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法》十大措施为农民维权撑腰
2010-02-17王益华
文/王益华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仲裁法》)进一步从以下10个方面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明确仲裁受理范围。该法明确了可申请仲裁的六种情形;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为给农民提供更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土地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如果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法律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证据财产申请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仲裁人员素质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影响公正申请回避。仲裁员具有下列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六、书面口头申请皆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土地仲裁法》明确规定,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也允许口头答辩。
七、人数众多,代表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八、仲裁审限最长90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九、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土地纠纷仲裁免费。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为减轻申请农民负担,《土地仲裁法》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