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风险防范
2009-12-25潘沁园
潘沁园
摘要: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面临融资约束,另一方面又沉淀了大量的应收账款,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在于融资创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能有效地盘活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本文讨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及在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建议,以促进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范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是中小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根据央行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约为15万亿元,应收账款若能盘活,将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途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即是中小企业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方式之一,它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设定质押,以此作为向金融机构的还款保证,但金融机构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可以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方式。现阶段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已开始尝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根据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态度十分谨慎。另一方面,企业对于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的认识也并不到位。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芜湖市徽商银行某支行行长就提出,企业的经营者很懂市场但并不懂或者不精通资金运作和企业理财,不会利用一些融资手段,例如应收账款融资等,导致加大了资金链的周期性,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由此看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二、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适用性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麦克米伦缺口”
1931年,英国金融产业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其定义为“资金的供给方不愿意以中小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麦克米伦缺口”的产生是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融资方和贷款方的信息非对称。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金融机构不能将风险低的贷款机会与风险高的贷款机会完全区分,因此有可能只做出“发放高利息贷款”或“不发放贷款”的逆向选择,其直接结果是扭曲市场均衡,不再是最优的资源配置。1981年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表《不完全信息市场的信贷配给》,认为“银行会综合考虑贷款利率和风险情况来判断是否给予贷款。”对银行来讲,当利率升高时,银行的收入增加,赢利的可能性也增加,但利率高于某个水平时,虽然利率提高,但企业失败的可能性也增大,风险加大,银行的盈利水平会降低。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会认为在较高利率下愿意贷款的企业违约风险较大,据此银行信贷供给减少。如果在利率R不能达到供求平衡,则会发生供给不足和存在超额需求,这就是所谓的“信贷配给不足”的现象。如图1所示,D0是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S0是不存在信贷配给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供给,两者的交点决定了均衡的利率水平R*和信贷供给量Q*,在存在信贷配给时,银行并不会因为中小企业愿意接受较高的信贷利率水平(如R*)就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而是以一个市场利率水平Rm向企业提供信贷,从而形成信贷缺口Q1Q2。
通常银行可以通过设定担保来缓解“信贷配给不足”的现象,但中小企业既缺乏来自其他企业的担保又缺少银行贷款所要求的不动产,担保品不足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之一,如果将中小企业大量拥有的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则中小企业会较为容易地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信贷配给问题也将得到缓解。由图1,此时银行的信贷量增加到S1,融资缺口缩小为Q3Q2。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独特优势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盘活中小企业的沉淀资金
2005年世界银行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60个中低收入国家中存在担保融资的不匹配现象: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而银行担保物73%是不动产,存货和应收账款在这些国家因而成为“死亡资产”(dead asset)。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约有1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担保贷款折扣率计算, 就能生成约7.5万亿元的贷款,以2005年新增贷款2.35万亿的规模计算,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三年的新增贷款额。通过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助于盘活中小企业中这部分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足问题
中小企业信贷偿还能力较弱,使得其在获取银行贷款时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不动产,而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 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交易方式不能使具有重要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有效地进行担保融资。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同时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
与传统的银行信贷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商业供货合同为基础,依据的是融资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产品盈利情况,关注的是融资企业特定资产的现金流表现及其客户的付款能力,因此融资企业为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会逐步完善信贷审批和销售政策,选择信誉良好的购买方,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融资企业还可以利用先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的融通资金获取机会投资收益,提高经营业绩。
(三)政策环境及法律制度的支持
近年来,中央日益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2002年6月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在注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努力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和2007年10月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改善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地方政府也同样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为帮助中小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融资,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召开了全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登记开展了近2000笔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操作流程及其主要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通过总结各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可以发现,虽然在提交的材料、还款方式略有不同,但是申办程序大致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借款融资的书面申请;
2.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发放贷款;
3.银行确认可以融资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4.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银行就登记事宜与银行达成一致,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5.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融资;
6.对贷款的风险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质押财产的情况等进行监控;
7.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或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偿还贷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表现在若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融资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的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经营受宏观经济变动的影响较大,季节性和周期性表现明显,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旦决策失误就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直至破产。
3.法律风险。包括违约风险、缔约过失的风险等,如债权和债务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骗取银行的资金,或者贷款资金不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被企业挪用,此外,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出质后仍可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务的权利等,都会影响质押权的实现。
4.操作风险。一是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要逐步提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程序和风险指引,通过制度制约,引导管理层、操作层主动和有效地规避风险。
其次,应强化贷前调查并完善贷中贷后的管理。一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用审查,包括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关注借款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等的管理措施与水平、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抗辩权或抵销权情形等,另一方面,重视对债务人信用评估和经营能力的持续跟踪调查,对于出现信用状况减弱、履约能力缺失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控制降低风险。
最后,约定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应依靠合同条款,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二)中小企业应重视和维护自身信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一方面,树立信用意识,提升自身信息的透明度。由于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建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信用意识淡薄等,加大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的难度。因此信用文化建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是首先应予关注的问题,有利于中小企业靠自身资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
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信用政策和收账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不合理的信用政策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量的坏账损失,根本无法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取银行的资金,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应制定有效的收账政策,不能把应收账款质押出去以后,对应收账款就不管不问,企业应始终坚持把货款回笼放在重要地位,加大收款力度, 加速货款的回笼。
(三)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制度建设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应收账款质押当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例如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存在争议,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缺陷,这都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备出台《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健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
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法律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已基本完成,但是系统信息比较单一,参考价值有限。同时我国没有相应的征信法律法规出台, 使得进一步开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功能受到限制。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开放企业信用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服务,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人能全面、真实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降低信用风险。
3.完善基础制度设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仅仅实行形式审查,相关风险全部由质权人(银行)自行承担,这对银行风险管理要求较高,可以考虑采用实质审查,并由人民银行将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与登记公示系统相结合运用。同时由于公示登记系统运行时间不长,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存在缺陷,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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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章属于本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科研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