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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与权力寻租论析

2009-09-23赵长胜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09年8期
关键词:拥有者教育部门效用

赵长胜

2003年,教育部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但时至今日,择校收费却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很多省市政府发文对择校费制定标准,使其合法化。择校费成为教育部门一些权力拥有者权力寻租的突破口。

一、择校费引发权力寻租的原因分析

1权力寻租的社会环境

在择校生招生中,之所以有人要去进行权力寻租,是因为择校费带来的巨大利益。择校费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择校费带有浓重的中国特色,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教育资源的质量也有较大差异,这种发展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层次之间。不同的学校之间资源的配置也有较大的差别,重点学校在师资力量、基础设施、学校硬件配置等诸多方面远远优于普通学校。优质资源的配置也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成为学校的无型资产。二是家长追求高质量的教育。很多家庭对教育预期收入都有较高估计,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如果能有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就会比其他孩子在今后的竞争中多一个很有重量的筹码,于是千方百计为孩子选择重点学校。进了重点学校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就能考上重点高中,考上名牌大学,找到一个好工作的观念目前已深入人心。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不断提高,教育消费在家庭消费支出中的比例不断提高,择校费也随之逐渐提高。

2权力寻租的驱动力

相关研究表明,在权力拥有者的活动中会产生“权力效用”,其中又包含“权力利他效用”和“权力利己效用”。当权力人思想素质不高,欲壑难填时,就难以抵制“权力利己效用”的诱惑。择校费收取过程中,一些权力拥有者之所以去寻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择校费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利欲熏心使他们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角色。一方面,为规范择校收费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又制定了“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这一政策名为限制,实际上是用限制的形式将收取择校费合法化了。并且择校费必须交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于是,政府多了一条教育经费的收入渠道。另一方面,学校利用手中所控制的择校名额向强力部门或个人索取利益。例如,一些平时难以解决的困难,一旦到了招生前夕,就会变得顺畅起来,学校也一定会以择校指标作为回报。这样一来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潜规则”:本应该由某些部门管的事,必须借助给择校指标,才能落实到这些部门的头上;要想让检查的“鸡蛋”中不致出现“骨头”,必须先让检查部门对择校的结果满意。

3权力寻租的条件

任何人都可能认识到择校费所带来的利益,都可能产生获得这一利益的欲望。但并非每一个人都可以得到这一利益,它需要相应的寻租条件。而目前我国教育的垄断性和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为教育部门的权力拥有者获得这一利益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举办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政府在学校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形成了较强的垄断。另一方面,教育资源匹配不合理,滋生了择校费这个怪胎。历史上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公立名校长期占尽优质的教育资源,有充足的经验和人才,成为义务教育的标兵主流。但公立“名校”本身并不是义务教育的目的或者必然方式,它反而是一个有害的诱因,将公平的获得机会,化作一个不平等的、稀缺的资源条件,为教育权力寻租者提供了寻租空间,同时也诱发了家长的盲目跟风效应与趋同心态,在基础普及阶段就进行社会分化和人格分化。

4权力寻租的途径

当权力拥有者意识到利益的存在,产生了获取利益的欲望,并具备获得利益的条件时,就开始寻找权力寻租的途径。就“择校费”而言,权力寻租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集体寻租,主要通过审批的方法来实现。教育部门的一些权力拥有者在择校生招生过程中,可以为学校提供某些特殊的信息和机会,以此来获得利益。二是个体寻租,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条子生”问题。家长们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进人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不惜通过攀亲戚、拉关系等方式,用钱财去贿赂所谓的“关键人物”。总之,无论是集体寻租,还是个体寻租,从根本上讲都是寻租人员与学校或是家长之间的“权钱交易”。

二、择校费引发权力寻租的后果分析

1进一步拉大了学校之间、学生之间的差距,有悖于教育公平性原则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各地区在发展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措施的导向偏颇,都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建设和发展了一部分学校,使这些学校成为“重点学校”。这种长期实行、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以及择优选拔、层层淘汰的考试制度,人为地制造了“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区别。两者在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师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改革开放后,主管教育的官员为了显示政绩,办“窗口学校”、“明星学校”之类的冲动和投入方式,更加剧了学校的等级分化,使“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在教育质量上形成极大差异。而教育部门的部分权力拥有者的权力寻租行为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均等分配,使资源的流向表现出强烈的“马太效应”。因此,无论是从学校,还是学生个体讲,这种寻租行为都在极大程度上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2产生了耗散效应,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择校的猖獗在客观上制造了两极分化。一方面,弱校的学生越来越少,相对学生而言,教师越来越多,教学设施等资源利用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寻租人员“权力利己效用”的存在,使许多“强校”、“名校”不再考虑如何利用好现有的优质资源去发展学校,获取利益,而是想办法通过权力寻租去获取对教育资源的垄断权。因此,本可以用于社会的优质教育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是被白白地耗散掉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降低了资源的社会效用,造成了对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3扭曲了个人的人格,损害了教育部门的形象

“择校生”招生过程中,教育部门权力拥有者、学校领导、家长们,都使出浑身解数,明争暗斗,“权钱交易”成了不言而喻的行事方式。这种现象,让学生从小体会到了现实中金钱、权力、关系的重要性,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常常会使学校教育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这种教育中的“反教育”现象严重地扭曲了个人的人格,影响到了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同时,寻租行为也大大地降低了人们对教育部门的信任程度,削弱了他们的权威,损害了其自身的形象。另外,权力寻租行为也使整个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受到质疑,腐蚀了人们的理想与信念,破坏了良好的社会价值体系。

三、解决择校费引发权力寻租问题的途径分析

1逐步解决择校问题,切断权力寻租的路径

从现行制度来看,“择校费”并不属乱收费之列,

所以全部取消“择校费”并非易事。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择校费应当属于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政府既然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理应加强对其增值部分的管理。择校费应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薄弱学校”的基础建设,并向全社会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二是实施教师流动制度。改教师的“学校所有”为“政府所有”,实行师资在学校间的轮换调整,以此来保证各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水平的相对均衡。如,特别规定重点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到非重点校执教的经历。三是要革新办学体制。鼓励公民投资教育领域,让这类学校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价格上的竞争求生存、谋发展。这类学校的收费完全可以明码实价,阳光运作,以充分体现教育的优质优价。四是转变办学思想,重新审视各种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必要性。各地为了能够让自己辖区内有更多省级、国家级示范学校,在各种政策上向重点培养的学校倾斜。而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投入到这些示范学校的多,其他学校的就肯定少了。要实行教育均衡发展战略,这是解决包括择校费在内的教育乱收费的治本之策。要把办好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想法,转化为办好每一所学校。

2加强监督,降低寻租人员的寻租欲望

没有约束的公共权力只能使“利己效用”大于“利他效用”。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寻租人员的权力,完善的监督机制会增加寻租者的寻租风险,从而使其失去寻租欲望。一是加大社会舆论对教育部门权力拥有者的监督。对择校生招生制度、招生过程、择校费的核定、收支情况等予以公开,并通过媒体对某些权力寻租行为予以曝光。同时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群众的举报行为。二是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完善的对寻租行为的追究机制,完善劝退、辞退机制,一旦发现权力寻租行为,绝不姑息。三是要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权力寻租腐败行为,以警示其他有权力寻租欲望的人员。

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抑制权力寻租的驱动力

对寻租行为的惩罚与打击,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处理方式,属被动的解决方法,它无法弥补寻租本身带来的损失。解决权力寻租问题应采取更为主动的方法,这就是学会未雨绸缪,将寻租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做到这一点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在实施强制手段的同时,充分利用道德规范这种无形的社会资源,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通过思想教化的作用,将外在的法治和舆论监督逐渐过渡到内在的自治,从而降低择校费引起的权力寻租的驱动力。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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