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论文表达的有关要求
2010-02-17
中国医药导报 2010年12期
1.文章中不写出病人姓名,可采用“患者”、“例1”等非特定代词。某些特定领域(如放射医学)的特定情况,可按国际惯例用专指性符号代表某一特定病例。“患者”和“病人”通用,本刊统一使用“患者”。
2.病案号、门诊号、病理切片号、X线片号、尸检号等涉及具体病人的号码一律省略。
3.烧伤、冻伤、心功能、传导阻滞等病变程度的度数用罗马数字和“度”字表示,不用表示平面角度的符号“°”。例如:Ⅲ度烧伤,不能写成“Ⅲ°烧伤”。
4.用“0”表示手术缝线的号数,可写成“3-0”、“4-0”,不宜写成“000”、“00000”或“3 个 0”、“4 个 0”。
5.正文内应尽量少用括号。例如:显效(80%)、有效(10%)、无效(100%),最好写成:显效占80%,有效占10%,无效占10%。另如:“……结果见表×”。此“见表×”在句中起叙述文的直接补语的作用,不宜加括号;反之,如仅起注明作用,则加括号。
6.正文内列出“(图×)”、“(表×)”时,若图、表仅反映一句文字的内容,“(图×)”、“(表×)”应放在句号之前;如图、表反映一段或一句以上文字的内容时,“(图×)”、“(表×)”应放在句号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