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朝廷孝行旌表探析
——以直省民人为中心
2020-02-16方玉权赵令志
方玉权,赵令志
(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北京 100081)
孝行旌表是中国古代旌表制度的一部分,一般是由官方给予孝行突出者的一种表彰。明朝时,旌表层级已有朝廷和地方之分,朝廷孝行旌表是由皇帝批准、朝廷授予的旌表,属于官方旌表中的最高一级。清入关后,以“孝治天下”(1)《清世祖实录》卷九七,顺治十三年正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三册,第756页。,继承了明代朝廷孝行旌表政策并有所发展。学界目前关于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研究并不鲜见(2)如曾铁忱(《清代之旌表制度》,见高洪兴等编:《妇女风俗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554-565页)和王彦章(《清代的奖赏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5年,第80-81页)对清代孝子、孝女、孝妇旌表出现的时间进行了考证;邱仲麟(《不孝之孝——隋唐以来割股疗亲现象的社会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96年,136-144页)重点对清代割股疗亲这种孝行事迹的旌表政策演变进行了探讨;Mark C. Elliott(“Manchu Widows and Ethnicity in Qing China”,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Vol.41,No.1(Jan., 1999), pp.33-71)和黄丽君(《孝治天下:入关前后满族孝道观念之转变及其影响》,硕士学位论文,中正大学,2006年,第93-97页)对清前中期朝廷旌表八旗孝子的政策演变进行了论述;李丰春(《中国古代旌表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1-134页)对中国古代孝行旌表的总体情况进行了研究,但其中涉及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内容不多,也未进行具体深入的论述;刘恋(《清代旗人妇女旌表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第21-57页)对清代旗妇孝行旌表的旌表方式、旌表程序进行了梳理,但并未涉及民人。,但大多数探讨是在清代旌表制度整体研究或在社会史某个专题研究之下偶有提及,专论甚少,对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总体推行情况、程序的演变过程、清廷对之监管等问题并未有足够重视,研究略显不足。但这是朝廷孝行旌表推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反映了制度顶层设计的不断调适和内容的逐渐丰富,对其加以研究能够深化对清代旌表制度发展过程复杂性和动态性之认知,同时也能对清代旌表制度的历史作用有更深入地挖掘。直省民人(3)直省民人是指清代行省之内隶于民籍之人,按照清代规定:“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诸色人户,非系军、商、灶籍者皆为民籍。”而民籍中既包括普通汉人民户,也包括回户、羌户、苗户等。见光绪《清会典》卷一七《户部》,《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2-163页。作为清代朝廷孝行旌表中人数最多的适用群体,对其孝行旌表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清代旌表制度发展的走向。故笔者不揣浅陋,立足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对清代朝廷孝行旌表进行专题探究,希望能对推进清代旌表及其相关制度史之研究有所助益。
一、朝廷孝行旌表的对象和旌表方式
清代在入关之初就已推行朝廷旌表。顺治元年(1644)十月,清帝所颁诏书中载有“所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细加咨访,确具事实,申该巡按御史详核奏闻,以凭建坊旌表”(4)《清世祖实录》卷九,顺治元年十月戊午,第三册,第95页。之条,是为清代正式推行朝廷旌表之始,其后“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5)《清世宗实录》卷四,雍正元年二月癸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七册,第100页。。孝行旌表属清代朝廷旌表的一部分,顺治之初,主要在直省汉人中推行,但从相关史料来看,当时可能由于清政权在中原立足未稳,忙于征伐,并未切实推行,如顺治五年(1648)清廷发恩诏强调,“所在孝子、顺孙……自顺治元年以后,曾经各该巡按御史奏闻者,仍行该巡按再为核实,毋事浮滥造册报部,以凭具奏旌表”(6)《清世祖实录》卷四一,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第三册,第330页。。另外,在《清实录》中对直省孝行突出之人正式旌表的最早记载是在顺治七年(1650)(7)《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七年十月甲辰,第三册,第401页。。由此基本可以断定,顺治初年,清廷虽继承了明代的孝行旌表政策,但至少到顺治五年前朝廷孝行旌表并未明确施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此前直省地方官虽将孝行事迹呈报至朝廷,但朝廷并未及时予以反馈,而诏书中多次提到的旌表孝子、顺孙之举,成为清廷继承前代颁发恩诏多涉孝行旌表相关内容(8)明代朝廷遇新帝登基、大赦天下、太后上徽号、册立太子等重大事件颁发恩诏时,其诏书中一般都会涉及旌表孝子、顺孙等孝行相关内容,可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宣德十年正月壬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6页;《明英宗实录》卷五三,正统四年三月己酉,第1014页;《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九,成化二十三年四月戊子,第4892页;《明孝宗实录》卷六一,弘治五年三月戊寅,第1175-1176页;等等。之传统的一种政治表态。顺治八年(1651),清廷将八旗满洲纳入到朝廷孝行旌表之列,(9)《清世祖实录》卷五三,顺治八年二月乙丑,第三册,第420页。后又允许对八旗蒙古、八旗汉军中的孝行突出者予以旌表,(10)康熙《清会典》卷五四《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2641页。并“命诸王宗室内有孝友义顺……宗人府核实具奏,礼部照例旌表”(11)《清世祖实录》卷七○,顺治九年十一月甲申,第三册,第550页。,进而使得大部分皇族也可获得孝行旌表。在当时政局未稳、满汉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清廷将孝行旌表从汉族王朝政治文化引入到本族群内部,给外界以“锡类之仁,满汉同视”(12)《清世祖实录》卷七二,顺治十年二月丙午,第三册,第570页。之感,彰显了清统治者与汉族王朝统治者一样,重视儒家伦常风化,对改善其在汉人心中“蛮夷”不开化的形象有积极意义,政治权宜性质颇为明显。
随着清朝政局的稳定、疆域的扩大,统治者对旌表制度的社会和政治等功能愈益重视,将其奉为国家“钜典”,大力推行,并多次直接“传谕督抚学政嗣后务令各属加意搜罗,虚公核询”(13)《清世宗实录》卷四,雍正元年二月癸亥,第七册,第100页。,这使得清代旌表制度的推行地域广度和社会人群普及度得到极大扩展,朝廷孝行旌表也随之逐渐发展。嘉庆二十四年(1819),清廷对孝女蒙古鄂尔霍努特氏授予了朝廷孝行旌表。(14)《清仁宗实录》卷三六五,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丁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三十二册,第838页。道光时期,地方官奏报,原为“化外生苗所居”的贵州古州、清江和丹江三地,地方官在“采访懿行”时,得“孝子二名”,“详核事迹,历历可征”,(15)《奏为圣治光昭生苗向化查举古州等地苗疆民风丕变渐知礼义贤孝请旌表事》,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04-01-14-0060-1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当时朝廷一体予以旌表。(16)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2页。可见,至清代中后期,一些所谓的“化外之民”也逐渐被吸纳到朝廷孝行旌表对象之中,朝廷孝行旌表在地域上业已扩展至边疆地区,于族群而言,已在汉、满及部分蒙古、苗等边疆民族中推行。
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类别主要包括孝子、孝女、孝妇、顺孙四种。在清代,孝子是指善事父母、孝行可嘉的男性。清代统治者认为,“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未有不能尽孝而能尽忠者”(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118页。,将男性臣民事亲之“孝”与奉君之“忠”相联系,移孝于忠,且主张“兴起教化,鼓舞品行,必以孝道为先,节妇应加旌表,孝子尤宜褒奖”(18)《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一,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戊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五册,第1028页。。显然,清统治者将鼓励孝道置于教化万民的首要地位,对孝子旌表的重视程度又明显高于其他旌表。孝女一般是指“以父母未有子侄,终身奉亲不嫁”(19)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4267页。的女子,清朝于雍正三年(1725)才明文对此类孝行予以朝廷旌表。孝妇一般是指孝事公婆,品行可嘉的已婚女性。雍正五年(1727)规定,“其孝妇旌表前未有例,但妇女孝行无亏,宜沐旌典,应准建坊银三十两,其节孝祠题坊俱照恩诏遵行”(20)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4268页。,至此形成定制。曾铁忱和王彦章皆认为,清代孝女和孝妇旌表开始于雍正年间,之前则仅限于男性孝行旌表,(21)曾铁忱:《清代之旌表制度》,第554-555页;王彦章:《清代的奖赏制度研究》,第80-81页。其观点有待商榷。在《清实录》中明确记载,顺治十年(1653)清政府即对华州民人刘大器之女予以孝行旌表(22)《清世祖实录》卷七二,顺治十年二月丙寅,第三册,第575页。,十四年(1657)、十五年(1658)分别有地方官报请孝妇旌表(23)《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顺治十四年十一月庚辰,第三册,第886页;卷一二一,顺治十五年十月己巳,第三册,第935页。。但清廷是否予以旌表,实录记载阙如。其后康熙十七年(1638),朝廷对钱塘县民人孝妇尚氏“照孝子一例旌表”(24)《清圣祖实录》卷七七,康熙十七年九月丁卯,第四册,第985页。,这也是实录中最早明确对孝妇予以朝廷旌表的事例。可见,清代孝行旌表在雍正之前不仅限于男性,孝女和孝妇的朝廷旌表之例在此之前业已出现,只是将其写入政典并制度化完成于雍正时期。顺孙在清代诏书中常与孝子并列,其在朝廷孝行旌表推行之初便被明文列为旌表对象。顺孙是指笃孝事祖,使祖辈颐养天年之人,如顺孙邱遵圣当其祖父患疽疮时,“奉侍不解衣带,频以口吮其毒。祖卒,号恸,行立坐卧忽忽,呼:‘吾祖安在?’终其生如一日”。因其对祖父至孝,最终被授予朝廷旌表(25)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二四二《人物志·孝友九》,《续修四库全书》第654册,第201页。。在清代,有时一人可兼得顺孙与孝子旌表,“殷燮,宣城人,幼失怙,母殁,庐墓三年。祖母殁,复庐墓三年。孝子顺孙一身兼之,嘉庆十二年旌表建坊”(26)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二四○《人物志·孝友七》,《续修四库全书》第654册,第174页。。
旌表方式是朝廷给予被旌表者的奖励,是引导普通民众向被旌表者效仿学习、实现鼓励良善和教化民众的主要驱动力,也是旌表得以受到民众推崇的重要原因。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的表彰方式多样,大体可分为精神和物质两类,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具体而言,精神表彰包括赐奖谕、给顶戴、给银建牌坊、立碑、赏匾额、入官祠奉祀等,物质奖赏包括给米粮、赏布帛、给银两等。但不同社会等级之间在旌表方式上有较大差异,如清前期皇族中“辅国公、镇国公侧室、乡君、辅国公夫人,给银六十五两,缎八匹”(27)乾隆《清会典则例》卷七一《礼部·风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47页。,而普通民人“在直省府州县者,官给银三十两”(28)康熙《清会典》卷五四《礼部十五·官民旌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2641页。。不同时期旌表方式也有所差异,清前期主要是继承了明代的旌表方式,雍正以后一些具有本朝特色的旌表方式不断涌现,如入节孝祠和忠义孝悌祠奉祀(29)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4264-4266页。、定期发给受旌表者米粮(30)乾隆《清会典则例》卷七一《礼部·风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354页。、国史馆立传(31)《奏为已故司业治麟孝行可风请列入国史孝友传事》,光绪十三年六月初十日,军机处全宗03-5224-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等。
综上,清代朝廷孝行旌表在推行地域和民族上有一个逐渐扩展的过程,其适用对象的多民族属性甚为明显;在旌表类别中,统治者对孝子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其他,且女性朝廷孝行旌表的制度化要晚于男性;同时,朝廷孝行旌表方式多样,又不失本朝特色。
二、直省民人的申请程序及其演变
朝廷孝行旌表的申请程序是指基层行政组织将孝行事迹报至清廷审批的法定步骤,体现了朝廷与基层社会的双向互动,也是孝行旌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申请程序(以下简称“直省申请程序”)比较严格,且不同时期多有变化。
清初朝廷虽继承了明代孝行旌表的一些政策,但在“直省申请程序”上并非是对前代的照搬,而是依照当时行政区划的一种创建(32)关于明代朝廷孝行等旌表的程序,参见张慧:《明代旌表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4年,第58-71页。。顺治九年(1652),清廷规定“直省孝子、顺孙……地方官核实申府,府核实申道,道核实申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核实奏请”(33)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4257-4258页。。显然,当时申请旌表需要依行政层级由下而上逐级报举核实,且来往反复,甚为繁琐。顺治朝基本采用以上程序,其后,随着巡按御史之制逐渐被废除(34)参见吴建华:《清初巡按制度》,《故宫博物院院刊》1987年第2期。,该程序亦发生些许变化,即原来“巡按御史核实奏请”的环节改由巡抚执掌,其他环节基本未变,并一直沿用至雍正末年。
清初“直省申请程序”虽然较为严密,但须逐级上报,造成“自儒学府县以至各上宪衙门,逐层中转,胥吏不能无费,每名所费约须八九十金”(35)陈文述:《颐道堂文钞》卷一二《答魏爱轩中丞询问地方事宜》,《续修四库全书》第1506册,第88页。,不但申请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还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胥吏勒索问题。为减少弊端,雍正十三年(1735)清廷对之做出了调整。新程序规定报请孝行旌表“令本家开载事实具呈,并饬相邻族长于具呈日一并据实投递甘结,该学、该州县核其事实,确据即行加结,详报该督抚确核存案,据实汇题”(36)乾隆《清会典则例》卷七一《礼部·风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353-354页。。此次调整更注重宗族在社会基层呈报孝行旌表中的作用,运用邻人、族长和州县官联合担保的方式将地方监督和问责制结合起来,以保证孝行旌表候选人信息和事迹的真实性。此举简化了之前的旌表程序,减少了州县官至巡抚间察核上报的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往返核实上报的弊端。
乾隆朝,清廷推行旌表力度有增无减,各省朝廷旌表人数迅速增加,当时仅江苏一省一年呈报至朝廷的旌表人数就达二百余人,为防止出现旌表过滥的局面,清廷又对“直省申请程序”加以改进,以限制朝廷旌表人数过快增长的趋势。其定例为“嗣后直省举报节孝,仍令本家开具事实,乡邻族长据实递结,该州县及该学查实加结。一面报明督抚,一面申报该管知府确核,转报藩司,将应准应驳之处议详督抚学政。该督抚会同学政据详复核,果系实在节孝,存案汇题”(37)嘉庆《清会典事例》卷三二三《礼部·风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7辑,第4300-4301页。。此次调整基本保留了雍正末年“直省申请程序”中州县及其以下的流程,将雍正末年程序中州县官将事迹文书直接呈送学政、督抚的“单线报请”改为“双线报请”,增加了“州县官—知府—布政使—学政、督抚”一线,“两线”对照加强了对旌表事迹真实性的监督。这实际上是以增加审核环节来提高申请难度,结果又导致“直省申请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嘉庆朝基本沿袭了乾隆朝的“直省申请程序”,而道光朝以后,因内忧外患,社会动荡加剧,清廷逐渐将朝廷孝行旌表作为一种安抚民心、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对在战乱和自然灾害中涌现的孝行大加提倡(38)如咸丰时期,受太平天国运动等影响,社会动乱加剧,朝廷加大了孝行旌表的力度,直省民人孝子旌表人数在短时间内迅速飙升,其平均每年的规模约是乾隆时期的16倍,达到有清一代之最。按:此数据依《清高宗实录》和《清文宗实录》统计而得,乾隆时期(1736-1796年)共计旌表直省民人孝子940人左右(乾隆六十年数据是孝子和孝女合计为6人,故只能取约数),咸丰时期(1851-1861年)共计旌表直省民人孝子2677人。。因此,缩短申请周期、提高孝行旌表的效率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的一种共同诉求。这一阶段“直省申请程序”调整幅度较大,增加了新途径,并进行了简化。道光朝规定七品实缺以上京官可直接赴礼部代亲族或同乡申请朝廷孝行旌表,后由礼部行文地方督抚进行核实,再由督抚将核实结果声复至礼部(39)道光《礼部则例》卷四八《仪制清吏司》,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290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01-302页。。这相当于增加一条申请周期较短的报举新途径,但也加剧了朝廷孝行旌表的不公平性和特权性。咸丰朝的“直省申请程序”与道光朝基本相同。同治朝时,清廷对此程序又作出了调整。规定直省民人在申请朝廷孝行旌表时,“该州县取有供结,限一月之内径详,督抚、学政会同具题,毋庸申报府司转详,以期迅速”。此外流民在寄居地也可与土著之家一道报举旌表,“题准后,知照寄居省份,准其自行建坊。并行文原籍,归入总坊,已故者,设位节孝祠”。(40)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6页。可见,此调整基本将“直省申请程序”的主体改回到雍正末年的规定,而对基层报请周期的具体限定,相较之前提高了效率;同时,由于战乱灾荒频仍、社会人口流动规模加大等原因,流民申请孝行旌表问题也进入到朝廷的政治视野,被纳入到制度框架,成为新的内容。同治时期,部分边疆省份还设立专局负责地方孝行旌表报举的相关事宜,如广西巡抚苏凤文奏文称“边疆情形与他省不同”,如不设专局恐节孝突出之人“终归湮没无闻”,故请设专局负责节孝旌表采访申请之事。此建议获批准后,该省民人在申请朝廷孝行旌表时,由地方士绅采访,查实事迹后不需再“取族邻供结,辗转加结”,而是“随时详报公局”,由该局直接呈送至藩臬两司,“由藩臬两司会同局负覆核”后,将旌表候选人的事迹按季度呈送至巡抚衙门,再由巡抚会同学政具题。(41)《奏为设局采访节孝妇女以彰风化事》,同治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奏折03-4671-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边疆省份设专局负责办理朝廷孝行等旌表的做法,相较于同时期内地直省的程序并不简化,但这是在边疆省份特殊的地理和文化环境等因素影响下因地制宜的结果,设立专局简化了基层申请的办事流程,较之前该地区的程序有一定进步性。
以上为清代“直省申请程序”的一般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巡抚、学政有时会亲莅地方私访,如遇有孝行突出之人,巡抚、学政可直接将此孝行事迹在核实之后向皇帝题奏。如孝子汪之麟孝行事迹突出,“浙中大吏采乡,谕下有司核实,签曰‘应旌’,乃得请于天子,敕赐坊以表之”(42)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三八六《孝友十二》,《清代传记丛刊》第177册,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第711-713页。。
有清一代,直省民人孝行事迹报请至皇帝以后的环节相对固定,但也较为繁琐。一般为各省督抚(或巡按御史)将本省孝行旌表事迹向皇帝题奏,皇帝审阅后,将题奏下交礼部核议批驳(43)此环节的处理流程可参见《河南巡抚景安题请旌表孝子》,嘉庆二年闰六月十二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78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8年,第157235-157236页。,礼部根据会典等相关规定对题奏和事迹册结再次核实。礼部核实后,一般于每年农历二月将上年各省应予旌表者向皇帝汇题请旌(44)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4264页。。皇帝批准后,“如奉有御赐诗章、匾额、缎匹,由内阁交出到部者,发交提塘齐送该省,督抚转行地方官,交本家收领”(45)乾隆《礼部则例》卷四五《仪制清吏司》,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288册,第220页。因清初中央机构调整的缘故,“内阁”在清初的一段时间中为“内院”,在清代巡抚之制形成之前,其在此过程中的执掌由巡按御史代行。。建坊银两由各府州县学师生空缺俸廪银两内支给(46)康熙《清会典》卷五四《礼部·官民旌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2642页。,听其本家自行建坊。在朝廷处理环节,皇帝行使最高监督和审批权,而礼部则是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最后审核机构,并对最终是否予以旌表有关键影响。
严格的程序对保证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权威性及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纵观其在有清一代的发展演变,有以下特点:第一,统治者对“直省申请程序”尤为重视,并对其进行多次调整,总体上经历了由繁到简、由一途到多途的发展过程,调整的原因各时期有所不同,但以政治需要和减少制度弊端为主;第二,各时期“直省申请程序”都比较严格,但又不乏灵活性,且边疆与内地之间具有差异性,体现了清代政治制度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第三,清代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程序的运行主要依托于各级治民衙门逐层的呈递勘核,各级正印官尤其是州县官和督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但“在‘一人政府’的现实下,地方正印官事责繁多”(47)江晓成:《清代的坐省家人》,《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加之旌表程序多数情况下需要衙门之间的来往反复,就导致了各级衙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胥吏需索等弊端,这也是清代朝廷孝行旌表程序多数时期存在的共性问题。
三、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之监管
为保证朝廷孝行旌表在直省民人中的有序运行,清廷除制定较为严格的程序之外,还对官员、胥吏和申请人等参与者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监管,并逐渐将相关措施制度化,以及时弥补程序上的漏洞。
清廷对直省各级官员在办理朝廷孝行旌表事务中效率低下和不作为等问题进行了惩戒,以提高朝廷孝行旌表的时效性。清代报举孝行旌表往往需要衙门之间层层察核呈递,为防止官员渎职拖延,康熙末年,清廷规定对孝行突出之人,“所司不查明举报者,交部议处。所属上司不转详题请旌表者,交部一并议处”(48)雍正《清会典》卷六八《礼部·官民旌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4262-4263页。。此即严令各级官员须对孝行事迹进行认真核实和及时呈报,否则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惩处。乾隆二十七年(1762)对以上条款再次以诏令重申,“其有州县及教官举报已久,而该府司衙门任意沉搁,不即议详,应交与该省督抚查参”(49)嘉庆《清会典事例》卷三二三《礼部·风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7辑,第4301页。。有关以上法令的执行情况也不乏实例,如乾隆五十九年(1795)直隶布政使因在年底封印前“未将有无应旌节孝之处声复”给该省学政,致使直隶本年未能如期题报,该布政使受到学政吴省兰的参奏并“请旨交部议处”。(50)《奏为特参直隶布政使郑制锦迟延旌表节孝事宜请交部议处事》,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宫中档朱批奏折04-01-01-0460-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可见清廷对地方转呈朝廷孝行旌表在时限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地方官的监督也较为严格。
清廷针对直省各级胥吏向朝廷孝行旌表申请者索贿、克扣赏银的行为出台了一些专门禁令,以保障申请者的经济利益,使朝廷孝行旌表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乾隆二十七年,清廷将旌表过程中的索贿与违律治罪联系起来,规定“倘系吏胥借端需索,按律治罪”(51)嘉庆《清会典事例》卷三二三《礼部·风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7辑,第4301页。,后又多次重申,这对抑制各级胥吏的不法需索作用明显。此外,清廷为防止胥吏克扣朝廷奖发之建坊银,规定“至于给坊银,亦应令本家具领,当堂验发,不经吏胥之手”(52)乾隆《清会典则例》卷七一《礼部·风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354页。,从而保证建坊银两能顺利地下发给获旌表者及其家属。
清廷还对直省吏民勾结骗取朝廷孝行旌表等不法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以保证朝廷孝行旌表事迹的真实性和社会公信力。乾隆三年(1738)福建就曾发生冒籍请旌的案件,当时革职知县熊濂欲为其已故之父申请朝廷孝行旌表,但限于在本籍武平县报举无望,于是买通邻县教谕陈广,串通他人假扮族邻共同保结,在报举时被该县县令察觉告发,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严厉惩处。(53)《题为会议福建参革上杭县教谕陈广等婪赃冒举孝行一案分别按照律例定拟请旨事》,乾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内阁题本02-01-07-13598-00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类似事迹不实、吏民勾结营求朝廷孝行旌表之事在当时及其后为数不少,乾隆时期湖北布政使严瑞龙曾上奏:
臣闻得每年举报节孝……其中颇多失实,如所称孝子者……只不过勉循子职,讵足为孝……遂有不法地棍串通衙门蠹书包揽营求,摭取事实,指称亲族代为具呈,挟制教官遽为出结牒,而地方官又以善善从长,不复深求,以即加结。(54)《奏为敬陈各省举报节孝及给领旌表建坊银两应严行察查并请申定例以杜冒滥管见事》,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一日,宫中档朱批奏折04-01-01-0144-0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故此,乾隆十四年(1749)清廷规定若有人串通邻里族人、胥吏捏造事实申请朝廷孝行旌表,各相关衙门在复核中不加以驳正,要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追究。若督抚遇此事,核实有误,又不据实纠正参奏,也将受到相应处分。(55)乾隆《清会典则例》卷七一《礼部·风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355页。至道光时期,清廷重申:“如查有谬误捏饰及书吏需索,致有遏抑浮冒等弊,即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56)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3页。。以上二令强调,在辖区内出现旌表事迹造假等问题,一经查出,地方官要负连带责任并将受到相应处分,这就提高了直省官员对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之事的重视程度,对遏制虚冒旌表、事迹造假等现象的发生具有一定效果。而清朝规定,一经发现“旌表事实如有虚谬,查出将举报官参奏议处,自行检举者免,已给建坊银两等项均行追缴,祠内题碑设位之处,饬即撤毁”(57)乾隆《礼部则例》卷四五《仪制清吏司》,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288册,第222页。,可见清朝对捏造事实以骗取朝廷孝行旌表的行为处分之严厉。
清廷出台的监管措施,丰富了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政策的内容,也反映出直省民人旌表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监管措施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而出台,是对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程序的补充,起初具有临时政令性质,后逐渐转变为稳定的制度,这也是清代旌表制度不断调试和完善的真实写照。
虽然清廷始终非常重视对朝廷孝行旌表的监管,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这是因为,将监管付诸实践的仍是在直省民人朝廷旌表程序中负责呈报勘核的各级治民官,而对这些官员的监督主要来自其直属上级,缺乏必要的横向和外界监督。正如孔飞力所说,清代“行政法规包括一系列对‘失察’的处罚——对属下失职的失察会使自己受到行政处分。但是如果上司官员真的举报了失职的属下,则可能会引起一系列丑闻(包括牵扯到他对同僚的不实之词,即他也对他们负有‘失察’的责任),从而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58)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248页。。因而,在这种政治制度框架下,即便这些监管措施实现了制度化,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清中后期,随着朝廷实力的衰落,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也逐渐走向泛滥,这从以下两点可窥一斑。其一,嘉庆以后,朝廷孝行旌表受节烈妇女旌表政策影响,官员采访及依府州县志记载等补请旌表之风大行其道,旌表人数激增、评定标准放宽、表彰过滥成为一种常态,如道光七年(1827)武进、阳湖两县“搜采贞孝节烈妇女三千一十八口”(59)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2页。补请旌表,并获批准。其二,清中后期国力衰微,财政拮据,朝廷孝行旌表在奖励上也大为缩水。清前中期被旌表者每人可获三十两建坊银,但至道光时期一般是国家发给同一地区的多人共三十两官银,以之总建一牌坊,如当时江苏“孝子蔡应升等十三人,援照成案给银三十两,总建一坊”(60)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2页。。有时修建旌表官祠的款项也不再由国家拨付,而是由地方筹措,清廷在鼓励此举的同时象征性地行使审批权,这就使得朝廷孝行旌表的部分政府职权下移,最终转化为基层社会自发自主的公共行为。至清末,社会上常出现“仅凭稗官小说所记,滥行列入”(61)光绪《清会典事例》卷四○四《礼部·风教》,《续修四库全书》第804册,第418页。的现象。这都使得直省民人朝廷孝行旌表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日趋衰颓和无序。
四、余 论
孝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内容,在清代,“满族统治者对孔子及其儒家学说的尊崇达到中国历史的顶峰”(62)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6页。,“确定了以程朱理学作为意识形态独尊的统治理念”(63)朱昌荣:《清初程朱理学“复兴”标志论略》,《史学集刊》2009年第5期。。因此,孝也成为清代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朝廷孝行旌表是清廷将孝这种官方意识形态自上而下灌输的重要媒介,是清代“以孝治天下”的重要一环。其直接目的是引导社会风气、鼓励良善,隐含的政治逻辑是将孝作为忠的基础,移孝于忠,令臣民“奉君如父母”(64)雍正帝撰:《大义觉迷录》卷一,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0页。,以提高清代君主的绝对权威,加强统治。在此意义上,清朝与中国古代其他汉族王朝如出一辙。
以往论者认为,“旌表孝行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威机构倡导的、民众追随的、化民成俗的教化手段”,“其本质是主流价值形态在基层的弥漫和渗透”,“是国家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进而把国家权力悄然深入民间”。(65)参见杨建宏:《论宋代的民间旌表与国家权力的基层运作》,《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李丰春:《社会评价论视野中的旌表制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李丰春:《中国古代旌表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3、126页。这些社会学视角的深度共性分析无疑颇具启发性,但在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场域中,朝廷孝行旌表的历史意蕴应不止于此。一方面,清代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和民族中推行朝廷孝行旌表,其推行的过程也是朝廷与地方、朝廷与社会基层民众政治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中,基层社会民众通过接受朝廷的表彰,对朝廷和国家的感知更为真切,矗立在全国各地的忠义孝悌祠和节孝祠等官祠及节孝牌坊除了鼓励普通民众向受旌表者学习外,也成为朝廷和国家的象征,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基层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另一方面,随着清代版图的扩展,清廷以相对统一的对象类别、标准化奖励方式等将朝廷孝行旌表推行到边疆省区,形成边疆和内地在朝廷孝行旌表上的一体化趋势,(66)张永江先生在探讨清代藩部地区政治发展的一般趋势时,就曾以清代旌表奖叙制度为例,将这种趋势概括为“一体化”和“内地化”,本文中出现的“一体化”这一概念即是受张先生观点的启发。参见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72、320-321页。地域和族群的政策差异性减小,使得朝廷孝行旌表成为沟通内地、边疆和朝廷共同的政策纽带。实质上朝廷孝行旌表代表的是朝廷权威,是朝廷在该地区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行政建置,是对这些地区进行有效统治的体现。因此,推行朝廷孝行旌表无疑成为清代构建和维系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众多方式之一。再者,以朝廷孝行旌表为代表的旌表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汉族王朝的统治手段之一,清初统治者选择继承和发展这种传统统治路径,其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朝廷孝行旌表本身的功能性,而是一种以继承统治传统来加强本朝正统性的政治权宜,目的是缓和满汉矛盾、抚慰民心。而在政局渐稳之后,清统治者对朝廷孝行旌表统治功能的认识愈益加深,对其态度逐渐转为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行,使之成为清代统治的重要手段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清代统治者对朝廷孝行旌表及旌表制度态度也并不是前后一贯的,在清代不同时期其政治功用也不尽相同,而这又是由历史发展过程中统治者所面对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