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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组织化*

2010-01-22冯道杰

关键词:组织化集体经济集体

冯道杰,汪 婷

(1.山东经济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组织化*

冯道杰1,汪 婷2

(1.山东经济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发展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化农村集体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三者是同步发展,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统一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农村集体经济;民主政治改革;农民组织化;家庭承包经营;个体农民

中国农村在家庭承包充分释放农户分散经营的能量后,如何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建设与市场取向和民主导向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第二次飞跃”,是现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现阶段亟迫而重大的任务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实行的本意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这种经营体制既有“分”,也有“统”,集体统一经营的主导层次和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和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过分强调了家庭经营,而忽略了集体经营,过分强调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意识形态到制度安排都在不断强化个人主义,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最重要的成果,作为社会主义在农村发展根基的集体主义被忽略了,缺失了。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我国大多数村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微乎其微,实质上成为“有分无统”的“小规模经营”,土地均分承包,分散经营,细碎耕作,农民重新又回到了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缺少制约和抗衡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力量,致使各类利益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不断涌现,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农民由于在资金、技术、信息、规模等方面处于弱势,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见图1。

图1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图示[1]

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农民制约和抗衡各种利益侵犯和不法行为的能力,逐渐改变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困境,是实现农民群众公意集中和有序政治参与扩大的最佳途径和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政府管理和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桥梁”,是个体农民摆脱在乡村社会中博弈困境的根本途径[2]。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联合所有,共同受益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等方面可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及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在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但有了物质基础,而且有了有效的组织途径和共同的利益目标。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事实证明,我国广大农村中,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庄,公共事业发展就好,农民生活水平就高,如南街村、华西村等都是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之路的典范。

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组织化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组织化的经济基础,农民组织化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保障,只有在二者联动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克服家庭个体经营的局限性,促成农民较好地合作和联合,逐步改变农民弱势困境,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巩固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第二次飞跃”。

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集体经济发展的根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新意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统”的层面,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有“家庭经营”的含义,更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含义,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忽略和削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而应该深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推进集体层面统一经营。

(一)土地适度合理流转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3]。虽然把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分开,土地适度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局部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土地长久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会为私有化资本运作提供巨大空间,为大规模土地兼并,侵占农民土地权益,以及产生农村新的阶级分化埋下隐患,为私有资本进一步渗入乡村博得更大利润创造条件,因此,中央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

(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4]。

集体层次统一经营的组织主体为土地集体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保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统一经营职能[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最广泛地代表农民利益,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体资源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联结农户与市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以及推进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清产核资,以增强集体层的经济实力为目标,使之在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交易费用,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推动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三)从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向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演变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核心的是保障社区农民平等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是保障农民社会地位平等和政治上平等的基础和根源,为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贫富差距,保证农民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物质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必须保障集体成员的平等权和优先权[5]。

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一些农村把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把土地实际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或农业企业统一使用,建立起村级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个体经营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转变为合作经营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从土地承包权“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土地所有权的“人人有股”的共同占有,集体共同占有的实质没有变,土地公有的性质没有变,但是,产权更清晰了,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村民依据股权分享专业化与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收益,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弱势状况,应该是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对于村级社区组织而言,土地股份制集中了社区内可利用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资源,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重新配置,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益,加强了村级社区组织的经济实力。对于广大农户而言,从虚幻的土地集体所有者转变为实在的土地股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成《承包土地股权证书》,使个人的土地产权更加明确,土地收益更有保障。特别是当前大多数农村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单独从事承包地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又减轻了他们的劳动负担,还能外出打工或者兼业赚取更多的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制符合农民的利益和要求。

但是,必须看到,土地股份合作制仍在探索中,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前进的。在很多农村地区如果广大农户还要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就业依托,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就业保障还要依托承包土地,村级社区组织若强行以土地股份制来集中土地资源,搞土地集中统一经营,就是端掉了农民的“饭碗”,使他们无业可就,势必会引起广大农户的抵制。因此,目前大面积普遍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慎重,还要注重解决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和理论上需要回答的难题,比如个人的土地股权的继承、转让、抵押、流动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股的设置问题等,特别是要注意防止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许多村干部交叉任职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和腐败等现象[6]。

三、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多层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一)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是产权改革,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法律规定,乡村集体经济属于乡、村社区内的全体农民所有,乡、村的有关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代理人行使财产权利,管理集体财产,所有者(社区内的农民)应控制掌握决策权,即由社区农民决定集体资产管理经营人员的任免、剩余的分配和财产的转让等重大事宜。但实际上,长期以来,乡村政权组织和干部掌握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其资源配置,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区农民并不能行使财产权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农民的分散性造成农民弱势,不能形成对乡村政权组织和干部的有力制约和监督。这就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和乡村财务公开监管机制的同时,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加强村民组织的作用,培育农民维权组织,深化乡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

另外,我国许多地区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村庄规模都比较小,且村落分散。我国集体经济“小而弱”的分割是造成集体经济薄弱的重要原因,解决的重要措施是村组合并,提倡和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效率[4]。

(二)政企分开,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强县,弱乡,实村

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与民主政治改革是密不可分的。要防止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滋生集权、腐败和资产流失,就必须进行与集体经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相配套的,不可或缺的民主改革。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层民主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县乡村民主政治改革,强县,弱乡,实村。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防止集权、腐败以及资产流失等问题,就要深化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革。改革中要防止乡村干部直接控制集体股,操纵企业,维护私人利益的现象,更要防止集体资产被低价变卖和瓜分的现象,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防止县乡干部等少数人在公司中交叉任职。同时,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特别是财务监督和运营要科学合理。

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和管理集体股。“集体股”收益应为社区农民共同享有,主要用于村庄公益事业,其资产和比例的大小应该由全体社员(合作社股东,加入的村民等)表决,其收益要纳入财务监管运营与管理。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同普通村民一样,平等享有个人股权,可以设定少量“贡献股”或者通过奖金等形式来激励合作社社员多做贡献,但这种差距要适度。

集体经济条件下的所有者(社区全体农民)不具有人格化特点,他们对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代理者(集体组织及其干部)不存在强约束,在约束软化的条件下,代理者有利用公共资源自利的倾向。乡村集体组织改革创新,其实质是限制、规范乡村干部对农业剩余和乡镇企业剩余的提取和使用,防止集体资产被既得利益者私吞、低价变卖和瓜分,而这不是产权改革本身所独能凑效的,必须依托乡村民主政治改革和政权组织创新予以配合[7]。如果基层政权职能不转变,民主政治改革不配套,就很难抑制它们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利的冲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就可能出现挫折或停顿。农村集体经济要想得到健康发展,就必须让行政权力退出市场和企业,减少权力市场化的途径,斩断权钱交易的联系纽带。只有权力退出市场和企业,才能促使政府转变职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

为降低改革成本,减少改革阻力,我国正在努力逐步实现“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2009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提出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省直管县财政改革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为进一步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与省直管县改革相配套的县乡基层改革必须同步推进,才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改革成果的落实,其方向应该是强县,弱乡,实村。

一些地方乡镇政府行为失范,乡村干部贪污腐败,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不仅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权威,危害农村社会的稳定。更甚者,有些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基层组织,竞成为与资本联合,权钱结盟,鱼肉乡民,与民争利的独立利益集团。然而,当前乡村社会问题繁多,农民自主能力差,自治制度不完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情况下,取消乡镇一级政府又不现实,但可以采取“弱乡”的方法,“弱乡”的核心问题是控制乡镇政府的乡村行政介入,实现乡村干部的权力来源由上级授权到农民授权的转变,保证农民依法实行自治,尽快培育农民组织,逐步向乡镇自治过渡。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是改变基层政府权力来源,强化农民对乡镇政府官员的评议监督,促使乡镇政府由“为上级服务”向“为农民服务”,由“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二是精简分流,弱化乡镇政府职能。

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最终都要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要改变当前村庄日益凋敝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充实“村”这一级。要想真正实现“弱乡”,必须“实村”,提高村级组织在乡村发展中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只有村级治理能力提高了,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了保障和发挥,乡镇的作用才能真正弱化。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要防止村两委成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力寻租,就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对村干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村民真正能解决村务大事。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村民自治的焦点往往放在民主选举上,而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所欠缺。村民自治的目的不仅仅限于民主的形式,而是要通过民主的手段,改善村庄治理,在村庄发展和治理的过程中,使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和发挥作用。当前完善村民自治的重点,应该由民主转向治理,由民主选举,转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最后,说说“强县”。统筹城乡发展,发展县域经济,县级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省直管县”改革的推进,县级财政实力的增强,深化县级政府改革提上日程。强化县级政府的民主化改革,加强对县级政府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按照“公开、透明、法治”的原则,以及“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越来越迫切。贺雪峰教授主张把乡镇政府变成县级派出机构——乡公所,进而再加强对县级行政的监督约束。他提出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来有效监督约束县级行政的谋私倾向,真正由县级人大选举监督县级行政首长,由县级人大掌握通过县级财政预算的权力和在重大事务中的决策权力[8]。当然,要让县一级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要按照大农业格局,打破条块分割,消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强化县对县域范围内村的扶持、引导、规范,建立“县”直接对“村”的联系纽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水平。

四、多模式多样化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一)提高农民经济上组织化程度和水平,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

推动农民经济上的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民经济上组织化程度的途径很多,土地适度合理流转,完善家庭联产经营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集体农场的发展,都会提高农民经济上的组织化程度。此外,我们还要强调两点:一是多模式、多样化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

我国《宪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在本质上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同股份制经济一样,都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个体私有生产方式向社会化生产方式的过渡形态。现代合作制经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合作社经济模式,与股份制经济等相融合,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内涵和公司治理结构,其发展遍及工业、农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遍及生产、流通、消费等不同领域。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都参加一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1/3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9]。合作经济因其公有化程度不同,其发展模式也多种多样,既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社区性集体劳动公社模式,如“南街村模式”,也有混合产权的各种类型专业合作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公有化程度还不能或者不适合完全达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合作和联合的情况下,发展混合产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维护农民权益的现实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突破了“政社合一”的发展模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百花齐放,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格局。有“政府牵头,农民响应”的,也有“农民牵头,民办公助”的,有供销社牵头,农机部门牵头,农村科协牵头,乡村社区组织牵头,龙头企业牵头,农村能人牵头等多种类型。这种发展格局,进一步反映了面对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大市场,分散经营的农户迫切需要组织起来。许多农村地区建立在合作经济基础上蓬勃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资本股份合作社、综合性社区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在把农民组织起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内涵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效益,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对于农户个体经营,具有特殊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10]。

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通过不同形式实现农业产业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利益上的联合,在产业链条中使农民与涉农企业联结起来,使农民与市场联结起来,带动农民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与协作,分享市场利润和产业利润。农业产业化的形式和组织模式是多样化的,实践中涌现出了“公司+农民”、“基地+农民”、“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中介组织+农民”、“公司+协会+农民”、“市场+协会+农民”等多种模式[2]。农业产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个体生产的局限性,但现实中出现了一些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其拥有的资金、技术、管理、销售渠道等资源,与农村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攫取农业利润,盘剥农民的问题[11]。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同广大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农民要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产业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

(二)提高农民政治上以及社会文化上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个体农民的弱势不仅是在经济上,在市场竞争中,而且体现在政治体系中。农民根本没有机会,也没有组织和渠道将自己的需求和愿望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方式反馈给各类决策机构[12]。在农民权利不断受到侵害,而又缺乏正规性、组织性、程序性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情况下,各种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地下性的政治参与活动大为增加。在一种开放性、流动性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构筑与市场化、民主化为导向的改革战略和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发展方向相对应和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基础与社会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分散经营的“原子化”的个体农户所形成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组织基础,提高农民在政治上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化程度和水平。

改变农民在政治体系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弱势,必须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治本之策,通过民主制度来实现,法制完善来保障。当前尤其要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完善农民民主自治制度,发育农民维权组织;二是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发育农民文化组织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完善农民的民主自治制度,就是要保障农民与市民平等的公民权和民主权,培育和发展农民自治组织,培育农民的自主意识,确立农民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由自主而自治,改变农民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弱势地位。自治有多种形式,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真实的农民自治。农民民主自治不等同于村民自治,不仅局限于村域范围,而是指在整个的乡村社会都要实行,村民自治是当前农民实行民主自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实现乡村社会自治,必须要发展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反映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渠道。同时,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治理,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并以农村科技教育文化中心为阵地,进一步培育农民文化组织和社会性服务组织,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政府和市场不能和无效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

[1] 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EB/OL].[2010-05-02]http:∥www.stats.gov.cn/tjgb/

[2] 冯道杰.家庭经营制度下个体农民的博弈困境与出路[J].重庆社会科学.2008(10):42-48.

[3]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08-10-19)[2010-05-02]http:∥www.gov.cn/jzg/2008-10/19/content_1125095.htm.

[4] 程恩富,陆 夏,徐惠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J].经济纵横,2006(11):2-6.

[5] 靳相木,杨学成.试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J].农业经济问题,1999(7):38-44

[6] 曹 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69-270.

[7] 朱新山.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158-159.

[8] 贺雪峰.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兼论农民的合作能力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4):94-100.

[9] 傅 晨.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合作经济[J].中国合作经济,2005(5):6-7.

[10] 冯道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动力研究[J].山东经济,2007(2):126.

[11] 张晓山.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4.

[12] 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12-118.

To Boos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and Farmers'Organization

FENG Dao-jie1,WANG Ting2
(1.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Economic University,Ji'nan 250014,Shandong,China;2.School of Soci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Within the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we have overemphasized the decentralized operation in the long run,but negl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Because of the low systematic level,individual peasants are in the adverse position in the gaming with various rural social forces.So they are caught in the predicament in the market economy,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nd rural services.To improve the organization degree of individual peasants,develop the land stock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deepen the democratic and political reforms,perfect the agricultural unified management are effective approaches to boost rural economy.Rural collective economy,socialist democratic and political reform,and farmers'organization are mutual promotion and simultaneous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new rural community constructi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socialist democratic and political reforms;farmers'organization;the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individual peasant

F30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0.06.009

2010-01-12

冯道杰(1972-)男,山东省莘县人,山东经济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经济与管理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08JC810013);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8CJGJ02)

(责任编辑 易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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