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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道德的特殊社会根据

2010-04-11杨保军

关键词:特殊性工作者规范

杨保军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 100872)

新闻道德,不管是作为观念,还是作为规范或者品质,都有自身得以形成和成立的根据,并且,它们会有不同方面的根据,诸如源于新闻活动本性的客观根据、源于社会主体新闻活动目的的主体根据等。本文将分析新闻道德的社会根据,说明新闻道德与一定社会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

一、新闻道德与社会存在

新闻活动,是人类共有的普遍活动,是人类的本体性活动;新闻需要,是人类普遍的共有的一种基本需要。但这些普遍的东西,又只能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存在和实现。因此,新闻伦理道德,也只能像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一样,既有普遍的内容,又有特殊的一面。诚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一定社会的伦理观念,既有为特定社会的背景条件所决定的内容,也有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内容。”[1]新闻道德,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高度根源于、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存在情况,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表现。

新闻道德,也像其他具体道德现象一样,在实际社会中的存在与表现是历史的、具体的。因此,新闻道德根据论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回答历史的、具体的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特别要回答如此道德的合理性何在、根据在哪里。这就是说,寻找新闻道德根据的另一条路径是:认识特殊的、具体的社会存在。不理解一定的社会存在,就不可能理解一定社会中的道德存在。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或人类视野中,新闻业、新闻传播有着共同的特征,但新闻业、新闻传播在不同社会中的存在总是特殊的、具体的、个别的,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一般的、普遍的新闻道德根据,只有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文化环境中才能真正落实和生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不同社会中的新闻工作者有着差别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遵循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对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品质也有不同的期望。

一定社会环境中的新闻传播业、新闻职业,能够拥有什么样的新闻道德观念、建构起什么样内容、什么样形式和什么样水平的新闻道德规范,职业新闻工作者在整体上能够具有怎样的新闻道德品质,并不是道德理论家们进行道德设计的结果,而是整体社会现实存在情况决定的结果。进一步说,正是一定社会存在的特殊性,即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技术以及习惯、传统、社会心理等等的特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新闻存在、新闻活动的特殊性(这里我们暂且不考虑新闻活动对其环境要素、环境系统的作用和影响),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历史环境、现实环境中新闻道德表现的特殊性。在一般意义上说,新闻道德的实际表现形式,是一定社会中新闻活动与整个社会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既不是新闻活动系统纯粹自生的,也不是社会环境纯粹赋予的、强加的。因此,“任何撇开历史的逻辑分析和远离道德现实的理论建构都不能获得真正的科学结论。”[2]一定社会能够建构什么样的新闻道德图景,必须根源于这个社会的实际,道德根据还得从现实的社会中去寻找和发掘。

二、新闻道德与新闻制度

新闻活动者、特别是职业新闻工作者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等等,是由该社会基本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新闻制度从宏观层面上所决定的。要想理解一定社会中的媒介道德、新闻道德,离开对这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殊性的理解,是不大可能的,我相信这样的判断:“将政治(还至少可以加上经济——引者)与道德割裂的人,永远不会懂得二者中的任何一个。”[3]9新闻业、新闻传播尽管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国家有过、有着一些相似的功能,但人们也十分清楚地看到,它们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国家有过、有着不同的功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也诉求着不同的道德要求。这就是说,职业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正当性界限,不仅仅是由新闻活动、新闻职业的普遍性质所划定的,还是由职业新闻工作者所处社会环境划定的,由所处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划定的。因此,由社会环境确定的新闻制度本身的道德性,将在宏观层面上直接影响职业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道德性。这就是说,如果一种新闻制度本身是不道德的或不合理的,在这种制度约束下的新闻行为很难在整体上是道德的,或者根本就不属于新闻道德的范畴。我们需要明白:“制度之善优于、先于、也重要于个体的善。”[4]“与个人行为相比,制度性行为的力量和影响是更为强大和深远的。……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给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5]因此,怎样的新闻制度才是合理的、道德的新闻制度,是我们必须在制度伦理层面上关注的大问题。探究新闻道德的根据,永远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特殊根据。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新闻,甚至是统治者认为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新闻,新闻往往就会成为什么样,①新闻道德规范就会成为什么样。即使在新闻业高度发达的社会,其拥有的动态变化的新闻图景也并不是由职业新闻活动者独立建构的,而是由整个社会特别是社会的统治者建构的,②新闻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的“命运”也基本如此。至于道德是否合理优良,那是另一个问题。关键要看一定社会能否真正认识到、自觉到适应社会良性发展的新闻需要,能否真正认识到、自觉到适应社会大众自身完善发展的新闻需要,它们是能够制定优良新闻道德规范的主要社会根据、社会主体根据。

三、新闻道德与社会文化

如果从整体的文化角度看,文化的特殊性,使形式上普遍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品质都会受到文化特殊性的“特殊化”,也就是说,形式上普遍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一旦落实在具体的文化环境中,便都会获得特殊的界定,获得特殊的内涵。“有些观念可以跨越文化界限,有些则不能,甚至大多数基本的道德规则都因特殊的环境而有所不同。”[6]12道德的文化特殊性,新闻道德的文化特殊性都是既存的事实,并不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也许在人类生存发展方式的全球化过程中,随着交流、融合的增多和加快,特殊内涵会减少,普适的内容会增多,但把人类未来的文化价值、道德文化价值想象为单一的、一元的,本身就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一种可怕的、恐怖的想象。当人类多元文化的景象,变成了单一的文化景象,当丰富多彩的世界图景变成了单色的世界,真不知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多元文化可以通过交流对话达成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共识,但同时可以保持不同文化的个性特色。

在不同文化传统、文化现实环境,特别是在不同政治文化环境中建构全球普适性的新闻道德原则是相当艰难的事情。一定社会中的新闻如何,首先是由社会需求决定其基本命运的,因此,“要想恰如其分地理解媒介,就必须明白媒介生存其中的社会。”[3]29即使在今天这样所谓的全球化时代,那些“全球性的媒介并不是中立的信息供应商,而是文化的创造者和塑造者。”[6]X也就是说,那些跨越国界的媒介组织、新闻媒介组织,在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地、崇高地按照人类的利益传播新闻的,也不是简单地按照传播指向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传播新闻的,它们有自己的利益,不仅有自己的物质经济利益,也有它们的精神文化利益,甚至可以说有自己代表的、赞赏的政治的、意识形态利益。从道德论角度说就是,他们有着各自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

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特殊的存在,并不都是合理的存在,并不都是应该的存在,有些存在是必须彻底改造的,有些存在是必须彻底铲除的、消灭的。我们决不能把暂时的历史合理性当作永恒的合理性。事实上,不存在永恒的合理性。合理性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把社会特殊性、文化特殊性作为借口,用来压制新闻传播自身规律性的任何做法都是反历史的,当然也是不道德的。职业新闻活动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为什么要讲这样的道德,而不讲那样的道德,必然有其特殊的社会根据,但有些社会根据是需要改变的,并且是能够改变的;特别是当历史已经提供了改变的条件,人们还不加改变的话,这种根据支持的所谓道德其实是不道德的。不同文化之间是有差异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我们也不能过高夸大文化之间的差异性,美国道德哲学研究者詹姆斯◦雷切尔斯就说过,“过高地估计文化之间的差异是错误的,从一个文化到另一个文化,不是每一条道德规范都会发生变化的。”[7]我们不能在文化差异的名义下维护那些明显违背人类普遍价值的东西,也不能在文化差异的名义下维护那些明显落后于一定社会文明水平和实践的方式,不管这种实践方式发生在哪个社会领域、哪个职业领域。任何以差异性、特殊性为借口所保护的落后“道德”,都应该消除。

四、中国新闻道德社会根据的特色表现

在我国,在新闻职业道德领域中,最具特色、相当普遍、同时也比较突出的现象是:政治要求的道德化、伦理化,或者说道德要求的政治化。一些政治统治上的要求和意识形态宣扬的诉求,成为职业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责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新闻传播业实质上是党和政府的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耳目喉舌,新闻媒体并不是独立于党和政府之外的事业或产业,而是仍然属于党和政府的有机构成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不是纯粹的职业化、专业化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只是他们担当的一种角色,他们同时还担当着党和政府工作的宣传者的重要角色,并且这一角色往往具有优先地位。人们看到,在我国,新闻工作者最恰当的名称不是新闻职业从业者,而是新闻宣传工作者。因此,以纯粹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我国的新闻工作者,本身就有一定的错位。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范新闻工作者的主要道德规范至少是由三大块构成的:一是正在形成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二是长期形成的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规范(纪律规范已经道德化了);③三是新闻工作者所在的行业规范、新闻媒介组织的组织规范,也可以叫做行业伦理规范和组织(企业)伦理规范,这类规范和第一类规范有重合的地方,但常常会有所不同,所以单列一类。就实际情况看,第二方面的规范比第一方面、第三方面的规范更加严格有效。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纪律本身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硬性作用,另外,则是因为在以往的历史中,我国新闻工作者只有宣传纪律的观念,没有新闻职业道德的自觉,即使在心理上,他们更看重的是纪律约束而不是道德限制(这种状况随着新闻行业的专业化和新闻工作的职业化而有所改变)。进一步说,就目前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宣传纪律要求实质上是我国新闻从业者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的直接的、重要的来源或根据之一,并且,其他任何根据如果与党的纪律要求相冲突,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的。

但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发现,以往的新闻宣传工作至少在形式上开始向职业化转变,其直接表现就是:很多新闻工作者已经自觉到要讲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公众服务,走新闻专业主义的道路;并且,有不少优秀的新闻人,把此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和职业目标,贯彻在自己的新闻行为之中。新闻理论界也在大量引介西方学术界关于新闻专业化、职业化的著述,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根据中国新闻历史、现实及未来的发展可能,研究发表关于新闻专业化、职业化的著述。从道德根据论的角度看,这实质上就是要把新闻道德建立在新闻活动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就是要寻求新闻道德相对独立的职业根据,背后蕴涵着对以往以政治意识形态要求作为道德根据的某种反拨。

新闻专业主义或职业主义,有其自身的社会环境和媒体条件要求。比如,新闻媒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条件;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是其理论上的唯一目标;新闻传播要坚持客观报道的理念和方法;新闻工作者要坚守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要具备新闻工作所要求的各种专业技能等。新闻专业主义思潮的勃兴,实质上是呼唤新闻体制的变革,这必然会引起整个新闻界的高度关注。

[注释]

①我们相信,新闻向自身本性回归是一种规律性的力量,在历史长河的视野中,是谁也不可阻挡的。这也就意味着,新闻的本性可能会被扭曲变形,新闻工作可能并没有按照它本性诉求的道德方式行事,但符合新闻工作规律的道德总要回归自身的。

②关于新闻的社会建构、社会统治建构问题,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研究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07-212。

③从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组织和人很多,有各种各样的类别,新闻宣传工作者只是其中一类,他们的核心特点就是通过“新闻手段”——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为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思想,以及党所提倡的各种观念、价值等等。

[1] 龚群.社会伦理十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07.

[2] 万俊仁.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71.

[3] William L.Rivers,Cleve Mathews.Ethics for the Media[M].New Jersey:Prentice Hall Englewood Cliffs,1988.

[4] 甘绍平.人权伦理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6.

[5] 杨通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伦理学研究的思考[J].社会科学,2009(7):108-114.

[6] Valerice Alia.Media Ethics and Social Chang[M].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4.

[7] 詹姆斯◦雷切尔斯,斯图亚特◦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M].杨宗元,译.第 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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