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初探
2009-10-19单兴厂
单兴厂
摘要:罗尔斯通过对“无知的面纱”和“原初状态”的设计,以“无知之幕”的设计框架为基础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但是,他的“无知之幕”的设计是虚幻无力的,他的论证过程也存在着严重的逻辑脱节。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无知之幕;正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1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4-0042-02
罗尔斯致力于回归和深化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用于代替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继承传统契约论的基础上,做出了自己创造性的发展。他的努力方向不是传统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以“无知之幕”为关键角色的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确立一种正义的原则。
一、思想内涵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所遮掩,他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关于善的观念、心理特征等,个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依罗尔斯的理论,只有当所有人都处在一重“无知之幕”背后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才是正义的。
不过,所谓的“无知之幕”,也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一切都无知,并非排除了所有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而是保留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知识,比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不知道的只是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见。这样通过限制知识,它控制了偶然性因素对立约者选择正义观的影响,在保证了康德式正义观的普遍性的同时,又保证了选择是在现实的人类知识环境中形成的。所以虽然罗尔斯设立了一种超经验的契约处境,但并不是要令立约者完全脱离人类生活环境,如果这样,立约者也就根本没有了追求正义的动机。
二、软弱性和虚幻性
罗尔斯试图以西方政治哲学中长期延续着的传统即自然状态的设计提出他的正义原则并且展开论证。他设计了“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个人不知道物的有用性、社会分工和职位的优劣以及自身的能力和特长。
罗尔斯甚至表示,“我甚至要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关于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罗尔斯设想,人们在最初达成社会制度的设计时会选择自由优先原则(至少它是最合理的选择)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设计是一种超现实、超社会和超历史的论证方式,他试图在社会和历史之外找到关于社会的永恒的合理设计,他把活生生的现实带进了精心设计的孤立的静止的虚构的世界里。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尖锐而彻底地批判了这样的社会理论的论证方式。“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只会使问题堕入五里雾中”,“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假定为事实、事件——假定为一种历史、事实。”马克思还指出,社会科学必须坚决抛弃这样的论证方法,社会现实问题的答案只能存在于对社会现实及其历史的具体分析中,只能存在于社会物质生产的运动中。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设计与他的理性人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按照罗尔斯的设计,原初状态中的人对他们即将达成的社会制度设计的一切都不知道,甚至对自己的能力特长也一无所知,但是,他们却是“有理性的和互不关心的人”和“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的人”。有理性,就有认知能力,就能够对环境对自己有清醒而冷静的认识,就能够根据这些理性的认识和认知信息,对环境、对即将进行的制度设计以及自己在该制度设计中的分工位置作出理性的判断。这样,“无知之幕”的设计就不能成立。
可见,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的设计有着内在的矛盾:人是理性的,却没有对环境对自己的理性认识,没有自我体认的能力;人是理性的,却不能根据对环境的理性认识和对未来的理性推理进行理性的社会制度的设计。
更自相矛盾的是,罗尔斯一方面抛弃先验的道德,另一方面,又做了道德主体的预设。他假定,每个人都是道德的主体,即有理性的人,他们有自己的目标,而且他们又都能具有某种正义感。这样,罗尔斯正如桑德尔所批评的那样,在试图抛弃康德的道德先验性的同时,又陷入了道德先验性的困境。
尽管设计了以“无知之幕”为特征的原初状态,但罗尔斯并不是没有认识到他的设计的脆弱性,他也看到了人的现实性。他承认,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处于某个特定社会里的某种特定状态,这种状态的性质实际上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是,局限于他的整体上的理论设计,这一现实的视角根本没有被放在主要的分析位置上,更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物质生产的内在规律层面。
三、理论缺陷
按照罗尔斯的设计,“无知之幕”中的人对环境对自己都是一无所知的,他们缺乏任何的信息,罗尔斯就是从这样的假定出发推导出自由优先原则的。这一推理过程存在着逻辑上的脱节。
首先,任何选择只要是积极的理性的,其前提条件就是掌握充分的信息。缺乏信息的选择是偶然的、盲目的或被动的,不是真正的选择。
因此,尽管“无知之幕”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的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但他们要么不能作出选择,要么就是作出无效的、无生命力的或者偶然的选择。
关于自我的信息是积极的自由的选择所必需的主观条件,这一点罗尔斯也承认。但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中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能力、特长、偏好等一切关于自己的信息,也就是说,他们缺乏自我体认或者说处于自我体认的缺位之中。
这样,他们要求的就不是自由,而是奴役,即使他们有关于社会的善和正义的观念,他们所希望的只能是别人给予或别人为自己创造这一切,而不是自己积极地创造或者实现。这样,自由优先原则就根本不可能从罗尔斯式的“无知之幕”的设计中推导出来,不是这种“无知之幕”设计的必然结论。因此,从“无知之幕”的设计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自由优先原则。
四、“无知之幕”与正义原则
罗尔斯是从人的天赋资质的社会性规定这一伪科学的前提出发,在“无知之幕”这一超越于社会历史之外的理论虚构中进行论证的,同时,他提出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为福利国家、政治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辩护,这决定了他的正义理论必然表现为静止的非历史主义的图式和相对主义的缺陷。
在罗尔斯看来,理性成为支配社会的永恒的规律,“他认为现实关系只是睡在人类的无人身的理性怀抱里的一些原理和范畴的化身”,历史止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制和福利国家。他忽视了市场经济也是历史的产物,并且存在着被新的经济体制取代的必然性,他没有要求改变和超出资本主义现实的任何努力。
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如平等、自由、正义、善等也同样存在于社会的生产和历史领域,“难道探讨这一问题不就是研究每个世纪中人们的现实的、世俗的历史,不就是把这些人既当成剧作者又当成剧中人物吗?”对社会正义的理论建构必须“把人们当成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和剧作者”,这才是“真正的出发点”。
五、结语
罗尔斯认为,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就会选择这样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一个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