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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

2009-09-04邹海贵

高教探索 2009年4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

邹海贵

摘要: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有着深刻的伦理道德意蕴。从社会正义的视域,分析了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伦理困境,从补偿正义、代际正义和教育公平三个方面对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给予了道德合理性与合法性证明。提出了基于权利诉求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基本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同时提出了高校贫困生道德教育的重要主题:给贫困生以尊严和力量,引导贫困生追求美好生活。

关键词:教育救助;社会正义;社会救助;补偿正义;代际正义

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救助中具有特殊伦理意义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教育救助在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现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特别是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问题开始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什么是教育救助?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面临什么样的伦理困境?实施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何在?本文拟从伦理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教育救助的伦理意蕴及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伦理困境

(一)教育救助的伦理意蕴

救助活动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与人类的生存状况紧密相关。人类的生存、发展始终与贫困、灾难、风险和不平等相伴随,人类也一直通过集体的拯救、支援与帮助与之抗争。救助活动关系着人的生存和人类的福祉,也显示着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光辉,构成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是人类道德生活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救助活动,从伦理学的视角分析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个体行为的层面,救助是一种慈善或仁爱的道德行为,体现个体的美德;二是社会制度的层面,救助体现为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府公共行为,是一种蕴涵人道和正义的社会制度设计。社会救助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要素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它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救助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安排旨在促进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子系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制度、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流浪乞讨救助等。我们认为,教育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发展性救助,比其它救助更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教育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和后代。教育救助具有阶段性,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也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属于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救助。教育救助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能否实现,这是由教育救助的特殊性决定的。可以这样说,生活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的生存权,而教育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弱势群体子女)的发展权。在当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同时没有发展也就不能很好地生存。要满足和促进个体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接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善,是当代社会个体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个体受教育的基本善如果被剥夺,就缺少发展的内涵,很难彻底摆脱贫困,很难有一个好的生活前景。教育救助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即不仅要“把人当人看”,而且要“使人成为人”。同时,教育救助有利于维持社会人力资源的再生产和积累,有利于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教育救助是分配正义的价值体现。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了以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来评估平等与不平等的新思路。他认为基于人际相异性,能力平等比机会平等更重要,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应该体现出能力平等,个体的自由不仅表现为个体福利自由,更表现为个体主体性自由(积极自由),主体性自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1]森认为贫困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贫困反映的是贫困者缺乏实现自己能力的社会资源。森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能力平等,主张关注人的积极自由,主张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具有发挥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力的机会和资源。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接受良好教育是个体积极自由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社会个体提高实现“生活内容”能力的基本途径,因而教育救助对于贫困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沃尔泽(Michael Walzer)关于“统治善”和“垄断善”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教育救助的分配正义价值同样具有深刻借鉴意义。沃尔泽指出:“如果一些人拥有某种善,并因其拥有就能支配大量其他的善,那么我称这种善是统治性的。如果一个男人或女人,一个价值世界的君主——或者一群男人和女人,一群寡头——战胜所有对手而拥有它,那么这种善是垄断性的。”[2]沃尔泽认为,对善的垄断和统治都是不正义的,他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复合平等”理论的基本思想之一就是反对善与善之间的越界,反对一个领域的善越过、侵入和统治另一个领域的善。沃尔泽分配正义的核心是反对压迫,他认为金钱是统治性善的典型例子,金钱经常超越自己的领域界限而支配其他的善,如职位、权力和教育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教育救助可以有效防止金钱对教育的越界和垄断。由此可见,教育救助作为一种发展性的救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深刻的伦理道德价值,是分配正义的价值体现。生活救助满足的是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而教育救助满足的是救助对象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对大学生的教育救助。

(二)当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伦理困境

1. 救助理念落后。当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理念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没有上升到制度正义的层面。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包括教育救助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施舍、仁慈的理念上,没有上升到平等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层面,这是由传统社会伦理秩序所决定的。有学者指出,目前很多关于教育救助的研究对“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的概念不分。[3]这种现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非常明显地存在。大学生“教育资助”的范围很广,包括目前通常所谓的“奖、贷、助、补、减”,以及社会上的各种资助行为。“教育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即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社会救助”是在英文“social assistance”的意义上使用。所以,“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要根本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必须要强化“教育救助”的理念,要从制度正义的层面来思考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2. 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理念落后必然导致主体责任不明。大学生教育救助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部门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高校基本上承担了救助主体的角色,救助对象的界定,救助工作的实施,救助资金的落实,以及救助的责任似乎都落到了高校的身上,让高校不堪重负,无所适从。许多高校,特别是一些地方高校本身财政就紧张,为贫困生问题既要出钱,又要费力,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人力,不利于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高校是教育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高校不是政府机构,更不是救助机构,高校必须摆脱这种尴尬的伦理处境和力不从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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