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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派言论自由思想评析

2010-04-11崔明伍卢家银

关键词:胡适人权国民党

崔明伍 卢家银

(1、2. 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在中国,“人权”观念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29年至1931年还出现了一个以此命名的政治派别——人权派。它由一批留学欧美的知识分子自发组成,以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为骨干。自1929年始,他们以《新月》为阵地,以批判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人权保障命令”为契机,用大量新鲜确凿的事实,深刻揭露当时中国“人权破产”的状况,公开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保障人权、制定约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进而发动了一场影响较为广泛的人权运动。在运动中,人权派把思想言论自由作为当时国人必争的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党的以三民主义统一思想推行“党化教育”,大搞文化专制主义的做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因为受到国民党政府的干预、压制以及迫害,人权运动于1931年终结。①

人权运动虽然持续时间不长,参加人数不多,而且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脱胎于西方人权思想的某些主张也存在着局限性,但他们在中国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对人权的追求,对自由特别是思想言论自由的渴望,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今天仍具启发意义。

一、人权派言论自由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言论自由是人权的核心,“是做人所必须的条件”

人权派并非一个有着严密组织体系的派别,人权运动之发起也有几分偶然,其主张散见于发表在《新月》的数篇文章中。后新月书店将最核心的九篇文章辑成《人权论集》于1929年12月出版。胡适在序言里直接声明,除了最后两篇附录外,其余都是讨论思想和言论自由及其实例的。这种编辑方针充分表明其将思想言论自由视为人权的核心内容。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是人权派在人权体系中尤钟情于思想言论自由的内部原因。此外,国民党除要求党员必须统一于三民主义之下,连全国人民也必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1]这种党化教育和统一思想的策略方针对思想言论自由的直接禁锢是促其高声呐喊言论自由的外部原因。于是人权派断然指出:“言论自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2]105

人权派要争取的思想言论自由,并不局限于发表一般意见的自由,而是批评政府,特别是国民党政权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的自由。胡适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3]胡适还无情批评国民党:如今国人要面对的是“思想言论完全失去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的“绝对专制的局面”。胡适遂大胆预测:“现在国民党所以大失人心,一半固然是政治上的设施不能满足人民的期望,一半是因为思想的僵化不能吸引前进的思想界的同情。前进的思想界的完全失掉之日,便是国民党油干灯草尽之时。”“将来总有人会替国民党上‘反动’的谥号的。”[4]

(二)言论自由有其卓越的功用或价值

格里德说,因为国民党把“已故‘总理’那些通常很含糊、有时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观点变成一种思想体系,对这种体系他们要求教条式的忠诚,而不容任何异议。”[5]这实际上是对思想言论自由的扼杀,因此人权派提出首先须争回该自由。

人权派从功用的角度谈及言论自由的价值。首先,“言论自由是人权。言论自由所以成为人权,不是因为他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不因为他是天赋于人,不因为他是法律所许,根本原因在于他的功用。他是做人所必须的条件。”[6]既是一个人,就有思想,有了思就想表达,就非说话不可。说他自己要说的话,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样才能把个人的思想贡献给社会。而取消言论自由,即取消了思想,取缔了个性与人格,也毁灭了人群的生命。其次,“只有公开的发挥,比较的研究,平情的讨论,才能得到真理。”梁实秋在《论思想统一》中指出,思想只对理智和真理负责,说明思想是不能统一的;因思想言论自由对人类文明进步所起的作用,又证明思想是不必统一的。思想既不能统一,又不必统一,就应当允许人们有表现思想的自由,政府也应予思想言论自由以充分的保障。压迫对方思想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思想变成僵尸。

(三)要保障言论自由,反对以国家、法律名义来压制、剥夺言论自由

罗隆基斩钉截铁地说,“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而“压迫言论自由的人,是违背中山先生的教训的。”[2]105就人权和国家的关系,他借用英国政治学者拉斯基的话说:“国家的优劣程度,就以他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6]罗隆基用社会契约论解释道:国家是为了人民而存在,不是人民为了国家而存在。同时,国家的职权是有限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也是相对的。国家的功用也旨在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人权,其权力应受到限制。就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他以为,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责任。

罗隆基还认为,约法一方面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同时自由或得依法律而停止。“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掩眼法,这是国民党脚快手灵的幻术。”如今立法权和约法解释权都不在人民手里,所以说“约法上的自由不算自由,约法上的权利,不算权利。”

相对于人权派其他成员,罗隆基在如何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的观点比较系统,态度也更为激进。他提出,“到了人民所要的法律不能产生,或者产生了的法律失了效力的危险时候,人民就要运用他的革命的人权了。”[6]这或许和其留学英国,受英法启蒙思想的影响较多有关。

(四)人权派提出立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大胆设想

首要的是制定宪法。胡适说:“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至少至少,应该做到这几件事:……(3)废止一切箝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命令、制度、机关。(4)取消统一思想与党化教育的迷梦。(5)至少至少,学学专制帝王,时时下个求直言的诏令。”[4]罗隆基更直接提出“宪法草案”三十四条。②

二、人权派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与启示

与人权派立场相近的人,佩服胡适等人说出了他们不敢说、不能说或不便说的话。[7]同时亦有持批评意见者,如鲁迅。1929-1933年,鲁迅针对人权运动,陆续发表《知难行难》、《言论自由的界限》、《隔膜》等文章。“新月社诸君子……引经据典,对于党国有了一点微词,虽然引的大抵是英国经典,但何尝有丝毫不利于党国的恶意……”[8]鲁迅的评价貌似刻薄,但其点出一个无情的事实: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传统的国度,“争取”言论自由是应该的,但不应像人权运动那样向专制政府乞求施与。其实“人权派”言论自由思想的不彻底性是有其思想渊源的。主要表现为:

(一)人权派看不得国民党政府的独裁和一党专制,也无情地揭露国民党摧残思想,“在思想言论自由的一点上,我们不能不说国民政府所代表的国民党是反动的。”[4]但他们“讨论国民党中央的反动思想,希望国民党的反省”,[3]却不触及其统治合法性的问题。胡适在1955年4月《自由中国》中发表的《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九百年前范仲淹争自由的名言》可视为这种情结之总结。胡适分析了传统士大夫的谏诤,借此说明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对国家无比重要。他说:“从中国向来知识分子的最开明的传统看,言论的自由,谏诤的自由,是一种‘自天’的责任,所以说,‘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从国家与政府的立场看,言论的自由可以鼓励人人肯说‘忧于未形,恐于未炽’的正论危言,来代替小人们天天歌功颂德、鼓吹升平的滥调。”[9]而胡适所乐道的“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与争人权是两回事”,“中国历史上数不尽的忠臣烈士不惜冒生命危险,向君王谏言,这正是没有言论自由的最好说明,而不是民主的种子。”[10]239再者,以封建士大夫向帝王谏言来类比现代的言论自由也是不合适的,因为臣下和帝王是不平等的,而作为公民权利的言论自由,其主体是平等的。

(二)人权派既不能容忍国民党,但也不赞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运动。不主张彻底打碎既有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只希望在体制内进行改良,所以,他们的政治批判不算极端,相反,多数情况下保持与政治当局“诤友”式的合作。但就是这种合作都不为当局所容。罗隆基为国民党“出谋划策”:“世界上防共反共的方法,只有以思想代替思想的一条路”,要“解决今日的共产问题,只有根本做到这两点:(一)解放思想,重自由不重‘统一’;(二)改革政治,以民治代替‘党治’。”这样一来,“共产学说根本在中国站足不住了,共产党不剿自灭了。”[11]这种态度使他们在社会上左右为难,于是“这种寄希望于政治改良的资产阶级人权武器就越发显得软弱而消极了”。[12]此外,人权派说:“政府对于知识分子的唯一责任是提供钱、和平和他们自己思想的自由。”[5]这种说法易使作为知识分子的他们与社会对立,他们的呐喊就更无人喝彩了。

(三)人权派以“功用主义”的视角看待言论自由,他们相信“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条件,都是人权。”这种观点,只看到言论自由的工具价值,而忽视言论自由的内在价值,自然难以引起社会的共鸣。依此看法,若某价值高于言论自由的价值时,言论自由也可抛弃了。“九一八事变”致民族危机严重时,“救亡图存”显得远比言论自由更有“功用”,于是他们放下人权理想而主张“新专制主义”了。胡适等自由主义者虽然鼓吹自由颇为有力,但这种过于讲求功用的理念,使其对于自由主义的基本命题,比如自由的概念定位、正当性、自由与民主法治等邻近概念的关系,都没有作出系统的理论说明。他们在回答中国该何处去的历史试卷时,只认真地做了“选择题”,却没有好好地做“论述题”,“泊来的思想没有扎根”,又没能写出中国版的《论自由》或《自由宪章》。[13]

(四)人权派主要成员在人权问题上几乎都是只说不做,就像历代的言官诤臣,将谏诤作为职责而非权利,作为最高的人生目标而不参与有风险的政治改革。“在报纸杂志上写篇时论短评,批评批评当道,是可以的;真要请他出来组织反对党,他是不干的。”[10]239-240再则,他们又提出“专家政治”,欲参与国家治理。这种首鼠两端使专制的国民党当局对封杀他们毫不手软,不久,松散的人权派就分崩离析了。谢泳先生形象地概括了这类知识分子的特征:“一是留学欧美的教育背景(可以理解为不仅是抽象地理解西方的社会制度,而且有直接生活的体验),二是年轻时对文学有高度热情(可以理解为对人生、对社会有强烈的表达欲望),三是在文学之外有相对稳定的专业(可以理解为他们不是空发议论的政客),四是在政治上追求欧美的政治制度,在精神上信奉自由主义的价值标准(可以理解为他们设身处地地比较过两种制度的差异后作出的选择)。”[14]

人权派自身的软弱和不彻底性决定了其人权诉求不可能得到满意的结果,但是在中国民智不甚开化时他们就能提出人权、法治、自由、民主的口号,特别是将言论自由作为最重要的人权的看法是有现实意义的。我们不能因其理念未能实现,以及他们对共产党人曾作出的一些不准确的评价,而忽视甚至贬低其历史价值。③我们认为,对人权派的某些评价似有偏颇。有学者说“他们把言论自由看成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得出的‘绝对’结论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15]其实不然。他们虽然说“言论的本身,绝对不受何种干涉”,但他们也一再强调,“言论自由这名词,就是指法律不得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自由而言。”“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毁谤,诬陷是两件事。”[2](105-106)很显然,这些观点深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强调言论只须对法律负责,自由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只是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思想启蒙的社会基础还很薄弱,这种自由主义的观点难得响应,也很容易为人诟病。退一步说,在那个年代,启蒙者高声呐喊时偶尔出现一两句过头话亦无可厚非。今天的我们应该宽容些。

(责任编辑 陶新艳)

[注释]

① 1930年2月,上海市党部奉国民党中宣部令,没收焚毁《新月》。5月,《人权论集》遭国民党中宣部密令查禁。11月4日,罗隆基被上海市警备司令部逮捕,经宋子文、蔡元培说情才得释放。旋又因文祸被撤消光华大学教授职务。1930年5月胡适被迫辞去上海公学校长后,也被国民党上海党部轮番攻击。

② 罗隆基《论人权》中说的“三十五条人权”,实际上只有三十四条,因为在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间缺少“第二十六条”。检索《新月》杂志原文亦如此。同时期的梁实秋在《罗隆基论》(《世纪评论》第十五期)中也持“三十五条”说。原因尚不明。

③ 申建林说:“中国学术界对人权进行理性研究并积极呼吁人权的时间并不长。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人权一直采取谨慎甚至否定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理论界开始了对人权的学术探讨。”很显然,申先生对“人权派”视而不见。见申建林. 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 591.

[2] 罗隆基. 告压迫言论自由者[M]//人权论集. 上海:新月书店,1930.

[3] 胡适. 人权论集·序[M]//人权论集. 上海:新月书店,1930: 1.

[4] 胡适. 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M]//人权论集. 上海:新月书店,1930: 124.

[5] 格里德. 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 257.

[6] 罗隆基. 论人权[M]//人权论集. 上海:新月书店,1930: 42.

[7] 胡适往来书信集:上册[M]. 北京:中华书局,1979: 515.

[8] 鲁迅. 伪自由书 言论自由的界限[M]//鲁迅全集:第五卷.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 122.

[9] 张忠栋. 胡适·雷震·殷海光[M]. 台北: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90: 155.

[10] 周质平. 胡适与中国现代思潮[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1] 罗隆基. 论中国的共产:为共产问题忠告国民党[J]. 新月,1930: 10.

[12] 刘健清. 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 267.

[13] 何卓恩. 殷海光与近代中国自由主义[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2: 123.

[14] 谢泳. 储安平与《观察》[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34.

[15] 吴飞. “人权派”的表达自由思想探析[J].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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