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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墨县志•列女传》看明清妇女境遇

2010-03-11

东方论坛 2010年5期
关键词:守节列女贞节

高 华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510)

从《即墨县志•列女传》看明清妇女境遇

高 华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510)

明清时期的列女主要包括贞女节妇、烈妇(女)、孝女德妇等三大类,她们是中国古代妇女被压迫、受奴役的缩影。列女的守节年龄越早、守节时间越长、寿命越高,生存境遇就越艰难。列女的非正常死亡也是考察这一群体的重要因素,她们或自杀或被杀,原因大多是为了成就贞女烈妇的美名。内因是妇女守节的主导因素,明清政府通过物质和精神等各种形式强化妇女的守节意识,并把这种意识内化为妇女的人格要求,由此造成了明清妇女独立人格被否定、人生价值被扭曲的悲惨境遇。

列女;非正常死亡;内因;境遇

人类社会是由男人和女人共同组成的,《易经•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应该说,是男女两性的合力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著名女性主义者凯特•米利特说:“对我们的两性关系的制度进行公正调查后,我们发现,从历史上到现在,两性之间的状况,正如马克斯•韦伯说的那样,是一种支配与从属的关系。在我们的社会秩序中,基本上未被人们检验过的甚至常常被否认的(然而已经制度化的)是男人按天生的权力统治女人。一种最巧妙的‘内部殖民’在这种体制中得以实现,而且它往往比任何的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严酷,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1](P33)

这种“内部殖民”式的两性关系在中国的历史更为悠久,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封建专制统治达到了巅峰,在这样一个彻底的男权社会里,妇女没有经济自由,没有政治优势,甚至连婚丧嫁娶也皆由男人为之安排。本文以明清即墨列女为研究对象,探讨这一历史时期妇女的境遇问题。

一、明清即墨列女群的构成

明清时期的妇女处于社会生活的最底层,她们承受着皇权、神权、族权、夫权等多重压迫,在经济、文化、肉体、精神等多个方面受到社会暴力、家庭暴力的欺凌和侮辱,而贞节观念又导致她们从心理上自觉地认同“从一而终”的思想,她们或夫死守节或殉夫于地下。

几千年来,随着贞节观念的发展,传统社会给女性定下了许多贞节伦理的规范。贞节观发展到清代时期已经非常的完善,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贞节观己成“宗教化”的趋势。①参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章义和,陈春雷著《贞节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董家遵先生对历代列女之情况用图表的形式予以展示:

图表1 历代列女表②参见董家遵《历代节列妇女的统计》,详见鲍家麟编著《中国妇女史论集》(台北稻香出版社1988年版)。

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朝代的更替,节烈人数也随之增加。尤其到了明清时期,受旌表的列女人数陡增,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另外,郭松义先生还对清代旌表妇女的人数作过较为客观的计算,他推断出,仅清代旌表的妇女人数就超过一百万人。①参见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和《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这是明清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思想统治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也是明清妇女生活境遇的重要反映。

列女是一个总称,它至少还应该包括三大类:贞女节妇、烈妇(女)、孝女德妇。所谓贞女节妇,主要是指在未婚夫或者丈夫死后,终生不再嫁的妇女。《易经》里有:“妇人贞吉,从一而终”的要求(《易经•恒卦•象传》)。《礼记》中有:“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的话(《礼记•郊特牲》)。正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离也。”(班昭:《女诫》专心第五)而即墨作为一座千年古城,有着非常悠久的礼仪教化传统,这种“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伦理道德宣传对此地的妇女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为夫守节,至死不嫁”的例子在明清时期的即墨城俯拾即是。以下是清同治版《即墨县志•列女传》中两则记载:

蓝氏,省祭刘文耀继室,仅五十七日夫卒,欲殉,前室有幼子三,姑留抚孤,氏遵命,刀断三指,纳夫棺中,苦志坚守。

黄氏,户部主事贞麟女,庠生杨珍妻。年二十九夫亡,子五人士鋐、士镛、士钦、士锡、士鉽,氏守节抚孤,五子知名庠序,后士鉽亡,妇周氏守节;士钦亡,妇宋氏守节;孙中涛亡,妇周氏守节;中澂亡,妇孙氏殉节;孙女适黄如深亦殉节。贞烈萃於一门。②清同治十二年刻印本,1986年即墨县志办公室与即墨博物馆点校重印。

从这些事例可以看出,不管这些贞妇的家庭背景如何,也不管她们守节的年龄,守寡的时间,她们都符合“从一而终”、“不适二夫”的节妇条件,因此才成为被旌表的对象,载入。董家遵先生说,“节妇只是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她的贞操,而烈女则是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她的贞节。前者是‘守志’,而后者则是‘殉身’。”[2](P247)

孝女德妇是专指对翁姑即公婆孝顺的妇女。之所以在古代社会人们十分推崇孝行,正是受到传统伦理观念“百善孝为先”思想的影响。下面是清同治版《即墨县志•列女传》中的几个例子:

周氏,王超妻,年二十余,夫卒无子,为姑老无依,誓不改节,纺绩奉养。康熙奇荒,自食野菜树皮,储粟悉以奉姑。姑殁三日,氏亦自经死。

陈氏,修永妻,年二十四夫亡,遗孤未周岁。姑以其少也欲嫁之,氏自啮其肱誓不嫁,苦守抚孤五十余年。寿七十八。

傅氏,庠生于文宜妻,年二十八夫亡,遗二女一子,子未周岁。家无儋石,病姑在堂。氏矢志苦守,孝姑教子,纺绩以给,不厌糠糍。子女皆成立,二女早孀守节,人以为母教使然。卒年五十九。

以上孝女德妇的家庭状况各不相同,有的夫死无子,有的不但要侍奉翁姑,还要抚养遗孤,但最主要的相同点就是在以后的艰难岁月里,她们上有老,下有小,唯一没有的就是她们自己。她们有的通过自残的方式表明自己不改嫁的决心,有的甚至在公婆去世之后感觉到自己生存意义的缺失,竟然选择自杀,这是生活中严重没有自我,找不到生活目标的一种极端表现。

根据清同治版《即墨县志•列女传》(以下简称《县志》)中记载的明清时期即墨列女群的情况以图表2表示如下:

图表2 明清时期即墨列女群比例表

《县志》中有详细记录的列女一共500人,但实际上自愿守节的妇女却远不止这些,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可以说明:“即邑素重节烈,民间苦节幽贞委巷贫嫠,率多湮没。经数次采访,并两次殉难妇女,共得四千七百零六人,汇案请旌,已刻有节孝录,详纪事实。兹集不能备载,仅录其总数备考。”③清同治十二年刻本《即墨县志》卷九《人物志•列女》。由贞女节妇、烈女(妇)、孝女德妇共同组成了明清时期即墨城庞大的列女群体。在这一群体中,贞女节妇要占大多数,其次是烈女和烈妇,其中“孝女德妇”和“贞女节妇”有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在《县志》中把“孝女德妇”又单独列出特意讲述,可见在当时的即墨古城不仅讲究妇道,更讲究孝道,或者说更讲究妇道上的孝道,而列女们的生活也因此变得更艰难。

二、列女守节年龄、时间与寿命分析

要了解明清时期列女的生活境遇状况,有几个问题应当明晰,那就是列女的守节年龄(即丧夫年龄)有多大、守节时间有多长以及她们的寿命有多高。一般情况下,守节年龄越小,或者寿命越高,她们的守节时间就会越长,生存的境遇就会越艰难。

在《县志》中具体记载丧夫年龄的列女共有282人,具体如图3:

图表3 列女守节年龄表(282人)

据表可知,列女守节的开始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为33岁,大多数人都集中在20-30岁之间,其中在24-29岁就有166人,占59%。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却要长年和孤灯长夜为伴,这将对她们的身心造成怎样的伤害,恐怕这是她们开始决定守节的时候所无法预测的。另外,书中有记载的30岁以上守节的人数只有1人,这并不是说30岁以后就可以不守节了,而是因为在清代以后要成为一名被旌表的列女,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列女的守节年龄一般应该是在30岁以内,并且越年轻守节、守节的时间越长受旌表的几率就越大,因为这样的年龄更体现出旌表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而30岁以后因为丧夫的人数相对增多,而且30岁以后不易再嫁,更重要的是各级衙门可以减少旌表的经济压力,所以不会再受到表彰。

另一个问题是守节年限。守节时间长短与节妇守孀时的年龄大小及寿命长短等因素有关。从守节年限上我们可以了解妇女们生活的又一侧面。在《县志》中明确记载守节年限的、或者我们可以根据守节年龄和寿命推断出守节年限的共有252人,如图表4:

图表4 列女守节时间表(252人)

在这七类守节年限中,守节20年以下和70年以上这两端的妇女占少数。守节20年以下,时间太短,按清政府的规定不足以表彰,因而记录在案者较少。而守节70年以上,又受人的自然寿命的限制,因而人数也较少。所以大部分节妇都集中在守节30-50年间。从守节年限上,我们更能了解节妇们守节生活的艰辛。正是这些看似无意义的数字告诉我们,许许多多的守节妇女熬尽千千万万个苦难岁月,承受着常人难以体验和想象的生活压力和精神痛苦,苦捱岁月,度日如年。

而从另一种程度上说,活的时间越长,列女所受到的苦难就越深,因此我们又必须了解列女的寿命问题,下面是笔者根据《县志》所做的表格:

图表5 列女寿命表(260人)

因为清政府规定守节20年以上者才能受到旌表,所以表格中所显示的列女寿命大都是在50岁以上,而最多的是60-69岁之间,其次是70-79岁之间,这两大类就占总人数的67.3%,如此漫长的人生岁月,需要付出多大的毅力,忍受多大的心灵伤痛,才能孤独地走到人生的尽头!

在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舆论导向下,不断的有各个年龄阶段的人接踵而至,加入到列女的行列中来,并且以此为荣,直到终老。许多居孀妇女,忍辱负重,艰苦地踏上了人生的后半程,她们为保全名节,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一则资料,叙述婆媳二人都年轻守寡,相互依怜,面对此情此景,婆婆写诗有“可怜两世孤孀妇,相对朝朝泪不干”[3](P202)之句,真可谓血泪之言。

三、不守节,毋宁死——列女的非正常死亡

但是,即便是舆论再宣传,法令再禁止,在明清时代那个以男人为主导的社会里,妇女死了丈夫,就等于失去了依靠,在面对艰难的生活,或面对家庭、亲属、家族、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时,还是会有很多人感到无所适从,从而选择从殉的道路,变为烈女(妇),烈女(妇)是列女中的特例。对于这种非正常死亡的情况,笔者也做了一个表格:

图表6 烈女非正常死亡结构表(167人)

在《县志》中共记载了167位烈女的非正常死亡,其中自杀者的比率为95.26%,占绝大多数,自杀者中又包括自愿的和因被逼嫁为保贞节被迫自杀的,这两者中自愿者占绝大多数,这些人都是在丈夫死后立即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包括自经、绝食、食滷、自刎等,总之是抱着必死的决心的,直到达到目的为止。而更甚还有刚为人母者,为成就贞女烈妇美名竟弃襁褓中的孩子于不顾,为了虚妄的名节连最基本的母性都丢失了,不能不让我们感到震撼,也感叹明清时期道德舆论宣传的成功和强势,而我们痛感她们迷失天性的同时,看到的却是政府和社会对她们极端行为的赞颂,《县志》中也有例子:

孙氏,明举人宋德慎长子庠生绍祖妻,夫亡,请殉,姑留以孕。月余生女,曰:“误我矣!”沐浴毕,从容自经。时康熙二年五月十五日。

王氏,于道详妻,夫亡遗孤方周岁,誓死以殉。母及兄弟强以归,防守甚严。阅数日,归家拜墓,夜间缢死,年二十三。时乾隆五年七月十七日。

没有任何的深仇恶怨,也远没有走到真正地人生绝路就随便弃子轻生,这本来应该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我们在上面的字里行间中看不到谴责甚至批评,却尽是铿锵有力的悲壮之言和赞美之词,这样的宣传教育给妇女们以很强的心理暗示,并且通过官方的政治制度大肆旌表,把守节变成一种道德习惯,似乎丈夫死后作为妻子不应该有第二条路可以走,保守贞节是唯一的选择,也是顺理成章的选择。

除自愿自杀之外,还有少数因被逼嫁而自杀或者在战乱中因为不堪凌辱而遭杀害的。例如:

王氏,瞽者茂之女,适周有杰。甲申,夫以饥疫卒,将殉,其家苦劝,遂归依父母。二年父殁,弟侄辈私议嫁之,聘财已瓜分,约次日强劫去。夜间继母微露其事,氏惊曰:“节可改宁俟今日,此谁嫁我者?”曰:“周氏伯嫂也。”氏曰:“是何敢然?当自往争之!”即栉沐下床,持菜刀自刎,头骨已断,头不坠,身不仆。母闻刀声,急起索火视之,见刀在手,僵立不动,不知其已刎也。惊惧夺刀,头坠胸前。皮相属者寸余,血喷数步外,四壁皆赤。时康熙四十五年二月也。

修氏,胡景明妻,壬午避乱于邑东塔子夼遭掳,骂不绝口,触怒,剖腹出胎以死……

当时的妇女在上无公婆、下无财产可以依靠,有的又无子女或子幼无恃的情况下,死了丈夫,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往往立时陷入窘境。因此很多妇女选择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摆脱痛苦。传统文化对于自杀现象往往重其原因,不同原因的自杀被赋予不同的价值观评价:对于一般的个人原因的自杀往往持否定态度,认为自杀是怯懦、逃避的行为,违背了人的生存本能,但一旦为维护某种价值观念而死,则又被充分肯定,如泰山之重。殉夫作为守节的极端形式,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量,因此,《县志》中对于妇女的自杀现象即采取了这种以正统价值观评判,使之理性化、正统化的方法,并使用充满赞颂、褒奖的语言,为这些自杀现象提供了一份官方答案:自杀虽是对个体生命的否定,却维护、肯定了更普泛的、更高层次的价值观念,那就是妇女的贞节,因而是值得肯定和表彰的。明清统治者也正是通过维护妇女贞节这一传统的文化基石,来维护整个传统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牢固。贞节牌坊林立只能说明一个问题:男人们对妇女的关注重点,已经出现了病态化倾向,“已经从妇女平常的家庭道德转到女性的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的精神”[4](P147),《县志》中的许多节烈妇女惨烈殉节,而社会大众又又拍手叫好,即是这样的例证。

四、结语

在《县志》中我们看到,叙述者用充满同情又饱含赞美的语调书写着对列女们的尊敬,作为男权世界话语系统的创造者和主宰者,男人们不仅用法律条文来规定女人的行为规范,还用政治制度对女人威逼利诱,更用手中握着的笔记录他们所倡导的女性模范,以载人史册引万世敬仰的诱饵引导妇女们前仆后继,赴汤蹈火,在所不辞。而且,因为贞女烈妇们不仅能够给自己和整个家族甚至村庄带来荣耀,尤其是她们的行为能够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所以也会让家庭中的男性成员也因此受益,自己的子孙们也会因此有更多的生存机会,这让那个时代时刻依靠惯了男人的女人们也感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把守节看成了使自己出人头地的最方便的办法,所以“为夫守贞”已成为明清时代妇女人格的主体。女人不再是原来的“女人”,而是被男权社会重新建构、重新设计的女人,而女人对此甘愿承受,并且乐此不疲,由此造成了明清社会中妇女独立人格被否定、人生价值被扭曲的悲惨境遇。

我们调查还发现,明清时期的妇女在守节后面临着许多再嫁的压力,她们也有许多再嫁的机会,可是她们放弃再嫁而选择了守节。与守节的外部因素相比,列女本身自愿守节的内在原因才对她们的守节行为起最根本的作用。也正是如此,更反映出当时女性地位和处境的可悲,她们看不清贞节牌坊背后隐藏的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她们心甘情愿的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伦理教化的立场上严格地规范着自己,变成戕害和摧残自身肉体和精神者的帮凶,并以此为荣,因此这种压迫就更难以反抗。明清统治者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完成了它中央集权的高度统一,实现了社会生活的部分安定。

[1] 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3] 施淑仪.清代闺阁诗人征略[M].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1987.

[4] 林语堂. 中国人(全译本)[M].郝志东.沈益洪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郭泮溪

On Women's Plight in the Ming and Qing Period as Described in the Tales of Virtuous Women of Annals of Jimo County

GAO Hua

The virtuous wome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ere representatives of those women under oppression and servitude. They had great difficulties with their survival. For the sake of a good name, they either committed suicide or were murdered. This led to the negation of their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twisted life values.

virtuous woman; usual death; internal cause; plight

K89

A

1005-7110(2010)05-0017-05

2010-03-08

山东科技大学2009年“春蕾计划”项目“贞节牌坊背后的谎言”(2009AZZ137)阶段性成果。

高华(1977-),女,山东青岛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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