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009-10-13童天乐
童天乐
〔摘 要〕针对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频发,结合图书馆服务实践分析了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的时空点与种类:数据库服务时的知识产权风险;视频点播服务时的知识产权风险;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了降低、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策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依法服务;技术保护等。首次在图书馆界提出数字资源服务时需熟悉合理使用界限,掌握法定许可条件等依法服务的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的建议与策略。
〔关键词〕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G25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8-0093-03
On Infringement Ris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Library Digital Resource ServiceTong Tianle
(Library,Jiaxing University,Jiaxing 314001,China)
〔Abstract〕To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s of library Digital Resource Service.The article analyses its space-time point and types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library service;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s existsin Database services;Video on Demand and Digital Reference Service;It comes up with strategies of lowering and preve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s which includes developing awareness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strength then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serv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protecting technologies and so on.Being familiar with fair use of limits and mastering legal suggestions and strategies which prev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s occurring in digital resource report are put forward first time in library community.
〔Key words〕digital resource;intellectual property;infringement risk
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指图书馆(创造条件)为用户提供数字资源服务时,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在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不断拓展与创新之际,其知识产权风险出现的机率也随着服务量的增加而上升。因而,对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图书馆顺利地开展数字资源服务工作。
1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知识产权风险的种类
目前,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数据库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视频点播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等类型。
1.1 数据库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数据库资源主要包括各种在线数据库和光盘数据库。图书馆利用数据库开展数字资源服务时侵权风险主要处于两个环节,即信息组织与信息传播两个环节。
1.1.1信息组织时不慎下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的财产权。在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信息组织时,涉及较多的使用方式是下载,而下载即复制。因而,在下载数据库资源时应控制合理使用界限。假若恶意下载,如: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进行下载;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对数据库进行自动检索和下载[1],那么就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对光盘数据库而言,除了注意防止网上非法下载复制外,还应注意光盘出借时提醒用户不能刻录光盘,下载复制,否则构成侵权。用户严重侵权的,图书馆须承担连带责任。
1.1.2 超范围传播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书馆在对数据库使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如将服务范围确定在本馆读者,要求将数据库服务限定在本馆局域网范围之内。若不依法服务超范围传播,则引发著作权风险。如设置代理服务器为非授权用户提供服务等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属于超范围传播,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利用数据库资源服务时,应当严格控制传播范围,包括读者范围(法定用户)和网络传播范围(馆局域网),否则会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2 视频点播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许多图书馆为了丰富服务内容,都在网站上开设了视频点播系统,提供馆藏电子资源的局域网络服务。
1.2.1 组织视频点播作品不合法时的知识产权风险
组织视频点播作品的渠道,除了向音像制品提供商购买外,还采用在互联网上搜索下载方式获得作品。假若图书馆在互联网上下载未得到权利人授权属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又不支付报酬,且将其复制于网络存储服务设备,利用网络向全体读者服务,则属侵权行为。这种行为,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复制权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专有权之一。将互联网上作品下载存储于服务设备,属明显的复制行为,故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种未经权利人允许,又不支付报酬的利用作品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假若图书馆从互联网上下载链接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则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2.2 服务环节未尽法定义务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超范围传播与擅自下载,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视频点播服务中,有些读者碰到欲重复欣赏的视频作品,会擅自在馆局域网上下载、复制,也有些教工用户会提出视频点播作品在校园网上超范围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图书馆不依法服务,不尽法定义务,不控制传播范围,不约束读者,那么就违反《条例》,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保存版本需要的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条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在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了义务:“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由此可见,图书馆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时,须履行两个防止义务,掌握一个收费度。即防止超范围传播,只能在馆局域网内提供服务,或利用技术措施防止读者复制。同时注意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控制收费度。否则,就违反了《条例》,侵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程度严重的还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图书馆开展的有偿视听作品的复制服务、光盘刻录服务等,因存在收费行为,其构成侵权的风险更大”[2]。
1.3 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数字参考咨询也称虚拟参考咨询。目前有非实时网上参考咨询系统、实时网上参考咨询系统、合作网络参考咨询系统[3]3种形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一般容易涉及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
1.3.1信息传递时可能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咨询员按照用户要求作好咨询答案需将其通过网络传输给用户。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电子文献传递方式主要有:E-mail(电子邮件)方式和FTP方式。如果电子文献传递方式选择操作不当,那么将会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FTP传递方式是在咨询员和用户两个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传输文件。咨询员将电子文献上载到用户的FTP服务器上,如果上载的用户FTP服务器是匿名的,这种传递就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面向不特定对象的传输行为,Internet网上的所有用户都可以共享、获取、下载匿名FTP服务器上的文件。如果咨询馆员不能控制传播范围,将会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
1.3.2 网络链接导航中的侵权风险
网络导航是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重要方式,图书馆在自己的主页上运用链接技术实现网络导航。
链接分外链和内链。外链时,当外链网站含有侵权作品(材料)时,由于设链者客观上使侵权范围扩大化,因此负有连带责任。内链包括纵深链、埋置链、视框链等。内链行为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一是纵深链在访问者的屏幕上显示的是分页的地址与内容,其不具有与主页一样显著的识别性,不能突显域名这一受商标法保护的重要内容,访问者会将被链者的分页理解为链者的分页,造成用户认识上的混淆;二是埋置链,视框链把被链网站的地址和版权信息隐藏起来,妨碍了被链网站对自己商标的宣传,同样造成访问者对所访问内容来源产生混淆或辨别上的误认。上述分析表明:纵深链、埋置链、视框链侵犯商标法,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5]。
1.3.3 咨询中因泄密而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权ケC苁亲裳馆员在咨询服务时职业道德所要求的,也是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法定义务。咨询馆员在技术咨询服务时,如果未征得许可,轻易向用户提供有效期内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密秘,那么,就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权等权利。
2 防范数字资源服务风险的措施
2.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有何意识才能有何行为。欲保护知识产权,须先树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利益,是信息服务工作的法定义务,也是图书馆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图书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咨询人员和用户传授数字资源服务过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使其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馆员、用户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6]。图书馆应高度重视防范数字资源网络传播风险,将避免侵权、降低数字资源服务风险作为基础工作长抓不懈,以负责的态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传播利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2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图书馆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认真研究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制定详尽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解决方案,加强对数字资源使用、网络传播服务等方面的管理[7]。
2.2.1 重视数据库等数字资源使用的合法性
图书馆在对数据库使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如将服务范围确定在本馆读者,要求将数据库服务限定在本馆局域网范围之内。不得将数据库进行非法复制,解密、修改、不得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开发商在数据内容中加入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不得利用数据库对非授权单位提供系统的服务等。
2.2.2 建立图书馆网站定期清查制度
图书馆要建立网站及服务器定期清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网站上的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软件以及其它作品)进行清除或取得授权,审查所提供的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中的作品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如确属未经授权,应立即停止服务或删除。尽量避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8]。
2.2.3 加强网站域名和网页的保护
商号是企业的身份标识,而域名又类似于商号[9]。域名以经营性标志权受《商标法》保护。在数字资源服务时,链接尽量采用正常链防止纵深链埋置链视框链时隐藏被链网站的域名影响其广告收益,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网页实际上是一件独创性数字化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而对网页的引用、摘编要适度。
2.3 依法服务
图书馆应通过对数字资源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制度。风险分析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和起点,系统分析和评价数字资源服务中的侵权状况。
服务中应掌握法定许可条件与范围,熟悉合理使用界限,注意链接方式,在数据库主页中发布版权公告,提醒读者合理、合法使用数据库资源。制定随书光盘使用协议,对使用随书光盘或下载使用随书光盘时,必须同意该协议,否则不能使用[10]。
2.4 技术防范
数字资源服务侵权风险的防范,除了提高意识、法律约束外,还可以寻求技术措施加以防范。所谓技术保护措施(TPM),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非经授权访问、接触作品或使用其作品而主动采取的防控技术。在现有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④建立认证制度,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3 数据资源服务需进一步关注和重点研究的问题
在信息开发、利用法制环境尚不健全之际,在数字资源服务中,怎样保护知识产权仍不失为一个重大课题。在数字资源服务中,需进一步关注和重点研究的问题有:如何有效地防范P2P技术[11]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怎样树立读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数字资源利用环境?数字资源服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高发的时空点、数字资源服务中侵权风险高发的著作权种类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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