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付代价
2009-12-24张永康
张永康
今年初,一苏姓女子到永定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她于2008年4月份应聘到永定县一卫生院从事护理工作,该院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0日,该院院长马某口头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院方既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证明书,更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苏某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主持公道责成该院依法支付工资和两倍经济补偿金等7100元。
一、调查及结果:
接此投诉后,永定县劳动保障局立即立案调查。2008年12月31日向该卫生院发出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院在2009年1月5日前随带该院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及苏某的相关档案到劳动保障局接受询问。1月3日,该院院长随带相关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经询问证实,苏某投诉的情况属实。问及解除苏某的理由时,该院院长说不出半点苏某的违纪事实。
调查结果表明:苏某于2008年4月3日受聘于该卫生院,受聘期间曾向卫生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因种种原因直至2008年12月30日仍未签订。查看工资发放册得知,苏某月工资为710元。马院长是在2008年12月30日下午通知苏某不要上班。该院既没有制作、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没有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更没有发给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待遇。
二、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2009年1月4日,永定县劳动保障局向该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卫生院于2009年1月15日前(一)制作解除通知书、证明书送达苏某;(二)一次性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应补发的工资568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420元合计人民币7100元。1月8日,苏某收到卫生院的7100元及解除通知等相关材料。2009年1月10日,永定县劳动保障局接到卫生院书面回复,该院已于1月8日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者的案件。该卫生院首先是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在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单方强行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纯属违法解除行为,当然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法律后果,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卫生院因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给违法用工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