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玉璞截留长芦盐税风波
2010-04-08梁瑞敏申玉山
梁瑞敏,申玉山
(1.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河北石家庄 050081;2.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9)
褚玉璞截留长芦盐税风波
梁瑞敏1,申玉山2
(1.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河北石家庄 050081;2.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19)
褚玉璞(1887—1929)是北洋军阀统治后期赫赫有名的地方实力派军阀,盘踞直隶地区两年余,期间,为了扩充实力,筹措饷需,公然插手长芦盐务,制造了轰动一时的“褚玉璞截提盐款案”。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就记载了当时褚玉璞干涉长芦盐务,公然截留盐税的行径。本文依据上述档案及有关材料,试就褚玉璞截留长芦盐税的经过及影响做初步的考察与探讨。
一
民国初年,为了应付严重的财政危机,大举外债成为北洋政府眼中的救命稻草,而西方列强在对华借款问题上,视“盐税是唯一的一种可以作为担保的税收”[1]31,企图通过控制中国的盐税收入,在财政上进一步扼住中国的财政命脉,最大限度地确保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和利益。1913年4月26日列强与北洋政府订立的“善后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以中国盐务收入之全数作为担保”“将指定为此项借款担保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助”。即在北京设立盐务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洋会办各一人主管,“所有发给引票、汇编各项收入之报告及表册各事,均由该总会办专任监理”。各产盐区设立稽核分所,设华经理、洋协理各一人,负责“征收一切盐税、盐课及各费”“所有收入之款,应由分所华、洋经协理以中国政府盐务收入名义收入账名目,存于团内各银行,或该银行所认可之存款处,其款项数目应报告稽核总所”“中国政府盐务收入账内之款,必须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据,方能提用”[2]。盐税收入首先用来偿付借款本息,剩余盐款即所谓“盐余”拨还中国政府使用。这些苛刻条款虽然严重损害了中国盐政的主权和独立,但北洋政府得以缓和迫在眉睫的财政危机。延至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中央政府权威日益衰微,地方各省复陷入军阀割据、混战的局面,军政开支漫无限制,为筹措与日俱增的政费饷需,各系军阀不择手段,横征暴敛,无所不用其极。此时,相对稳定的盐税收入就成为他们极欲抢夺的目标。先是南方的广东省截留盐税,就地收用,开截留盐税之先例,继而四川、广西、云南等省起而效尤,“盖各省与中央政见稍有分歧,辄截留盐税以图自利”[3]187。截留盐税渐成漫延之势。
长芦盐区是中国三大海盐产区之一,也是民国时期的十大盐场之一,其盐品量丰质优。北洋政府时期,长芦盐行销直、豫两省230余县,在所有盐区中,盐税收入仅次于两淮,一般都占全国盐税收入的14%左右,长芦、两淮两处盐税收入占全国盐税收入的近半数。长芦盐税因之成为北洋各系军阀觊觎的一块肥肉。
北洋军阀截留长芦盐税的企图始自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期,直系军阀吴佩孚为挽回败局试图截留盐税以供饷需。吴氏此举虽因稽核所坚决反对而最终放弃[4],但实际已发军阀截留长芦盐税之先声。战后,为了避免和防止军阀干涉长芦盐务,截留盐税事件的发生,北京盐务当局曾安抚直隶军阀,许以每月自盐余项下拨付直隶省10万元协款,来换取直隶当局不干涉盐务的保证。但是北京盐务当局的这一妥协根本无法阻止直隶军阀对于长芦盐税的觊觎。1925年冬,稽核总所与江浙地区军阀孙传芳在盐税问题上达成妥协,约定自1926年1月起盐税一半归中央,一半归江苏,“以稽核总所名义与军阀订约明白承认截留盐税,实以此为滥觞,中央辇毂之下之长芦盐税遂振振有辞,起而援两淮之先例,设立保管所,要求一半之盐税做军费”[3]187。
二
1926年3月以后,北方诸省陷入奉、直军阀割据的局面。时任直鲁联军前敌总指挥的褚玉璞出任直隶军务督办兼直隶省长,开始了对直隶地区两年多的统治。在此期间,褚玉璞为了筹措漫无节制的军饷、政费,对长芦盐务横加干涉,滥征附加税捐,强取豪夺,甚而公然截留中央盐款。
河北省档案馆藏“长芦盐务档案”显示,褚玉璞督直期间明目张胆地截留长芦盐税的行径共有三次,兹分述如下:
第一次长芦盐税风波:1926年5月20日至6月底7月初。时任直隶保安总司令的褚玉璞借口中央政府尚未成立,本省军需、赈务需款万急,指使长芦盐运使宣布设立“盐税保管所”“援照江浙两省办法,将应解中央盐款悉数保留”。其“长芦盐税保管所暂行办法”规定:由长芦运使设立长芦盐款保管所,所长由运使呈请总司令加委;运照准单仍照旧章由运署分所各自签字,然后由运署转交盐税保管所发给商人具领;各商所缴税款改由盐税保管所直接核收,拨交运库存储;每月应还团银行借款以及运署所属各机关分所附属各机关经常等费仍交分所照章签发,其余盐税按月呈报总司查核听候拨用;运署或分所遇有临时应支之特别费、非常费,非经运使呈请总司令核准后不得擅自动用[5]。根据此办法,长盐税之征收、存储及提用之权将完全转由直隶军政当局把控,原有长芦稽核机关仅成一摆设而已。直隶当局此举引起了盐务稽核总所和与盐税有关各债权国的极大恐慌,惊呼“上一方法果真见诸实行,则对借款合同所组成的盐务机关实至危险”“对以盐税为担保的债券人来说,其利益不仅将因此受到严重危害,而且其最后的抵押品亦将几乎全被剥夺净尽”。有关各方一面与褚玉璞紧急交涉,以按月拨给协款换取后者保证不干涉盐务,一面以“武力保护”相恫吓,迫其就范。嗣后双方在协款数额上几经讨价还价,于7月初最后达成妥协,签订合同,议定:以一年为期,稽核总所每月由长芦盐款项下拨付直隶省协款洋30万元,直隶督办则签具声明书,保证对于盐务不作任何之干预[1]406-410。长芦盐税保管所随即取消,第一次长芦盐税风波遂暂时得以平息。
第二次长芦盐税风波:1927年5月19日至8月上旬。1927年5月19日,直隶督办褚玉璞指使盐运使通知长芦稽核分所,声称“讨赤”军事在即,需用浩繁,原定每月协款30万元远不敷用,原定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合同,将协款数目提高到每月60万元,以应军需;新合同应于7月生效[6]。继而又提出将每月协款固定为45万元,而不管当月盐税收入之多寡;或者维持每月协款30万元不变,但如当月盐税收入达到或超过80万元或100万元时,则须由盐款项下向直省加拨20万元或25万元。并于7月14日发出最后通牒,威胁如果稽核所不能在36小时内接受以上条件,直隶当局将中止谈判,使用武力直接征收和截留全部盐税[7]。8月上旬,在经过前后两个多月的谈判后,双方签订新约,规定:以一年为期,稽核总所每月仍由长芦盐款项下拨付直隶省协款洋30万元,但当长芦盐税月收入超过80万元时,须于当月额外加拨15万元;若长芦盐税月收入超过100万元,则额外加拨25万元[8]。第二次长芦盐税风波再次得以平息。
第三次长芦盐税风波:1928年4月28日至5月10日。1928年4月底,截留长芦盐盐税的风波再起。4月28日,长芦盐运使通知长芦稽核分所,奉直隶督办褚玉璞训令,以“稽核总所对于旧久直省协款延不拨还,而本月份第一批协款已经签拨亦不履行”,宣布“爰即依照奉、鲁办法,定于五月一日起将盐税归为自收,以济要饷而抵旧欠”[9]。北京盐务当局不得已与直隶当局展开交涉,至5月10日,双方又一次达成妥协。其办法为:由运使即日通知银行、盐商,嗣后盐税仍由长芦分所照章征收,取消自收办法;北京盐务稽核总所将原存4月份协饷30万元即行拨付;5月份所收盐税尽先拨付5月上半月协饷15万元后,再拨付北京署所及本省盐务各机关经费,若有余款再拨付5月下半月协饷;如5月份税收内再有盈余,即行拨还上年6月份欠款15万元,但盈余之数如不敷15万元时,则尽盈余之数拨还;倘本月税收盈余超过15万元时,亦以拨还15万元为限;其他旧欠另定办法[10]。
以上褚玉璞企图截留长芦盐税的目的虽然没有能完全达到,但获得了“奉准截留”更多盐税的权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保障这种权力的“优先权”。以每月30万元计,自1926年7月起到1928年5月止,直隶当局“奉准截留”的盐税当在700万元左右。除了“奉准截留”长芦盐税之外,褚玉璞还通过长芦盐运使“自行截留”了部分盐税。究竟褚玉璞“自行截留”了多少长芦盐税,还有待进一步的整理和考察。
三
“褚玉璞截提盐款案”发生在北洋军阀统治的最后几年。褚玉璞截留长芦盐税的行径给北洋政府的财政、外交带来了严重困难和危机。
首先,北洋政府外交承受了来自于列强的巨大压力。1926年5月褚玉璞截留盐税伊始即引起了英、法、日等债权国的极大关注,“几致引起国际之交涉”[3]187。因为进入1926年后,各省军阀截留中央盐税愈演愈烈,“长芦盐税收入己成盐税偿付外债之唯一保障”。在稽核总所洋会办亲自前往天津与褚玉璞谈判,英、法、日三国驻华公使提出严重抗议均告失败的情况下,银行团代表建议“将保护盐税一问题列入即将召开之华府关税附加谈判中”,以压迫北京政府对褚玉璞施加压力,英、日、法三国公使则分别致电本国政府建议实施武力干涉,“阻止未向稽核所缴纳合法盐税之食盐自塘沽存盐处运出”“应于盐仓驻扎数百名外国军队,并在河道中派遣炮艇示威”。其后在1927年、1928年的两次盐税风波中,各关系国驻华公使又均发出必要时实行武力干涉的威胁[1]408-409。北洋政府面临的外交压力不言而喻。
其次,北洋政府的财政困难达至极点,近乎走向崩溃。北洋政府时期几乎都处在军阀割据称雄、混战不已的状态,地方之于中央的解款、专款制度名存实亡,加之地方税收大多被各省军阀截留,北洋政府的财政入不敷出,困窘竭蹶,惟有依赖列强“施舍”的所谓“关余”“盐余”,并以之为担保大举内外国债,得以勉强维持。及至盐税截留之风兴起,“初则请求协助,继则自便截用;外债以信用薄弱固不能进行,内债亦成强弩之末”[11]87。北洋政府的财源几近完全枯竭,濒于崩溃。长芦盐税年收入约达1 300万元,1925年前均全数上解,成为财源日益枯竭的北洋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是偿付到期巨额内、外各债本息的重要保障(每年约需1 000万元)。1926年后褚玉璞截留长芦盐税的行径,对于朝不保夕的北洋政府财政不啻是雪上加霜,进一步加重了北洋政府的财政危机,加速了其破产,从而也就直接敲响了北洋军阀统治的丧钟。
[1]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1985.
[2]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
[3]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4]长芦稽核分所呈报稽核总所政局变动后长芦盐务所受影响:1924—12—19[B].长芦盐务档案 (680—22—15).
[5]长芦盐运使训令芦台场知事设立盐税保管所中央盐款悉数保留:1926—05—20[B].长芦盐务档案(680—14—274).
[6]长芦盐运使致稽核分所函:1927—05—19[B].长芦盐务档案(680—21—1373).
[7]长芦盐运使致稽核分所函:1927—07—14[B].长芦盐务档案(680—21—1373).
[8]长芦稽核分所致法国驻天津领事函 1927—08—08[B].长芦盐务档案(680—21—1373).
[9]长芦盐运使函知稽核分所长芦盐税自五月一日起拟改为自收:1928—04—28[B].长芦盐务档案(680—22—16).
[10]长芦稽核分所函知盐运使拟定协款办法请完全同意以便即日履行:1928—05—10[B].长芦盐务档案(680—22—16).
[11]左治生.中国近代财政史丛稿[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1987.
K258.2
A
1005—6378(2010)05—0138—03
2010—04—22
[责任编辑 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