,自幼受到封建正统思想的教育和熏陶,她认为:“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因此,女子必须“守节整齐”。她明确提出:“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反映出浓厚的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封建伦理思想,对汉代妇女贞节观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白虎通义》特别强调“从一而终”的观念。其《嫁娶篇》论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汉末思想家王符也大力倡导贞节。他在《潜夫论》中认为,衡量女子的道德标准,是看其是否“鲜洁”。所谓“鲜洁”,就是要“一许不改”。除班昭的《女诫》外,东汉另有荀爽《女诫》、蔡邕《女诫》《女训》等理论著作问世,这说明东汉时期,对妇女守节的倡导已形成很大的声势。

与贞节理论著作相并行,东汉时期出现许多妇女守节不嫁事例的记载。为了守节,这些女子坚决不改嫁,有的还和父母对簿公堂,甚至毁容、自杀。《后汉书·列女传》《华阳国志》记录了她们大量的事迹。如《后汉书·列女传》中所载的事例:坚决不改嫁,如许升妻吕荣。荣父因“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欲改嫁之”,但是荣只是叹了一声“命之所遭,义无离贰”,却“终不肯归”。自残,如“沛刘长卿妻者,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她出于“远防嫌疑”,“不肯归宁”,而“儿年十五,晚又夭段,妻虑不免,乃刑其耳以自誓”。自杀,如河南乐羊子之妻,“盗有犯其妻者,乃先劫其姑。妻闻,操刀而出,盗人日:‘释汝刀从我者可全,不从我者,则杀汝姑’,妻仰天而叹,举刀刎颈而死。”《华阳国志》载:“广汉李元女、杨文妻也。适文,有一男一女,而文没,以织履为业。父欲改嫁,乃自沈水中,宗族救得免。太守五方为之图象。”③

东汉时期,政府开始大力褒奖妇女守节。安帝元初六年(119年)下诏“赐人尤贫困、孤弱、单独谷,人三斛;贞妇有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④。在受赐的几类人中,贞妇受赐数额最高,说明政府对贞妇褒奖的力度最大,这种国家用名利引导劝贞的方法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很大。可见东汉时期妇女已把贞节视为大节。因此,刘兰芝不愿改嫁而被逼投水自杀的事件在东汉时期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当时许多把贞节看得比生命还要珍贵的妇女的一种自觉而无奈的选择。

贞节观的形成与儒家倡导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与女性在封建社会中地位的不断下降有关。

就现存先秦文献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不断加强。《易经·家人》提出女子屈从于男子是“天地之义”。《尚书·牧誓》也说“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显示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从属地位。《礼记·丧服》宣称,所谓“妇人”,就是“伏于人者”,而“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礼记·丧服·子夏传》也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是谓“三从”。《礼记·昏义》“古者,妇人先退三月”,“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是谓“四德”。孟子还提出包括“夫妻有别”在内的在后世演变成“五常”的“五伦”,表明两性关系进一步失去平衡,妇女地位越加低微。⑤秦亡汉兴,儒家思想逐步正统化、官方化,确立了它的统治地位。专门针对女性的“三从”、“四德”及与女性有极大关系的“三纲”、“五常”,得到了全面、深刻的阐发,形成了系统的“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的教义。董仲舒结合阴阳学说,把“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绝对化、神圣化。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他又把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关系,概括为五伦,亦即“五常”,而以三纲统领五常。“东汉女才子班昭总结了儒家礼教对妇女的要求,写了《女诫》一书, 使以往的言论系统化、理论化了。班昭不仅明确解说了三从之道和四德之义,还对夫权做了一种明确的阐释,成为封建女教的始作俑者。《女诫》的出台加剧了汉代夫妻之间的不平等,也给广大妇女头上戴上了紧箍咒。”⑥妇女的地位进一步降低,沦为男子的附属品和驯服的工具。

汉代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倾向十分明显,显示出妇女所处社会地位的低下。首先,在婚姻决定权上,父母做主,子女必须顺从。《白虎通义·嫁娶》主张“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不论父母的选择对还是错,更不论子女喜欢不喜欢,父母之命皆不能抗拒。如果父母去世了,则由兄长做主。汉代婚姻的家族本位意识非常浓重,“婚姻者,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被看作两个家族的事,而不是男女个人的事,不需要子女个人选择。这些在《孔雀东南飞》中有着鲜明的体现,虽然焦仲卿和妻子刘兰芝相亲相爱,感情融洽,但还是不能挽救他们的婚姻,因为在焦家焦母说一不二,她不喜欢媳妇,作为儿子的仲卿只得把兰芝休掉。焦母还自作主张,“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而在刘家,则是兰芝的兄长做主,“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兰芝虽然不愿改嫁,但还是听从了兄长的安排。总之,在婚姻决定权上,父母大于子女,兄姐大于弟妹,实际操作上,则是父大于母,兄姐大于弟妹,而最无决定权的就是女子本人。

其次,在婚姻形式上,汉代存在两种形式的婚姻,即一夫多妻妾式和一夫一妻式婚姻,在这两种形式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相同的。统治阶级中风行的一夫多妻妾的现象,是汉代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妇女不仅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也被当作满足淫欲的对象,被当作财富象征的一部分。而在普通百姓中,虽然是一夫一妻,但就婚姻中夫妻双方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看,丈夫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自由性,而妻子明显处于附属地位。婚姻家庭中,夫妻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等,充分体现了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状。⑦汉代丈夫对妻子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任意行事,而妻子行为稍不检点,则可能遭到休弃的厄运。至高无上的皇帝更视妻妾为玩乐工具,汉武帝就曾明确地说:“吾视去妻子如脱屐。”

再者,在解除婚姻上,离婚是男子的权力。因为中国古代婚姻素来奉行男方本位制,结婚如此,离异亦如此,如前《白虎通义·嫁娶》篇所述“夫为天,妻为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所以,在这样的制度下,婚姻的离异权只在男方,致使汉代男子离弃女子现象非常普遍。而且,针对妇女,政府明确规定了“七去”的律条。“七去”就是七种丈夫对妻子可以解除婚姻的条件,《大戴礼·本命》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注:“妇人有七弃……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这更加把妇女推入到任人宰割的悲惨境地。如《后汉书》记载,姜诗极其孝顺母亲,老人喜欢饮用江水,因此媳妇每天到离家较远的地方把江水弄回来,有一次,因为风大,媳妇回来晚了,老人感到口渴,姜诗认为他妻子“不顺父母”,就把妻子休掉了。在《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无可挑剔,应该说是一个难得的好媳妇,可焦母就是不喜欢她,焦仲卿虽然曾与母亲据理力争,但作为一个大孝子,在“礼”与“情”的冲突下,还是选择了“礼”,也就是“孝”,把妻子休掉了,最终导致了爱情悲剧的上演。

在东汉时期虽然妇女们的贞节观念越来越强,甚至以死来捍卫自己的贞节,但是远没有形成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那样严格的禁锢。所以,社会对妇女改嫁、再嫁还是有一定的宽容度,特别是上层社会。在一定条件下,汉代妇女改嫁、再嫁也是法律允许的事情。例如,东汉蔡邕之女蔡文姬,最初嫁卫仲道。卫死后,为匈奴所虏,成为左贤王夫人,从匈奴返回内地后,再嫁董祀。又据《后汉书·应奉传》引《汝南记》云:“(邓)伯考(尚书仆射)之子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姑僧之”,“因遣归家”,不久便“更嫁为华仲妻”。华仲在和帝时为河南尹,将作大匠。一日,“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不无惋惜地说:“此我故妇。”华仲身居高位,竟娶改嫁之妻,而元义见前妻不仅不鄙弃,而且不无留恋,反映出汉代上层社会对妇女贞节观念的淡薄。《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遣归”后,“还家十日余,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刘母谢绝了媒人的提亲。“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兰芝被休,并未受到人们的鄙夷和唾弃,相反地方官员还派人主动上门来提亲,这里去除掉文学虚构夸张的写法,即有意突出刘兰芝的美丽贤惠外,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尚,即在汉末,上层社会对女子改嫁的宽容,甚或某些知名人士还把能娶到“再婚女”当作一种时尚。

① 郑振铎.中国俗文学史(上)[M].上海:上海书店,1984:78.

② 曾晓峰,彭卫鸿.试析汉乐府文事相依的传播特点[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137.

③ 刘琳.华阳国志校注[M].成都:巴蜀书社,1984:769.

④ 范晔.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82.

⑤ 刘伟杰.由汉代妇女离异与再婚的状况看汉代人的贞节观[J].民俗研究,2007.1:208.

⑥ 刘厚琴.儒学与汉代婚姻制度[J].孔子研究,1996.2:28.

⑦ 李辉.从汉代婚姻关系看当时的妇女地位[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2.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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