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比较研究
2010-02-15陈时兴曹国杰
□ 陈时兴 曹国杰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比较研究
□ 陈时兴 曹国杰*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源于对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仿,但两者在发展理念、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监管方式、业务运作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本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与孟加拉乡村银行间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吸收孟加拉乡村银行成功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若干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孟加拉乡村银行;比较研究
一、引 言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金融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性的贷款服务方式。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孟加拉的Jobra村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并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创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主要面向贫困农民尤其是向农村妇女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综合业务。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成功地解决了穷人借贷问题,通过市场化脱贫的手段缓解了孟加拉国内紧张的社会矛盾,并打破了“商业银行必须依据‘贷大不贷小’的信贷哲学才能盈利”的农村金融思维定势,成功地实践了一种新的信贷哲学,即缺乏抵押品的农民也是值得信任的。[1]
我国小额信贷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始推广。第一个规范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是1993年9月在河北省易县成立的一个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①1993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小额信贷扶贫”课题组成立,主要成员有杜晓山、刘文璞、张保民、孙若梅、李谊青。课题组主要从事小额信贷的理论研究和试验研究,并在河北省易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实验点,以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扶贫在中国的发展。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进行由民营资本运营的“只贷不存”的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试点。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正式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意见》出台后不久,浙江省、上海市率先完成了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各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很快全面推开,2009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1500多家,①参见冉学东《: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1500家》,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31日。其中仅浙江省就有100多家。②本文关于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来自浙江省工商局或本课题组所调研的小额贷款公司,下文不再具体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为破解“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困境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本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模式与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探寻有益于克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缺陷的路径,以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模式与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比较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源于对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仿,但两者在发展理念、组织结构、资金来源、业务运作、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
(一)发展理念比较
小额贷款是为低收入穷人提供信贷服务的一种制度化的信贷方式。根据对可持续性(机构本身在各方面能够独立生存和发展)认识的差异,可将小额信贷划分为福利性小额贷款和可持续小额贷款。在可持续小额贷款中,由于目标追求差异,又可分为制度主义小额贷款和福利主义小额贷款两大阵营。[2]孟加拉乡村银行是福利主义小额贷款的代表,强调项目的社会功能,即帮助贫困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建立持续发展的能力。尤努斯认为,贷款的权利应被视为一种人权,应相信穷人总是会偿还贷款的。[3]在此理念下,孟加拉乡村银行不要求贷款者在贷款时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或提供任何抵押物,并通过提供以小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来帮助穷人脱贫,最终使穷人在经济生活福利、社会地位等方面都获得社会支持。
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要让农民、农业、农村微小型企业融入资金,也是要保持农村金融的稳定[4]。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秉持“保大放小”、“贷大不贷小”的经营策略,农民、农业、农村中小企业难以得到商业银行足够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专业投资方式改变社会资金结构,将社会闲置资金引向那些资金需求最为迫切但融资最为困难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这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并按规定开展贷款业务,可以将此前一直处于边缘、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并得到政策保障,以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组织结构比较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组织结构分为自身组织和贷款人组织两部分。自身组织分为四级,最高级别为设在首都的总行,它主要负责筹款、与政府部门协调以及对下属部门的管理与训练。总行下面为分行-支行-营业所三个层次。各地区的分行主要负责协调该地区的活动,一个分行下面大约有10-15个支行。支行为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基层组织,每一支行内有6-7个工作人员,2-3个培训人员,一个会计和一个支行经理,一个支行要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贷款人组织分为三级:中心-小组-贷款人。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支柱,他们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的原则,一般5人组建一个小组,每个小组选出一个组长和一个书记,负责组内的账目和存折,组长每年更换一次,由组内人员轮流担任,在小组长中选举产生乡村中心主席。5-8个小组建立一个中心,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交流项目经验和致富信息,传播科技世界农业知识。[5]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要在其章程中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成立了董事会,由大股东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命具备一定专业的股东或相关人士为总经理,统筹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事务。参照一些商业银行的职能部门划分,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行政层面上的机构设置虽稍有不同,但其主要的职能部门并无大的差异,[6]主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客户经理调查部等组成。监事会由参股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按2∶1的比例构成,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得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会行使监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资金来源比较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资金来源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成立初期,孟加拉乡村银行资金由创办人自行注入;1984年至1996年,主要由国际社会、国际农业发展银行和基金组织提供。1994年孟加拉乡村银行接受境外援助资金7400万美元,大部分是无息的,小部分年利率仅为2%。1995年孟加拉乡村银行不再向国外捐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改向央行申请贷款或出售债券。自1996年后,孟加拉乡村银行基本上依靠自身的市场化运作获得资金:一是利息收入。孟加拉乡村银行提供的小额信贷利率比普通银行高4%,这样可以弥补高成本和高风险;二是来源于孟加拉的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具有合法非盈利公司身份的孟加拉农村就业支持基金(PKSF)成立于1990年,该机构以扶贫为目的,通过扶持和技术支持,再由小额信贷组织向农民提供贷款实现扶贫目标。[7]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依靠自身的资本金发放贷款。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4日。从实际情况看,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筹资的困难:一是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有限;二是来自银行的融资额限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以内;三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捐赠资金。在不能吸收存款的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收回前期贷款才能继续放贷,很难保证正常运营。
(四)业务运作比较
孟加拉乡村银行不仅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模式,也运用以下商业化的运作方式追求一定的利润水平:一是信贷行为商业化。小额贷款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不是权宜之计,这就需要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运营水平。比如,制定有规律的还款期限,一般规定还款周期为3-12个月;同时设计了信贷激励制度鼓励农户按时还款,即规定最初小规模的贷款在获得一定偿付后,逐渐增加对该客户的贷款规模。二是利率标准化。孟加拉乡村银行坚持根据市场供求原理并结合成本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虽然这样确定的利率水平比较高,但扶贫效果很好,这是因为较高的利息消除了“寻租”现象,使贷款能真正落到贫困农户。即使如此,孟加拉乡村银行制定的较高利率仍然低于高利贷利率。在放、贷、还款制度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组贷款采用“2+2+1”的贷款次序,②“2+2+1”贷款次序,即先优先贷款给5人小组中最贫穷的两人,然后贷给另外两人,最后贷给小组长。还款时采取“整借零还”的方式进行;现在借款人甚至可以分期不等额地还款,并可以提前还款;还款人也不被允许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对借款额上限有一定控制。三是实行小组担保贷款机制,有效地降低了违约率,提高了还款率。孟加拉乡村银行成立贷款人小组,小组成员彼此监督,若小组中有人违约,那么该小组所有的人都不再可能从该银行获得贷款。这种小组担保贷款机制不仅促使小组成员间相互督促以按规定偿还贷款,同时还外化了银行成本,一举两得。[8]四是节省开支。孟加拉乡村银行通过支付补偿金鼓励年长员工提前退休;在有电力供应地区的支行普及计算机操作;给长期信用良好的贷款者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偿还方式由每周偿还改为双周偿还。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在不影响贷款利润的情况下,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运营成本下降了三分之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也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但其业务运作受现行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多约束。在资本金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9]在利率规定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放贷利率上限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③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在贷款对象方面和贷款额度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小额、分散”的原则,将业务范围界定为本县(市、区)的小额贷款和财务咨询,将服务对象定位为当地微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殖户、种植户及以特色农业为导向的生产合作社,并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贷款类型选择上,小额贷款公司对绝大多数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很少有信用贷款。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中要受其非金融性质的制约。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实际上难以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水平也无法按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而只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浮动来决定。
(五)风险管理机制比较
在风险管理方面,孟加拉乡村银行从其服务对象缺少担保、抵押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采用小组联保机制。小组联保机制的关键是信任和相互负责。一方面,银行和小组之间是“信任”的关系,只要贷款小组的所有成员都按时还款,他们就可以获得向银行不断贷款的权利,但如果有任何一个人违约,小组其他成员就受其连累而“名誉”受损;另一方面,小组成员之间是“相互负责”的关系,由于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每个人在挑选其伙伴时总会格外谨慎,信用不佳者往往没有人搭理。这样,银行原来不得不付出的监督和资质审查成本就被转移到了贷款者的身上,运营成本随之降低。2000年前后,孟加拉乡村银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发了所谓的“广义化推广模式”。在新模式下,各小组成员之间不再承担连带担保义务,而是通过道德约束进行相互监督。[10]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靠健全机构和部门的职能加强风险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小额贷款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定期向董事会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以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风险控制部作为具体的风险控制责任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也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关注高管人员的培训、监督工作,加强授权、分权管理,规范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职责权利,在各级、各部门之间实行权力制衡,减少决策失职,努力杜绝任何个人或部门独立完成某一业务而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有效地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此外,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还受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日常运营也有省金融办和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的自控能力还是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完善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同孟加拉乡村银行有许多差异,但在支持农村弱势群体方面具有相通之处。我国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一些成功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第一,突破现有政策限制,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现在困扰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是贷款资金不足。尽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可能象孟加拉乡村银行那样吸收存款,但进一步放大融资比例是可行的。目前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是2:1,正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为33.3%。即使银行授信比例提高到1: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只有5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资金在融资银行封闭运行,流动性强,对融资银行来说风险极小,因此可以进一步扩大银行的融资比例。
第二,完善贷款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建立分期付款、分期偿还的信贷规则,以及建立贷款人小组和实行发放贷款与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导向服务相结合的信贷制度,不仅降低了穷人贷款成本,也降低了乡村银行的监管成本和信贷风险,加快了乡村银行的资金周转,避免了一年后一次性偿还资金所发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信贷规则,再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利用其信息优势开展为借款者生产经营导向的服务。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放贷方式,对急需资金却没有担保人和抵押物的借款农户,采取用收成作担保的放款方式;或者利用乡村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发放贷款实行联户担保、互相担保、“薪农贷”、“公司 +农户贷”、“村委会+农户贷”等各种担保替代形式;抑或探索用农地抵押贷款的路径。在还贷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实行零整两便的灵活设置,对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客户给予授信额度和利率方面的一定优惠。
第三,健全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一般由工商部门承担。但由于地方政府只明确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还未涉及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的内容和方法,同时工商部门本身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因此,试点中的监管主体实际上难以完全到位,管理职能也很难真正落实。基于此,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金融特性,将其纳入银行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管,由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流向的跟踪监测、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考核,等等。此外,通过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发挥行业自身的监督约束功能,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第四,加强风险防范。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被限制在各自的县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资本实力的制约和未来市场需求波动及自然灾害等带来的风险,建议建立以下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做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户、企业各参与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农户或企业发放贷款时,应与他们就贷款用途签订协议,限定其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必须用于某种特定的农业生产活动或企业经营活动,否则农户或企业将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运用各种农村财政资金建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用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时弥补贫困农户使用小额贷款进行生产经营时遭受的损失。参加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强,他们在使用小额贷款时可适当给以贷款利率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农户参加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形成良性循环,降低参与者的风险。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及吸收高素质金融人才进公司,以提高操作水平和决策水平。
第五,形成良好的改制预期。小额贷款公司要真正如同孟加拉乡村银行那样开展商业化运作,需要明确其金融性质,改制为真正的金融机构。①目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文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由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由私人资本设立,其发起人并不愿意让出控股权,因此实际上很难实现改制目标。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经验,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两条途径:一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二是民营企业控股的村镇银行。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然后投放于实体经济,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主要为“三农”、微小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小额、分散”贷款,保持“只贷不存”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要允许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指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和民营企业控股的村镇银行三种模式同时并存,可以使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确的发展前景,更好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曹张伟.穷人银行的秘密[J].经济,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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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5-4.
[10]陈云.格莱珉模式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J].改革与开放,2009(4).
(责任编辑:郭茜琪)
F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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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0)05-0121-05
陈时兴,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曹国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09级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浙江省软科学基金项目《浙江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行为与效率》(项目编号:2009C35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