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殡葬服务的客体
2010-04-04任俊圣
任俊圣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 沙坪坝 401331)
论殡葬服务的客体
任俊圣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 沙坪坝 401331)
殡葬行业内外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界定不明确,出现殡葬服务业“赚死人钱”等不恰当的说法。殡葬服务的客体是丧家,“丧家”作为服务客体的认同受到殡葬服务过程中的客观现象和丧家的主观因素两方面的影响,造成了殡葬服务客体误解。澄清殡葬服务的客体,不仅是殡葬实践工作的理论准备,也是改善殡葬业自身形象的需要。
殡葬;服务;死者;心理
随着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升温,各个行业都力图通过满足这种需求赢得自身的发展,殡葬业也不例外。殡葬业在国家各级民政部门的引领下,为我国社会发展及殡葬改革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成就中也潜藏着不足,表现最突出的是殡葬暴利的舆论危机。公众对此问题的热衷,除了暴利构成的本身因素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公众对殡葬服务客体的误解,认为殡葬行业“赚了死人钱”,而且还赚得不少。
殡葬业赚钱的对象是什么?问题的实质即殡葬服务客体的确认,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确认不仅仅是辨析“殡葬暴利”的理论工具,也是殡葬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课题,也是殡葬理论建设的自身要求。
一、殡葬服务的客体——丧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职业的分类,殡葬业的从业者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殡葬服务①主体的界定比较明确,包括国家民政部门、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各类殡葬用品销售机构的相关组织及其成员,“相关组织”是从群体意义的角度对殡葬服务主体的界定,“成员”是从殡葬服务主体的个体意义上界定。然而,对于殡葬服务客体的界定却比较模糊,行业内外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界定有三种意见:死者 (尸体)、生者 (丧家②)、死者和生者。不同的客体内涵反应出对殡葬业的理解层次,对殡葬服务客体的明确界定,是殡葬行业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是殡葬行业自我认同和发展的理论保证,是改善殡葬行业社会评价的宣传素材,是殡葬文化建设的核心论题。
殡葬过程中,接受服务方,即服务客体是服务的需求者和提出者。提供服务方,即服务主体是作为提供服务的准备状态被引入正式的服务过程中去的。在法律关系上服务客体是服务口头或书面协议的甲方,而服务主体则是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殡葬服务作为一般意义上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殡葬行业的从业者基于丧家的具体要求达成相关协议而发生服务过程,服务的提出者是具备民事责任的一个或多个丧家成员,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说,殡葬服务的客体不可能是死者,也不是尸体,而是服务要求的需求者和提出者——丧家。
对于殡葬服务的一个特例——生前契约,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对身后事提前作出安排,并对殡葬内容作出选择,与有资格提供这些服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殡葬公司签订协议”[1],这种服务方式的发生形式是服务主体对此类保险合同的履行,服务客体仍旧不是死者,服务客体从合同的签订之日起便转移到合同本身,乙方对合同条款负责。即使是这种基于生前契约所提供的特殊的殡葬服务,其服务客体也非死者。
二、殡葬服务客体误解的产生及原因
正确地认识殡葬服务的客体,受各类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均与殡葬服务的特殊操作对象有关。
殡葬服务业的工具包括运尸车、火化炉、墓穴等,整个工作过程主要以尸体为操作对象,这是殡葬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特殊性所在,这也是为什么一部分人认为殡葬服务的对象是死者或者包括死者 (尸体)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些人混淆了殡葬服务对象和殡葬工作对象。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仪系主任王夫子也持这种观点,“殡葬服务业是一门特殊的服务行业。其特殊性在于,所有的服务行业都是直接为生者服务,唯独殡葬服务业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死者 (往生者),它的间接服务对象才是生者。由于殡葬服务归根结底是满足生者的心理需求,因而殡葬服务的更重要的对象仍然是生者”[2],事实上殡葬服务的对象是生者,而且只能是生者。
个体死亡后的收敛、火化等过程的操作对象均是尸体,但“死者”与“尸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死者”是抽象意义上的称谓,“尸体”则是实体意义的物,是殡葬服务主要的操作对象。对“死者”与“尸体”这两个概念若不加区分,必然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理解造成障碍,甚至形成误解。殡葬服务的现实工作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例子便是——“某某的追悼会”,这种提法省略了对“某某”重要生存状态——“已死”的界定,确切的提法应该是“逝者某某的追悼会”。“某某的追悼会”的提法符合人文情感诉求,但却引发对殡葬服务客体的误解,死者不能作为服务要求的提出者,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特殊的物,此物为殡葬过程中的操作对象而非服务对象。殡葬服务过程的收敛、火化和骨灰寄存之服务内容,一方面是国家对殡葬事业进行管理的具体表现,另外,也是死者的亲人、朋友基本的服务要求的具体表现。除这三项基本消费内容外,殡葬过程中还可能有丧家提出其他高消费的服务内容,诸如殡葬鲜花、艺术墓等服务要求,从服务操作的对象上看,几乎所有的服务内容均与尸体或骨灰有关,使得人们认为殡葬过程的客体似乎是“某某”,于是便产生了“赚死人钱”、“吃死人饭”、“大发死人财”等说法。
追溯对殡葬服务客体误解的原因是驳斥误解的理论工具,此误解的原因可以从殡葬服务过程中的客观现象和丧家的主观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从殡葬过程中的客观现象的角度而言,混淆了殡葬服务的操作对象与服务对象,导致对殡葬服务客体的误解。
殡葬服务的主要操作对象是尸体,这是出于环境、政治的客观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出于丧家为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而提出的主观愿望,这种愿望的外化便是各种具体的服务要求。服务要求满足的作用对象,即这种服务的受益者,常常不被当事人所意识到,因为这种要求的实现被外化在殡葬过程中,主要实现在尸体处理过程中,这种服务供给的过程区别于其他服务类型。例如以物质服务为主导的餐饮服务,此类服务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服务客体的口腹之中;再如以精神服务为主导的由影院提供的影视欣赏服务,此类服务的实现也被服务客体所直接享用。
就一般的服务行业而言,服务要求的提出者,其自身也是服务的直接客体,直接享用了服务,这一点不同于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客体所提出的要求间接地获得实现,服务过程体现在对遗体的人文处理过程中,而不是对服务要求的提出者——丧家进行服务操作,常常以满足心理需求为实现方式,而不是以满足物质要求为主要的途径加以实现。这种间接满足不可见的心理需求的服务方式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以为殡葬服务的客体是尸体,而实际上应是丧家自身,丧家在殡葬服务过程中通过购买遗体处理的相关殡葬服务,获取了些许的平静和深深的慰藉。
第二,从丧家主观因素而言,必须基于死者享用服务的名义殡葬行为的社会心理学意义才能得以实现。
误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与殡葬社会活动的社会心理学意义有关,殡葬社会活动除了其环境、政治意义外,还是人类安抚死亡焦虑的途径,通过对死后世界的设想、灵魂不灭的信仰来满足永生的期盼。死者不可能具备提出殡葬服务的能力,死者作为丧失了感知的物便无所谓“受益”可言,唯一的受益方即殡葬服务要求的提出者——丧家,丧家在接受殡葬主体的服务过程中得到了象征性的心理补偿,这也是丧家要求殡葬服务的原因。所谓心理补偿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具体可见的服务过程缓解悲痛的情感、通过在“此岸”的行为充实死者“彼岸”的生活、通过仪式来塑造生命的延续、对人类理性不可涉足的死后世界的设想来缓解死亡焦虑等,这些心理补偿也是推动殡葬社会过程延续和发展的心理学因素。
人类可以对关于“死后世界”的问题持不同态度,但对于生命的眷恋却有着相似的内涵,期望长寿乃至永生是人类作为一类生物的必然心理倾向,殡葬活动便是多数人平衡这种心理倾向恰当而必要的途径。殡葬活动是生者对死者最后的物质和情感投入,即使理性上不能确定死者是否可以感知,但多数人在感性上宁愿相信死者可以获得这种投入,可能还会期望这种投入能够得到源于死者特殊的回报。死后世界是否存在,这是一个人类理智无法证实或证伪的领域,这是由于人类实践式的认知方式所决定的。于是,在理智无法企及的领域,情感便合法地成为人生路上的导师,生者将对死者的祝福转变成为一个新的身份证明,有了一个新的身份证明便可以以另外一种存在方式而得到生命的延续,只不过对这种延续的形式的理解因人而异罢了。这不仅仅出于丧家对死者的情感关怀,更重要的是一种人类自我送行的彩排,殡葬过程所体现的文化意蕴是“对人的自然生命终结后尚存留的躯体的处理活动……构成对人类的认识,从而进入哲学,体现了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存在价值的肯定”[3]。个体自身在情感上希望有死后世界的存在,而且期望子孙也能在“此岸”人生路的末端为自己建起曾经为他人建设过的一个休整“驿站”,出了这个“驿站”便可开始新的存在,这个“驿站”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表现出不同的景象,但其基本意义并没有改变,那就是生命可能继续的存在被转化成的一种努力而世代相传。这种心路历程可以看做人类自发的信仰,殡葬社会过程便是这种努力最后、最关键的投入,便是这种自发信仰的践行。
丧家在殡葬社会过程的物质、精神投入,不论是出于对死者愧疚、惋惜、祈求等心理的自我补偿,还是出于个体自我眷恋生命而作出的信仰式的努力,这两种心理倾向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死者充分地领受到丧家对其的投入,这种投入主要通过殡葬服务来完成。于是,殡葬服务的客体便以死者的名义而出现,其间的心理转换却被人类感性过程中不死的期望所掩盖,只有在这种服务客体的转换中,丧家便可在心理上获得对死者的些许慰藉,缓解殡葬过程中时刻泛起的自我死亡焦虑。
殡葬操作对象与殡葬服务对象的混淆是客观上的诱因,这不仅是情绪发泄的方式,更是一种自我安慰的凭借。“赚死人钱”等类似说法的产生基于深刻的心理运作的过程,对“赚死人钱”等说法的质疑便是对丧属心理寄托的攻击,于是,这种说法的捍卫者在抵御入侵者时都显得坚定而顽强,那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容忍谎言的戳穿,即使是自我善意的谎言,基于这种自我的心理保护,这种误解便被当事人全力捍卫着。
三、澄清殡葬服务业客体的积极意义
在 2009年度荣获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项的《入殓师》中,作为主人公“小林大悟”随师父“佐佐木”(一位年长的入殓师)为一中年女性做入殓工作,在家属的门口,死者的丈夫对二人说:“你们是靠死人吃饭的吧”,这是大多数公众对殡葬从业者看法的反映。影片中,佐佐木凭借“怀着温柔的情感”的优质服务赢得了丧家的谅解、理解和肯定,但是,现实工作中谁又可以保证所有的丧家都能因一睹死者最后的美丽而释怀呢。不能否认的是佐佐木对个体最后美丽的人文关怀的追求,但诸如职业歧视、暴利斥责等殡葬服务业的现实问题难以通过这种技术式的手段统统抚平,可能和一家之愤,但难平众口之责。丧家仍旧对殡葬行业赚了“死人钱”而愤然,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否则只能遭受更多职业误解甚至是嘲讽和打击。在追求二次分配合理化的社会和谐的要求中,在社会传统道德的渗透中、在常人都存在的嫉妒情绪的影响下,暴利行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口诛笔伐。对殡葬服务客体的误解而致的所谓“赚了死人钱”,这无形中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殡葬服务业便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重灾区”。
2004年审计部门公布了南昌市殡葬管理处审计结果,该处人均收入是南昌市城镇职工人均收入的数倍,由此引发了民众对殡葬暴利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学术界集中讨论了殡葬业暴利是否存在、存在的范围、暴利存在的原因及相关调整建议等问题。追问公众和学术界对殡葬业暴利长期关注的原因,除了作为公众在殡葬服务过程中“深受垄断之害的一种情绪发泄”[4]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对殡葬服务业客体的误解。多数公众认为殡葬服务业的客体是死者,认为殡葬业赚的是死者的钱,这种误解加剧了对暴利的声讨,澄清殡葬服务业客体成为辨析“殡葬暴利”理论凭据。
殡葬从业者的收入相对较高,但却以殡葬行业的职业偏见和歧视为代价,实际上是“亏本”的。殡葬从业者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其中因为服务客体的误解而形成的代价却是额外的。殡葬从业者不能“一笑而过”,必须通过澄清殡葬服务客体的途径,运用恰当的言辞给予深入浅出的说明,以获得丧家理解和认同,这种交涉可以作为殡葬理论建设的实践,这是改善殡葬行业职业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也是殡葬从业者自我认同的起点。
[注 释]
①土葬区殡葬过程中的商业服务关系不占主导地位,更多地融入了街坊、乡党间的互助行为,本文所及之殡葬服务业的地域限定为火葬区。
②丧家,指与死者有直接血亲、姻亲关系的丧户及其他亲属和助丧者。
[1]中国总职业数达 1979个 [EB/OL].http://www.qhnew s.com,2007-03-16.
[2]王夫子 .殡葬服务学 [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3.
[3]高海生,史广峰,裴清芳 .论殡葬文化的内涵、形态和特征[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4]赵宝爱,龚晓洁 .略论殡葬行业的垄断和暴利现象 [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4).
D 632.9 < class="emphasis_bold">[文章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5136(2010)01-0036-03
2010-02-20
任俊圣 (1983-),男,甘肃陇南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殡仪教研室教师、哲学硕士。研究方向:生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