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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专有性探析

2009-11-04

魅力中国 2009年24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替代品竞争性

侯 彤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这种权力归权利人所有,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否则就是侵权。专有性的另一种含义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如果有几个单位或个人于不同时间里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我国,专利权只授予最早申请专利的那个单位或个人。下面将从垄断层面分析专利权的专有性问题。

一、专利权垄断与市场

专利“垄断”权的授予和形成经济上的垄断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在很有限的领域如此。一个公司一年可能获得很多专利,但在市场上有时很难获得市场垄断力。在今天,在“专有权”的意义上,专利垄断权的效力,与专利的市场力直接相关。专利的市场力则取决于特定产品的需求弹性,而反过来来又依赖于可以获得的产品的替代品范围。在18-19世纪,专利权人控制市场和确定在先发明的价格的垄断权较强,因为那时在狭窄的市场领域中工业商品的范围较窄,非专利替代品难以生产。然而,现代工业发展的多样性使得很多专利产品都可以存在替代品的生产。更具体地说,至少有三个竞争性压力的显著形式对专利权人发挥着作用。一是,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可能会面对很相似的替代品。二是,在专利经济寿命的起始阶段,陈旧的技术继续存在于市场,与新近的专利技术展开竞争。三是,在专利经济寿命的最后阶段.竞争性公司直接与专利权人展开竞争,迫使专利权人将价格确定在竞争性水平上,以获得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的市场。因此,专利权人不宜不适当地使其产品价格高于公众不能获得的更廉价的替代品。为展开市场竞争.专利产品因一定价格利用程度须与以较低价格出现的替代品利用程度相同或更高一些。另外,除了替代性产品外。其他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竞争性技术的进入,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力也有重要影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试图开发必要的资源来服务于专利产品市场,以便在市场被其他竞争对手进入时,专利产品市场仍然存在,并且占领这一领域以便在专利期限届满后不会促使其他竞争性公司以利用在专利届满后较低的市场价格利用其专业化投资。

二、专利垄断权的利弊分析

从发明的社会效用看,发明是生产智力财富的重要途径,发明的产生是对公众需要的新的满足和人类知识宝库的累积。发明是从无到有的东西,发明者所从事的发明在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在发明被授予专利之前,专利垄断权并不阻碍公众中的任何成员继续生产或者销售他们的产品。专利垄断保护的只是以前的产品市场所没有的。专利权人与现有的企业进行竞争——如果他要竞争的话,他不是提供与现有的制造商一样的产品,而是提供一个实现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或者满足同样需要的、更富有效率的不同产品。这种提供,自然增加了公众选择商品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学者认为,对专利垄断权而言,即使它赋予发明者的是一个垄断权,它增加了社会福利而不是从社会福利中抽走了一部分。

不过,专利作为一种垄断权而掌握在专利权人手中,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佳的利用,例如专利权人利用发明的条件比其他的竞争对手差。更实质性的是,由于专利权人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他们可能不会在确保对社会有益的环境下使用发明,或者要求过度地补偿其成本。通过垄断者的生产可能比起竞争性生产会使生产水平低而价格偏高。此外,垄断者的政策可能是有意不利用一些机会,较少利用其他一些生产性资源,或者用较差的技术。也就是说,专利由专利权人完全垄断。并非意味着最佳社会效用。正是基于此,专利制度创设了一系列的制度特别是专利的许可与转让制度以促进发明的最佳利用。此外,由于专利法限制了其他人实施其发明,也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垄断,导致超竞争价格、生产的限制和经济学家所称的负重损失。专利法需要使这种潜在的扭曲或者没有效率达到最小化。

三、专利权的垄断利润

关于作为专有权的专利“垄断”,还有一个相关概念需要明确,即所谓“经济租金”——垄断利润问题。很多专利,特别是那些在市场上成功的专利,确实导致了专利权人获得经济租金。减少制造成本的专利可能会允许专利权人获得经济租金。这是假定其他厂商不能利用革新来减少生产成本,而这正是从赋予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而需要实现的目的。专利权人获得的经济租金是由专利权人的单个成本和竞争者的单个成本之间的差别来实现的。经济租金在经济学中很普遍。当经济行为人比竞争者具有成本优势时,无论是基于法律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他们能够获得经济租金。法律上的原因可能是实施规则限制。有学者指出,“经济租金”的概念比“垄断”的概念更适合于分析专利。由于发明者对被专利保护的发明具有成本优势,允许比竞争者获得更多利润——经济租金。笔者则认为,在为避免将专利垄断混同于经济垄断的层面上,经济租金的概念确实有其独特之处。一般而言,所提及的专利垄断不是经济垄断含义上的垄断,它相当于“经济租金”。

以上讨论的专利权的专有性、垄断性表明,在实现知识产权法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适当平衡过程中,授予在既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是基本的解决办法。如果将这种专有权称为垄断,那么它和经济学上使用的经济性垄断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这里的专有或者说垄断的惟一结果是被授予权利的知识产权人对相关信息实施惟一的控制或者“占有”。但在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中,这种专有的内涵并不都一样。例如,在专利权中专有性的程度较高,第三者即使是对独立创造信息的公开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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