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是否支付违约金
2010-04-08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问:2008年9月1日,某外资公司招聘黄某为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送黄某到英国培训3个月。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黄某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3个月后,黄某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便不认真工作,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09年2月,公司鉴于黄某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黄某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黄某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公司能否要求黄某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法?
答:首先分析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中的黄某“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其次分析公司与黄某订立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即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案例中的黄某是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其所接受的培训性质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6万元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公司与黄某订立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
再来分析黄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其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但是案例中的黄某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即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同时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黄某属于违约情形。因此黄某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最后分析黄某应承担多少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因此,案例中的黄某如果以2008年9月1日计算到2009年2月,履行的服务年限为0.5,所以应支付违约金54000元(60000÷5×4.5)。因此,公司要求黄某支付5万元(没有超过54000元)违约金,这个数额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