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海滨转会事件”管窥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弊端
2010-03-22李岩施志社
李岩,施志社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从“周海滨转会事件”管窥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弊端
李岩,施志社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通过查阅《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与《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对中超球员的自由转会进行研究。研究表明:中国足协现行的转会制度无视球员的利益,限制了球员的发展,不仅违背了中国的劳动法,也与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则相抵触,因此,修改、完善足球转会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足球;转会;制度;周海滨
2009年2月7日山东鲁能队核心球员周海滨搭上了去荷兰阿姆斯特丹的班机,正式踏上了他梦寐以求的欧罗巴热土,开始了荷甲之旅。他也成为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名副其实的自由转会第一人。大连实德队的冯潇霆也紧随其后,自由转会到韩国的大邱FC队。中国的“Bosman”越来越多的涌现出来,他们正是利用了中国足协球员转会制度的漏洞加入了留洋大军,也由此引发了中国足坛的一场大地震,更是把中国足协推到了风口浪尖,使现行的球员转会制度陷入了争议的漩涡。在转会问题上,如何平衡球员、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尊重法律、接轨国际的同时,又兼顾国情成了摆在中国足协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对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研究就显得迫在眉睫。
1 周海滨转会事件始末
周海滨与山东鲁能签署的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在国内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大都是一年一签,期间周海滨随国足集训,俱乐部并没有第一时间与其续约。国足解散后球员放假休息,年后球队集中时,周海滨未按时报到。北京时间2月4号网络上不断有媒体报道说周海滨私下与荷兰球队联络。2月5号,中国足协、鲁能俱乐部以及周海滨均没有明确表态,周海滨的经纪人罗曼表示周海滨登陆荷甲即成定局。2月6号下午,周海滨在上海召开新闻记者发布会首次公开承认已经以自由转会方式与荷兰埃因霍温俱乐部签署了转会合同。鲁能俱乐部并没有从中拿到一分钱的转会费,但周海滨表示会拿出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来补偿鲁能俱乐部的损失。2月7号周海滨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发搭上了去荷兰阿姆斯特丹的班机,正式开始了他的荷甲之旅。
2 中国足协转会制度与中国的劳动法的冲突
现在的足球俱乐部已经实行了企业化管理,与之相对应,球员便成了俱乐部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劳动法来衡量。裴洋认为,[1]从劳动法的角度看,球员也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同解除之后就不应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可以自由选择新的单位,球员作为劳动者当然也应该拥有这项权利。刘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再一次明确劳动者有择业的权利,该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球员选择职业的权利就是自由转会的权利。可是中国足协制定的一系列转会制度,比如说:“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这个规定明显的限制了球员的自由转会,将球员牢牢地拴在自己的手里,使球员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3 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转会制度的比较
3.1 陈腐的中国足球转会制度
自从有了职业联赛,就有了球员转会制度。中国自1994年实行职业联赛制度以来,在1994—1997年国内球员转会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和开放的。球员的去向明确而透明,有相当的成功率,但关键的一条是缺乏国际上公认的转会参考手段——转会费的精确计算。[5]1998年中国足协开始采用一种新的转会制度——顺序申报制,这种转会形式对各俱乐部而言相对处于一种公平的环境中,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6]。运动员转会市场的混乱局面使得中国足协不得不变革旧有的转会制度,实行新的挂牌摘牌制度。期间使用了顺序摘牌和倒摘牌制度,但是不论哪种制度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前者加剧了俱乐部的两极分化,后者则没有充分尊重运动员的个人意愿。因此,2005年足协取消了球员转会挂牌摘牌制度。规定球员转会不必走摘牌的形式,每家俱乐部可以转入五名球员。但转会规定中有一条内容直接限制了队员的转会自由:如果运动员所在的原俱乐部希望继续和该队员签约,那么这名队员就不得转会。[1]如此一来,转会的生杀大权就掌握在了俱乐部手里,而球员则没有了自由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包身工”。
尽管中国足协更新出台了不少具有中国特色的土政策,但转会市场的许多弊端还是不容忽视的,最大的问题是转会市场利益博弈严重失衡,各种苛刻条款已经成为球员的紧箍咒。[7]而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就在于中国足协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与国际足联的“母子关系”,而是将自己独立于国际足联之外。虽然中国足协在转会制度上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是这种脱离了“母体”的改革,只能限制中国的球员转会。因此,中国足协对于周海滨的转会就显得无能为力。
3.2 不断完善的国际足联转会制度
相对于中国足协转会政策的落伍和陈腐,国际足联制定的转会制度处处为球员着想,球员有自主选择效力俱乐部的权利,球员可以根据踢球的环境、俱乐部的声誉和挂牌以后的前途来选择转会。[8]在2008版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更是将这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其中,“Bos man”转会就是为保障球员基本利益而专门出台的一种转会制度,即球员与俱乐部合同期满后成为自由人,可以自由转会到其他俱乐部,接受球员的俱乐部无需支付任何转会费。并且这种转会制度现在俨然已经成了国际转会的潮流,为国际足球的转会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多年来,国际足联修改规章的趋势就是更加注重维护球员的利益,减少球员转会限制,让球员在身心健康和各项利益上得到充分保护。而中国足协在《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通知》中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即便和原俱乐部结束合同,也将在未来三十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显然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在这方面更加富有人性化,更加注重对球员的尊重。
4 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对球员自由身界定的比较
自由身是自由转会的前提条件,球员只有拥有了自由身方能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然而中国足协在《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通知》中第四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意味着,一名球员即便和原俱乐部结束合同,也将在未来三十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这一规定,也被足球圈内人士称为“两年半条款”——真的是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的足球道路。而运用到周海滨、冯潇霆这些球员身上,那就意味着这些球员要想以自由身份转会到其他俱乐部,无论是国外俱乐部还是国内俱乐部,都必须在“退役”的状态下熬两年半,才可以实现转会梦想。[9]“别说三十个月,就是三个月,不系统训练,不打正式比赛,状态就大受影响了。如果真是三十个月不打比赛,就算到时候能自由转会了,谁还要啊?都已经成废人了。”一位曾经与俱乐部有矛盾的队员在解释自己为何妥协时如是说。也正是“三十个月保护期”这个土政策给了俱乐部“尚方宝剑”,令球员在同俱乐部的博弈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10]
相比于中国足协制定的所谓“30个月保护期”,国际足联在2008年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18章第3款中规定:“一名职业运动员只有在与其现签约的俱乐部的合同结束、或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显然国际足联的这项规定更富有人性化,为球员创造了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条件,球员的利益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的相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只有国际转会才能让中国球员享受自由之身,但很多球员已经想出了“曲线救国”之策。只要利用国际自由转会规则,让自己“出口转内销”,国内俱乐部同样可以受益于自由转会,从中避免高额的转会费。如此推广开来,那么国内转会市场也不存在所谓的包身限制,一切球员都可以享受到自由转会的政策,那么俱乐部对球员的控制和所谓三十个月所有权的枷锁也将不复存在。[10]也正因如此才出现了“周海滨转会事件”。这也无疑给中国足协敲响了警钟,要正视我们的转会漏洞,及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转会制度,以免更多类似的事件发生。
5 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关于出具国际转会证明的比较
国际转会证明的出具,在转会过程中也是要走的程序之一,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第六章第五十九条中第三点规定:“只有中国足协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要,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均无效。中国足协不予注册该名运动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第五点中则规定:“只有获得国际转会证明并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的运动员才能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这样的举措更是凸显了中国足协“土皇帝”的身份。当然,这种强制性的独断专行自然会给中国球员的转会带来不小的麻烦,也凸显了中国足协转会制度的另一个弊端。
而国际足联在2008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中规定:“在收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七天之内,原协会应该颁发国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或者通知新协会‘国际转会证明’不能颁发,因为原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没有到期,或在提前中止合同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为了保证效率,《规则》第五款规定:“如果三十天内没有得到回复,新协会可为这名职业球员办理‘临时注册’。临时注册在一年之后应该成为永久注册。”国际足联还规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向国际足联申请仲裁,国际足联将在六十天内作出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足联已经弱化了国际转会证明这个概念,实际上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球员,球员可以不受转会纠纷的影响正常的训练、比赛。
6 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在合同届满球员转会费问题上的分歧
转会费问题也是球员转会中要涉及到的一个主要方面,而在合同届满球员的转会费问题上中国足协却也是特立独行。中国足协在其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转会费或培训费规定:“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费只付给与运动员签订合同的俱乐部,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三十个月之内如要办理转会,仍需由原俱乐部转出。”而国际足联在2008年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十八章第三款中规定:“一名职业运动员只有在与其现签约的俱乐部的合同结束、或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而原东家不得收取转会费。”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我国,运动员即使合同期满转会也应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这明显与国际足联的规定相悖。
7 结语
周海滨自由转会的成功,暴露出了中国足球转会政策的落伍和固步自封。当然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管理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足协作为一个组织,其权力或权利的来源始终是来自法律与人民的授权。在我国,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或组织[11]。中国足协制定的一系列转会制度却违背了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置球员利益于不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足协的规章制度只能是有利于球员在更为广阔的天地中得到培养和锻炼,提高技艺,并有充分的机会公平竞争,最终提高中国足球整体水平。换句话说,是保护足球生产力,促进足球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限制和约束。强调正确的发展思路,是完善细节的前提。中国足协有责任规范球员转会,而不是去帮俱乐部“锁”住球员。然而,中国足协并没有时时刻刻关注国际足联的规定,及时修改自己的规章制度,使得自己独立于国际足联之外,不但自己制定的转会制度陈旧、霸权,没能时时关注国际足联的新动态,根据国际足联的新规程及时地修改自己的转会制度,而且在其转会规则中,关于合同届满球员的转会费问题,以及国际转会证明和自由身的界定等方面都与国际足联脱轨,使得我们国内的球员抓住了转会的漏洞,也就此出现了周海滨事件。因此,及时、正确地修改完善转会制度,制定出既不违背国家法律又与国际足联接轨,更加人性化的有利于球员自身发展的转会制度,俨然已成为当务之急。
[1] 裴洋.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2):56.
[2] 刘剑.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自由转会权[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5):30.
[3] 李乔.一家之言:从周海滨转会埃因霍温看劳动关系[EB/ OL].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142, 2009-02-09.
[4] 朱文英.劳动合同法视野下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解除[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1):36.
[5] 龚智敏.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球员转会制度解析[J].体育与科学,2005(7):63.
[6] 马成全,王君,刘浩.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8(6):9.
[7] 雷欧.聚焦中超转会制度变迁苛刻条款已成球员紧箍咒[EB/ OL].http://www.ce.cn/newSports/07main/zgzqq/nzzc/ 200801/02/t20080102_14089969.shtml,2008-01-02.
[8] 王铁生.中国与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比较.[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5(3):10.
[9] 足球是世界的,难道还用走有中国特色的狭隘主义道路吗?支持周海滨转会![EB/OL].http://blog.163.com/hwc050302 @126/blog/static/40770413200915114919766,2009-02-05.
[10] 透析周海滨转会事件:终结足协霸王条款应向他致敬[EB/ OL].http://www.hinews.cn,2009-02-18.
[11] 程一辉,刘贵恩,陈晓丹.探析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若干法律问题[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5,(1):53.
[12] 人民日报:周海滨转会门的再思考[EB/OL].http://sports. sina.com.cn,2009-02-10.
The Zhou Ha ibin Transferring Event has a L i m ited View of the Chinese Soccer Transferring System’sMalpractice
L I Yan,SH I zhi-she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 of Suzhou Unversity,Suzhou,Jiangsu 215006,China)
The beginning of the 2009-2010 season,"ZhouHaiBin transfer events"made great noise.It give a lesson to the Chinese football,thus Chinese soccer association has been pushed from this in the teeth of the storm,while"on a free transfer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hot debate.Through the literature material,the labor law and 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based on the status of FIFA’s transfer regulationswith playerswith the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transfer regulations and athletes to compare,players of Chinese football super league on a free transfer.Research shows that:the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current transfer system, ignore the player has limited the developmentof players,not only against the Chinese labor law,also with the transfer rules of FIFA ,the refor m must be taken on.
Chinese football;transfer;system;ZhouHaibin
G843
A
1008-8571(2010)01-0024-03
2009-10-08
李岩(1984—),男,山东肥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足球运动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